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DB44 613-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DB44DB44 /613—2009目 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4)6 实施 (4)IDB44 /613—2009II前 言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粤环办函[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的函(粤环办函〔2007〕8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我局拟制定《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编制工作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
为客观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使标准制订的技术依据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可行,我局决定委托标准编制单位对全省重点造纸行业生产、污染物排放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请你们予以协助,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填写调查表(见附件,本调查表可在广东环境保护网下载),于 2007年6月1日前返回标准编制单位。
联系人:郭庆荣周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邮政编码:510045联系电话:************136****3463E-mail:*************.cn附件:《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调查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调查表(2007年5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填表说明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计划,2007年拟制订《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调查是标准修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调查资料、数据仅限用于编制排放标准分析研究,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排污收费和环境管理考核无关,要求填表真实、准确。
填表时请注意:1、调查对象:圈养存栏数为2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点)、4头及以上的奶牛场(点)、8头及以上的肉牛场(点)、200只及以上的养鸡场、100只及以上的养鸭和养鹅场。
“两级AO+混凝沉淀”工艺 在养猪厂沼液废水中的工程应用
“两级AO+混凝沉淀”工艺在养猪厂沼液废水中的工程应用【摘要】采用“两级AO+混凝沉淀”工艺对温氏某养猪场的沼液废水进行处理,处理规模为460t/d,出水可稳定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关键词】两级A/O ;混凝沉淀;养猪厂沼液废水1前言广东温氏集团某养猪厂采用干清粪工艺,废水进行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气池采用中温发酵工艺,停留时间为24天。
所产沼气去发电机组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废热供猪场洗浴热水之用。
为了提高沼气产量,定期向沼气池投加猪粪。
沼气池出水和沼渣压榨后出水(后面简称“沼液废水”)去废水处理工程进行处理,最大废水量为460t/d。
目前养猪厂沼液废水有COD高、氨氮高、TP高和SS高等特点[1]。
常用的处理工艺有传统活性污泥法、A/O工艺、AF+BAF、UASB、IC、SBR、氧化塘等工艺以及其组合工艺[2][3][4][5][6][7][8]。
本工程结合温氏集团其他养猪场沼液废水的废水特点和出水要求,采用“两级AO+混凝沉淀”工艺对本废水进行处理。
2工程设计2.1 处理规模本工程设计处理规模为460m3/d。
2.2 进、出水水质本项目以沼气池的沼液废水为工程进水,进水水质见表1。
根据环评要求,废水处理站出水处理执行广东省珠三角《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排放标准,具体见表2.2.3 工艺流程见图1沼液废水进入调节池,进行水量调节和水质均化。
废水经由提升泵提升进入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在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种类的微生物菌群的有机配合,能同时具有良好的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功能。
经生化反应池处理后的污水进入沉淀池以实现固液分离。
为了进一步强化脱磷效果,特别是保证冬季水温较低的废水处理效果,在工艺最后环节设置了化学脱磷、混凝沉淀工艺作为深度处理手段,最终系统出水经消毒后可达标排放。
为了防止沼液废水中碱度不足而影响硝化反应的进行,本工程特在一级好氧池和二级好氧池投加Na2CO3,补充碱度。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佛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佛山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逐步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修订版);(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十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十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列(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十四)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十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办、委)、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境监管,经研究决定,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组成督查组,对你省(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2008-2009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各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2008-2009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
主要包括:1.各地部署和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包括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情况、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情况,包括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等。
督查重点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淮河、太湖、巢湖、滇池、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等区域及流域。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环境管理情况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督查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1.厂(场)址选择是否符合规定;2.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3.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4.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5.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行为;6.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一)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注:表“*”指标仅考核乡镇三、指标说明(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办、委)、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境监管,经研究决定,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组成督查组,对你省(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2008-2009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各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2008-2009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
主要包括:1.各地部署和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包括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情况、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情况,包括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等。
督查重点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淮河、太湖、巢湖、滇池、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等区域及流域。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揭西环监验字(2017 )第16号项目名称:揭西县龙潭镇兴盛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心位置经纬度:E115°53'42.24",N23°26'41.25" 委托单位:揭西县龙潭镇兴盛生猪养殖场揭西县环境监测站2017 年09月报告编写说明1.本报告只适用于监测目的范围。
2.本报告只对来样或自采样负监测技术责任。
对本报告若有疑问,请向本站综合室查询。
对监测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站综合室提出复测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对于不可保存的样品,恕不受理。
3.本报告涂改无效,无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本报告无本站业务专用章、骑缝章无效。
5.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揭西县环境监测站电话:(0663)5592958传真:(0663)5584745邮编:515425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坪上镇尖田村宫墩洋揭西县污水处理厂内承担单位:揭西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李丽锦报告编写:审核:审定:参加人员:陈少龙温俊郁曾凯理蔡锦凤袁梓翰黄跃漫杨宏对张清华陈宇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验收监测结论及建议表五环保检查结果附:监测结果报告一、监测目的验收性监测二、监测内容采样位置:储水池监测项目:pH、CODcr、氨氮监测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三、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贮存池表1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标准中的较严者监测人员:张清华陈少龙曾凯理制表:张清华审核:签发:签发人职务:站长签发日期:年月日一、监测目的验收性监测二、监测内容采样位置:储水池监测项目:pH、CODcr、氨氮监测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三、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贮存池表1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标准中的较严者监测人员:张清华陈少龙曾凯理制表:张清华审核:签发:签发人职务:站长签发日期:年月日一、监测目的二、监测内容监测位置:厂界东侧测点、南侧测点、西侧测点、北侧测点监测项目:等效连续A声级Leq dB(A)监测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三、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1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监测人员:张清华陈少龙曾凯理制表:张清华审核:签发:签发人职务:站长签发日期:年月日一、监测目的二、监测内容监测位置:厂界东侧测点、南侧测点、西侧测点、北侧测点监测项目:等效连续A声级Leq dB(A)监测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三、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1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监测人员:张清华陈少龙曾凯理制表:张清华审核:签发:签发人职务:站长签发日期:年月日一、监测目的验收性监测二、监测内容监测位置: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三、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1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监测人员:张清华陈少龙曾凯理制表:张清华审核:签发:签发人职务:站长签发日期:年月日一、监测目的验收性监测二、监测内容监测位置: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三、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1监测结果、监测方法、使用仪器表监测人员:张清华陈少龙曾凯理制表:张清华审核:签发:签发人职务:站长签发日期:年月日。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2.5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2.6 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3.技术内容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3.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3.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3.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3.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4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4.监测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表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2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5.标准的实施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
