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详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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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详细对照表

矿井运输部分

红色为删除部分,蓝色为新增部分

矿井提升部分

稳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

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稳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

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 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

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稳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表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运算。第四百零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数值.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稳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表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行程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担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担的最大静拉

第四百零一条使用中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测时,安全系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治理,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储存完整.

(三)存放时刻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

(七)平稳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稳钢丝绳.使用圆形平稳钢丝绳时,必须有幸免平稳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八)严禁平稳钢丝绳浸泡水中.

(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

第四百零三条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稳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假如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连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样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样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能够连续使用。第四百一十二条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二)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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