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方法偏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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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偏差汇总(2010版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
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P58):含量测定时供试品应称取2份,如为对照品比较法,对照品一般也应称取2份。吸收系数检查也应称取供试品2份,平行操作,每份结果对平均值的偏差应在±0.5%以内。作鉴别或检查可取样品1份。吸收系数测定法样品应同时测定2份,同一台仪器测定的2份结果,对平均值的偏差应不超过±0.3%,否则应重新测定。
2.高效液相色谱法(P81):供试品溶液与对照品溶液每份至少进样2次,由全部注样平均值(n≥4)求得平均值,相对标准偏差一般应不大于1.5%。(此规定为05版药品操作规程上描述,10版无此规定)
3.气相色谱法(P102):每份校正因子测定溶液(或对照品溶液)各进样2次,2份共4个校正因子相应值的平均标准偏差不得大于2.0%。多份供试品测定时,每隔5批应再进对照品2次,供试品测定完毕,最后再进行对照品2次,核对下仪器有无改变。
4.旋光度测定法(P165): 4.1比旋度测定时,供试液与空白溶剂用同一测定管,每次测定应保持测定管方向、位置不变。旋光度读数应重复3次,取其平均值,按规定公式计算结果。以干燥品或无水物计算。 4.2含量测定时,取2份供试品测定读数结果其极差应在0.020以内,否则应重做。
5.折光率测定法(P167):取3次读数平均值。
6.非水溶液滴定法(P176):
6.1酸碱滴定液的标定:同一操作者标定不得少于3份。酸、碱滴定液标定和复标的相对平均偏差均分别不得超过0.1%、0.2%,不同操作者标定的平均值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1%、0.2%;
6.2供试品每次测定应不少于2份。
6.3原料药用高氯酸滴定液直接滴定者,相对偏差不得过0.2%;用碱滴定液直接滴定者,不得过0.3%。
6.4制剂需提取或蒸干后用高氯酸滴定液滴定者,相对偏差不得过0.5%,如提取洗涤等操作步骤繁复者,相对偏差不得过1.0%。
7.氮测定法(P181):供试品测定2份,常量法相对偏差不得过0.5%、半微量法不得过1.0%;空白2份,极差不得大于0.05ml。
8.乙醇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P185):2份供试品溶液,测定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2.0%,否则应重新测定。根据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来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则应复测。
9.甲氧基、乙氧基和羟丙基测定法(P187-189):气相色谱法:供试品应测定2份,相对偏差不得过2.0%;容量法:供试品应测定2份,相对偏差不得过0.5%;
10.脂肪与脂肪油测定法(P195):羟值、皂化值与碘值三项,属定量性质的限度试验,应平行测定2份,相对偏差不得过0.3%;酸值与过氧化值按数字修约规则修约,有效位数应与标准规定相一致,等于或低于规定数值,即可判为符合规定。
11.干燥失重测定法(二部P221):供试品称取:干燥失重在1.0%以下的品种可只做一份,1.0%以上的品种应同时做平行实验两份。干燥至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在规定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
12.费休氏水分测定法(P225):费休氏试液的标定应取3份以上,3次连续标定结果应在±1%以内,以平均值作为费休氏试液的强度;
13.炽灼残渣检查法:计算结果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值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报告数据应为“小于0.1%”或“为0.1%”);其数值大于限度值时,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15.维生素A测定法:P198 第一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前处理不经皂化相对偏差≤1.5%,经皂化处理相对偏差≤3%;第二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相对偏差≤2.0%。
16.滴定液(P502):标定工作应由初标者(配制者)和复标者在相同条件下各作平行试验3份,除另有规定外,其相对平均偏差应不得大于0.1%;初标平均值与复标平均值的相对偏差也不得大于0.1%;标定结果按初、复标的平均值计算,取4位有效数字。3份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应不得大于0.2%的滴定液有:氢氧化钠四丁基铵滴定液(0.1mol/L)、烃铵盐滴定液(0.01mol/L)
17.薄层色谱扫描法(P567):重复性(系统适用性试验):如薄层板展开后直接扫描,同一薄层板上平行点样的待测成分斑点(不少于4个点)的峰面积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应不大于3.0%;如需显色后扫描,其相对标准偏差应不大于5.0%。含量测定时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应交叉点于同一薄层板上,每份供试品溶液点样不得少于2个,对照品每一浓度不得少于2个。其计算结果的相对平均标准偏差应不大于5.0%。
18.浸出物测定法(P589):供试品应测定2份,其相对平均偏差应小于5%。
19.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P70):供试品要求制备2份样品溶液,各测定3次,测定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大于3%,石墨炉法可适当放宽
20.荧光分析法(P73):2份样品溶液,每份结果对平均值的偏差应在±1.5%以内,否则应
重做。
21.火焰光度法(P75):要求制备2份供试品溶液,各测定3次,测定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大于5%。
22.毛细管电泳法(P111):标准品(对照品)溶液每份至少进样2次,由全部进样结果(n>4),求得平均值,相对标准偏差一般应不大于3.0%。
23.甲醇量测定法(P588):两次测定的平均相对偏差应小于10%,否则应重新测定。根据测定的平均值计算,除另有规定外,酒剂或酊剂的甲醇量不得过0.05%(ml/ml)。
24.水分测定法(一部中药部分P574)烘干法规定:称量瓶恒重: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为止;称量瓶+供试品干燥至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5mg 为止。
25.容量分析法:不大于0.3%。(此规定未找到依据)注: 相对标准偏差: (RSD)也被称为变异系数CV 相对平均偏差: 平均偏差除以平均数标准偏差: 平均偏差: 相对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