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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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下中小股东的投票策略

累积投票制下中小股东的投票策略

第2 8 卷 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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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政金融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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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5 9 5 6 . 2 0 1 4 . 0 1 . 0 1 9
累积投票制下 中小股东 的投票策 略
N a s h 于1 9 5 0 年代证明, 对于非合作博弈中的
[ 作者简 介] 刘灿辉 , 1 9 8 1 年生 , 男, 河 南洛 阳人 , 西安石油 大学讲 师 , 硕士 , 博士生 , 研究 方 向为 企业 财务管 理 、 会计理 论 , ( 电子信箱 ) l e a n h u i @f o x m a i l . c o n r 。
数相 等的投票权 , 股东 可将手 中选票 集 中投予 1
为。本文拟从博弈论 的视角出发 , 并结合组合数 学的相关成果对累积投票制下 的选举过程进行分 析, 以帮助中小股东确定最优投票策略 , 充分发挥 累积投票制的作用 , 并最终实现公 司治理结构 的 改善 。

人, 也可将选票分散投予多人 , 最后按得票数依 次 决定候选人是否当选 的表决权制度 。 累积投票制下的投票进程 同时具备了博弈 的 三项要件 , 即参与者 、 策略空间、 收益 函数 , 是一个
中小股东的意愿无从体现。
累积投票制( c u m u l a t i v e v o t i n g ) 作为一种区别 于直线投票制的选举制度 , 放大 了中小股东 手中
则》 , 累积投票制第一次被写入部委级法规性文件 中。2 0 0 5 年新修订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 第1 0 6 条 规定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 监事 , 可以依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在公司当中投票有的时候是为了争取某一项决策能够获得股东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其实在民营企业当中,所谓的投票也就是主要争取那些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的,当票数明显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肯定该项决策暂时是不能够通行的。

那么,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美国公司法中英文教程Chapter 3

美国公司法中英文教程Chapter 3

Chapter 3THE CORPORATE STRUCTUREI. GENERAL ALLOCATION OF POWERS权利配置A. Traditional scheme传统模式: A "traditional" scheme forallocating power in the corporation (reflected in moststatutes) is as follows: [49]1. Shareholders股东: The shareholders act principallyby: (1) electing and removing directors; and (2)approving or disapproving fundamental or non-ordinarychanges (e.g., mergers). [49]2. Directors董事: The directors "manage" thecorporation’s business. That is, they formulatepolicy, and they appoint officers to carry out thatpolicy. [49]3. Officers高级管理人员: The corporation’s officersadminister the day-to-day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oard. [49]4. Modification修改: This traditional allocation ofpowers usually may be modified by the corporation whereappropriate. This is often done in the case of closelyheld corporations. [49]B. Powers of shareholders股东权利: The main powers of theshareholders are as follows:1. Directors选任和撤销董事: They have the power toelect and remove directors. [50]a. Election: Shareholders normally elect thedirectors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In other words, directors normally serve aone-year term. See Revised Model BusinessCorporations Act (RMBCA) get to approve ordisapprove of fundamental changes not in the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e.g., mergers,sales of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company’sassets, or dissolution). [50]C. Power of directors董事权利: The directors"manage"the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 [51]1. Shareho lders can’t give orders股东不能要求董事采取任何具体的经营行为: Thusshareholders usually cannot order the board ofdirectors to take any particular action. [51]2. Supervisory role监管角色: The board does notoperate the corporation day to day. Instead, itappoints officers, and supervises the manner inwhich the officers conduct the day-to-dayaffairs. [51]D. Power of officers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Thecorporation’s officers are appointed by the board,and can be removed by the board. The officers carry outthe day-to-day affairs. [52]I.权力配置A.传统的权利配置模式:1、股东权利:选任和撤销董事;公式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董事权利:通过选任该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联系是什么

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联系是什么

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联系是什么从我们有欲望意识开始,我们就有了竞争意识,有竞争就必须有选择和淘汰。

那么,如何进⾏这个过程呢,⼀般情况下我们会进⾏投票抉择。

那你对于投票⼜有多少认识呢?店铺⼩编就为我们整理了以下关于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联系的知识。

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联系是什么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联系在于⼆者都是⼀种投票的⽅式。

⼀、累计投票概念累积投票权是⼀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多数投票的概念多数投票制是指进⾏⼀股⼀票的投票表决时,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对每位董事分别表⽰其赞成或反对意见。

在这⼀投票机制下,⼩股东通常⽆法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因⽽,该机制对⼩股东不利,⽽对⼤股东很有利。

