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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存在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存在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摘要:自我国“十一五”规划以来,随着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加大,使建筑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施工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却参差不齐,尤其在造价、财务、合同管理上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造合同准则的颁布实施,促使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相关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准确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状况;为施工企业强化自身管理,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力,提供了通用的国际商业会计语言。

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给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施工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整体上降低了建造合同信息的准确性。

本文针对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修正和改进建议,希望对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的完善和施工企业对建造合同准则更好的执行发挥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2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商业会计语言,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融入世界经济体,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会计信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方向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自2006年2月对原准则进行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15,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

新准则的实施,对规范和完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尤其对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因为新准则自身的不足、国内建筑市场尚待规范及施工企业现有管理水平所限,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1.未对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资本化做明确规定建造合同准则未就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是否资本化进行明确规定。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之一,其会计信息质量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主观上各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客观上建造合同特有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对于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存在不少的问题。

文章主要阐述施工企业实施建造合同准则中将会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为了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最大限度地预测与减少经营风险,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可靠,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施工企业加强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能够提供更准确、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好地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

笔者通过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的经验,针对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探讨。

1.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1.1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1)合同总收入的可靠估计有一定的困难。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

部分工程因客户要求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开工、抢工,施工图纸滞后,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由于工程数量不确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影响合同收入.造成合同总收入不能町靠地估计.而且收入的实现程度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工程项目虽有初始收入。

但由于工程庞大、施丁周期长,变更和索赔的批复程序复杂。

结算滞后,造成合同总价难以确定。

这些因素,为可靠估计合同总收入带来了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计有一定的难度。

合同总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在项目施_亡过程中.因生产要素的市场影响、企业内部预算的有效性、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地方政府的干预、村民的于扰等情况的存在,增加了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难度。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中旬暂时性差异汇总表作为一项原始凭证,只汇总统计企业中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同种资产。

期末企业编制相关会计分录时,需将其附于相关记账凭证之后。

三、暂时性差异汇总表的设计和应用示例———以固定资产为例例:甲公司共有八项会导致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固定资产,其相关资料如前表所示。

且除此八项暂时性差异外,不存在其他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针对暂时性差异汇总表(固定资产),本文还有如下两点说明:(1)“暂时性差异变化数”一栏要通过比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的上期期末值之差和本期期末值之差填列,新增确认额以正数填列,转回额以负数填列。

一般情况下暂时性差异变化数只涉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某一方面,但有时因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的期初期末之差的大小发生逆转,也会出现上述两方面同时发生变化的情况,此时按照变化数相应调整即可(如小汽车A )。

(2)为简化举例,假定上述所有固定资产均为年初开始计提折旧(即开始计提折旧年度的上年12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务操作中可据实将月数拆算为年数填列备注栏的“期初剩余折旧年限”,或者将“期初剩余折旧年限”改为“期初剩余折旧月”,以期初实际剩余折旧月数填列。

通过示例可见,合并计算同类资产(或负债)的同种暂时性差异,不仅可以减少记账凭证的编制数量,合理简化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也为税务核查提供了有效的原始凭证。

主要参考文献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3.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4.汪裕足.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调和.财经界,2009;125.郭振清.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机械管理开发,2009;8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体现会计稳健性原则,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地反映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引言:在本案例中,作者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中相关的几个问题做了深入阐述,对于建造行业的财会人员会有很大启发。

其中的第一条与第二条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已做了更新,第四条主要是与税法相关联,本身的会计问题实际上非常清晰。

事实上,在所得税法中的收入确认原则已与会计准则一致,就劳务提供的收入确认也强调了完工百分比法。

但是,在本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就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而言却与老条例无显著区别,仍然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于本文作者建议“应修改有关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和标准”,本人的看法是由于所得税是一种以年度作为缴纳和征管时限—与会计准则一致、而流转税则更多是以月度(且以发票作为主要的征管依据),因此,这就注定了流转税中的收入确认方法与所得税不一致(而后者则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的现状将长期存在。

