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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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海浪
2009年2月
参考教材
1.(意大利)安东尼奥*卡塞斯著,蔡丛燕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3.曾令良,饶戈平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韩国]柳炳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英国]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王铁崖等译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第二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
7.A n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M a r k W.J a n i s,B e i j i n g:C i t i c P u b l i s h i n g
H o u s e,2003.
国际法学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主体、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古罗马“万民法”与“市民法”。
荷兰:格老秀斯借用万民法,但已转义为万国法。
英国:边沁首次采用“国际法”概念
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汉语,成为《万国公法》,第一次将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
现在:国际法、国际公法、万国公法交替使用。
二、国际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法(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或者国际公法(p u b l i c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三个必备要素: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
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基本主体国家
文明国家(T h J.L a w r e n c e)——国家是唯一主体(奥本海)。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战后,数量猛增。1949年《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时的赔偿》案:为实现宗旨和目的,必须具备国际人格。
(四)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已实际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机构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二战后一百多原殖民地附属国独立。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使节、谈判、缔结条约。(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1964
年成立后于1965年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设有使团。)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第3280(X X I X)号决议,凡经非洲统一组织承认的
民族解放运动,作为观察员参加联合国的一切会议。
(3)有权采取武装斗争来争取和维护独立,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五)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
一战后:国际法惟有个人,国家只是个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没有给国际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家是主要但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之理由
A.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总归是由个人来承担的;
B.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
1.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主体地位
1998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个人可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包括其国籍国在内的任何缔约国。欧洲、美洲、非洲都有地区性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法院,受理本洲缔约国国民的人权在本国被侵犯而在本国司法程序穷尽后仍然没有得到公正待遇的申诉。
2.个人在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华盛顿公约等
3.个人在国际海洋法中的主体地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3 条规定在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第187 条和附件六第38 条:允许个人和国家一同参加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允许他们进入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成为诉讼当事方。
4.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的地位
一些国际公约直接规定了个人必须因其国际罪行如海盗罪、战争罪而承担国际责任。
否定论的理由
1. 个人不能和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有效的条约和协议,即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缔约
能力。个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国际权利和义务。更不用说接受或派遣正式外交使节。
因此,个人不能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2.国际法对人权加以保护并不能说明个人从国际法上直接获得权利。人权是个人作为人所
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不是任何社会、法律或机构赋予个人的,当然更不是国家人权法赋予的。在国际法体系尚未注意到人权时,个人就已享有人权。
3. 个人能否享有国际法带来的利益取决于个人所在国家的意志。
(1)是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是由国家决定的。
(2)就算一国决定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在接受和履行条约义务时有保
留、克减其依条约所承担义务的权利。
(3)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如遇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缔约国可以采取
措施克减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缔约国这种在特殊情况下克减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权利规定是符合国际条约法中“情势变迁”法理的。
(4)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个人的权利都是需要缔约国采取国内措施以保证个人享有条约所承
认的权利。
4.个人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为实现这些权利而行使的诉权也就
无从谈起。
小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是在—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个人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其特征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