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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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3•【文号】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做好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准备工作,我局决定开展首批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全科医生培训经验和工作基础的中医医院。

(二)总床位数≥500张,年门诊量≥70万人次,年急诊量≥5万人次,中医专病门诊≥30个,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6个,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具备同时接纳15名以上中医全科医生培训的能力。

(三)科室设置齐全。

应当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含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眼科、急诊科及辅助科室(包括心电图、影像、中药房等)。

(四)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见附件1)。

(五)具备符合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有5名以上负责中医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

骨干师资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1/3。

(六)有基本教学设备和满足培训条件的教学与临床示范教室。

有专门的中医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

(七)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八)与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和1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合培养关系,合作培养中医全科医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京卫科教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基层培养合格医生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我市自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以来,已认定培训基地23个,主要以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为依托,以大医院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形式共同开展培训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基地特别是基层实践基地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认定工作。

自2013年以后,凡拟申请成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医院只能与经认定的基层实践基地联合申报。

2013年以前已认定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直接认定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

现将《2013年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方案》印发你单位,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4月8日2013年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方案一、评审目的通过评审,认定一批符合标准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

二、申报范围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申报的培训专科全科医学科(不含中医全科)。

四、评审依据与内容评审依据为:《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层实践基地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工作,充分发挥全科医学科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必须承担全科医生培养工作任务。

最迟在2019年12月底前,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均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按诊疗科目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的激励机制,在培训基地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学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学科医护人员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全科医教研工作。

三、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动态管理,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到2020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仍未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或未达到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粤卫办函[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7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一批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科教处反映。

联系人:苏慧萍、余丽娜,联系电话:************,83853431,E-mail:**************。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3月26日广东省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是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医学人才培训质量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住院(全科)医师培训工作,培养合格临床医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自1996年我省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来,全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科有22个,共有259家医院1586个二级学科被认可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每年培训医生达到4000多人。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综述
全科医生是指具有全科医学临床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医务人员。

为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加强基地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基地认定条件
1.基地应具备较强的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2.基地医疗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3.基地要有完善的全科医生培养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基地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考察: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4.资质认定:完成考察后,对基地的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四、基地管理要求
1.基地要坚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原则,严格执行培养计划。

2.基地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全科医生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3.基地负责为全科医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和培训资源。

五、基地认定效力
经认定的基地可在相关领域内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结语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是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基础,是保障全科医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们将以此为指导,不断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助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发展。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附件4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临床培养基地标准一、培养基地总体要求(一)基本条件1.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或三级中医医院联合二级中医医院。

2.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中医综合病房或门诊、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科室,与开展社区常见病诊疗相适应。

3.科室规模(1)各轮转科室所收治的病种以及临床操作技能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

(2)科室需配备医疗设备所配备的医疗设备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3)医疗工作量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保证每名学员在中医综合病房或门诊工作期间能够管理5张以上病床,或能够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

(二)师资条件1.带教医师与学员比例不低于1:2。

2.带教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满3年以上)及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临床带教经验,掌握和熟悉培训细则要求。

4.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教学条件1.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和能容纳60人以上的教室。

2.有培训临床技能的示教室。

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比较齐全,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四)组织与管理要求1.组织结构。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纳入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体系,由院级领导分管培训工作。

有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

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中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培养基地管理、考试考核等制度。

二、培训科室要求(一)中医内科基本条件1.科室规模(1)总床位数≥200张,门诊诊室≥20间。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试行)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订本标准。

一、基地设置(一)基地分类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基地下设专业基地,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承担。

(二)专业基地类别本标准的培训专业基地类别共30个: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科、康复医学科、外科(包括神经外科、胸心外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4个专业方向)、骨科、儿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临床病理科、检验医学科、放射影像科、放射肿瘤科、核医学科、超声医学科、医学遗传科、预防医学科、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病理科、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科。

(三)设置原则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甲等医院。

培训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根据需要作为培训协同单位。

(四)其他要求1. 拟申报专业基地的单位条件必须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2. 专业基地所在医院的相关科室缺如或疾病种类数量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应要求的,可联合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3家。

3. 相关专业科室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科医院,须联合区域内培训相关专业基地所在医院作为协同医院。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1.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