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一)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但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 )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同时还规定了借款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收入 带来 了难 度 。
.. () 预 用。 在项 目施 工 过 程 中 . 生 产 要 素 的 市 场 影 响 、 业 内部 预 算 的 有 效 23】 合 理 确 定 直 接 费 用 。应 做好 以 下工 作 : 1 内 部定 额 、 算 确 定 因 企 材 机 应 充 性 、 事 故 的不 可 预 测 性 、 方 政 府 的 干 预 、 民 的 干 扰 等 情 况 的存 的人 工 、 料 、 械 的 价 格 , 在 历 史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 分 考 虑 物 价 上 意外 地 村
但 工 、 工 , 工 图纸 滞 后 . 至 是 边 设 计 边 施 工 , 抢 施 甚 由于 工 程 数 量 不 确 定 . 可 以得 到补 偿 , 补 偿 数 额 取 决 于 谈 判 结 果 。 施 工 企 业 在 与 客 户 或 第 三方 达成 最 终 协 议 之 前 , 偿 金 额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此 , 实 际 补 因 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各 种 因素 均 可 能 影 响 合 同 收 入 , 成 合 同总 收 入 不 造
【 摘
70 3 ) 1 0 2
要 】建造合 同》 《 准则的实施, 高了会计核算的效率 , 提 体现 了会计谨 慎性原 则和会计信 息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性和可靠性 , 更真实地反 映 了会 计的
目标 。但 在 具 体 执 行 中 , 工 企 业 仍 面 临许 多 困 惑 。本 文 就 建 造 合 同执 行 中存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建议 , 出几 点 粗 浅 看 法 。 施 提 【 键 词 】 工 企 业 ; 造合 同 关 施 建
科技信 息
0建筑 与5  ̄_ - O
S IN E&T C O 0 YI F R CE C E HN L G N O MATO IN

有关建造合同准则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案研究

有关建造合同准则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案研究

有关建造合同准则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案研究如今,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双方权利的确认有一定困难,这就使得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一些困难,实现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配比成为建造合同准则实务操作中的一大难点。

一、建造合同准则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在建造合同准则的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主要可以分为合同总收入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估计、工程量进度确认、结算与当期合同收入存在时间差以及工程结算不及时五方而,下而我们做出详细分析。

1、合同总收入的估计。

合同总收入的构成不仅包括初始收入,还包括其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例如奖励、索赔等,且项目执行中项目合同双方的权利存在着不对等,这就造成了合同总收入的估计困难。

有的项目在建造的过程中出现变更、索赔、奖励等情况却没有及时确认,给出相关的证明,导致收入估计困难。

2、合同预计总成本估计。

项目成本管理本身就是各类企业而临的重大问题,这种问题在工程企业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在工程企业中,成本管理主要由生产方进行,财务人员在建造过程中一般充当组织者的角色。

而且,现今的工程企业成本预测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着权责不清的状况,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足,难以规范地做出合同预计总成本的估计,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此外,工程项目在施工建造过程中所受的环境影响较大,其内部定额较为困难,项口合同总成本估计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

3、工程量进度确认。

在企业合同总成本的预计过程中难度较大,项目部的成本核算归集也不到位,这就造成了企业难以实现成本比例法,成本比例法的运用受限。

其次,如今的工程企业中人为因素对形象完工进度影响很大,形象完工进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误差。

最后,已完成工作量法在成本以及操作难度上都有着很高要求。

这就影响了完工比百分法方式的选择,工程量进度确认出现困难。

4、结算与当期合同收入存在时间差。

工程企业项目的建造周期长,结算量大,其结算手续往往落后于工程实际进度。

在工程企业的项目建造中,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由资产负债表决定,其行为由承包方单方而做出,缺少工程结算单的支撑。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吴海宁(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6600)【摘 要】建造合同准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准确掌握其实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核算水平,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造合同;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统计分析1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存在的问题建造合同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和特殊工业制造业,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需要在多个会计年度之间延续,因此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较大,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如何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使其业务处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状况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独有的特点及面临的复杂多变的施工环境,在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觅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1.1 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较低实行建造合同,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更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较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1.1 在工程成本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工程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目标成本要通过施工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来实现。

