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之归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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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2.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3.民法典——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国式(潘德克吞式)民法通则——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也有少数程序性内容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法的解释:1.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 2.在解释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技术 3.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图(不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民法的适用:即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对和人发生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居住在外地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依照我国法律、双边协定、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适用我国民法时间效力1.起、止时间:1)起:通过或公布之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止: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新法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2.溯及力:通常没有例外有空间效力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1.中央机关适用于全国领域 2.地方机关该地区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对人身权进行侵害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财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识表示自由 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性规则、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意义:1.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只是次要形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财产区别: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2.物权——债权区别:客体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有时是特殊主体集体也是主体法律关系必须有多方主体参加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一致性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分类:1.客体不同人身权——财产权 2.作用不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5.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期待权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国家保护)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前两者为抽象条件)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又叫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的效果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资格而非实际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前提 2.内容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也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从出生到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其份额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定性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满18/16且精神状况正常)限制(满10不满18/16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不满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或完全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制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只有近亲属有权被指定)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本无监护资格的他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法定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6.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一个合法理由: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的终止: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查明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准予宣告失踪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即提出申请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宣告死亡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1.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须办理复婚手续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同一顺序应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工商登记管理机关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体经济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3.以承包合同为存在基础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5.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协定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独立享有所有权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若无书面协议且未经核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财产: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最初出资和经营期间所积累的盈余和利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若一件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1.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经营决策的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执行其他人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其执行合伙经营决策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超越合伙经营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合伙的债务承担:1.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的分类:公法人——私法人2.传统民法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公司)——财团法人(基金会、少林寺、修道院等)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2)设立人地位不同: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生前的合同行为——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有——无5)目的事业不同:可公益可营利——只能是公益6)解散的原因及其后果不同:可因成员协议解散、剩余财产分给成员——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或上交国库7)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3.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4.我国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另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群众性人民团体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有的必须登记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有的不用登记)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义务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而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核准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3.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4.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取)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内容合法且程序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保障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统称为法人的机关具体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厂长、经理、董事长)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副厂长、副经理)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不是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可以有多个场所可以在不同地点法人的场所与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其在登记机关等级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法人的变更:1.分立(创设式和存续式) 2.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 3.组织性质变更(如集体变私营、有限变无限) 4.其他事项变更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变更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人格的丧失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1.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2.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起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后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盈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与特殊)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此种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顺序的调整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

民法典的法条对比分析

民法典的法条对比分析

民法典的法条对比分析作者:林金生傅旋李羽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6期摘要:文章主要讲解《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两者总体上有何差异,它们之间的细节之处有什么区别,修改后的地方有什么有益之处又有什么不利之处,都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总体;细节1总体对比首先,民法总则是什么?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上述中,我们最先可以发现两者的不同——《民法总则》是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未来民法典规范的所有民事关系的概括性和综合性的规定,《民法总则》并不单独成为一部法律,但它在未来民法典中起到了总领性作用。

而《民法通则》,它则只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相对它来说则是特别法。

为何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之后,又制定了一部与之内容相近、用处相似的《民法总则》呢?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由于当时学术水平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在那时的中国,并不能制定出十分详尽完整的民法典。

而民法典,是需要民法总则作为基础以及领导作用,还需要各个分则支撑完善,才能算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由于环境对法律急需确定,制定民法典太过繁杂而且漫长,所谓时间不等人,既不能让民法典由于赶工变得不伦不类,又不能影响社会发展与安定,于是乎,才敲定了《民法通则》这一般法。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时造成受助人损害 , 依法不承担 民事 责任 。可以鼓励更多人
做好事 。
【 专家解读 】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
人, 是民法总则的—大亮点 , 与 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 ‘ 特 别法人” 是 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 政府机 关 、 村委会 、 居委 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 , 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 , 对
U 至 一
违背公序 良俗合同无效
【 法律条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 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
发展要求 , 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 根 据 宪法 , 制定本 法
民一
恻遗 腹子父亲的遗产时 , 应该为遗 愎一 J 蹦_ f r 份额 而 人去
有哪些新 看点?
重大立法任务
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 自 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1 I ) 月1 日 起 施行 。从 民法通则到 民法 总则 , 一 字之 变 , 背后 却是 立法理念 、 精神 的 变化和制度 的创 新发展 。让我 们 来看看 民法总 则
【 专家解读 】 ‘ ‘ 遗 指定” 和“ I 办 议确定” 监护人是民法总
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征 身患疾病 时 , 可 以通过遗 嘱指 定监 护
但是 胎 儿娩 出
人的形式 , 安排好未成 年子女的监护 后事 , 以利于孩子 的健康
成 长。当前 , 离婚现 象 遍 , 父母在离婚时 , 可 以通过 协议确 贵任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 法律条文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九民纪要系列之《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思维导图版

九民纪要系列之《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思维导图版

九民纪要系列之《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思维导图版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思维导图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

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

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

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本条的改进,说明我国立法很 大程度上是遵循了司法实践经验和学 术研究相结合的手段,在旧法的基础 上加以改进而完成的。没有哪一部法 律在它颁布出来就是非常完美的,即 便是完全契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随着 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良法也会 过时,所以无数学术研究成果、司法实 践经验正是促进法律发展的直接原因。
一、基本原则之生态环境保护 原则
《 民 法 总 则 》 中 将《 民 法 通 则 》 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 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其中 新增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法通则》中第 124 条有关 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雾霾现象纵横, 看似热度不比以前,正在淡出人们关
参考文献 : [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J]. 北方法学 ,2017,(01).
(作者:张俊雄,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婴儿在未出 生即未分娩之前,应该认定为从属母 体本身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中 的相关要求也正是这样,故胎儿在未 分娩之前,不能享有同常人一样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这对胎 儿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此次《民法总则》 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是尊重生命和 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比其他 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对胎儿 的权利保障问题,相继立法体现,比 如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堕胎,就是对 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
从此处变化,我认为《民法总则》 立法所具备的时代性,高度契合我国 现今国情,再次突出了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弘扬了我国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立法理念。
二、自然人之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民法总则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总是混淆不清,因此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具体的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民法总则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总是混淆不清,因此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具体的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差别是多方面的。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顺序的调整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向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目前中国人大网已公布民法总则文本。

