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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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及其立法发展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及其立法发展
力 的概 念 , 即人格 的概 念 。既然 罗马 法上 的“ 自南” 表 示 的是 人 格 和地 位 , 么它 实 际上 就 具有 了一 般 那
案 )的出台, 》 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 值 的保 护进 入 到一 个 更高 的领 域 。小 文通 过对 一般
人 格权 的历 史 发展 、特 征 以及 一般 人格 权 的 : 比 法 较 进 行 论 述, 进而 实 现 对一 般人 格 权在 我 国 民事法
格 权 制度领 域 的新 发展 。随着 我 国新 的《 民法典 ( 草
关于 “ 自由” 罗马法上最经典 的论述 是指“ , 自由是 每 个 人 除 了受 到 物 质 力量 或 法律 阻 碍 外 , 以任 意 可
作 为 的 自然 能力 ” ,即权利 能 力 。查 士 丁尼 的《 法学 总论》 第一 卷 “ 于人 的法 律 ” 关 开宗 明义 就规 定 了 “ 关 于人 的 法律 的主 要 区分 如 下 : 切 人不 是 自南人 就 ~ 是 奴 隶 ” 它 的解 释清 楚地 表 明 了 罗马法 上 的 “ 自由” 概念 不 是 指 具 体 的权 利 概 念 , 是 指 权 利 能 而
产生了一些新的具体人格权, 如姓名权 、 信用权 、 隐 私权 、 肖像权等也陆续被 民法所承认 。 在这些诸多的 具 体 人 格权 当 中 , 在 着 一 个 一 般 的权 利 概 念 , 存 就
是一 般 人格 权 。最 初 的 《 国 民法 典 》 德 国 民法 法 和《
所 谓抽 象 的人 格权 利 , 马 法上 首 先表 现 为 自由。 在罗
第2 3卷第 4期 20 09年 8 月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版 )
J u n l f h n i tn iest( o il ce  ̄ o ra a x o gUnv ri S ca in ) oS Da y S t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构建

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构建

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构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格权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护个人自由、尊严和隐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民法典的构建中,人格权保护应该得到充分考虑,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格权的实现。

首先,民法典应对人格权的内涵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内涵已经逐渐拓展,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基本权利,还应包括对于个人形象、声誉、荣誉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民法典应明确规定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确保人格权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其次,民法典应建立健全的侵权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格权。

侵犯人格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同时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以确保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应建立起诉期限和举证责任等相应的制度,以加强司法的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应该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合法保护。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权限,对于违法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制裁。

同时,还应规定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

此外,民法典还应设立人格权保护的额外救济和补偿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格权的侵害有时会给受害人造成无法估量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民法典应该设立相应的救济和补偿机制,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补偿和救济。

这既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能够起到威慑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最后,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人格权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如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等等。

因此,在民法典的构建中,应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互配套,协调各领域的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总之,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建设工作。

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一、人格权的法本质 (1)(一)人格权利的性质 (1)(二)人格权的类型化 (1)(三)当前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之中地位研究 (2)三、我国的民法一般人格权保护的不足 (2)(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缺失 (2)(二)具体的人格权内容也不够全面 (3)(三)我国人格权的法益延伸保护也不完善 (4)四、我国的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工作的完善 (4)(一)构建一般人格权概念 (5)(二)具体人格权的扩展内容 (5)(三)完善人格法益保护的举措 (7)1、人格法益保护的范围 (7)2、保护的方法与期限 (8)六、结语 (9)参考文献 (10)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新的社会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人格权的受侵害可能性与危险性也在扩大,因此民众对于人格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要求也在变高。

但是我国的民法一直比较侧重于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虽然说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对人格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已经属于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因而导致了对于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现在已经严重的滞后于当今的社会与民众的期待。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好而全面地实现对于人格权的民法的保护,我国应该当不断的完善当前的人格权立法体系,并需要考虑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篇。

[关键词]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Abstract:With China's social progress and human development, new social problems have been increasing,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 risk is expanding, so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the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changing high. However, China's civil law has been more focu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but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moral rights has not caused enough attention of legislators and academics, which led to the civi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s now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in today's society and people's expectations. Therefore, in order to more fully realize the good and the right persona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aw,when our country sh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ystem of moral rights legislation, and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s soon as possible into the moral rights of the law being prepared.Key words:China's moral rights;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the right frame of ordinary people一、人格权的法本质如果谈及到了人格权的最终的本质,就不免需要涉及以下的几个重要方面:人格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到底是自然法上还是宪法上的?还是民法之上的权利?而且人格权可以被类型化而且被列举么?且人格权到底应该在民法典之中处在怎样的重要位置?(一)人格权利的性质我们知道对于人格权属于什么的权利,在学界还是个不小的争议。