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

长期以来,一些项目经理一提到成本管理就想到这是财务部门管的事情,甚至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

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费、 节 约 成本 的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
部定额 , 加 强信息化建设 , 提 高信 息化管理水平 。除此之外 , 对 合同收 人和成本预测进行实 时调整也是提高核算 准确性 的必要条件。
( 三) 利 用 投 入 测 算 珐合 理 确 定 完 工 百 分 比 建造企业在 日常工作 中 , 需要加强 内部成本核算制度的体系化 、 完
( 二) 合 同收入柱 算缺乏准确性
善性 , 夯 实核算体系基础工作 , 提高成本核算 的准确性 ; 要 做好详细的 项 目策划 , 做好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及实际成本 的测算工作 , 合理计算完
首先 , 同定造价合 同加大 了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 , 例如材料价格 提 高都将导致 成本增加 ; 另外 , 在施工企业 中, 特别是冶金建造项 目, 其 工 艺 相当复杂 , 所涉及 的T 艺涉及到土建 、 钢结 构制作安装 、 机械设备 安 装、 电气设备安装 、 调试等多个专业 , 在合 同签订时 , 因 图纸不全 , 合 同 工程量不确定 , 因此合 同金额一般都是暂定金额 , 使收入的实现具有不 确定性。其 次 , 因为建筑施工 的周期 比较长 , 所 以在整个过程中存 在一 些 不确定性 因素 , 比如通货膨胀 , 市场供求变化等。如果各职能部门不 能有 效配合 , 合 同成本就不能准确预测 , 导致收入核算的准确性大大下 降。
计信息质量和 成本 控制水平 。为 了有效 落实相关准则 , 必须建 立相应 的组织管理机构。 首先 , 可以采 取一些具体措施 , 如成立 由相关负责人 组成的领导小组 , 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 参与项 目投标前后的评审以及
企业只有认 真解读 其中的规 范条例 , 掌握 实质 内容 , 依 照其做好各 项基 础及管理工作 , 提 高会计 核算水平 , 才能使 企业的经济效益不 断提升 , 在激烈的 市场竞 争中站稳脚跟 。但 目 前, 在 建造合 同准则的 实践 中仍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面临的问题与具体操作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面临的问题与具体操作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面临的问题与具体操作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面临的问题与具体操作一、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面临的问题1、企业的赋税负担加重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更能准确地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但确认的利润会计期末就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项目工程款拨付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赋税负担,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使施工企业的资金更加紧张和短缺。

2、项目部成本核算水平有限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特殊的组织形式,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临时组建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建造合同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收取工程价款,向工程队拨付工程款和备料款,保证其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可以说,项目部通过对资金的管理,最能直观地反映工程收入和成本,是建造合同的主要会计核算主体。

实行建造合同,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最终体现项目部的整体管理水平。

而目前项目部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有可能降低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建造合同的不确定性相当大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价值较大,生产周期很长,经常发生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总造价的变化;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还迟迟不批,发包方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此外,合同实际成本受市价的影响也较大,难以准确预计,特别是材料单价市场波动很大,影响了完工进度的计算。

4、会计人员素质差,职业道德水平低大部分项目部存在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财务人员理财观念落后的现象,不注重知识的更新,工作中有章不循,习惯于听从领导的吩咐,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进行监督,领导批多少就支多少。

更有甚者,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挤列成本、乱借款,乱担保等时有发生。

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铁路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普遍存在着总收入难以准确确认、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完工进度难以准确地确定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铁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038-01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对于企业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建造合同准则的顺利实施。

