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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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细则

表A.1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项目 大

1 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20 分)

1.1 年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市、区)GDP 的比重 30

10%以上 30

5%~9% 20

1~4% 10 1.2 年旅游业税收占县(市、区)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5%以上 20

10%~14% 15

5%~9% 10

1.3 文化旅游投资总额 20

2 亿元以上 20

1 亿元以上 15

5000 万元以上 10 1.4 年接待旅游者人次 20

300 万人次以上 20

200 万人次以上 15

100 万人次以上 10 1.5 拥有年接待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旅游景区 30

80 万人次以上 30

50 万人次以上 20

30 万人次以上 10 2 文化旅游综合带动效应(100 分)

2.1 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 20

15%以上 20

10%~14% 15

5%~9% 10 2.2 通过旅游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人数 15

500 人以上 15

200 人以上 10 2.3 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镇)数量 15

序号 评定项目 大

4 个(含)以上 15

4 个以下 10

2.4 星级农家乐数量 15

星级农家乐 20 家(含)以上 15

星级农家乐 10~20 家 10

星级农家乐 10 家以下 5

2.5 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企业数量 25

投资额超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 2 个(含)以上或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文

化旅游企业 2 家(含)以上

25

投资额超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 1 个或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文化旅游企

业 1 家

20

2.6 当地居民对旅游业发展满意度 10

满意度达 80%及以上 10

3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240 分)

3.1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性 100

3.1.1 文物保护单位 20

国家级 1 项(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8 项(含)以上 15

市县级及以上 10 项(含)以上 10 3.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传统村落 20

国家级 1 项(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2 项(含)以上 15 3.1.4 非物质文化遗产 20

国家级 1 项(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5 项(含)以上 15

市县级及以上 10 项(含)以上 10 3.1.5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20

国家级 1 个(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1 个(含)以上 10 3.1.6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 10

国家级 1 个(含)以上 10

省级及以上 1 个(含)以上 5 3.1.7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0

国家级 1 个(含)以上 10

省级及以上 4 个(含)以上 8

市县级及以上 20 个(含)以上 5 3.2 文化旅游产品开发 100

序号 评定项目 大

3.2.1 文化旅游核心吸引物 30

3.2.1.1 拥有世界遗产/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

范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区

(单位)

30

3.2.1.2 拥有 4A 级旅游景区 2 处或省级旅游度假区 1 处 20

3.2.1.3 拥有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区(单位)/省级夜间文旅消费

集聚区等文化旅游同类创建品牌 2 家

15

3.2.1.3 文博馆院(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 15

一级 1 个 15

二级 1 个 10 3.2.2 文化旅游新业态 20

有文旅+交通、文旅+度假、文旅+研学、文旅+养生、文旅+体育,文旅

+演艺等旅游新业态方面的创新产品达 5 种(含)以上

20 3.2.3 特色文化旅游项目 20

3.2.3.1 旅游项目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标杆性和独特性 8 3.2.3.2 能较好地挖掘和展示本地特色文化,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氛围 6 3.2.3.3 具有较强的吸引力,适宜参与和互动 6 3.2.4 精品线路 15

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

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自驾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研学旅游、

科教旅游、体育旅游等)4 条(含)以上,并取得良好效益

15 3.3 文化旅游资源保护 40

3.3.1 生态环境 20

3.3.1.1 绿化覆盖率高于省平均水平 5 3.3.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8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5 3.3.1.3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年达标天数比例≥70% 5 3.3.1.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5 3.3.2 文化资源保护 20

3.3.2.1 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5 3.3.2.2 有档案与保护记录

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有档案和保护记录 5

地方传统特色文化(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有档案

和相关书册

5

3.3.2.3 有专项保护资金 5

4 文化旅游公共配套(170 分)

4.1 交通 20

4.1.1 县(市、区)域有高铁停靠站点或有高速出入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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