(二)培训设施设备1. 培训基地的科室设置、诊疗能力和专业设备等条件能够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__________专业基地细则的要求。

二级综合医院或可申请全科基地

二级综合医院或可申请全科基地

《 准 》共7 9 ,设 置3 6 标 章6 节 5 条标准 与监 测指 标。
内容包括 医院功能任务 。医院服务 。患者安全 目标 ,医疗 质量 安全 管理与持续 改进 ,护理管 理与质量持续 改进 。医
院管理 ,医院运行 、医疗质量 与安全 监测指标 。 《 标准 》 还 以附件 形式增加 了二级综合 医院临床科室基本 诊疗技术 标准 与二级综合 医院医技科室基本 技术项 目的相 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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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部近 日发布 《 级综 合 医院评 审标 准 【 01 年 二 2 2 版 )》。 《 标准 》以医疗品质和 医疗服务绩效作 为评审重 点 ,将 医改任务完成情 况作 为重要 指标 ,评 审工作由强调
各专业技术评价 ,转 向 “ 以病人为 中心”的 医院 系统性评 价 ,由过 去强调 医院人财物等硬件 条件达标 。转 向对 医院 内涵建设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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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卫生部 公布 《 品安 全 国家标准 “ 食 十二 五” 规划 【 征求意见 稿 )》 ( 下称意 见稿 )。根据意 见稿制
定 的 目标 。2 1 年 ,我 国将 基本 完成 食 用农 产 品质量 05
任 ,加强法 制建设 ,提 高防治能力 ,加 强检查评估 ,加大
的 、与产业 发展和食 品安全监 管工作相 适应 的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体系。 意见 稿指 出 ,近 年来 ,我 国基本 建立 了 以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为核心 ,行 业标准 、地方标 准和企业标 准 为补 充 的食 品安全 标准体 系 ,现 有食 品、食 品添加剂 、食 品 相 关产 品国家标准近 1 0 项 ,地 方标 准1 0 余项 ,行 业 90 20 标 准3 O 余项 。但体系 中有 个别重要标准或 者重要指标 10 缺 失 ,标准 总体上标龄 较长 ,标准科 学性和合理 性有 待 提 高。对此 ,在 “ 二五 ”期间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的 十 制修 订工作 将重点清理 整合现 行食 品标准 ,解 决现行 标 准 交叉 、重 复 、矛盾 的 问题 ,兼顾行 业现实 和监管实 际 需 要及人 民生活水平 不断提 高的需要 ,注重标 准 的可操 作 性 ,并进 一步提 高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的通 用性 、科 学 性 和实用 性。建立程 序规范 、公开透 明 、政 府主导 、全 社会 共 同参 与的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管 理机制 ,提 高食 品 安全 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 性。 发 改委 、科 技部 、卫生 部 、国务 院食 品安全 办等部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现就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转岗培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各地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当地基层卫生服务需求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制订转岗培训计划。

在实施过程中做到统筹兼顾,与前期有关卫生人员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好衔接,根据培训对象的来源、既往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分类培训。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宁卫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南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科〔2009〕41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加强全市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3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3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卫生局、各培训基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为指导,以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全科医师培训模式,坚持理论知识学习与临床技能培训并重,坚持定向培训与社会化管理并举,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社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2、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化培训,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队伍,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

二、组织实施1、培训机构。

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组成,承担理论培训及临床培训任务。

经卫生部及省卫生厅认定,目前我市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地有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大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中医院、江宁区医院、六合区医院、高淳县医院、梅山医院以及配套社区教学基地组成的10个基地。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国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现就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健康因素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变化也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新要求。

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使医疗卫生更好地服务人民健康。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的基本途径;医疗卫生人才是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

多年来,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合格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

(三)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公布日期】2012.0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办科教函〔2012〕6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真:************电子信箱:***************附件: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2.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制定本培养标准。

一、培养目标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

二、培养年限和方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年限为3年。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进行轮转培训,具体培养安排见表1。

(一)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住院医师参加临床培训基地中主要临床科室的诊疗工作,接受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总计培训时间为27个月。