三、投票制度投票制度规定了选民表达民意的⽅式,以及把这些民意转化成结果的⽅法。

研究投票制度的学问被称为“投票理论”,始于18世纪,对各种投票制度提出严谨定义和改良建议,属于政治学、经济学、和数学的⼦学科。

⼤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为基础,通常是某⼀⽅案若获逾半数选民⽀持则会通过。

然⽽,当可供选择的⽅案多于两个,可能没有⼀个选项获过半数⽀持,采⽤不同的投票制度便会产⽣不同的结果,所以,采⽤哪⼀种投票制度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

投票制度会详细规定“选票”的形式,以及计算投票结果的算法。

投票结果可能是单⼀候选⼈获胜,也可能是多⼈获胜,如⽴法机构的选举。

投票制度也会表明选民的投票权如何分配,以及选民如何被分配到独⽴的选区。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我们整理的关于累计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相关知识。

两者既有区别⼜有联系,希望进⾏抉择时⼀定要分清到底是什么,以免造成以后不必要的⿇烦和纠纷,闹得不愉快。

若对此您还有想了解的,我们有在线律师为您解答,欢迎咨询。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解读累积投票制

解读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原创版)目录1.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背景2.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3.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优势4.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和改进方向正文【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背景】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投票制度,它允许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选票,而不是将所有选票都投给一个候选人。

这种制度在许多领域都有应用,比如公司董事会选举、社团领导选举等。

累积投票制的出现,为选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选拔出更具代表性和能力的领导者。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累积投票制的核心是选票的累积,因此,如何计算累积投票制成绩是关键问题。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如下:假设有 n 个候选人,选民有 m 张选票。

候选人 i 的得票数为 ai,那么候选人 i 的累积得票数为:Pi = a1 + a2 +...+ ai选民将 m 张选票投给 n 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的累积得票数为 P1、P2、...、Pn。

为了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率,需要先计算总得票数 P,然后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率:Pi / P【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优势】累积投票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很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充分体现选民意愿: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选票,更有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

2.选拔能力强的领导者:累积投票制有利于选拔出能力更强、更具代表性的领导者,有利于组织的长远发展。

3.提高选民参与度:累积投票制使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有利于提高选举的公正性。

【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和改进方向】尽管累积投票制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计票复杂:累积投票制的计票过程较为复杂,增加了选举的成本。

2.可能出现极端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某一候选人得票数过低,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为了克服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可以尝试以下改进方向:1.优化计票方法:研究更加简便高效的计票方法,降低选举成本。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

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

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

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

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

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

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又称为累计投票制或累计选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选举制度,用于选举多个候选人或代表。

与传统单一选票制度不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集中把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从而增加其竞选成功的概率。

本文将以深入而详细的方式解释累积投票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用情况。

1.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概念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允许选民将多个选票累积投给同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制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可以使用不同数量的选票,最常见的是每个选民有一票或多票。

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投票结果将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累积票数确定最终当选者。

2. 累积投票制的历史与起源累积投票制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少数群体的利益。

由于传统的单一投票制度有时会使得少数派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累积投票制被引入以增加选择权。

3. 累积投票制的运作方式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通常可以选择将他们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选票的分配可以有不同的限制,如每个选民最多可以给一个候选人投两票。

而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数量将决定他们在选举中的地位或席位分配。

4.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缺点累积投票制有其独特的优点与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使得选民能够更充分地表达个人意见。

其次,累积投票制有助于促进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参与,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更大的候选人选择池。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和可能引发一人多票的问题。

5. 累积投票制在全球各地的应用累积投票制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运用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匈牙利、荷兰以及德国的一些州使用累积投票制来选举他们的立法机构。

而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的选举制度,如单一选票制或两回合选举制。

6. 结论通过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选举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优缺点。

公司治理(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及案例分析思路-马连福人民大学

公司治理(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及案例分析思路-马连福人民大学

《公司治理》(第三版)课后习题答案及案例分析思路第一章选择题答案:1.B2.B3.A4.C5.A6.C7.ABDE 8.ABCD思考题解答:1.企业有哪些类型?答题思路:企业包括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

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并由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制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题思路: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包括有限责任和法人地位。

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核心,法人地位是公司区别于业主制企业特别是合伙制企业等自然人企业的主要特征。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答题思路:(1)成立条件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2)募集资金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募集资金。

(3)股东人数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4)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5)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6)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电大往年例题 股份经济学名词解释