一、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准确的确认合同总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前提,但是由于以下原因,铁路施工企业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

1.合同总收入难以准确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设计变更和地质条件的改变,使得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合同总收入可能发生了变化,但是该变化能否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直接影响到收入估计的准确性,导致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2.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受地质、环境、气候等条件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的影响,造成预计总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有的工程中标时,可根据各种情况分析,测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总成本,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物价上涨、气候等原因延长工期、或因政治原因工期提前等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情况,必然产生总成本的变化。

(二)完工百分比方法的选择存在一定困难。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铁路施工企业在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时,可以选用三种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比例法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概括起来分为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大类:1.投入测算法,即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由于赶工期、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实际完成的工作进度出现偏差。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面临的几个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面临的几个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面临的几个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9]18号)文件精神,我办检查组于2009年6月开始,对某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作为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对铁路建设承担了大量的施工任务。

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执行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

检查发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以来,对于规范工程项目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发挥了促进作用,但受目前中国经济环境的影响,根据《建造合同》准则有关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相关规定,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存在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一)预计合同总收入确认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在施工企业实际运用中,预计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

预计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存在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因素造成的。

主要表现在:1.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不确定实施合同价款,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变更等影响合同总收入的事项时不出具书面确认手续,导致预计合同总收入难以确定。

2.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不乏“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使签订合同时难以准确确定合同金额,从而使预计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失去其基础。

同时,“三边”工程给合同留下可变因素,也给预计合同总收入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3.某些建设单位为了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做工程决算,同时变更合同也不及时签订,从而使预计合同总收入难以合理确认。

(二)预计合同总成本确认问题合理、准确确认预计合同总成本是合理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影响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因素主要有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两大类。

企业外部因素主要是指施工企业所处建筑市场环境;而企业内部因素是指企业内部影响对成本管理控制的因素。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一)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但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 )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同时还规定了借款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而建造承包商为客户(业主)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但建筑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的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从而发生借款费用。

笔者认为,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

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也应资本化建筑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资本化问题,建造合同准则与借款费用准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建筑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相关资本化条件的,也应作为资本化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费用的确认等,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建造合同准则的性质属于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企业的产品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

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

2 与旧准则的区别(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新准则无论从定义、分类、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方面,还是从成本核算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企业制度等方面都在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使企业融入世界经济潮流。

(2)核算方法和内容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旧准则中规定的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新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损失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做出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核算方法更为合理、规范和科学。

如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的内容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改变旧准则规定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3)明确了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比旧准则做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内容规定,来精确确定合同收入成本,这样避免了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也使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

(4)增加了合同分立的条款内容。

新准则在合同分立方面增加了追加资产建造的有关处理内容规定。

浅谈《建造合同》准则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建造合同》准则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37卷第3期2017年6月黄冈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Vol.37 No.3J un.2017浅谈《建造合同》准则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周爱兰(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湖北黄州438002)摘要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实施以来,施工企业在实际应用该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等方面存在的操作难度,以及运 用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收入、成本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揭示与剖析,并针对该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建造合同的源头管理、分包工程及时验工计价、强化审计制度、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合同;执行;会计核算方法;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8078(2017)03-0068-04收稿日期2017-03-08 doi10.3969/j.issn.1003-8078.2017.03.15作者简介周爱兰,女,湖北黄冈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高级会计师。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国家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 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人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总收人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人;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 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 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合同成 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人” [1]。

《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面临的几个问题及改进建议

《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面临的几个问题及改进建议
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
为可靠地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 一般对达到

( 二) 企业应建立健全建造合 同成本预算 、 各种物资的收发 、 领退、
报废 和清查制度 ; 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T时耗量
统计制度。
定起 点比例 的产品 ,方才按完 _ T百分 比法进行确认收入 。这就容易造 2 .某些 电厂为了拖欠设备款 , 常常 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变更合同且