轮转期间,内科和神经内科病种及其例数的要求主要在病房完成,不足部分在门诊补充,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8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5张;神经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3张;儿科可安排在门诊或病房完成;其他科室可安排在门诊完成;部分科室(如康复科、中医科)轮转,可在基层实践基地完成;少见病种、地方病、传染病及季节性较强的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卫办科教发[2006]2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2.17【实施日期】2006.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二○○六年二月十七日卫办科教发[200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1、建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的。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19年修订版)全科专业基地细则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19年修订版)全科专业基地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19年修订版)全科专业基地细则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19年修订版)——全科培训细则》要求和培训基地标准总则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全科临床轮转基地(一)基本条件1.医院规模基地所在医院规模年门诊量≥40万人次,年急诊量≥2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1万人次。

2.科室规模及要求(1)全科医学科独立设置,总门诊诊间≥2间,其中一间为全科教学门诊;病床数应满足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培训教学需求(20~40张为宜);有独立的示教室。

(2)全科医学科年门诊量≥2万人次;年收治病人数≥500人次。

(3)各项诊疗活动及病历书写规范。

(4)全科医学科牵头负责落实培训任务,包括全科专业住院医师管理、轮转计划安排、考勤考核管理和教学质量控制等。

3.诊疗疾病范围(1)收治的病种数及病例数能够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19年修订版)——全科培训细则》的要求。

(2)临床技能操作数应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19年修订版)——全科培训细则》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19年修订版)4.医疗设备(1)全科诊间应配备检查床、血压计、便携式血糖仪、检眼镜、检耳镜等设备。

(2)轮转科室配备的医疗设备应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19年修订版)》相关专业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3)有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具备可满足教学、实践操作等使用的临床技能训练模拟设备,见表1。

表1 临床技能训练模拟设备数量及功能设备名称数量基本功能医学临床思维模拟训练系统1临床思维训练计算机虚拟病人系统,案例信息包括病人资料,诊治过程,各项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诊断入院过程。

以症状分类依据,训练临床思维及鉴别诊断能力心肺复苏模拟人2解剖标志明显,可进行心肺复苏术儿童心肺复苏模拟人1心肺音听诊操作模型1气道管理模型2胸腔穿刺模型 2 体表标志明显;叩诊双侧背部,可获实音处确定穿刺部位;完全的穿刺部位;皮肤和各种穿刺囊腔均可更换腹腔穿刺模型 2 体表标志明显;穿刺部位可模拟腹腔给水; 皮肤和各种穿刺囊腔均可更换骨髓穿刺模型2体表标志明显;可行髂前上棘穿刺术训练、胸骨柄穿刺术训练,刺透模拟骨髓腔有明显落空感,并可抽取骨髓婴儿骨穿模型1腰椎穿刺模型 2 标准的穿刺体位;可行腰椎穿刺术:棘突间隙、髂后上棘骨性标志明显,进针落空感明显,穿刺正确有模拟脑脊液流出;可反复进行练习,皮肤和各种穿刺囊腔可更换婴儿腰椎穿刺模型1新生儿护理模拟人1全科专业基地细则(续 表) 设备名称数量基本功能鼻胃管模型2男、女导尿模型1缝合练习模型2妇科检查模型1包含正常子宫和附件、带有卵巢囊肿的子宫、子宫积瘤的子宫、后倾位的子宫和宫颈等不同病症灌肠训练模型1肩、肘、膝、腕、踝等各1关节穿刺模型肛门指诊训练模型1多功能透明洗胃模型1骨折固定训练模型15.相关科室及实验室(1)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全科医学科、内科、神经内科、儿科、外科(普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妇产科、急诊科、皮肤科、五官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科(感染疾病科)以及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检验医学科等。

全科医生规培国家减免政策及基地具体考核认定要求

全科医生规培国家减免政策及基地具体考核认定要求

全科医生规培国家减免政策及基地具体考核认定要求一、政策背景1.1 全科医生规培国家减免政策的出台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球医疗资源的不断调整,全科医生规培国家减免政策应运而生。

该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医学生选择全科医生规培,从而增加全科医生的数量,弥补我国基层医疗资源不足的现状。

1.2 《全科医学规培统一要求(试行)》的颁布为了规范全科医生规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7年颁布了《全科医学规培统一要求(试行)》,其中包括了全科医生规培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规培方式等内容。

二、国家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2.1 受益对象受益对象包括在全科医生规培期间享受国家减免政策的学生,以及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全科医生规培的基地。

