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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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响应国家“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森林防火重要指示,结合本乡实际,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切实规范林区农事生产的用火行为,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边进行生产用火的单位,必须先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向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性用火。申请者必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用火取暧、照明、吸烟、燃放鞭炮等及其它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林缘地带进行烧田埂、烧火土、烧茅草等农事用火。

四、各林间作业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五、经检查发现存有森林火险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村委会报告,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扑救。

七、违反本制度第一、二、三、四、五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八、违反以上条款,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含扑火费用),并处个人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九、由单位或个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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