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2007级,第六章: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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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六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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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20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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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凯尔森(Hams Kelsen)认 为:
• 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这
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效力
法 理
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律
学 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法
• 在现今中国,外国法营业员由于应成为一种法的渊源在经济和文化 一体化的情形下,中国需要接见和参酌外国法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
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把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作为自己的一种法
的渊源。
•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 学说是古今法的渊源之一。中国法欲臻现代化之境遇,必须重视以 学说特别是科学而权威的法律学说,并以之作为自己的渊源。
源相比较,正式法源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
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所以,法官应优先
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又因为法
律是由人制定的,人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
所以,正式法源不可能包罗万象,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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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法的非正式法源,要求掌握的内容:
• ①习惯
• (一旦被法律所认可,就变成了正式渊源的意义。
(三)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
•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 法理、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法 • 非正式渊源具有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导向功能、自由裁量的参照 系功能、新法律规范的孕育功能。
法• 这说明了什么?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分析 理 之: 学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课件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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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法律行为概述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
法律行为概述
法律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活动,具有意志性。
特征
定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人类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还包括行为的后果必须合法、合理和可预测。
法律行为的后果是确定行为效力和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为的后果必须合法、合理和可预测,否则可能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同时,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法性
真实性
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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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或限制。
法律行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主体作出,如自然人、法人等。
法律行为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时,必须以法律为准,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合法性原则
解释法律行为时,应将该行为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理解,确保其与相关法律规范协调一致。
整体性原则
解释法律行为时,应考虑其历史背景和立法意图,以准确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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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电子教案
课程的性质及教学内容说明
法理学课程是理论性、学理性、抽象性较强的一 门学课,而且其涉及知识面比较宽,它涉及哲学、政 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法理学 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法 理学是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从总体上研 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 职能、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实施、 实现、监督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 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 中,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学科,一门导言性、绪言性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
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 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 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 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 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在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 联系 (一)指导思想不同 (二)阶级基础不同
(三)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四)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法理学课程共分为五单元,二十一章。
第一单元绪论,属于引言性质,是学习 和研究法理学的准备阶段;第二单元的 内容即本书的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这是学习法和法学的概念,范畴和一般 原理;第三单元的内容即本书的第二编,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系统讲述社会 主义法的本质及其作用;第四单元的内 容即本书的第三编,法的创制,系统讲 述法的制度阶段;第五单元的内容即本 书的第四编,法的实现,系统讲述法的 实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课件

法律的特(道德、宗教、习 行为规范(道德、宗教、习 惯、纪律等也是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结构:行为模式(可 为、勿为、当为)+法律后果(肯定、否 为、勿为、当为)+ 定)
法律的特征
第三:普遍适用性 第三: 法律的适用对象:确定地域内的不特定人 任何仅对特定个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都 不是法律 不是法律 这种普遍适用、普遍有效的法律之概念, 主要是用来约束专制的个人和专制的权力
法的本质
视角二(内容):法律应当是什么?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恶法非法” 法律乃理性,世俗的立法之上还有崇高的 自然法,它是一切立法和法律的标准 实在法(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分野 实在法(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分野 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静止的法/活法 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静止的法/
第五章法律移植和法制现代化
法律移植的含义(功能主义的比较) 法律移植的结构分析:母体→植体→ 法律移植的结构分析:母体→植体→受体 移植的内容(植体):法律理念/ 移植的内容(植体):法律理念/原则、法 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 移植的类型或样式:主动型/ 移植的类型或样式:主动型/被动型 移植的效果:成功或失败 有关法律移植的理论争论
法制现代化
前现代(pre-modern): 农业型社会— 前现代(pre-modern): 农业型社会— —现代( modern ):工业型社会——后现 ):工业型社会——后现 代(post-modern):后工业/ 代(post-modern):后工业/知识型社会 法制现代化的内涵 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内发型(内生型)/ 外发型(外生型) 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西方中心主义”问 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局限性)
法律不调整思想(仅调整行为)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 法律永远存在漏洞(不周延性) 法律平等很难真正实现 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时会丧失实质和理 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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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理学的价值 1 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意义。法 理学从各部门法等分支学科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用以推动法 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2 权利文化作为世界三大文化主流之一,而能回答是么是权利 文化、怎样建立权利文化唯法理学一科(徐显明《法理学》) 3 有助于人们养成法律角色素质和培养法律思维模式。 4 有助于培养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意识(以前是“义务本 位”现在是“权利本位”,公民义务是权利派生的、是实现 权利的条件,而法律则是公民用以对抗滥用的国家权力、保 护自身利益之盾。国家权力的执掌者的政治行为应受到法律 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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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 、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界定(一)含义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二、特征(一)法律性:受法律调整,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社会性(三)意志性三、分类(一)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二)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注意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法律后果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法律对其否定只是行为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中所存在的主观上的“过错”或说“罪错”,而仅仅是对生效要件要求的违反(三)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四)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五)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六)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主体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1、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律行为:婴儿}2、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3、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4、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二、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一)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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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到了欺诈、胁迫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行为无法实现
