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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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一、咨询题的提出

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讲,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因此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确信讲,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因此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银河宾馆基于宾馆的治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应予兑现,但未能兑现,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如何讲是罪犯所为,因此参照实际情形,酌情而定违约赔偿的数额,判决被告银河宾馆给付原告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但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服务直截了当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诉人银河宾馆提

供的服务直截了当造成,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对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调整,于法有悖,宾馆与旅客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调整。二审坚持了一审的判决。

王培衔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

过路费案[③].案情概要:原告王培衔从南通市内乘坐被告公司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通过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到机场后,被告驾驶员要求原告支付车费外,还提出按全国统一规定支付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20元。原告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由,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5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过路费是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发生的额外费用,被告在提供服务时已支出了,双方在设置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乘客负担,且出租车费用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都明确了过路费应由乘客负担,因此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出租公司要求乘客支付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明显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畴,扩大了乘客的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判决出租车公司退还上诉人人民币5元整。

该案例也是一个合同之诉,关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两审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能够与《合同法》同时适用。

三、法理上的分析

1、对确信讲的论证

本文之首所引的案例和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典型案例

有一个共同处,确实是:三个案件差不多上合同之诉,而且差不多上基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同意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成立的合同。对此类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同意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所设置的合同,我们能够称之为消费者合同。从逻辑上讲消费者合同是一种专门的合同,它包含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综上,《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调整对象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因此能够得出如此一个结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具有民法性质,又可细分为合同法性质和侵权法性质。其中调整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即经营者与购买商品、同意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为合同法;调整非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即非购买者的商品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规范为侵权法。

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⑥]《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能够适用。按照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2、对否定讲的辩驳

否定讲还认为,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只有选择了侵权之诉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那么,否定讲实际上承认了《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有民事侵权法的内容,这与其基础观点也是矛盾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既然有民事侵权法的内容,什么缘故就没有合同法的内容呢?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既包含了民事侵权法的内容又包含了合同法的内容,因此不论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依旧侵权之诉都应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并不矛盾,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差不多解决了那个矛盾。

四、结论

合同之诉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数据库;

[③]同上;

[④]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修订第三版)第349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⑤]同上第351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⑦]笔者在此所用为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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