电大往年例题 股份经济学名词解释

股份公司是指由若干人为股东,人股集资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常设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资本成本指企业筹措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加以运用所付出的代价,也就是向提供资金的股东、债权人等支付的股息、利息等报酬。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续存。

即出资认股,取得权利、享受股利并承担股份企业债务的人。

度。

即用百分数表示的在一定时期内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水平。

破产清算是指因为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债权人或本公司提出公司破产申请,当地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时所进行的清算工作。

股份制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公司为基础,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后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垄断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通过法定程序,向公众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组织。

能享受无偿配股或有偿认股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这些权利仍归股票出售者。

自有资本又叫股东权益,是归属于企业所有者一股东的不需要返还的资本。

股份公司的破产时指法院依法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进行的清算和终止处理。

监事会又称监督董事会,是股份公司中监督检查公司财产和董事会业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是公司执行监督业务的法定代表。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发行股票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股票发售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与它们的票面价值(即票面额)不一定相同。

指每一个股东不管其出资额多少或盈亏分配的比例怎样,对公司债权人均负有共同或独自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解散清算是指公司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丧失经营条件或经营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宣告歇业时所进行的清算工作。

股东责任有限的一种公司企业。

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通过在董事会的活动参与决定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

自有资本又叫股东权益,是归属企业所有一股东的,是不需要返还的资本。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

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1.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这个名字听上去有点复杂,但其实说白了,就是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把他们的投票权集中在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身上。

这种制度的好处就像是让一个人“包揽”所有的投票权,有点像打麻将时把所有的牌都给一个人,这样他可能更容易赢。

而且,如果大家对某个候选人特别青睐,他们就可以把所有的票都投给他。

这样一来,真正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就更容易被选上,对公司治理来说,可谓是“众望所归”。

2. 为何累积投票制对公司治理如此重要?2.1 提高董事会的多样性首先,累积投票制能让更多的声音被听到。

想象一下,如果董事会里只有一两个大股东,其他的小股东的意见可能就像石沉大海,听不到一点回音。

但在累积投票制下,小股东也能通过集体的力量,让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

这样一来,董事会就不仅仅是大股东的“后花园”,而是一个各方意见汇聚的“大舞台”。

大家都可以在这里畅所欲言,互相碰撞出火花,最终促成更好的决策。

2.2 防止权力集中再来,累积投票制还能有效防止权力集中,降低公司治理中的风险。

你想想,如果董事会都是几个大佬在把控,公司的决策很可能就变成了“私单”。

而通过累积投票,小股东的声音也能有机会进入决策层,从而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权力结构。

这就像是一个大家庭,家里的每个人都能参与到重要的决策中,避免了“大佬说了算”的局面,反而能更好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 实际案例与效果3.1 真实的成功故事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些实际的例子。

比如某家知名企业,在引入累积投票制后,董事会的组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本只有几个大股东在主导决策,后来通过这个制度,很多具备专业背景的小股东也成功当选为董事。

他们为公司带来了新的思路,原本 stagnant 的公司开始焕发出活力,财务状况也逐步改善。

这样的变化就像是给公司注入了强心剂,真的让人倍感欣慰。

3.2 长期效果不仅如此,累积投票制还会在长期内带来积极的变化。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一种选择制度,它允许选民将他们的选票在候选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普通选票制度中,每个选民只能为一个候选人投一张票,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给予某个候选人多张选票,或将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

这种选举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选举中得到使用,它旨在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代表性和民主性。

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是,每个选民在选举中拥有与候选人数量一样多的选票,选民可以将这些选票分配给他们支持的候选人。

例如,在一个有三个候选人的选举中,每个选民将拥有三张选票。

选民可以选择将所有三张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例如,将两张选票投给一个候选人,将一张选票投给另一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

传统的多数选举制度可能会导致少数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从而使得其他候选人无法获得代表性。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候选人之间进行选票分配,使得更多的候选人有机会获得选民的支持和代表权。

此外,累积投票制也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选举制度中,选民可能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投票支持,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候选人之间进行投票分配,这种选择权的增加可以激发选民更加积极地参与选举活动。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争议。

首先,由于选民可以将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这种制度可能导致少数人的选票获得较大的权重,从而影响选举的公平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也可能导致政治势力的巩固和政治精英的统治,因为那些拥有资源和影响力的候选人更有可能获得更多选票的支持。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累积投票制被广泛运用在各种选举中。