法律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行为的结果违反了公共利益。
可撤销法律行为
行为存在瑕疵
法律行为存在一些瑕疵,如遗漏或错 误的意思表示、误解等。
撤销的后果不同
如果撤销法律行为,可能会产生无效 的后果,也可能只是导致一定的赔偿 责任。
案例二:侵权行为纠纷案
总结词
侵权行为是引起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
详细描述
在侵权行为纠纷案中,法院首先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次要判断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 ,最后要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案例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要两个或更多方主体共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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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独立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则
是由代理人代为作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义
法律行为的认定对于确定法律 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 准确地区分和认定不同的法律 关系。
法律行为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消除影响
因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依法承担的消除不良影响或恢复原 状等责任。
行政责任
警告
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承担 的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任。
罚款
因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法承担 的缴纳罚款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因违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依法 承担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
刑事责任
拘役
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承担的短期剥夺人身 自由的刑事责任。
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行为,有 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 律规定,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59页PPT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59页PPT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 ppt课件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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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的方面看,分清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就 是要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 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区别开来。
➢ 原则上,经济、政治行为等大多受到或应当受到
法律的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或出于立法政策
的考虑,法律对此没有予以调整,这样在法律行 为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律行为。
研究法律行为主观要件,首先就在于考察这些行为意思 (意志)诸要素的法律意义 。
动机本身不是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例如在刑法中,动机
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仅是量刑时参考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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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
➢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者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 结果的主观意图。 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给予行为规定性。 在刑法中,行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据之一 。 在民法中,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对其目的直接或间接 的、真实或虚拟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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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他/她的活动和行为的社 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 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 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 ➢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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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由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 合法行为会受到国家肯定、承认、保护、奖励;违法行为 会受到国家否定、取缔、处罚、制裁。 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 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 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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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 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 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也有必要受到 法律的调整。

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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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具有 普遍性、规范性和可诉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 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 律行为是 指具有法 律意义的 行为,包 括合法行 为和违法 行为。
特征:
(1)具有 法律意义: 法律行为 对法律关 系产生影 响,具有 法律效力。
(2)以意 思表示为 核心:法 律行为需 要行为人 通过意思 表示来表 达自己的 意愿和目 的。
法治国家建设的内涵与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完善法治国家建设的对策建议 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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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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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普遍性、可诉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定义 和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 和作用
法律原则与法律 规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在实践 中的应用
法律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有阶级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规范体系
法律渊源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公约
宪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惯例
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 序法等
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
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 与责任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客体、 内容、变动性
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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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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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自上个丐纨80年代刏期,就仍亊将山东的蔬 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二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刈法》中觃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丿为投机 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刈法》做了修 改,将返个罪名叏消。返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 的《刈法》觃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幵应当叐到法徂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返 个行为丌但丌会叐到法徂制裁,反而迓会叐到法 徂的保护。返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 界定对二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 本章习题1.分析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 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诋作了丌同的解释:甲说: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徂中的哲学问题,比如 法徂原刌、概念、制度、方法等。”乙说:“法理学 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二法社会学。”丙 说:“法理学是研究刈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 法徂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你认为上述哪一种 戒哪些观点有遀理?为什举?
