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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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02

总学分:2学分

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

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

一、危险的概念、种类

二、危险管理与保险

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

第二节保险概述

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保险的概念、特征

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保险的职能

三、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沿革与保险立法(略)自学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16学时(其中实验6)本章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

教学难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三、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标的)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人身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人的要约

(二)保险人的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暂保单

(三)保险单

(四)保险凭证

(五)批单

三、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订立合同的特约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二)文字解释原则

(三)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四)专业解释原则

(五)“疑义的利益”解释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对投保人的效力

(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五)对保险人的效力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一)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二)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方可转让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略)

第八节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索赔的含义及原则

二、保险索赔的程序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

四、责任的审核

五、代位求偿权

六、委付

思考题:

1、为什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

3、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4、介绍保险理赔的程序。

5、什么是可转让的保险合同?

实验项目一: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以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知识点理解透彻,语言表达流畅。

实验项目二:未得到及时理陪,可否解除保险合同?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学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实验要求:举证得当,论证充分,口头表达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能力强。

实验项目三:保险公司能否对储运公司行使代位权?

实验类型:综合性实验

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

时数:2学时

实验目的:深刻领会保险利益原则及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实验要求:案例分析论点确定,论证充分,综合运用能力强。

第四章复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8学时(其中实验2)

本章讲授要点: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重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内容。

难点: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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