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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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银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管理有关规定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第十条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 ,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单笔招待费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第十八条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委托贷款的用途;贷款对象;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六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二十五条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受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银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ⅩⅩ人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卷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文敏笔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得以出台,也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就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其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方负责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会向借款人进行出借筛选,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以保证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委托贷款的管理1.借款人评估银行应该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这个过程包含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还款能力分析。

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合规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合同管理。

3.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商业银行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监督和管理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骗取银行利益,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4.风险控制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评估、分析和监测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风险事件的管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委托贷款项目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提升员工的风险技术和管理能力,借鉴他行成功的做法以优化管理模式。

2. 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委托贷款审查程序,严格控制不良贷款领域,以保证银行的业务质量和安全性。

3. 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以及培育信用管理人才等。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措施1 目的为加强金融服务,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向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投资理财渠道,规范本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容与要求。

2.2 明确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及委托人、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工作及责任由支行市场营销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及行长负责并实施。

2.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3 术语与定义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一项贷款服务。

4 职责4.1 经办行市场营销部4.1.1 受理委托方要求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4.1.2 核实委托人提送的相关资料;4.1.3 审查委托贷款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委托贷款发放条件;4.1.4 将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填写《委托贷款备案登记表》逐笔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进行备案;4.1.5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或《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4.1.6 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合同;4.1.7 督促委托人向综合结算部交纳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4.1.8 核实委托贷款基金;4.1.9 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回收对账单,并将对账结果提交综合结算部;4.1.10 根据综合结算部提供的对账单与台账进行核对;4.1.12 每个月初将上个月委托贷款月报表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4.1.13 档案管理。

4.2 经办行综合结算部4.2.1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分别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委托贷款指标单进行会计核算;4.2.2 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4.2.3 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单位结计利息;4.2.4 按季打印对账单,并向市场营销部提供;4.2.5 退回基金。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在实施贷款政策,支持金融监管规定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稳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护和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指“国有银行”的定义范围内的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得侵犯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相关活动。

三、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合理审查和审批,比较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市场形势、还款能力等,确保贷款给付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二)公平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一律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四、贷款申请(一)贷款申请的文件齐全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文件,其中包括有贷款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评估、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

(二)审批流程1.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评估贷款申请,初步确定其合法性、合规性;2.其次,参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3.最后,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送至相关人员。

五、贷款实施(一)资料准备贷款实施前,客户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企业准入条件等。

工行委托贷款介绍

工行委托贷款介绍

工行委托贷款一、业务简介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业务品种及功能1. 按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委托贷款和外币委托贷款;2. 可以通过柜台办理,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3. 可以办理委托人和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4. 可以作为集团公司调配各子公司资金的手段。

企业间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融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合法的进行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账户限额管理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业务特点中国工商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具有管理规范、方式灵活、操作便捷、受理速度快、收费合理的特点,同时受托行还可以代委托人办理以下事项:1. 代为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2. 代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3. 代为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4. 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本息;5. 代扣代缴利息税;6. 委托人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适用对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流程1. 委托人向我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

2. 受理银行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

3. 委托人与我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外币委托贷款则需根据委托资金来源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 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人要求银行代理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5. 银行在委托资金到位后发放贷款。

6. 委托贷款后期管理。

银行可以协助委托方监督管理委托贷款,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六、客户须知1. 办理委贷业务时委托人需向银行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委托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提供单位公函,工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向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常常会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即将一部分贷款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放贷,并通过一定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了解其运作方式及管理原则。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将一定金额的贷款资金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进行放贷的一种贷款形式。

相较于直接贷款,委托贷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分散:商业银行将贷款资金委托给多个机构或个人,能够分散风险,降低单一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2. 专业优势:委托贷款可以将商业银行与具有专业背景和经验的贷款机构或个人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专长,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3. 资金流动性:委托贷款不同于直接贷款,可以更加自由地转让或转移,提高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

以下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1. 合作伙伴的选择:商业银行在选择委托贷款的合作伙伴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以及贷款风险评估等。

只有与可靠的伙伴合作,才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2. 贷款标准的设定:商业银行需要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标准,即合作伙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贷款。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信用评级要求、还款能力评估等,以确保资金流向高质量的借款人。

3. 贷款额度的控制:商业银行需要设定合作伙伴的贷款额度上限,以控制风险。

同时,需要定期进行贷款额度的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贷款额度。

4. 利率的设定: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伙伴的信用评级设定合适的利率水平。

利率水平既要符合市场规律,又要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益。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促进信贷市场的健康进展,订立本管理方法。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商业银行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风险通过委托方式转移给其他资金机构或个人,由其代为管理信贷资产,经委托方同意才能操作的贷款行为称为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管理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其他资金机构或个人管理贷款、委托其他银行管理贷款等委托贷款业务。

