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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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

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

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1.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三)单笔招待费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八条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委托贷款的用途;

贷款对象;

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

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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