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与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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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迫切需要。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首次系统完整地提出关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意见》针对目前市场监管共性问题,从7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及其责任单位,又是可操作的行动方案。《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矢志不移的改革决心,充分彰显了浩瀚的改革智慧,提供了2020前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行动指南。

一、重要意义

(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体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渗透性部署,虽然没有将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并列,但是将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渗透于五位一体的体制改革之中。行政体制改革作为五项体制改革的公因子,既是五项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五个建设的重要支撑与保障。

1.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统一,有助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经济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否起决定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向市场简政放权的深度与科学发挥政府管理作用的方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迫切需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基于此,《意见》中的顶层设计与具体改革措施,没有将“管”字当头,而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将“简政放权”作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首要原则。坚持放管并重,以管促放,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行政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统一,有助于促使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落实生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原则,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市场环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

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坚持“公正透明”原则,明确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市场主体和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行政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的统一,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政府“跳独杆舞”,“唱独角戏”是做不好市场监管的。政府与社会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适合由社会组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意见》将“社会共治”作为改革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因此,政府、市场、社会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共同治理,是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大方略,是设计所有具体监管措施的总思路。

(二)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继续简政放权的客观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是新一届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则是简政放权的突破口。理论上讲,放与管应是同样大小的两个轮子,同时按同速率运转,政府职能转变这辆车才能运行良好。实践上看,简政放权先于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必须跟进协同简政放权。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共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479项,2014年总理又下达了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的任务,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俨然已经成为国务院各部门的刚性改革任务,但各部门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普遍存有畏难情绪,管用的实招、新招不多。甚至出现中央等地方创新、地方等中央政策的局面。极而言之,若再不出台加强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与具体措施,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面临新的问题。如有的部门提出“你取消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可以的,但由此引起的一切监管责任由改革部门负责!”“谁审批,谁监管,你取消本部门的该项行政审批,我们再也不履行监管责任了。”

因此,着眼于解决市场监管的共性问题,提出适应于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监管部门通用的原则性要求与改革措施,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刻不容缓。《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三)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提升监管能力的内在要求。

多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监管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成果有目共睹,但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的市场监管仍存在不

少问题。主客观原因都有,回过头来看,重要原因在于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陈旧落后,以计划经济的手段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长期以来,重审批轻监管,重市场主体资格轻市场主体行为,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重他律轻自律,重政府单方监管轻社会共治,导致监管着力错位,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效果欠佳。

监管者、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是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三大基本元素,监管方式是联结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纽带。《意见》提出的27条改革措施可以说是抓住了“两头”,突出了“中间”,监管者与市场主体是两头,监管方式属于中间。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对监管者,“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落实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对中间,首次创新了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平台监管等监管方式,对提升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可谓雪中送炭。

因此,完善“监管者、监管主体、监管方式”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的关键所在。

二、重要措施

《意见》作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必须清晰定位其价值、目的、目标,才能增强具体市场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通观《意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目的定位;立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定位。目的与目标定位都是由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价值定位统帅的。

(一)放管结合,以管促放。

加强市场监管,归根结底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加强市场监管当然是《意见》主题,但绝不能视市场为“万恶之源”。《意见》响亮地举起“放”的大旗:“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当然,放不是放任,管不是管死;放管并重,都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对此,《意见》提出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五条措施,意在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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