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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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算欺诈

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算欺诈

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算欺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转让合同协议中的欺诈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或履行转让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决策,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如何判断一份转让合同协议是否存在欺诈风险呢?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1. 合同主体资质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对对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存在瑕疵或疑点,应引起高度警惕。

2. 合同内容真实性核查: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关键条款,如转让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要进行仔细核对。

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对方求证并保留证据。

3. 第三方评估与担保:在涉及大额交易或重要资产转让时,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4. 合同履行过程监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故意拖延履约时间等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即使我们采取了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完全杜绝转让合同协议中的欺诈风险。

一旦遭遇欺诈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以下是几点建议:1. 及时报警并收集证据: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合同文本、通信记录、转账凭证等。

2. 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我们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

3. 积极维权并追究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欺诈方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要关注案件进展和执行结果,确保自身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某某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遂与李某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张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股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其并未欺诈,拒绝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因欺诈而无效,但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张某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3. 关于李某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李某某购买股权时遭受损失,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隐瞒债务的认定及违约赔偿

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隐瞒债务的认定及违约赔偿

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隐瞒债务的认定及违约赔偿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欺诈、违约、隐瞒债务等情况,但其中各方又不断签订协议达成合意推动股权转让的进行。

法院认为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对金黎轮变造探矿权证的行为后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未因此而调整股权转让价格,故金黎轮变造探矿权证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合意,本案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受欺诈订立合同的情形。

案例名称:金黎轮、梁策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号:(2015)民四终字第26号简要事实:原告:金黎轮诉讼请求:1、解除金黎轮和梁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梁策向金黎轮返还恒德公司100%股权,即配合办理将恒德公司100%股权登记至金黎轮名下的工商变更手续;3、梁策向金黎轮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被告:梁策诉讼请求:1、确认从股权转让总价中核减不能交付的无形资产价款计2100万元,并由金黎轮支付不能交付资产的违约金500万元;2、金黎轮赔偿因隐瞒4046.15万元债务给梁策造成的损失。

2007年,梁策与金黎轮认识。

金黎轮向梁策介绍了恒德公司的相关情况,出示经变造的两份恒德公司名下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即探矿权证的扫描件。

该扫描件显示探矿权的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15日。

2007年4月26日,金黎轮作为金黎轮,梁策作为梁策,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金黎轮将恒德公司的100%股权额,股权价值3000万元及新增资本3800万元资产,共计6800万元,全部转让给梁策。

付款方式:1、2007年5月15日前,梁策付金黎轮200万元;2、2007年5月25日前梁策再付800万元;3、2007年6月15日前梁策付清全部款(即付清5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梁策接受恒德公司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梁策承担。

在梁策付清6800万元后,金黎轮在一周之内向梁策移交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工程合同延续等手续(以资产移交书面清单为据)。

【特刊】教育案例100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

【特刊】教育案例100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

【特刊】教育案例100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本案要旨股权受让方是否对拟受让的目标股权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调查,股权出让方有无故意隐瞒公司资产存在查封、抵押等导致股权转让显示公平等因素,将决定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权是否成立和得到支持。

案情简述2008年4月25日,郑州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交通学院)与李某岭、李某键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出让方为李某岭、李某键,受让方为交通学院。

合同主要内容为:李某岭、李某键将其持有的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100%、珠海武林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林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交通学院。

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

其中约定转让的两公司所负债务以李某岭、李某键出具给交通学院的债务清单为准(债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如果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债务,超出部分由李某岭、李某键承担,交通学院需在2010年前清偿完毕。

2008年4月30日,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用,交通学院与李某岭、李某键分别签订了由交通学院受让亚马逊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武林源公司6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交通学院又与李某岭、李某键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双方2008年4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作为亚马逊公司和武林源公司股权工商变更使用,实际按2008年4月25日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并在该补充协议中就工商变更登记、两家公司的财产、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资料交接事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该补充协议与双方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8年5月8日,交通学院与李某岭、李某键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根据李某岭、李某键与交通学院双方于2008年4月25日所签股权转让合同之约定,并根据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需要,李某岭、李某键、交通学院三方同意将武林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于福,李某岭、李某键同意配合交通学院办理过户手续,且李某岭、李某键、交通学院三方均不视为对方违约,其它条款继续履行。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方洽谈,公司最终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X公司也向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使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王某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李某某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得知王某有意收购公司股权,且在王某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李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