粗略看了下,对比民法通则,归纳了以下要点,供各位参考。

一、体例变化1、民法总则分十一章,总共206条。

总体来看比较简明,遵循了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还是比民法通则多出了50个条文,内容丰富了不少。

2、第一章为“基本规定”,民法通则为“基本原则”。

3、第二章为“自然人”,民法通则为“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对应“法人”更为合适,而且“自然人”概念更加契合民法为私法的本质,因此删掉“公民”二字。

该章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4、第三章,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这个分类是新引进的,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划分法人的标准,另外将一些不适合用这种标准划分的法人归入特别法人。

民法通则里面则是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还有联营,这个是以法人的组织结构、目的和功能来进行划分的。

民法总则采用新的分类方法,适应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这种分类更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5、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这是新增加的。

这反映了对非法人组织的重视。

6、第五章,民事权利,把民事权利这一章提前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

7、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两章分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中,增加了一节,专门规定“意思表示”。

8、期间计算,单列一章进行规定。

9、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章被删除,因为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有比较完善的相关规定。

综上,民法总则的体例总体上与民法通则一致,承继了民法通则的总体架构,但内容上大为丰富,且有一些制度革新,下面详细介绍。

二、学习要点1、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法人”以“民事主体”的概念概括之,民事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

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44-02作者简介:吴玮(198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的概念与分类目的法人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区别于自然人并经法律所认可。

我们回溯现代民法的源头—罗马法,可以发现“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等,但都不享有人格。

共和国末叶,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①对法人进行分类,应有如下主要目的:(1)对市场交易主体确权,保障交易主体自由交易的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促进交易安全;(2)区分自然人与其他各种复杂经济组合,划出两者间的财产界限,鼓励交易;(3)便于国家、行会对不同种类、不同目的的社团进行管理和区分,同时也可提高民众交易或交往的明确性;(4)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促进和规制法人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本文是小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同志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以及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写的民法规则总梳理两本书整理的民法规则冲突或不一致之处6则;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2. 实际上否定了宣告死亡的“顺序”限制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历来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因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失踪人长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不能稳定,例如继承不能发生、遗产不能分割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很大,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这种意见较为普遍,因此,最终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是对顺序上限制的否定;3.违法是否导致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第三项规定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违法与行为效力的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民法通则将一切违法行为均认定无效的规定相比,合同法将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合同排除在无效范围之外,且将民法通则中的“法律”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强制性规定”作了限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看,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都越来越趋于严格;这实际上体现了民法尊重意思自治、鼓励交易自由的精神;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问题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并在该条中对违法无效的行为作出限定;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不生效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条规定与其不同,规定为不生效,更加保护交易安全;5.诉讼时效期间3年,特别规定以及保证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条第一款将原来的诉讼时效2年调整为3年,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2年,因是参考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后应该也会随着民法总则的精神相应修改,但是在修改之前,仍应按照2年适用;6.个人合伙的依据哪里寻民法总则第二章删除了“个人合伙”;本章删除了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一节;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民法总则应当保留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以规范其入伙、退伙、债务承担等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经立法工作的同志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分为起字号的与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需经登记;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对现有的合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合伙,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合伙合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对于商事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已将其纳入“非法人组织”一章予以规范,具体规则仍由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单行法规定;。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 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 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 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 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 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 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 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 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 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 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 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 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 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 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 的真实意愿。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 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 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 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 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 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 一个进步。

民通民总要点对比24则

民通民总要点对比24则

民通民总要点对比24则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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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之归纳汇总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史烨凯
民法总则于3月15颁布,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总则生效后,通则并未自动失效,而是按照新法由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总则。

但是,民法总则里面有一些概念性的改变不同于上学期所学的通则,需要加以记忆区分。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总则中除了一些概念的改变和我们的原有观点冲突以外,其他方面,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相比较通则而言,无疑是更贴近我们的教材的。

这可以为我们节省大量时间而不必去建构新的体系,下面讲述二者之间的概念性差别。

当然,碍于作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纰漏或者不当之处,请多多理解。

此外,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文责由我本人承担。

一、基本规定(原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
1.总则将原通则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

2.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改变了原通则第六条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政策的规定。

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法的影响,总则对习惯可以成为法源的一般性规定,也标志着习惯正式成为我国民法的非正式渊源。

(教材P16页观点过时)
二、自然人(原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1.总则第16条将胎儿的利益规定为列举保护,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将胎儿视为已出生。

通则中无胎儿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28条关于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遗产的规定与之冲突,适用新规定。

(教材P54页观点过时)
2.总则第12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在8岁,原通则规定的是10岁。

3.总则第27、28条中,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列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选,改变了通则中“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解决了关于孤儿院中孤儿的监护人是谁等在法律中界定不明确的问题。

4.总则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改变了民通意见中关于未经指定机关指定监护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

5.总则第33条新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可以事先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的监护人,可以应对日益高
发的老年痴呆等疾病。

6.原认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但是,总则第48条第2段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7.总则第51条新增加了关于死亡撤销以后,原配偶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关系的,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

三、法人
1.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了国家机关、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为3个月,其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
五、民事责任
1.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郑根成所谓之好撒马利亚人法。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由二年改为三年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其成年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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