引言
索赔 因素多 ,电厂一般不能及时提供有关的变更合 同等资料 ,而是在项 目 完工时统一调整 ,从而难以在生产前期 、生产 中间阶段准确确定预计
合 同总成本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造合 同分为固定造价合 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对建造合同的应用 , 应当合 理确定合 同预计总成 本 、 合I 嵌入 ,使企业 的成本 、收人 、 利润 在各个会计期 间得到真实的反 映,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 为企业 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
( 三) 完工百分 比确认的问题。完T百分 比的确定是确认建造合同 收入 的关键环节。对于复杂 的产品对象 ,由于存在预计总成本 的上述缺
陷,加上成本归集不真实 的因素 ,企业要 正确计算合同的完工百分 比,
存在一定的困难 。
程度的产品方才进行收入确认 。这实际上也就使某一产 品的成本及利 润
《 建造合同 》准则应用中面临的几个 问题及改进建议
蒋 鲲 东方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 4 3 0 0 1
【 摘 要 】《 建造合 同》 准则 ,对 于规 范项 目产品收入 、费用的确认 与计量发 挥 了 促 进作用 ,但企业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的特 殊性,依据 Ⅸ 建造合 同》准则有 关合 同收入和合 同成本相 关规 定在会计 实务操作 中的处理也有所不 同 本文针对 电站锅 炉设备制造企业应用 《 建造合 同》准则中所存在 的问题,探 讨如何 进一步改进产品收入 与 费用的确认 和计量 ,并提 出相 关建议 。 【 关键词 】建造合 同 预计合 同总成本 实际成本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 2 3 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5 ) 0 1 — 1 8 3 — 0 1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的工 程 。 仍 采 用完 工百 分 比法 进行 核 算 。 调 研 发现 .对 建 造合 同结 果 无法 可 靠估 计 的工程 . 为 简便 操作 , 多数 施工 企 业仍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法 进 行 成 本 和 收 入 确 认, 导 致会 计核 算 不实 。例 如 , M 集 团下 属 A 公 司 某 工 程 项 目相 关 资料 显 示 , A
新企 业会 计 准则 实施 以前 , 施 工企 业 确认 合 同 收入 的 时点 和
营业 税 纳税 义务 发生 的 时点 都是 “ 与业 主结 算 时 ” , 施 工企 业
确认 的合 同收入 和应 纳税 营 业额 都是 “ 与业 主 结算 的工程 价 款” 。建 造合 同 准则施 行后 , 施 工企业 收入 确认 的 时点和标 准 发 生变 化 , 与 营业 税规 定 的时 点 和标 准存 在 明显 差异 。 由于 当前建 筑市 场竞 争 异常 激烈 , 业 主 拖欠 工程 款 的现 象 非 常普 遍, 部 分施 工 企业 在没 有 收到 工程 价款 的情 况 下 就需 要计 缴 大额 营 业税 , 多 数施 工 企 业存 在 较 大 资金 压 力 , 这 是 导致 实 务 中施 工企 业欠 缴营业 税 的情况 普遍存 在 的客观 原 因 。
材料价 差 、 人 工费 增长 、 工期 补偿 等 因素推 迟签 订合 同等 等 。
度 施 工 企 业
纳金 额 的 比例 从 1 0 %上升 至 1 5  ̄ h
( 二) 完 工进 度 确 定 不 准 确 , 存 在 通 过 操 纵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进 而 操 纵 收 入 和
二、 原 因 分 析
( 一 )合 同 收 入 成 本 无 法 ‘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建造合同》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本依据。

在建筑业相关企业中,只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才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变更、索赔、奖励导致建造合同收入、预计总成本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完工进度的计算、分包工程的核算、营业税金的处理等问题都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需要解决的常见问题,本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工作实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我国的《建造合同》准则最早颁布于1998年6月25日,2006年2月16日,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原《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

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的来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改过去可以主观判断人为操作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为较为客观和可准确归集计量的按实际实现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来作为完工百分比,从而计量确认收入。