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丙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以甲公司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隐瞒丙公司的真实情况,也未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由于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但考虑到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才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乙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隐瞒丙公司的真实情况,也未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应严格依法进行,避免因误解或误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一:A与B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A与B是同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A拥有公司50%的股权,B拥有公司30%的股权。

A与B之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向B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

转让完成后,B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但A未将对应股权转移给B,且拒不接受B的要求。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法律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A与B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A向B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并约定了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B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A未将对应股权转移给B,构成了违约。

建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作为受让人,可以要求A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在对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B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A的违约责任,要求A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同时,B还可以要求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强制将相应股权转移给B。

事实经过C与D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C拥有公司60%的股权,D拥有公司40%的股权。

根据双方协商,约定了C向D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但C却以其他借口拖延并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书面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一旦合法签订并支付了对应款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C与D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C向D转让公司20%的股权,并支付了转让款。

C以其他借口拖延并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

建议D作为受让人,可以向C提出若干次正式书面催告,要求C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如果C仍然拒绝履行,D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C的违约责任,要求C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并要求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强制执行。

事实经过E与F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E认为自己的股权已经贬值,决定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以低价出售给F。

公司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公司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颇具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8年,由于公司发展战略调整,A公司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实现公司业务的转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足,A公司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案例详情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持有全部股权的100%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协议中还约定了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交割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股权转让交割根据协议约定,B公司应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然而,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实际支付时间推迟至签订协议后2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A公司未提出异议。

3. 股权转让登记在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前往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与原件不符,且B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存在虚假情况。

4. 法律纠纷爆发A公司立即要求B公司解释情况,并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B公司则辩称,营业执照副本与原件不符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虚假情况也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

B公司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5. 法律诉讼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效力应依法认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股权转让款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B公司应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然而,B公司实际支付时间推迟至签订协议后20个工作日,已构成违约。

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明显低于股权价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公司法权威解读

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明显低于股权价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公司法权威解读

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明显低于股权价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公司法权威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显著低于经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也不宜轻易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撤销合同作者:唐青林李舒李斌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律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无须由评估确定。

一方当事人仅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显著低于经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2009年11月11日,郑文重与黄晓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郑文重)同意将其持有的天鸿公司4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黄晓林)或其指定的公司,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100万元。

后,黄晓林向郑文重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二、郑文重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价值,《股权转让协议》构成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黄晓林支付股权转让款差价。

三、乌鲁木齐中院一审期间,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天鸿公司在2009年11月11日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在该时点天鸿公司股本价值。

2012年8月6日,国立评估公司作出新国评报字(2012)第04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2009年11月11日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6505769元(45%的股权价值对应为20927596.05元)。

四、乌鲁木齐中院据此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与《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股权价值存在明显差距,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据此判决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黄晓林支付郑文重股权转让差价1092万元。

五、黄晓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新疆高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不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改判驳回郑文重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法院最终未予支持郑文重波关于案涉协议构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是:郑文重作为持有天鸿公司45%股权五年之久的股东,在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对天鸿公司股权价值有所了解,并清楚订立涉案协议的法律后果。

出资入股协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出资入股协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出资入股协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出资入股协议是一种约定,双方在此协议下签署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不排除欺诈行为的出现,欺诈行为是指协议中一方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影响对方的判断,以达到其所愿的行为。

本文将从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让读者了解如何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的认定是指受害方或相关机构根据某些事实证据或证据迹象,合理判断协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来完成,具体如下。

1.行为主体方面:行为主体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是否主动隐瞒或歪曲真相;是否决不离谱,合理性已经没有。

2.宣传宣传方面:是否在宣传投资项目中打擦边球;是否在证券发布中隐瞒事实或公开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是否故意或过失虚增或虚少财务报告,导致资金亏损或利益受损。

3.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例如,是否通过不当手段让对手方失去判断能力,从而以很低的价钱卖出财产;是否侵权不当占有另一方的利益,从而使其受到经济损失;合同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纠缠,是否和合理的市场规则相悖。