2.2 具体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全科医生规培期间,享受国家减免政策的学生在学费、生活津贴、规培津贴方面可获得一定的资助。

而作为提供规培基地的医疗机构也可获得财政资助。

三、基地具体考核认定要求3.1 培训指导医生的数量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应当设有足够数量的培训指导医生,保证学生得到全面的规培指导。

3.2 规培设施条件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应提供完备的规培设施条件,包括规培课程的实施条件、规培资源的充足性等。

3.3 规培质量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应保证规培质量,确保学生在规培期间得到系统、全面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

3.4 管理制度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规培计划的制定、规培过程的监管等。

四、结语全科医生规培国家减免政策的出台为培养高素质的全科医生提供了资助和保障,推动了我国基层医疗资源的建设。

基地的具体考核认定要求也保证了全科医生规培的质量和效果。

希望在政策的推动下,全科医生规培工作能够更加顺利、高效地开展,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科医生规培是医学生在完成基础医学教育并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后,进行全科医学专业规范化培训的阶段。

全科医生作为基层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承担着诊断、治疗、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是保障人民裙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全科基地认定标准(2014版)

全科基地认定标准(2014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全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全科培训细则»要求和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规定,制订本细则.一、全科临床培训基地(一)全科临床培训基地基本条件1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内科㊁外科㊁妇产科㊁儿科㊁急诊科㊁全科(或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㊁综合保健科等)㊁皮肤科㊁眼科㊁耳鼻喉科㊁精神科㊁感染疾病科㊁中医科㊁医学影像科㊁检验医学科㊁康复医学科等.未设置妇产科㊁儿科㊁精神科㊁感染疾病科㊁中医科的医院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2 全科专业基地所在医院规模(1)总床位数ȡ500张;年门诊量ȡ40万人次,年急诊量ȡ2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ȡ1万人次.(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全科培训细则»要求.(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应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关专业细则中的各项要求.(4)有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具备可满足教学㊁实践操作等使用的临床技能模拟训练设备.(5)医疗工作量:内科㊁外科㊁全科㊁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带教的指导医师在病房工作管理5张病床以上,门诊工作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15名以上患者.3 医院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二)全科临床培训基地师资条件1 人员配备(1)指导医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为1ʒ2.83(2)全院有不少于5名负责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其中,必备科室(内科㊁外科㊁妇产科㊁儿科㊁急诊科)每个科室至少1人;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1/3.2 指导医师条件(1)应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2)理论课授课教师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㊁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教学指导医师应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㊁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3)有临床带教经验,掌握和熟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全科培训细则»要求.(4)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与教学能力.(5)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指导学员进行科研工作.(6)热心于全科医学教学工作,取得全科师资资格后能够保证指导培训对象的教学时间,每年必须参加全科医学师资继续教育㊁不断提升教学水平.(7)每个月指导或参与社区卫生实践工作不少于半天.3 专业基地负责人条件(1)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的医疗㊁科研和教学工作超过15年.(2)具有良好的教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全科基层实践基地(一)基层医疗机构标准1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条件(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㊁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和预防保健科.能够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全科培训细则»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5万,每名指导医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0人.(3)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完善.(4)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5)有教室(会议室)㊁图书室㊁黑板㊁投影仪㊁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10种以上全科医学㊁社区卫生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信息检索功能.(6)医疗设备应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全科培训 93 全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细则»的各项要求.2 基层医疗机构师资条件(1)具有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㊁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3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2)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应当有5名以上指导医师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4)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5)指导医师每日平均服务量不低于20人.(6)保证教学时间,每年必须参加全科医学师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1 辖区政府设置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具备开展传染病报告和处理㊁地方病预防㊁慢性病报告㊁高危人群和患者干预与管理㊁职业病防护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能力和条件.2 设有流行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㊁免疫预防㊁公共卫生㊁艾滋病性病防治㊁职业病防治㊁慢性病防治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㊁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专业科室.在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流行区,还应当设有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科室.3 人才梯队合理,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ȡ30%,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ȡ40%,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教学和实践任务. 0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全科医生培养相关政策汇总

全科医生培养相关政策汇总

全科医生培养相关政策汇总
全科医生培养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1.国家医学教育改革方案:提出发展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疗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全科医学专业。

