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二、机构设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地区人口规模和需求情况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工作职责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1)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系统,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4)推动计划生育技术与其他医疗服务的融合,提升综合医疗保健水平。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为婚育妇女和夫妻提供科学合理的生育指导。
(2)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和操作,包括结扎术、人工流产等。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用具和药品的发放,确保质量和安全。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后的随访和管理,关注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四、工作流程1.接待和咨询(1)提供友好、热情的接待和咨询服务,解答患者的疑问和困惑。
(2)收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史,保证隐私和信息安全。
2.健康评估和辅助检查(1)进行婚前健康评估,确保双方身体状况适宜生育。
(2)根据患者需求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B超等。
3.科学指导和选择适宜的方法(1)根据咨询结果和患者的需求,提供科学的生育指导。
(2)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意愿,选择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方法。
4.手术和操作(1)根据患者的需求,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和操作。
(2)确保手术和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降低风险和并发症发生率。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一)、基本房屋要求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
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2)准备室;(3)刷手间或刷手处;(4)更衣室或更衣处;(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辽计生委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字[2002]14号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农村乡级行政区域内应设置非营利性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在远离县城、交通不便、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可设置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辐射功能的中心服务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执业标准》)。
《执业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是指在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1. 工作目标: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目标,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健康水平等。
2. 组织机构: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计划生育咨询中心、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
3. 人员要求:明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素质要求,如医学背景、职业道德等。
4. 服务内容:详细列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健康咨询、避孕方法介绍、妊娠检测等。
5. 服务流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流程,如登记、咨询、诊断、手术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
6. 保障措施:制定保密原则,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密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药品等。
7. 监督管理: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如定期检查、考核评估等,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8. 教育宣传: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意识。
9. 纠纷处理: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程序和方式,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评审细则
市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评审细则
评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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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总分100分实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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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Word 资料
评审得分:评审结论:评审日期:评审组长:参加评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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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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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Word 资料
评审得分:评审结论:评审日期:
评审组长:参加评审人员:
市二级计划生育技术(含无痛)服务
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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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引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计划生育是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及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为支撑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得到优质、安全、便捷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四、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4.1 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相应的资质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4.2 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的技术服务。
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5.1 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时更新技术知识,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5.2 技术服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技术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和决策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和程序6.1 技术服务的内容技术服务应当包括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方面。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量身定制技术服务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6.2 技术服务的程序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预约、咨询、检测、诊断、治疗等环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级医院计划生育门诊设置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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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机构设置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包括为基层机构和人员在计划生育方面所提供的指导、培训等活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将临床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紧密结合.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的主动服务.帮助每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
目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由两大系统组成: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医院的相关科室和妇幼保健站(院、所);计划生育系统所属的各级没有临床服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所、站)和服务站(室)。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指在上述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各类人员)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的有关技术服务人员。
通常.县及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乡镇级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机构应按照其具备的条件.经批准开展一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村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因条件所限.一般不开展计划生黟抟幕£■■■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机构设置育手术,通常发放避孕药具,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动员、指导和随访等工作。
《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人员.完全适用现行或将来出台的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法规.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手段来指导、规范、支持人们进行生育规划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规范,并制定常规和操作规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1.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成立,符合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应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护理、生殖健康指导、生育规划等服务项目,同时还要提供避孕、节育的相关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诊疗常规1.预约挂号2.医生诊断医生在接诊时应认真听取患者的病史,并仔细检查患者的相关检查结果,准确判断病情和制定治疗方案。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要细心耐心地与患者沟通交流,解答患者的疑问,并做好病情告知工作。
3.治疗方案医生制定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情特点及其它相关因素,确保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要及时跟踪病情进展,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治疗方案。
4.药物使用医生在选择药物时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病情特点,选用对患者最为合适的药物,并根据药物的用法用量和服药时间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出院指导患者出院前,医生应做好出院指导工作,向患者详细介绍病情的恢复和注意事项,在行动上要细心关照,确保患者能够正确、及时、全面地执行医生的嘱咐,促进病情的好转和康复。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1.文书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每位患者的基本资料、病历记录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2.医疗器械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一、工作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普及避孕方法等;2.为妇女提供术前术后检查、指导和康复服务;3.为夫妇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和生育保健服务。
二、机构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有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科专业人员。
三、工作流程1.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求,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
2.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机构应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向社会传播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3.提供咨询、技术服务和生育保健服务:机构应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需要,为夫妇提供咨询、技术服务和生育保健服务。
4.收集分析信息:机构应收集和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统计妇女和夫妇的数量、工作质量和效果等。
5.组织岗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岗前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四、工作职责1.医师:主要负责夫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避孕、生育等方面,对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夫妇及其家属进行咨询、康复、指导和保健服务,并组织生育保健工作。
2.护士:主要负责开展夫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各类医疗卫生技术服务,为夫妇提供康复指导和保健服务,并组织生育保健工作。
五、工作质量管理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工作流程管理为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将工作流程分解到各个环节,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监控。
七、机关内部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构内部管理,保证工作稳定和有序运行。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制度、工作量统计管理制度等。
北京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卫生和计划
京卫妇社字〔2008〕17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现将《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八年九月九日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Δ管理办法Δ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428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第五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4年 12月 1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实施。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贯彻逐年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行。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
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2.3.2.准备室;2.3.3.刷手间或刷手处;2.3.4.更衣室或更衣处;2.3.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2.3.6.污物处理区域。
2.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5.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1、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2、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4、放射检查条件;5、心电检查条件;6、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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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
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
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
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
2、诊断及检验设备
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
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输卵(精)管结扎术。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00平方米以上;
2、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
3、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康复室(不少于10张床),分设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室。
4、门诊手术室符合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人工流产术的要求(参见乡级标准)。
5、住站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个以上水龙头;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6、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
7、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四孔以上无影灯单头冷光手术灯
电动吸引器专用电动人流吸引器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
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放(取)官内节育器包、人工流产包、输卵管结扎包、输精管结扎包等)
导尿包妇科手术器械包剖腹探查包
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抢救药品)
术前洗手设备术后休息床
2、辅助诊断设备
妇科检查床台式线阵B超乳腺诊断仪
3、实验室检验设备
冰箱离心机巴氏细胞染色设备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常用药品避孕药具专柜
(四)人员配备
有专门从事所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10—15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与转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确实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