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体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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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政治体制特点
对于二战之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战败与分裂决定了联邦德国政治体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必须符合和满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的需要;新建宪制政体必须避免魏玛共和国失败和纳粹法西斯专制独裁统治的历史重演,同时还必须防范现实存在的“东方威胁”。联邦德国国家根本大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制订体现了上述基本特征。《基本法》为新建国家政体规定了一系列不可更改的基本原则:民主制原则、联邦制原则和社会法制国家原则。
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德国联邦议院既可藉议会必要多数支持联邦政府有效行使其职权,同时又有作为整体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性。这在它的主要职能,即决定政府构成与立法方面得到体现。[1]而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2]
联邦政府是德国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其中,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首脑,也是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人物。在联邦政府中,联邦总理是唯一经过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由此确立了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个人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德国的政府体制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总理原则”。联邦总理一经选出,便着手组织政府,并确定联邦政府总的方针政策。联邦总理个人向联邦议院负责,内阁成员负连带责任,一旦总理被迫辞职,内阁就得解散,由新总理重新组阁。联邦总理的罢免只能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实现,即联邦议院只有在选出一位新总理并提请联邦总统罢免旧总理时,才能对旧总理表示不信任。[3]
德国总统根据《基本法》规定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是“虚位元首”,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是多党制国家,其主要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等。自1949年联邦德国建国以来,处于主要执政党地位的分别是基民盟和基社盟组成的联盟党以及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1990年10月3日德国重新统一以后,民主社会主义党(简称民社党,即PDS)也成为德国政坛上(特别是在东部新联邦州)一支重要政治力量。[4]
根据联邦选举法的规定,联邦议院选举实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政党只有获得全国总票数的5%或在直接选举中获得3个直接议席情况下,方有资格进入联邦议院参与比例分配议席。长期以来,稳定地获得5%以上选票而进入议院的只有联盟党、社民党和自民党。其中,联盟党和社民党实力较强,而自民党是联邦议院中的小党。但除个别例外,通常联邦议院选举后,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党派组成联合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自民党的投向起着一发千钧的作用,这个小党本身的份量不大,但它的砝码落在哪一个位置,整个天平就会倾斜到哪一边,在联邦议院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政党可能沦为在野党。也正因为这种特殊的政党构成,联邦德国联合政府的组成方式有着与其它西方国家联合政府不同的特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