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累积投票制用于选举地方政府官员,以增加少数族裔和少数利益群体的代表性。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累积投票制常用于选举支持某个特定宗教或社会群体的政治联盟。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选的选择制度,它能够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和参与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选举的代表性。

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什么
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举个栗子,A持股70%,B持股30%,总共100股,即A有70票,B有30票。 根据直接投票制,表决权不能分割,比如A选了abcde五个人,那么每个人都获得70票,b选fghij, 每个人获得30票,那么A选的每个人都当选;根据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可以分割,
A可以这样投票,a—150票 b—125票 c—50票 d—15票 e—10票,
B可以这样投票:f—90票 g—60票(即把票集中投给部分人)。 这样算下来票数最高的前五是abfgc,B期望中的人选也有2人当选, 比起直接投票制,B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
何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例如,一共1000股,选举五名董事,则持一股就代表有投五票的权利 则投票数共有1000×5=5000票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的阶段性成果。

一、何谓累积投票制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06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28节,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最终以得票较多者当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强制式,即由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选举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许可式,即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选举董事时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许可式下又有两种立法模式:选出式,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入式,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移植了该制度,在第106条中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增加了少数股东的投票权,另一方面限制了大股东表决权的重复使用,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要素。

其一是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其二是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根据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康贝尔(Campbell)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公式:D * TSS = ------------ +some fraction (or 1)TD + 1其中S指候选董事能够当选所需的最低股份数,D指想要当选的董事人数, TS指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TD指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

(D* TS)/ (TD + 1)代表了选举结果的临界点,股东要使某候选董事当选只需打破这个临界点即可。

通过公式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的持股比例过少,或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过少(极端情况可能是1),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和不实行累积投票制没什么区别。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机制,它允许选民在多个议题中进行多次投票,以表达他们对各个议题的偏好程度。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偏好和意愿。

在本文中,我将对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

在累积投票制中,每个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重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或不同的选项。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有10票的投票权重,他可以将这10票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1-10票不等的得票数。

这种分配方式允许选民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喜爱程度进行灵活的表达,显著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和选择,从而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而其他投票方法往往只能要求选民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无法满足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累积投票制的这种特点使得选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还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投票方法中,选民只能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选民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选项中进行多次投票,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分配自己的投票权重。

这种参与度的提高不仅能够增加选民的满意度,也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少数选民的意愿主导决策结果。

因为每个选民都有多次的投票机会,一些个体的意愿可能会过于凸显,从而不够反映整体的意愿。

这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并不完全代表多数选民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次,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复杂度较高,特别是在选项众多、选民数量庞大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增加了实施难度。

累积投票制在不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政治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偏好,增加了选举的公正性。

公司内部治理之股东投票权

公司内部治理之股东投票权

公司内部治理之股东投票权作者:林星辰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当下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程度相当高,大股东利用其手握公司绝大部份股权的优势,对中小股东形成侵害,那么,如何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一直是公司治理制度的一项难题。

累积投票制作为直线投票制的补充,从2006年起引入我国。

设立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由其选出自己认为能保护他们权益的代言人。

但在我国目前公司运营中发现,从该制度获益的不是中小股东,而是第二和第三股东。

那么,在公司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如何完善投票权并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整个公司治理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股东投票权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48-01作者简介:林星辰(1993-),女,汉族,福建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中小股东保护现状我国公司股权结构机制并不符合当下大部分公司的发展,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绝大部分权力都集中在大股东手上,只有从法律上加以调整和规范才能更为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控股股东大权在握,股东地位不平等,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受阻在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中,有过半数的股权属于国家和国有法人所有。

“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分派的内部人员控制了董事会,这种境况下,难以发挥董事会的最优价值,董事会的决策极易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流通股比重过小,证券市场对经营管理者的制衡作用有限;再次,国有股尤其国家股所占比数偏高。

(二)董事会职权分工不明确,缺乏独立性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形成共识而非分歧。

在不会产生某些分歧的情况下,非内部董事的主要价值在于提供客观的的建议,对公司未来可能会面临的困境,向内部董事提供“局外人”的视角。

但由于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上,公众所占的股权比例较低且非常分散,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只是大股东手中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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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
名自己的董事。

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

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

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

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

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

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

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

此时A有350
出现,即引起了公司法学者的浓厚兴趣,并被迅速移植到公司董事的选举之中,成为一种与直线投票制相并行的新兴选举方式。

可见,累积投票制是直线投票制的一种修正,其意旨在于能够增加中小股东的候选人当选公司董事的机会,而不至于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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