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响应国家“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森林防火重要指示,结合本乡实际,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切实规范林区农事生产的用火行为,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边进行生产用火的单位,必须先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向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性用火。申请者必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用火取暧、照明、吸烟、燃放鞭炮等及其它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林缘地带进行烧田埂、烧火土、烧茅草等农事用火。
四、各林间作业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五、经检查发现存有森林火险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村委会报告,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扑救。
七、违反本制度第一、二、三、四、五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八、违反以上条款,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含扑火费用),并处个人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九、由单位或个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