4.交易的结果:最后达成的交易结果是否与前三个方面的行为相符。

例如,双方在签署协议前,一方对另一方有着诸如:隐藏资产或负债、出售虚假产品、构造虚假公司等欺诈行为存在,并致使合同的缔结、交易的实施、双方权益的实现受到很大的挑战;双方在协商此领域上发现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而另一方已经购买了该领域的出资,导致购买方的健康姑且权益受损。

欺诈行为的处理欺诈行为处理是指在确认欺诈行为后,针对欺诈行为实施的具体行为,包括经济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

欺诈行为的处理应以公平、合法、保护被欺诈方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具体措施如下:1.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当被撕毁方利用法律程序向欺诈行为方提出赔偿要求时,需要确保相关证据和证据保全,以确保欺诈行为方无法有效地迁移或销毁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证明法庭的欺诈行为,并呼吁法庭予以赔偿。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解读股权转让中的虚假陈述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解读股权转让中的虚假陈述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解读股权转让中的虚假陈述法律风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往往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将会涉及法律风险。

本文将解读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虚假陈述法律风险。

一、虚假陈述的定义和法律后果虚假陈述是指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一方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了虚假、误导性的陈述或信息,使对方在决策中产生误判。

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此法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受虚假陈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合同损失、利息、诉讼费用等。

此外,虚假陈述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例如故意制造虚假陈述以误导他人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二、防范虚假陈述的方法为降低虚假陈述风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对方提供的信息和陈述的真实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范虚假陈述的方法:1. 尽职调查在签署协议前,各方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实际股权结构、公司合规性等方面。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对方提供的陈述和信息的真实性,并识别潜在的风险。

2. 合同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加入相应的合同条款来防范虚假陈述。

例如,约定双方对于虚假陈述所产生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此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担保。

3. 风险披露卖方应当及时、全面地向买方披露与股权转让有关的重要信息和风险。

买方应仔细阅读和理解卖方提供的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审核。

4. 专业顾问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顾问进行咨询。

专业顾问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财务意见,协助双方合理评估交易风险。

三、虚假陈述案例与解决办法以下是一些虚假陈述案例及其解决办法,供大家参考:1. 财务信息的虚假陈述卖方故意夸大公司收入和利润等财务信息,误导买方接受交易。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全款后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乙公司在支付了转让款项后,甲公司却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享有所购买的股权。

案件过程1. 乙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甲公司辩称甲公司辩称称,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项,导致合同未能生效。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此外,甲公司还声称,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称进行审理,并进行了相关的证据调查和质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同中并未约定乙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的后果,因此,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4.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 甲公司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所约定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2. 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的转让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判决,应支付违约金,并由法院代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 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金、律师费等。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和教训: 1. 合同的约定应尽量详细和明确,避免在合同生效后出现争议。

2.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此导致的纠纷。

3.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保护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遵守合同义务,以避免因此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股权转让中“欺诈”的认定

股权转让中“欺诈”的认定

股权转让中“欺诈”的认定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约定义务,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附随义务。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与诚信原则相悖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欺诈行为会干扰受让方的意志自由,从而侵害其正当利益。

为了更好地对股权转让中欺诈行为进行规制,有必要对相关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以下小编将结合相关案例对此进行简要探讨。

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那么,在股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认定股权转让方的行为构成欺诈?小编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主观上股权转让方具有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故意即股权转让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其隐瞒的情况会直接影响对方的缔约自由,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这里欺诈的故意既包括股权转让方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目的。

客观上股权转让方具体实施了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的制造虚假信息,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消极欺诈是指根据法律、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负有告知义务,而其故意不告知或刻意隐瞒,致使对方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标准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标准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标准
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市场的不断升温,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即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双方权益不均衡的情况。

那么如何认定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呢?以下是一些认定标准:
1.存在虚假陈述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存在虚假陈述,如对公司财务状况、业绩、产品研发等方面作出虚假陈述。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现虚假陈述,就可以认定该协议是虚假的。

2.信息不对称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还表现为信息不对称。

即在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例如,卖方在协议中隐瞒了公司的负面信息,导致买方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真实情况,从而对交易做出错误判断。