要求医学院校设立全科医学基础课程,培养全科医学基础人才。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科医生培养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加大对全科医生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全科医生培训项目。

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培养体系,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鼓励全科医生参与基层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医学院校加强全科医学基础课程建设,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实践能力培养。

鼓励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全科医生实习项目。

5.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生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科医生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学时、内容和方法。

鼓励全科医生参与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科医生培养考核的通知:要求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科医生培养进行考核,评估培养质量。

加强对全科医生的职业倦怠防范和心理健康关注。

这些政策旨在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促进全科医生在基层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发挥。

同时,政策也加大了对全科医生的培养和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培养更多的全科医生提供了政策保障。

卫生部门规全科医生培养标准

卫生部门规全科医生培养标准

卫生部门规全科医生培养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全科医学》
【年(卷),期】2012(15)7
【摘要】2012年1月30日,卫生部在其网站发布《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全科医生的培养作出规定。

【总页数】1页(PI0001-I0001)
【关键词】全科医生培养;卫生部门;标准;规范化培养;培养基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2.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3.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J],
4.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中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为两年 [J],
5.卫生部正式颁布《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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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办医管函〔2012〕6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医疗监管”栏目下载)。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郭江伟、范晶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全科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见附录1),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名单见附录2),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第九条全科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自评与认定申请。

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三)实地评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依据全科基地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根据培养能力确定培养规模。

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其中达标基地具备全科医生培养资格;基本达标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再次评审;不达标的,待条件完善后重新申请。

(四)结果公示与公布。

全科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通过评审的全科基地名单及招生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章基地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全科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全科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制订、实施培训规划,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核,监控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全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3年。

全科基地应当在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复核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复核认定结论,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全科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全科基地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培养过程管理。

通过填写全科医生培养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考核等多种形式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经评审认定的全科基地方可招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养工作。

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未及时提交复核申请及复核认定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

已列入国家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具备全科基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认定获得全科基地资格的,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其培养全科医生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应当立即终止评审,且3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全科基地擅自扩大全科医生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全科基地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全科基地认定情况及开展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全科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养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全科基地和指导医师给予表彰。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医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国家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附件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一、临床培养基地标准(一)基本条件1.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综合保健科等)、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超声和核医学)、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等。

未设置妇产科、儿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的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

2.医院规模:(1)总床位数≥1200张;年门诊量≥150万人次,年急诊量≥8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5万人次。

(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要求。

(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符合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4)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带教的指导医师在病房工作管理5张病床以上,门诊工作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15名以上患者。

3.医院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学科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二)师资条件1.人员配备:(1)指导医师与受训者比例为1∶2。

(2)有不少于5名负责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1/3。

2.指导医师条件:(1)基地所在科室的指导医师应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2)理论课授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实习带教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资格。

(3)有临床带教实践,掌握和熟悉培养细则要求。

(4)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组织与管理要求1.组织机构: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全科医生培养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全科医学理念,接受过相关培训,且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纳入住院医师培养体系,有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大纲,有完善的培养管理制度和全科医生培养轮转计划,对实践基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实践基地标准(一)基层医疗机构标准1.基本条件:(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医学科。

服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管理,按照全科医生培养标准以及临床培养基地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5万;每名指导医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0人。

(3)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能够采用全科医学理念,运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6)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

(7)有良好的医患关系,有较高的病人和服务人群满意度。

(8)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10种以上全科医学、社区卫生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

(9)医疗设备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的各项要求。

2.师资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3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能够实施全科医学服务模式;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实践;工作态度认真严谨;热爱全科医学事业和带教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与教学能力。

(2)应当有5名以上指导医师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3)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4)指导医师每日平均服务量不低于20人。

(5)至少有10例以上全科医疗典型教学案例。

3.组织与管理要求:(1)有专人负责全科医生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2)有规范的全科医生实践培养管理制度。

(3)与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1.具备开展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设有流行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免疫预防、公共卫生、艾滋病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检查和教育、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专业科室。

3.人才梯队合理,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3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40%,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教学和实践任务。

4.具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甲醛测定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高精密电子天平、全自动水质分析仪、B超机、多功能透视摄影系统等设备,有装备完整的冷链系统。

附件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一、内科(一)心血管系统: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阻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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