四、委托贷款合同订立与保管商业银行和受托机构或个人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应依据合同商定规定委托事项和期限等事项,并制作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认真注明委托贷款的贷款项目、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印章应与银行预留印章样式一致。

商业银行应妥当保管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私自变更、涂抹或污损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资金管理委托贷款资金应与商业银行的其他资金分开核算,确保委托资金的独立性与安全性。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受托机构或个人对委托贷款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委托贷款资金应当全额划转至该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受托机构或个人应当依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向委托方支出贷款本息,确保商业银行的权益不受损害。

六、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受托机构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政策要求,实施有效的贷款管理措施,尽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受托机构或个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委托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据贷款合同商定,规范贷款管理,完善贷款档案。

七、信息披露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当适时向受托机构或个人供给有关委托贷款的信息,确保双方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适时性。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受托机构或个人的监督,适时发觉并矫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商业银行和委托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八、其他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宣扬与培训,推动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进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和分类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信任,代理资金或信用对外贷款的业务活动。

根据不同的借款主体和用途,委托贷款可分为个人委托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和审批1.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委托贷款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委托贷款申请事项。

3.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等,确保借款主体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四、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1.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 借款主体应如实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委托贷款资金的管理1. 商业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付给借款主体。

2.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主体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借款主体按时足额还款。

3.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防止委托贷款出现不良资产。

六、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取1.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主体。

2. 商业银行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委托贷款利息。

七、委托贷款的风险补偿1. 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主体明确告知委托贷款的风险,并提醒借款主体谨慎决策。

2.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借款主体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八、委托贷款的监管和报告1.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的可控范围内。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权益,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权发放的贷款。

业务受托行与委托行都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

三、贷款分类及定期复核办法均依据上级有关机关所规定之贷款分类办法定期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贷款款项分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性贷款、购置固定资产型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贷款业务。

二、贷款范围包括货币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对外投资贷款、存准贷款、押品融资贷款等各种贷款。

第三章审核与融资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贷款合同。

三、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四、融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一、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利率等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贷款多元化的提供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确保风险可控。

三、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核实。

四、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贷后管理一、对于贷款的偿还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被标注为不良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掌控和监管。

四、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汇报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造假冒、隐瞒、虚假不履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重要角色。

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核心机构,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信贷调节功能。

为了更好地管理委托贷款,商业银行普遍使用了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部分:委托贷款的概念和特点(200字)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委托人签订协议,由商业银行代为垫付委托人的贷款项目。

委托人可以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委托贷款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提高银行整体的盈利水平;二是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收取委托费来获取利润;三是委托贷款具有灵活性和可控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规模和利率。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过程(400字)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建立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包括委托贷款的审批程序、财务风险评估等;二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委托人的贷款项目符合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四是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的计息、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五是定期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困难。

第三部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的优势和挑战(300字)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有以下优势:一是通过委托贷款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二是委托贷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调整;三是委托贷款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拓宽客户群体,增加用户黏性;四是委托贷款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

然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是委托贷款需要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风险;二是商业银行需要与委托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商,以便更好地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困难;三是委托贷款需要商业银行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方面。

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企业ⅩⅩ分行(如下简称“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委托贷款旳管理,增进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行开办旳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分行作为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指定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以委托人旳名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旳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旳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中旳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企业、基金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自然人等。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旳从受托人处获得委托贷款旳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贷款旳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旳规定。

分行不接受任何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旳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纳入分行中间业务旳统一管理。

分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只收取手续费,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接受任何承担贷款风险旳委托。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委托贷款旳管理部门是企业金融管理部,委托贷款业务旳审批部门是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各经营部门(支行)负责委托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

第三章委托贷款旳种类第八条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旳性质可以分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个人、个人对法人、个人对个人旳委托贷款。

第九条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

系统委托贷款是指由一种委托人对多种借款人旳委托贷款。

一般是由主管局或集团总企业以自主支配旳资金委托银行代为对指定单位或下属企业发放旳委托贷款。

非系统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旳委托贷款。

第十条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所签发旳《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和《委托贷款放款告知单》规定发放旳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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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

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

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

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1.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三)单笔招待费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第十八条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委托贷款的用途;贷款对象;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

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

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

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六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二十五条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

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每笔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回收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发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

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手人不得承担。

第三十条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帐,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

受托人与委托借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

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两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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