人格尊严权司法保护制度探析

人格尊严权司法保护制度探析
关键词 : 格权 ; 格尊严权 ; 人 人 司法 保 护 中图分类号 : 93 D 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9 1 ( 0 0 0 0 7 0 0 9— 3 x 2 1 ) 2— 0 0— 2
人 格 尊严是 公 民对 自身 价 值 的认 识 和他 人 、 社 会对其 做 人 资 格 的评 价 依 法 享 有 的不 可 侵 犯 的权
包括姓 名权 、 自由权 、 名誉 权 、 肖像 权 、 隐私 权 、 人 个 尊严权 、 人 情 报 知 悉 权 等 。 人 格 尊 严 实 际 上 是 个 种具 体人 格利 益 , 发 生 在人 与 人 之 间 的一 种 民 是 事法 律关 系 , 在人 与人 之间产 生 的一种 相互 尊重 、 它
是 只可 意会 不可 言传 的一般 人格 权 。刘保 玉教授 认 为 : 人 格尊 严 的 内容 不 能 完 全 为 其 它 人 格 权 所 分 “ 化 , 不能 为哪 一种具 体人 格权所 包 容 , 具有 自己 更 它 的独有 内容 , 当作 为 一项 独 立 的人格 权 予 以规 定 应
【 法学研 究】
人 格 尊 严 权 司 法 保 护 制 度 探 析
张振 中
( 江理 工大 学 科 技 与艺术 学 院 , 浙 浙江 杭州 3 0 2 ) 10 1
摘 要 : 格 尊 严 是 使 人 成 其 为人 的基 础 权 利 ,是 人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本 价 值 需 要 。 我 国 法 律法 规对 人 格 尊严 权 虽 有 所 人
概括 了一 般人格 利 益 的 一种 基 本 人 格 权 , 是 一般 它 人格 权 的核心 内容 , 对人格 尊 严权 的保 护 , 是对 一 就
接 以权 利人 的人 身 为 客体 的 , 括 生 命 权 、 体权 、 包 身 健 康权 ; 一类 是 以权 利人 的其 他人 格 利 益 ( 神 上 、 精 心理上 、 为独 立人 格 者而 存 在 的利 益 ) 作 为客 体 的 ,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该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立法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应用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此外,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法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规定尚不够详细,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执行问题1. 执行难度大: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效果不佳: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导致禁令的执行效果往往不佳。

五、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建议(一)立法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

2.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司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适用法律(2篇)

人格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身尊严、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人格权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下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完善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等方面。

在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适用法律保护人格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格权适用法律概述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条款确立了人格权在宪法层面的地位,为后续的人格权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2. 民法典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侵权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相关法律法规除宪法和民法典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与人格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人格权适用法律现状分析1. 立法层面我国在人格权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例如,在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2. 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例如,在名誉权案件中,部分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 社会观念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格权的重要性,但部分人对人格权的认识仍存在误区。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其保护和完善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出台,无疑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其完善之处,以期为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便读者对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本文将重点分析草案中的亮点部分,包括对于人格权类型的丰富、对于人格权保护措施的强化以及对于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制裁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亮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和进步,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还将就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体现在多个方面,充分展示了我国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和进步。

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

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创新。

这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格尊严的普遍关注。

通过独立成编,人格权得到了更为全面、系统的保护,有助于防止和制裁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亮点二:细化人格权类型。

草案对人格权类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类型。

这种细化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和保护各种人格权,使得人格权保护更加具体、可操作。

亮点三:强化人格权保护力度。

草案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强化了力度,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例如,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制度,旨在加大对侵害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亮点四:引入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个体基于自身的尊严和自由,所拥有的权益。

作为权利的核心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保护的立法基础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是个体在社会交往和个人发展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对于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它保障了个体的身心健康、自由发展和社会认可。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

保护人格权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有着明确的立法基础。

首先,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了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其次,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补偿责任,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格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

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其他专门法律也对人格权保护提供了细化的规定,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格权侵害案件的判决和审理,维护了人格权的正当利益。

再次,加强公共教育和倡导。

通过开展人格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形成社会共识,促进人格权的保护。

四、人格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个体的人格权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其次,新兴科技的发展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能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对人格权造成侵害。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一)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一)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一)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内容提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

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三、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现代民法的演进发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

按照日本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的观点,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39)但现代民法是人格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现代民法在人格权方面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仅规定个别人格权发展到既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从民法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民法在“人法”部分对人格权作出积极、正面的宣示性规定。

(40)1911年《瑞士民法典》尽管是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有所突破,因此,一般认为,《瑞士民法典》是一部承前启后、从近代民法典过渡到现代民法典的民法典。

