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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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最高限额。
1.罚金的数额 2.计算罚金日期
(1)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 期终止后立即起算
(2)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 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 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仍可 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 再起算罚金。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 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 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 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 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在国方外,,一对般方由当亦地应的商于会接或 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合在法我也的国应公是证由及机中时关国出国提具际出。贸易。促进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 (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件在合同成立之后;
(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造成的;
(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 法预见,即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事件,如水灾 、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 雨、地震、海啸等;
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 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 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和 检验不合格索赔权等。
第二节 索赔
一、违约的法律责任
指合同的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未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拒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英国法的解释
《英国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一、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检验权
《公约》第38条明确规定,买方 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 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 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商检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
工厂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品质 检验证书
重量 检验证书
价值 证明书
检验证书 的类型
船舱 检验证书
残损 检验证书
熏蒸 检验证书
数量 检验证书
包装 检验证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兽医 检验证书
卫生 检验证书
消毒 检验证书
2.检验证书的作用
1.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 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是卖方办理货款阶段的依据。 4.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5.计征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违反要件
违反担保
解约、索偿
索偿
(二)《公约》的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根本违约
非根本违约
解约、索偿
索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索赔条款 (一)国际贸易中索赔的类型
(三)索赔的依据
运输合同
其他文件
商业发票
海事 报告摘录
索赔单据
装箱单、 重量单
保险单
货损、 货差证明
索赔清单 检验报告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进出口贸易鉴定服务 3.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4.各国安全认证的技术咨询服务、代理申请服务、 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客户委托 的安全检测产品预检等。 5.承接ISO9000、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 务。
(四)检验项目与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类型
货载衡量 检验证书
• 另一种是政治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政府 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 骚乱、战争等。
常见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比较笼统,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 件,不宜采用。
(2)列举式规定 详细列举不可抗力事件,但可能出现遗漏,也不是 最佳办法。
(3)综合式规定 在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同时,再加 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 该办法既具体明确,又有灵活性,是种可取的办法 。
(四)索赔期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1)卖方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2)买方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 之内; (3)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期限是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 。
(五)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二)罚金条款
罚金的数额大小,根 据违约时间的长短, 由买卖双方商定,并
目的港卸货时检验
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 目的港检验质量
(三)检验机构 1.国际上重要的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2.我国商品检验机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非官方检验机构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
3.商检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
(五)检验标准
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
区域性标准化 组织标准
国际商品行业 协会标准
某国权威性 标准
2.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 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 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 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 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 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的检验 标准或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 国家标准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不可抗
1.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力原则
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发生意想 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发生事故的 一方可以免责。 2.大陆法有“情势变迁”、“契约失效”原则 意思与“合同落空”基本一致。不过法院对援引此 原则免责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 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则可免除责任。
1.罚金的数额 2.计算罚金日期
(1)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 期终止后立即起算
(2)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 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 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仍可 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 再起算罚金。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 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 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 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 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在国方外,,一对般方由当亦地应的商于会接或 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合在法我也的国应公是证由及机中时关国出国提具际出。贸易。促进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 (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件在合同成立之后;
(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造成的;
(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 法预见,即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事件,如水灾 、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 雨、地震、海啸等;
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 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 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和 检验不合格索赔权等。
第二节 索赔
一、违约的法律责任
指合同的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未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拒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英国法的解释
《英国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一、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检验权
《公约》第38条明确规定,买方 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 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 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商检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
工厂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品质 检验证书
重量 检验证书
价值 证明书
检验证书 的类型
船舱 检验证书
残损 检验证书
熏蒸 检验证书
数量 检验证书
包装 检验证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兽医 检验证书
卫生 检验证书
消毒 检验证书
2.检验证书的作用
1.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 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是卖方办理货款阶段的依据。 4.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5.计征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违反要件
违反担保
解约、索偿
索偿
(二)《公约》的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根本违约
非根本违约
解约、索偿
索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索赔条款 (一)国际贸易中索赔的类型
(三)索赔的依据
运输合同
其他文件
商业发票
海事 报告摘录
索赔单据
装箱单、 重量单
保险单
货损、 货差证明
索赔清单 检验报告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进出口贸易鉴定服务 3.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4.各国安全认证的技术咨询服务、代理申请服务、 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客户委托 的安全检测产品预检等。 5.承接ISO9000、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 务。
(四)检验项目与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类型
货载衡量 检验证书
• 另一种是政治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政府 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 骚乱、战争等。
常见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比较笼统,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 件,不宜采用。
(2)列举式规定 详细列举不可抗力事件,但可能出现遗漏,也不是 最佳办法。
(3)综合式规定 在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同时,再加 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 该办法既具体明确,又有灵活性,是种可取的办法 。
(四)索赔期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1)卖方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2)买方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 之内; (3)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期限是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 。
(五)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二)罚金条款
罚金的数额大小,根 据违约时间的长短, 由买卖双方商定,并
目的港卸货时检验
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 目的港检验质量
(三)检验机构 1.国际上重要的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2.我国商品检验机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非官方检验机构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
3.商检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
(五)检验标准
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
区域性标准化 组织标准
国际商品行业 协会标准
某国权威性 标准
2.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 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 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 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 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 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的检验 标准或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 国家标准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不可抗
1.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力原则
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发生意想 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发生事故的 一方可以免责。 2.大陆法有“情势变迁”、“契约失效”原则 意思与“合同落空”基本一致。不过法院对援引此 原则免责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 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则可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