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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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4
中止处理:
(1)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 (2)被控制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
请求,并已经受理;
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5
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法第61条第2款):
1、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 2、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 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4、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现有设计抗辩:
(1)现有设计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为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4款); (2)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侵权(专利
法第62条)。 (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
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司法解释第14 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3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 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四、被告德力公司赔偿原告弓箭国际经济损失人 民币三万五千元(含诉讼合理支出); 五、驳回原告弓箭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联回龙观公司和鑫向前公司抗辩 理由成立
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 法来源。在没有证据证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 观分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销售的情况 下,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应立即停止 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 响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
落入保护范围(第8条): 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
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产品种类的确定(第9条):
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的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 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 实际使用的情况。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9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2
专利侵权行政管辖(实施细则第81条):
法定管辖:(1)被请求人所在地; (2)侵权行为地。
均有管辖权:最先受理地管辖
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
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8条):
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 案例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主要内容
一、专利侵权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评析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专利侵权咨询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专利侵权解决途径(专利法第60条):
(1)自行协商解决; (2)行政执法; (3)司法救济。
因此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后再次侵犯涉案专 利权的事实成立,反证1-1不足以推翻上述侵权 事实。
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1.为日常消费品,产品选择面较大; 2.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小; 3.考虑外观在产品销售中所贡献的价 值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德力公司侵 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
消除影响
仰视图
俯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仰视图
立体图

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 专利侵权咨询
受理案件材料: (1)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2)原告起诉状; (3)原告证据; (4)被告证据; (5)庭审笔录。 立案处咨询电话:62801799 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得向当事人公开。
侵权案例咨询案件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 (2)先用权抗辩; (3)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 (4)科学研究和实验; (5)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4
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规定): (1)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2)合法来源; (3)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4)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 评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
(1)对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 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 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1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流程(专利法第60条)
请求
受理Baidu Nhomakorabea
审理
请求调解
调解成功
申请强制执行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 又不停止侵权行为
作出处理通知
调解不成
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起诉
当事人起诉
出庭应诉
服从处理
民事诉讼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6
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 利法第60条)。
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德力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德力公司提交的反证1-1为其于2006年12月31日 向鑫向前公司供货的提货单,证明供货在南京调 节协议之前;
弓箭国际于调解协议后曾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 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指出德力公司再次侵权, 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别于2007年9月27日和 2007年10月22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宁波好又 多公司购买到侵权产品;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 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生效后再次侵权,性质 较为恶劣,应承担消除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 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立即停
止侵权; 三、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考虑: (1)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2)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司
法解释第11条);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
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涉及的设计特征;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2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5
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5条):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权利人的合理开支。 (5)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外观设计案例评析 种类相同的产品
插座VS开关
汽车玩具VS汽车
降压仪VS床边护理仪
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可以参考产品的名 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 架分类位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 章第5.1.1节)
产品的种类相同:用途相同 产品的种类相似:用途相近或者用途部分相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0
判断主体(司法解释第10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 近似。
的抗辩理由 四、德力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案
原告:弓箭国际 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 被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一、三被告停止侵权; 二、被告德力公司赔偿50万元,被告华联回龙观公 司赔偿10万元,被告鑫向前公司赔偿10万元; 三、被告德力公司、华联回龙观分公司、鑫向前公司在 《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 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2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第2款):
(1)保护范围=产品+授权图片 (2)简要说明——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8
玻璃水壶
风嘴
汽车后灯
染色机——设计单元的常规重复排列
延河老窖VS隋唐老窖
蚊香盒
通用汽油机
内燃机
通用汽油机VS内燃机
玩具小汽车
组合座椅
管钳
电动自行车
轴承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公司
本案争议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专利的保护 范围。
二、关于德力公司的抗辩理由 三、关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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