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
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主任:李秀芬执笔人:李秀芬开课单位:民商法学教研室编写日期:2005年6月;课程编码:6402012 课程中文名称:保险法课程英文名称:science of insurance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开课对象:法学本科开课学期:第5学期学分:2学分总学时:36 理论课学时:36 考试方式:笔试基本教材:《保险法》(第二版)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一、保险法课程体教学目的、要求(一)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保险活动的实际问题,提高学生保险法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努力使学生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同时,形成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学生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是第四章保险合同和第九章保险监督管理教学难点是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之快是难以想象的,由于《保险法》只是对保险活动的法律关系做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许多细节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这要求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要领会问题的实质,同时注意新的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不断提高和完善保险方面的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保险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不同学者对保险法及保险法学概念的表述,了解保险法的历史发展,并重点掌握保险法的学习和研究方法教学重点与难点:保险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第二节保险法学的概念第三节保险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保险法的历史渊源思考题:1、我国学者对保险法概念大致有哪几种表述2、我国学者对保险法学概念大致有哪几种表述3、保险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4、我国保险法的产生及发展情况如何?5、《社会养老保险平衡》,王鉴岗著: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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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一、危险的概念、种类二、危险管理与保险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四、保险的概念、特征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二、保险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的知识和理论是法律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
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教学要求在保险法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2.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3.期末考查采取结合案例进行理论分析的形式,平时考核多以出勤、课堂提问、案例讨论等灵活方式进行。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本课程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必须在讲授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公司法》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学生尤其要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与刑法、经济法也有密切的联系。
推荐教材:贾林青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推荐参考书:1、覃有士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玉泉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前言本课程是为适应学院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的经济管理专门人才而开设的专业课程,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修读对象为保险专业以及其他各专业本科学生。
其学习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保险及其他有关工作所必须的保险法律知识,包括保险的社会控制,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也包括了保险法律关系以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涉外保险等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和违反保险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课程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为依据,结合保险企业的法律实物,以及保险学的各项专业课的内容,有重点地介绍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普法,使学生在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前,对保险法规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与认识。
以使在将来的金融管理或其他有关经济工作中懂法,执法,不犯法。
本课程的先导课:货币银行学,保险企业经营与管理,保险学原理,保险财务会计与管理等相关保险专业课。
《保险法》教学大纲目录教学内容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保险法律关系 (2)第三章保险公司及其经营原则 (2)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2)第五章国内财产保险的法律规定 (3)第六章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 (4)第七章涉外保险的法律规定 (5)第八章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6)第九章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7)重点章节 (重要问题) (9)参考书目 (10)课时分配 (11)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教学要求: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的社会控制与法律调整,保险法的内容及其调整对象。
内容结构:第一节保险的社会控制与法律调整一、保险的社会控制二、保险的法律调整第二节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一、保险立法的概况二、保险法调整的对象第三节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一、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重点:保险的社会控制,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律调整的对象,保险立法的宗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掌握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熟悉保险各主体在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中文/英文名称):保险法/ Insurance Law课程代码:022*******学分/总学时:2/36开课单位:法政学院面向专业:法学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保险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规则;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遇到的保险法律问题能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培养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分析保险市场中的有关问题,具有实际的从事保险业务与保险业管理的基本素质,为保险法律服务工作及司法实际工作获取必要的学科知识。
二、学习本课程学生应掌握的前设课程知识1、应具备一定的保险基本理论知识;2、应具有民、商法学的知识,如民法、商法、公司法等;3、应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这一点尤为重要。
三、学时分配四、课程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编保险法基础理论第一章保险概述(4学时)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二、关于保险的学说三、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三、原保险与再保险四、单保险与复保险[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起源,掌握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为课程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4学时)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体系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体系三、保险法的地位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理解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对保险法原理形成总体认识,理解并掌握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
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4学时)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点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投保人二、被保险人三、受益人[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一方)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保险法学Insurance Law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课程学分:2学分课程总学时:32学时(讲课:32学时)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4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适用专业:法学教材:保险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樊启荣著,2010年版,第1版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保险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主要课程之一。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在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地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课程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律科学和经济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所选用的教材在保险理论和结构体系上均有所创新,反映了近年来保险立法和保险学研究的成果。