• 亊例1-2A对自巪的父母丌孝顺,其父母起诉到 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劣父母的丿务” 乀觃定,判处A应当采叏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巪的 赡养丿务。除了相关的、觃定赡养丿务的法徂觃 定乀外,法官迓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 德”乀类的遀德原刌,迕一步强调孝顺的遀德丿 务性质。法官乀所以做返样的引述,原因在二, 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乀遀德丿务是“赡养扶劣 父母”乀法徂丿务的来源,迕而将法徂约束力建 立在遀德约束力的基础乀上。将法徂丿务规为某 种特殊遀德丿务的看法,无论在中国迓是外国都 是普逿存在的。
•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其中包括 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 外国部门法学戒比较法学(如外国 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
• 5.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 际私法学、国际绊济法学、国际刈 法学等。 •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包括法医学、刈亊侦查学、司法鉴 定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徂 统计学、法徂精神病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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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的萌芽。
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习惯法为主,强调家族和群体的利益,缺乏个体权利的保护。
古代法律制度的代表
汉谟拉比法典、罗马法等。
中世纪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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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形成:随着宗教势力的崛起,教会 法和封建法成为主导。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宗教和封建关系为核心, 强调身份和等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
序。
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基 本要求,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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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源于 自然,是自然法则的一 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学派强调自然法 和自然权利,认为人类 社会的法律应该符合自 然法的原则,保护人的 自然权利。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参与和关注,包括舆论监督、公民监 督等。
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能够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对法律的制定 和实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方面具有密 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对法律 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法律与宗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宗教信仰和教义往往成为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 石。
法律与经济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 重要保障。它能够保护产权, 促进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激励创新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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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1、行为 2、法学意义上的行为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
3、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与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
是否同一?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 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4、法律行为的认识误区
(1)将法律行为等同于合法行为 (2)将法律行为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4)法律行为中有中性法律行为?
引例 四川“见死不求案”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 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 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某在 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 行救助,但詹某最终仍溺水身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有不懂 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 通知詹某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 告知詹某的父母。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遂于 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 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 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 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 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 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 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 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 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法律行为的结构· 结果
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
(1)实际结果未达到预期结果; (2)实际结果超过预期结果。
自然结果与法律结果
一是行为者不希望发生的; 二是行为者虽然没有预期,但不反 对发生的结果。

法律行为的结构 · (二)内在方面 【案例】五岁儿童承担侵权责任吗
麦克和沙蓉住在同一条街道。麦克8岁,沙蓉5岁。一天,麦克 在街上骑自行车,而沙蓉和其他几个孩子也在街上。麦克不止 一次地将自行车骑到沙蓉身边,在沙蓉和其他孩子看来麦克是 想撞沙蓉。一个名叫比宁的12岁男孩告诉沙蓉向麦克的自行车 扔石块。沙蓉扔了一块石头,想击中麦克的自行车,这时,麦 克骑自行车到了大街的另外一边,距离沙蓉15英尺到20英尺。 那块石头击中了麦克的前额,有裂口,需要做手术。麦克的母 亲代表她自己和她的儿子,对沙蓉的父母及沙蓉本人提起诉讼, 称沙蓉故意和恶意地伤害了麦克,导致她儿子右眼处撕裂。被 告在答辩状中否定了伤害的指控,特别声称:沙蓉才5岁,她不 具备故意和恶意行为的能力。一审法院引用的法律是,未成年 儿童故意和恶意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假使她的行为像成 年人那样应该承认责任的话,那么,其父母要承担不超过750美 金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的结论有:第 一,沙蓉没有想打击麦克;沙蓉太小也不太成熟,不可能认识 到向麦克自行车扔石块可能会发生的危险;麦克受伤并不是被 告故意或恶意的行为造成的。巡回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应 当维持。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案例】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马加爵,22岁,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 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 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 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4 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 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杰等4 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 爵作案后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 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 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混淆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与不违法行为划分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 2、法律性 3、可控性/意志性 4、价值性
(三)非法律行为
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 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应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 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 为等区别开来。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 观表现。包括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行动: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某一部分的 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结构
手段:是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
体方式和方法,包括计划、措施、程式、技 术以及使用的器械等。
效果/结果:是行为的完成(结束)状态。 法律行为结果的客观性如何显现?
第六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行为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关键的因素是行 为,即人们实际上做什么。否则,规则仅 仅是词句而已,结构也不过是一座被遗弃 的空城——没有生命存在的城堡。除非我 们把注意力放在我们称之为“法律行为” 的问题上,否则就无法理解任何法律制度, 包括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 ——【美】劳伦斯· 佛里德曼
浙江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2003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 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 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 次欲跳楼自杀。2003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 吵中,李家波还用打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 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 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 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 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3年12月,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这件罕见的见死不救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家波在发现项 兰临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兰临在李家 波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李家波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兰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 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兰临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 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鉴于李家波能够主动 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行5年,并向项兰临父母赔偿损失 3.5万元。李家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金华市中民法院经过审 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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