3.交易单方面利益过大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还可能导致交易单方面利益过大。

例如,在协议中约定了过高的收益率或股权转让价格,从而使得一方在交易中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总之,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协议内容、信息披露和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情况,只有在确认虚假协议的存在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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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公司法和合同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
无效的情形:
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欺诈行为:如果合同的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另一方签订合同,那
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3. 胁迫行为:如果合同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合同无效。

4. 重大误解:如果合同双方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且该误解对合同
的实质内容有重大影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显失公平:如果合同的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且该方在签订合同
时处于不利地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6. 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同可能无效。

7.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公司股东大
会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可能无效。

8. 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例如,未进行必要的公示、登记等程序,可能
导致合同无效。

9. 转让方无权转让股权:如果转让方并非股权的合法持有者,其转让行为无效。

10.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股权转让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郑某霞诉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对于合同撤销中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认定

郑某霞诉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对于合同撤销中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认定

郑某霞诉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对于合同撤销中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认定摘要:法律是没有明文禁止以认缴出资方式转让股权的,但是双方在交易时理应组遵循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对对方告知相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并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责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顺利达成。

对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的认定也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从主客观、内外部等因素综合多方面考虑。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撤销;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基本案情】被告与范某飞等人共同设立了天台县某锦绣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宣扬、规划了天台县某公司的美好前景,声称成为天台县某公司的股东,商机巨大,有可观的利润分红。

原告为其宣传所吸引,购买了被告持有的天台县某公司1%的股份,股权转让价格为45000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过户手续,原告也未享有股东权益。

后因原告与天台县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在2020年4月7日调解过程中,原告从天台县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得知,被告虽持有天台县某公司90%的股份,但其出资一直没有到位,系认缴出资。

另查明,天台县某锦绣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4日,被告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天台县某锦绣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90%,认缴出资40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9年2月22日。

【裁判结果】一、撤销原告郑某霞与被告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霞股权转让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撤销的法定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受让等事项。

然而,有时候这些协议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或违法行为,导致协议无效。

本文将探讨一些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一在某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原股东,乙方是一位投资者。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签署协议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在协议中隐瞒了一些重要事实。

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前景等。

甲方因此认为协议无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乙方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协议的订立存在错误,被害方有权要求协议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二另外一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乙方是一家法人实体。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乙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对价,并且将转让股权的事实保密,未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效。

甲方以乙方的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协议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协议的一方违约可以导致协议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照协议支付对价,并且违法保密了转让股权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三在某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乙方是一家投资机构。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对价。

然而,在协议签署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是一家非法机构。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机构无法合法进行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协议无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报案。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就公司股权转让一事达成一致,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讨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二、协议主体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甲方:(公司名称)乙方:(股权转让方)丙方:(收购方)三、声明与定义3.1 本协议中,“甲方”指公司名称,指代股权转让一方;3.2 “乙方”指股权转让方,即原股东;3.3 “丙方”指收购方,即新股东;3.4 “股权转让”指乙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丙方的行为;3.5 “公司股权”指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权投资等。

四、股权转让事项4.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丙方,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总股权比例为(具体比例);4.2 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具体金额);4.3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间),向丙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4.4 股权转让款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具体时间),由丙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保密条款5.1 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不得向未获得授权或不需要获得该等信息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具体信息;5.2 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和内容透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人士或实体;5.3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信息不得向未获得授权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或转让。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适用法律);6.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八、其他事项8.1 本协议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具有法律效力;8.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8.3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修改本协议。

以上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各方在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达成一致。

【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2003年8月,王某、张某、温某、汤某共同出资设立H 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其中,王某和张某各出资20万元、温某、汤某各出资5万元。

2008年9月10日,王某、温某、汤某作为转让方,张某、杨某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温某、汤某将其各自持有的H公司10%的股权,合计20%的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张某,王某将H公司4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杨某;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款,并开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是“债务抵销协议”主协议的附属合同,“债务抵销协议”正式生效后,本协议方可生效并履行。