它反映了20世纪民法典编纂的发展状况,这尤其体现在它对人格权的态度上。

首先,《瑞士民法典》开宗明义,在第1编第1章第1节第27条以下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文的规定,确认了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从而形成了人格权的概括保护原则。

加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加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完整、尊严的人格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有一定规定,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人格权法律规定概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民法层面:我国《民法典》第109条至第115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 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第246条至第250条规定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对人格权的保护也作出了一定规定。

三、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必要性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人格权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 科技进步挑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3. 人格权保护现状不足:当前,我国人格权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四、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1. 完善人格权法律体系(1)修订《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制定专门的人格权保护法,对人格权的基本原则、权利范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 明确人格权权利范围(1)明确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的范围,为公民提供更加清晰的权利保护依据。

(2)针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网络名誉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
中国的法治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法制建设不断深化。

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工作,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方向,加大对司法体制、法律体系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设力度。

最近,全国人大通过新的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个人财产权保护,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机制。

同时,中国加强了对各行各业的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管力度,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除了这些积极努力,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法治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法律法规体现的普适性和适用性仍需加强。

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仍有待提高,同样还有少数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有待进一步改善。

此外,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角度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有效监督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们需要不断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发展,以激发更广泛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

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

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修订,将人格权法律化,进一步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的背景、意义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旧有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简单,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因此,对民法典的修订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我国在修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人权法的先进经验,将人格权法律化成为新民法典的一部分。

二、意义将人格权法律化对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法律化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隐私权、名誉权还是肖像权,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和规范。

其次,人格权法律化为侵犯人格权行为的追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个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可以加强社会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社会影响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个人在进行信息交流、个人形象展示等方面,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充分展现了个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其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促进了社会良好的信誉体系建设。

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可以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提高社会的信任度。

再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强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律化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挑战与对策尽管人格权法律化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人格权法律化的具体执行将面临需求多样化和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提高司法机关的全面执法能力。

其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

人格权禁令的司法适用研究

人格权禁令的司法适用研究

人格权禁令的司法适用研究人格权禁令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救济方法,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从人格权禁令的定义、适用条件、司法适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人格权禁令是指个人向法院请求的禁止行为,以保护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一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对个人权利保护的深化。

人格权禁令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申请禁止的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侵权的行为,而非虚假的臆想。

其次,人格权禁令的适用必须是合法的,即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适用人格权禁令需要具备申请人有权提起此项请求的资格。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进行人格权禁令的司法适用。

其次,司法适用人格权禁令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司法适用应当以保护个人权益为出发点。

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确保其不受侵犯。

其次,司法适用人格权禁令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的权益可能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权衡,确保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适用人格权禁令需要依法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在适用人格权禁令时,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适用人格权禁令的程序相对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

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其次,司法机关在适用人格权禁令时,需要仔细权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这一过程涉及价值判断和正当性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司法机关在适用人格权禁令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这对司法机关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人格权禁令的司法适用研究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在适用人格权禁令时,我们需要准确把握其定义和适用条件,遵循司法适用的原则,同时关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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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1年3月10 日起施行。

一、关于赔偿范围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一)关于人格权利。

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

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

《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从而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过去被解释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身体权。

生命、健康、身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保护的独立人格权利。

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等,均属侵害他人身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也难以概括侵害身体权的各种类型。

据此,《解释》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列“身体权”。

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民事权利首先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解释》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

《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进步。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关于人格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断行为是否违法,一个依据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

但由于或其他原因,法律对有些合法利益没有规定为民事权利(如隐私),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如何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法理论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及判例学说一般采取“违反公序良俗” 作为判断依据。

故《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一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卧室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隐私案等。

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是一致的。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的类型化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特定的身份权利。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涵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

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之“非财产上损害” 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遍。

一种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一项职责而非权利。

但在近亲属范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利的性质。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是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发展。

(四)关于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具有人格权的。

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

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

以往的司法解释仅就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有过规定,《解释》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

其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五)关于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例如,一位在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惟一的一张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因业主只同意退赔洗印费,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类此情形,多有发生。

但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掌握。

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

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此外,《解释》第四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为防止滥用诉权,如以宠物被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条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

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

《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二、关于诉讼主体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院不予支持。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

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

如果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

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接受害人给予赔偿符合正义观念。

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

在此情形下,各国一般都确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鉴于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应当将享有请求权的范围适当扩大。

一种意见是扩大到与受害人形成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但以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为限。

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取消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这一限制性条件。

《解释》最终采取了后一种意见。

其基本理由是,对于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不仅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且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比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两者孰重孰轻,应不难判断。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性质的确认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非财产上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对人权的保护密切相关;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等量齐观,混为一谈,是不适当的,后者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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