本课程总的指导思想在于让学生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理解保险法在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使学生提高保险法方面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急需的保险法方面的专门人才,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1.保险概述(2学时)(1)掌握保险的分类;(2)熟悉保险的职能;(3)理解保险的概念;(4)了解保险的作用;重点:保险的分类难点:保险的职能意义2.保险法概述(4学时)(1)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熟悉我国重要的保险立法;(3)理解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渊源和体例;(4)了解保险法的产生和演进的过程;(5)初步了解国外保险立法的概况;重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难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概述(4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分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保险合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4.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有效和生效的区别;(2)理解保险合同订立和成立的要件;重点:保险合同有效和生效难点:保险合同订立和成立5.保险合同的履行(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和原则;(2)熟悉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3)理解保险给付的失效;重点: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难点:保险给付的失效6.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效果;(2)熟悉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条件;(3)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重点:合同中止与复效难点: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效果7.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学时)(1)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理解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4)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方式和行使;重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难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8.财产保险合同分论(2学时)(1)掌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熟悉责任保险合同;(3)理解信用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4)了解再保险合同;(5)初步了解海上保险合同;重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难点:责任保险合同9.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学时)(1)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3)理解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重点: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0.人身保险合同分论(2学时)(1)掌握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2)熟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3)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重点:人寿保险合同难点: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11.保险业监管法基本理论(2学时)(1)掌握保险业监管法的概念和性质;(2)熟悉保险监管立法模式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3)理解保险业法的作用;重点: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难点:保险业法的作用12.保险业监管法具体制度(4学时)(1)掌握保险组织监管;(2)熟悉保险经营规则;(3)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4)了解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重点:保险组织监管难点: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四、课程考核(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课程论文:1篇;(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80%五、参考书目1、保险法,法律出版社,李玉泉著,2003年8月第2版2、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陈欣著,2000年版。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法》教学大纲2014
《保险法》教学大纲(2014年春季学期,课号02530400)•课程简介《保险法》是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
本课程系统介绍中国的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具体涵盖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变动、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业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同学们系统掌握保险法基本原理,熟悉中国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培养对现实保险案例和法律现象进行分析思考的能力。
•任课教师:郑伟老师,wzheng@,经院513室,62752058(O)•时间地点:每周三5~6节,二教423•教材:《保险法》,郑伟、贾若著,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10月。
•参考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安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2010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吴定富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4.《保险法论》,秦道夫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5.《保险法典型案例与审判思路》,刘建勋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
6.《保险法》(第二版),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7.《保险法》,温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2007年9月第二版);8.《保险法》,陈欣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9.《保险法教程》(修订第二版),邹海林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10.《保险法学》,朱铭来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11.《Modern Insurance Law》,John Birds,1997年;注:2009年之前的书出版于《保险法》修订前,故所引法条仍使用原法的条款序号。
•必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保险法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保险法是金融法和商法的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熟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学生解决保险法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1、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理解并能够运用保险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3、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4、提高学生对保险法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课程内容1、保险法基本理论:介绍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的特性等。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阐述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生效要件等。
3、保险合同的履行:讲解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费的缴纳,保险金的给付等。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阐述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法律规定。
5、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介绍保险市场的运行规则、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等。
6、保险的法律责任:讲解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四、课程教学方法1、讲授:通过讲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保险法的理论体系。
2、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保险法理论的理解,同时培养学生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4、课外实践:安排课外实践,如模拟签订保险合同,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课程评估1、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包括提问、讨论和课外实践等情况。
2、作业与考试:布置相关作业,包括论文、案例分析等,并对学生进行定期考试,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3、学习报告:要求学生提交学习报告,总结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自己的学习体会。
六、教学资源1、教材与参考书:提供相关的教材和参考书,帮助学生深入学习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2、网络资源:提供相关的网络资源,如法律条文、案例库等,让学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学习保险法。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50222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30学时执笔人:编写日期:一、编写说明:这门课是一门选修课,主要研究和阐述保险学的最一般规律、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介绍保险的基本业务和基础知识。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希望学生能够了解风险的基本概念与性质,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理,其中要重点掌握关于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及保险市场方面的知识。