2008年9月21日,H公司、G公司、Z公司、杨某、彭某签订“债务抵销协议”,内容为:一、债务抵销1.1 G公司同意不再要求杨某偿还所欠G公司约500万元承包经营费用,同时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同意将H公司股份按第1.2及1.3款细则有条件逐步转让给杨某或杨某指定的人,用于抵销:(1)彭某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2)G公司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3)杨某对G公司所属的建设项目投资款及股份,抵销后杨某不再对该项目拥有任何权益,其所有权益转给S公司;(4)Z公司对某饭店项目的投资及各种权益,抵销后杨某不再对该项目拥有任何权益,其所有权益转给S公司。

由于H公司及G公司提供的抵销项(H公司、G公司〔“咸阳项目”除外〕、西北影城相关权益)对价总额高于G公司和彭某须向Z公司及杨某偿还的所有债务和须清退的所有项目与投资,因此杨某应向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再补偿支付1800万元人民币补偿费(不含税),此款在本协议签署3日内支付1000万元,其余款项按1.3款的方式支付。

1.2各方同意,在1.1条款履行完成后:(1)杨某拥有H公司40%的股份,张某拥有60%的股份;(2)彭某不再欠Z公司及杨某前述债务;(3)G公司不再欠Z公司及杨某任何债务;(4)H公司股东不再欠彭某任何债务;(5)H公司股东不再欠杨某及Z公司任何债务;(6)S公司拥有杨某对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地建设项目和对西安天园饭店项目所作的投资及各种权益,杨某和Z公司不再拥有;(7)杨某之前拟对G公司10%股东的购买和曾获承诺的10%的股份不再有效,也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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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2003年8月,王某、张某、温某、汤某共同出资设立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其中,王某和张某各出资20万元、温某、汤某各出资5万元。

2008年9月10日,王某、温某、汤某作为转让方,张某、杨某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温某、汤某将其各自持有的H公司10%的股权,合计20%的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张某,王某将H公司4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杨某;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款,并开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是“债务抵销协议”主协议的附属合同,“债务抵销协议”正式生效后,本协议方可生效并履行。

2008年9月21日,H公司、G公司、Z公司、杨某、彭某签订“债务抵销协议”,内容为:一、债务抵销1.1 G公司同意不再要求杨某偿还所欠G公司约500万元承包经营费用,同时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同意将H公司股份按第1.2及1.3款细则有条件逐步转让给杨某或杨某指定的人,用于抵销:(1)彭某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2)G公司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3)杨某对G公司所属的建设项目投资款及股份,抵销后杨某不再对该项目拥有任何权益,其所有权益转给S公司;(4)Z公司对某饭店项目的投资及各种权益,抵销后杨某不再对该项目拥有任何权益,其所有权益转给S公司。

由于H公司及G公司提供的抵销项(H公司、G公司〔“咸阳项目”除外〕、西北影城相关权益)对价总额高于G公司和彭某须向Z公司及杨某偿还的所有债务和须清退的所有项目与投资,因此杨某应向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再补偿支付1800万元人民币补偿费(不含税),此款在本协议签署3日内支付1000万元,其余款项按1.3款的方式支付。

1.2各方同意,在1.1条款履行完成后:(1)杨某拥有H公司40%的股份,张某拥有60%的股份;(2)彭某不再欠Z 公司及杨某前述债务;(3)G公司不再欠Z公司及杨某任何债务;(4)H公司股东不再欠彭某任何债务;(5)H公司股东不再欠杨某及Z公司任何债务;(6)S公司拥有杨某对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地建设项目和对西安天园饭店项目所作的投资及各种权益,杨某和Z公司不再拥有;(7)杨某之前拟对G公司10%股东的购买和曾获承诺的10%的股份不再有效,也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

1.3杨某保证分4年向张某购买其持有的H公司60%的股份,张某保证同意转让,具体履行方式为:(1)2009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股权给杨某;(2)2010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的股权给杨某;(3)2011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股权给杨某;(4)2012年1月31日前,杨某向张某付款200万元后,张某转出15%股权给杨某。

二、陈述与保证2.1各方同意,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事项达成的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协议、谅解或安排。

2.2在杨某未向张某缴付完1.3款中的800万元补偿金之前,H公司及G公司的证照印鉴由张某管理,其中G公司的1号合同章与1号财务章及相关经营文件由杨某管理。

2.3与本协议抵债相关的证照印鉴移交后,杨某对H公司、G公司(咸阳项目除外)、西北影城拥有独立经营权,其他任何方不得妨碍杨某所拥有的独立经营权;杨某对其经营行为承担一切责任,所有责任与张某无关。

