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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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总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一)中国早期法制

•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

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2、商

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

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

•A,中华法系的成因

•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

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

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

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

•(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

•(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

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

•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二)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

•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

•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

•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2、法律的产生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一)标志:大禹传位于启,建立奴隶主专制统治。

•(二)根据:

•1、"茫茫禹迹,画为九州"。“铸九鼎、象九州”

•2、初步建立国家机构。

•3、已经出现了贡赋制度。

四、中国古代的“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甲骨文:刑-井刂

•①井刂――本义为征伐、杀戮。源于古代兵刑不分。

•②“井刂”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范。

(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说文解字》:“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皋陶神曾断狱)通过文献可以考证,古代的“法”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无关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天”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的重要地位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确良

•二、夏代的《禹刑》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其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礼记·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也。”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土地王有

•(二)婚姻制度

•贵族实际实行一夫多妻制,同时贵族之间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ying)婚制,而妇女只能嫁一夫。•(三)继承制度

•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由“弟继为主,子继为辅”到“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历史概况简介: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1、产生原因

•2、历史意义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有亡,荒阅。”是指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令

•2、《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法制度的发展

《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按“五刑”从百锾到千锾分为五等。

“五过” 是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主要的司法机关

•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西周早期,周王之下“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审判,司法行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形成专职司法官。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历史简况: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表现:

•(1)经济上

•(2)政治上

•(3)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上

•“礼崩乐坏”的结果:井田制破坏,礼制衰弱,郡县制取代分封,封建制兴起,引发法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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