这是准则给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是一种进步。

同时对企业预计总成本的编制水平要求提高,动态监控能力要求增强。

为了保证建造合同准则的运用更准确,更符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原则,需要我们解读清楚准则。

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详解一下准则内涵:一、《建造合同》准则的实行范围《建造合同》准则是为了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而制定的。

其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工厂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承包商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即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大、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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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处理(火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处理的探讨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王树荣摘要:财政部先后发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就工程质量保证金、甲供材料、工程分包等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着墨甚少,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职业判断来提供会计信息。

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工程质量保证金、甲供材料、工程分包等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实施问题处理探讨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等,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屋面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5年。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①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②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③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④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⑤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建造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应收工程款中有一部分系业主暂扣的保证金,保证金有随收取工程进度款扣的,也有一次性扣的,不管是分次扣的还是一次扣的,只要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发生合同规定的缺陷,业主都会将保证金退还给施工单位的。

保证金在合同中都有回收期,并且回收金额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保证金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归属于有确定金额和回收期的应收账款,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折现,将折现后的金额作为应收保证金,记入“应收账款——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或业主”科目,保证金折现前后的差额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以后保证金收回时,实际收款额与账面折现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折现后的“应收账款——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或业主”金额小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开始,将保证金从“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工程或业主”科目中转出,具体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或业主(折现后的金额)贷:营业收入——××工程 (保证金折现前后的差额,红字)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工程或业主 (折现前的金额)同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折现后的金额×所得税税率)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折现后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在缺陷责任期内转回。

缺陷责任期滿后,假设业主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延期支付保证金,施工单位业务处理: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工程或业主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或业主此时按规定应计提资产减值资金准备。

二、甲供材料“甲供材料”,是指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含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即:业主在进行工程招投标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方(以下称甲方)在招标书和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概算中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调拨给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的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核算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甲方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乙方承担。

甲方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编制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甲方统一购入、发放,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按概算价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云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以昆地税发〔20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扣除项目及范围的通知》明确具体设备名单。

具体实施的扣除时限: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取得购置设备发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请扣除设备价款,申请时应提供涉及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可扣除设备的明细清单和购置设备的发票。

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则不予扣除设备价款。

当期营业额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但应在该项工程竣工结算、缴清全部营业税前将所购设备价款抵扣完毕,逾期不予抵扣。

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甲供装饰材料是可以不作为工程总造价的组成内容计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

因此,甲供装饰材料,仅与施工单位进行材料用量结算(即量差结算),而不结算材料价款本身。

除了以上设备材料外,甲方为了降低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还会供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

如:某施工企业与××公司签订一项工程合同,工程造价5000万元,合同中规定由业主采购供应工程所用钢材,其价款1000万元。

工程结算时,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全额5000万元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应该按工程总价扣除财税[2003]16号文、财税[2006]11 4号文规定设备材料后的差额缴纳税款。

但是如果全额开具工程结算发票和计算营业收入,因甲供材料采购发票开具给了业主,施工企业无发票,所以也就无法核算和结转甲供材料成本。

另外,业主收到的工程结算发票额中甲供材料部分与收到的购进材料发票造成成本重复。

因此对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总结算价缴纳营业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关于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按工程总结算价开具发票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必须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

施工企业在按工程总结算价扣除有关文件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甲供材料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工程款中,所以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总结算价减去甲供材料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工程施工发票,以此作为向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另外,甲供材料所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已包含在工程总结算价中,也就是说包括在所开具的甲供材料发票额中,不需要额外再收取。

这样,施工企业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作营业收入。

业主根据收到的工程施工发票和工程购入材料的发票计算在建工程成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业主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货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注明甲供材料及销售发票号码)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金额做收入账,业主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账,该方式处理有所得税风险。

(该方法是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明确园区范围内工程涉税及发票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三、分包工程《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成本处理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收入、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种做法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存在差异,该差异额在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第二种做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总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相匹配,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也达不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税务处理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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