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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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监督,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审计是指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固定资产投资类基建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与监督的一种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工程审计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

(3)工程项目和工程用料采购招标、投标审计;

(4)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

(5)维修工程和技改工程预算和结算审计;

(6)工程经济类合同及工程相关费用审计。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应完成如下工程审计任务:

(1)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认定预算的合理性;

(2)审查所编预算与施工图纸是否一致,各项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一致,内容、数字是否准确合理,有无虚假和错弊,以验

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3)审查各部分分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完整无缺,资料是否完整齐备,以验证施工图预算的完整性;

(4)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可作为工程造价的合法依据;

(5)审查返修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6)负责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工程预、结算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照下列法规、管理办法和文件资料开展工程审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会计管理办法》;

(2)施工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合同;

(3)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及说明书;

(4)施工图结算书和计算书(加盖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

(5)地区单位估价表和补充单位估价表;

(6)各类有关专业的预算定额;

(7)收费标准和费用定额;

(8)材料预算价格表、主要材料分析表和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

(9)施工材料采购单价的有关原始凭证;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和供料明细表;

(11)有关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12)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13)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14)其他影响工程预算、工期的签证资料及文件等,如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第七条工程审计执行下列原则:

(1)工程预算未经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查,不准签订施工合同;(2)工程结算未经审计不准结算工程款。

第八条审计人员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工程审计:

(1)查询及函证;

(2)监盘;

(3)计算;

(4)检查;

(5)分析性复核;

(6)现场观察。

第九条审计人员按下列基本程序开展工程审计:

(1)初步审查、了解被审计工程项目的性质、施工企业资质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证的合同及协议等;

(2)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3)实施审计,并将审计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核定,并获得有关单位的签证,对取得的

必要的证据,要附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后面;

(4)审计结束,形成审计报告,报总裁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条对于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由子公司将工程预、结算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统一抽查、重点审查,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报送审计时须报送有子公司负责人审批的工程造价报审报告。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用料采购招投标时,必须通知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员参加,并提前向其报送招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审计工作根据分管领导的部署、本部门的安排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开展工程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场所和资料上予以支持。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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