2.4杨某在承包经营G公司所属西北影城的过程中,对于H公司获取G公司相关债权及权益的过程及具体内容、权益范围已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理解。

2.5在杨某未付清1.3款中所述的800万元补偿金之前,G公司进行任何工商变更、登记和G公司与西北影城的财产关系(西北影城经营权除外)发生任何变动时,应取得张某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否则其所作的变动、变更均无效,且杨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6各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系各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达,任何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及股权登记,均不得取代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意思表达。

2.7各方分别向对方承诺和保证,其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安排与规定均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四、生效:本协议在Z公司和杨某履行完下述义务后方才正式生效:4.1向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支付完1000万元的补偿费(不含税);4.2向S公司交还相应物件及实际权利;本协议一式十份,H公司、G公司、争议公司、杨某、彭某、S公司、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各持一份等。

温某、汤某认为,直至看到“债务抵销协议”,才知道张某收购温某、汤某股权的价格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

根据“债务抵销协议”,张某用公司全体股东权益抵付与公司无关的债务高达1240万元,而张某并未向其他股东通报。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张某并未给付温某、汤某股权转让款,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温某、汤某认为张某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重要事实,致使温某、汤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H公司的资产状况作出错误估计,并错误地作出同意将自己的股权低价转让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且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故温某、汤某起诉要求撤销2008年9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中温某、汤某将H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的内容。

贰审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汤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温某、汤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理由之一是张某隐瞒以H公司的股权抵付债务的事实,以欺诈的手段,使温某、汤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该理由并不成立。

首先,温某、汤某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已经知道张某正在协商签订债务抵销协议的事宜,张某并未隐瞒以H 公司的股权抵付债务的事实;其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在先,债务抵销协议签署时间在后,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债务抵销协议内容如何确定、能否最终签署存有不确定性,即H公司的股权能否抵付1240万元并不确定,张某并不明确知道H公司的股权可以抵付1240万元的债务,故不存在隐瞒该事实。

温某、汤某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另一理由是H公司的股权可以抵付1240万元的债务,而温某、汤某转让H公司20%的股权只得到转让款10万元,协议显失公平,该理由本院也不予采信。

首先,在2003年8月28日H公司成立时温某、汤某合计投入的出资款是10万元,温某、汤某2008年9月10日转让股权时确定转让款为10万元,并不显失公平;其次,对股权价值的认识因人而异,杨某等人对H公司股权价值的认识,并不是确定的客观标准,不能以此认定温某、汤某以10万元价格转让H公司20%的股权显失公平。

温某、汤某提出的张某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不是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

温某、汤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温某、汤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温某、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叁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股权转让纠纷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和处理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一、股权转让纠纷中欺诈的认定问题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构成欺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能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它通常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事实,有时也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陈述虚假事实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一般而言,构成欺诈要求被欺诈人的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欺诈人的错误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所致。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另需稍作论述的是,沉默(未告知全部事实)是否可以构成欺诈?通常认为,只有在法律上、合同上或交易习惯上有说明事实真相的义务时,沉默才构成欺诈。

但从维护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角度出发,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既然在说明事实,则应将全部事实介绍清楚,否则即可能构成欺诈。

因此沉默构成欺诈是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从该沉默是否足以影响对方交易者的判断及后果加以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对温某、汤某的欺诈,应从如下方面分析:首先,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当事人陈述来看,张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将协商签订债务抵销协议事宜告知了温某、汤某,并未刻意隐瞒债务抵销事宜。

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债务抵销协议的内容如何、能否最后签订,均存在不确定性,对此不确定的事实,张某并无披露之必要。

再次,温某、汤某如认为在债务抵销协议中股权的价值可能高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价格,其可以等待债务抵销协议签订之后再决定是否转让,但其在本案中决定在当时转让股权,表明其愿意承担放弃股权增值利益的商业风险,法院不应介入其中以帮助其规避自己决策所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张某不存在欺诈温某、汤某的故意,亦未实施欺诈行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股权转让纠纷中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所谓显失公平合同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急迫或轻率、无经验,将合同订立得对自己十分有利,对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与不利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也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

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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