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一)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二)达到本各地级以上市生态村建设指标一年以上。
(三)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四)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五)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三、指标说明(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备案;(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
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7)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 B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ICS 13.040.40 Z 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DB44目次前言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 Q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精编版
GB3838-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5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集中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
指按照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季节地区冬季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珠三角标准值
2.0
3.0
0.5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以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精神要求,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
一、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十)《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十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十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十四)《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五)《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十六)《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十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规[2018]3号)(十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我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有以下13个(详见附件3):1.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2.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3.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4.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5.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6.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7.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8.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源保护区;9.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10.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1.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2.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3.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规模
分级
猪(头)
(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500
≥15000
≥30000
≥100
≥200
II
200≤Q<500
3000≤Q<15000
6000≤Q<30000
20≤Q<100
50≤Q<200
注: Q表示养殖量。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
分级
干清粪工艺
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和水、尿分离并分别清除的生产工艺。
废渣
指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目 次
1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地区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珠三角标准值
2.0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以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精神要求,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
一、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十)《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十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十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十四)《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五)《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十六)《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十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规[2018]3号)(十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我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有以下13个(详见附件3):1.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2.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3.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4.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5.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6.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7.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8.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源保护区;9.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10.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1.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2.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3.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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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4675-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16548-0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HJ/T81-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指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受保护水域。
14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目 次
1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4
氨氮(NH3-N)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1-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5
总磷(以P计)
钼蓝比色法
①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7
蛔虫卵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②
8
蛔虫卵死亡率
堆肥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集中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
指按照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类别
规模
分级
猪(头)
(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500
≥15000
≥30000
≥100
≥200
II
200≤Q<500
3000≤Q<15000
6000≤Q<30000
20≤Q<100
50≤Q<200
注: Q表示养殖量。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
分级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地区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珠三角标准值
2.0
3.0
0.5
0.8
16
25
其他地区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4.2.4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5个/kg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60
其它规定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粪稀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10
臭气浓度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14675-93
注:测定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①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②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16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0
8.0
1000
2.0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4.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4.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经无害化处理。
4.2.3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猪(头)
(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1000
≥30000
≥60000
≥200
≥400
II
500≤Q<1000
15000≤Q<30000
30000≤Q<60000
100≤Q<200
200≤Q<400
注: Q表示养殖量。
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4.4.1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4.4.2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对养殖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严禁粪污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4.4.3所有畜禽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均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GB16548-1996和HJ/T81-2001中有关规定执行。
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5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地区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珠三角标准值
1.2
1.8
0.2
0.4
16
20
其他地区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15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表8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2
化学需氧(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干清粪工艺
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和水、尿分离并分别清除的生产工艺。
废渣
指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所有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地区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氧量(mg/L)
悬浮物(mg/L)
氨氮(mg/L)
总磷(以磷计)(mg/L)
粪大肠菌
群数
(个/l00ml)
蛔虫卵
(个/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