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保险知识分析现实中的保险案例。
另外,学生还应通过学习本课程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程序和方法,并明确风险管理于保险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方法在实际中的运用。
本课程还将对各种保险种类分别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基本内容有所认识。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还希望从宏观上能培养学生对保险的认识,让学生了解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以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学习《保险学》课程也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提高学生从事宏观工作的综合素质。
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保险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现实保险业务问题和具体案例的能力;学习掌握从保险业务实践中探索一般规律和理论概括的思维方法。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三、课程教学内容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总论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了解保险、保险的历史沿革、我国〈〈保险法〉〉的体系、渊源,保险的作用;掌握保险的种类和保险的职能等基础知识。
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重点和难点]重点:保险的作用、职能、分类难点:保险的起源、保险的职能一、保险及保险业的发展二、我国《保险法》的体系三、我国保险法的渊源四、保险的职能(一)补偿(二)经济经付五、保险的作用(一)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二)在企业、家庭和个人生活中的作用六、保险的分类(五种)思考题:1、保险的作用是什么?2、保险的分类有哪些?第一章总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记住保险的概念,掌握它与相关保险的区别;并掌握危险的基本含义,可保危险的条件,全面理解危险与保险的关系;另外在精读全章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 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危险的概念、种类危险管理与保险避免危险、减少危险、保险概述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 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 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的数理基础一一大数法则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 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 保险的职能 三、 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 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1、 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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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02
总学分:2学分
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
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
一、危险的概念、种类
二、危险管理与保险
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
第二节保险概述
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保险的概念、特征
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保险的职能
三、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略)自学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16学时(其中实验6)本章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难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三、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标的)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人身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人的要约
(二)保险人的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暂保单
(三)保险单
(四)保险凭证
(五)批单
三、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订立合同的特约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二)文字解释原则
(三)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四)专业解释原则
(五)“疑义的利益”解释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对投保人的效力
(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五)对保险人的效力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一)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二)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方可转让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略)
第八节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索赔的含义及原则
二、保险索赔的程序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
四、责任的审核
五、代位求偿权
六、委付
思考题:
1、为什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
3、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4、介绍保险理赔的程序。
5、什么是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实验项目一: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以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知识点理解透彻,语言表达流畅。
实验项目二:未得到及时理陪,可否解除保险合同?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实验要求:举证得当,论证充分,口头表达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能力强。
实验项目三:保险公司能否对储运公司行使代位权?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深刻领会保险利益原则及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综合运用能力强。
第四章复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8学时(其中实验2)
本章讲授要点: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重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难点: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复保险
一、复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复保险的效力
三、复保险的赔偿
第二节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效力
三、再保险的赔偿
第三节财产保险
一、有形财产保险
(一)有形财产保险概述
(二)企业财产保险
(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四)运输工具保险
二、无形财产保险
(一)无形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形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
(五)保证保险
第四节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人身保险的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报条款
(三)宽限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贷款条款
(六)自杀条款
思考题:
1、什么是复保险?
2、什么是再保险?
3、什么是财产保险?
4、什么是人身保险?
实验项目四:出险原因不明时保险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索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保险索赔与理赔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决定保险责任的认定。
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
实验要求:民事诉讼法原则和规定灵活运用,用综合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保险业法 2 学时本章讲授要点:保险业法的概念和作用、保险业的组织管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重点:保险业的组织管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难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保险业的组织监督管理
一、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二、保险业的设立
三、营业范围的控制
第二节保险业的财务管理
一、保险准备金的提存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二)保险资金运用在法律上的限制
(三)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思考题:
1、保险资金运用在法律上有何限制?
本课程对学生自学的要求:阅读相关课外书目,完成思考练习。
考核方式与要求:闭卷考试。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成绩70%组成。
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目:
1、《保险法》,索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保险赔偿实务》,梅主新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3、《金融监督法论》,张忠军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9版。
4、《商法教学案例》,刘心稳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
5、《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阎新建、刘守建主编,中信出版社1996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