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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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条件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五、提取时限
符合条件的职工,每隔1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细则实施之前租房的不再补提。
六、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真实性进行严格核查。对无租赁行为而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庆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暂行)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提出申请;
2、审批。职工提交的资料要件齐全,符合规定条件,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受理,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支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审批决定,办理资金转账,资金转入提取人账户。
七、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5日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3、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提取人银行存折(卡)、《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基本情况申报表》和职工单位开具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2、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提取额度,每户家庭每月1000元为限,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三、资料要件
职工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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