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非法集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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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典型案例(3篇)

法律至上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60年生,原系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至2013年间,张某某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项目、隐瞒风险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10亿元。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张某某承诺高额回报,骗取投资者信任。

案发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2013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张某某涉嫌非法集资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张某某非法集资的事实基本查清。

2. 逮捕起诉2013年9月,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3. 追赃挽损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的财产,并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封。

同时,法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涉案资金进行追赃挽损。

截至2014年6月,已追回赃款人民币3亿元,为投资者挽回部分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案例评析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1. 法律的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

张某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集资10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

2. 法律的公平性得到充分保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涉案资金进行了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投资者的损失。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

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素材(3篇)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非法集资案件。

王某某非法集资案便是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

王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巨额资金,涉及众多受害者。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王某某非法集资案进行剖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王某某,男,某市人,原为某投资公司负责人。

2010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涉及受害者数百人。

2016年,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虚构高额回报的事实,隐瞒投资风险,骗取受害者巨额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受害者众多,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后果1. 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2. 追缴非法所得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返还给受害者。

3. 刑罚执行王某某被依法执行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本案警示人们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保险+基金+信托”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山东某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宣传“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财产品,骗取了数百万元的投资款项。

该公司将保险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信托和基金账户,从而实现非法集资。

2.假冒国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7年,北京某“中国保险公司”以假冒国有保险公司为名,推出“集团保险”、“万能险”等高息理财产品,以此吸引投资人资金。

该公
司通过虚构假案、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投资款项。

3.养老保险非法集资案
2018年,北京某公司以养老保险为名,以“公司运营4年,没有一
位会员本金出现亏损”的承诺吸引投资人参与。

该公司以投资股票、黄金
等高风险投资品,承诺每年回报率达到25%以上,从而骗取大量的投资款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以保险作为“切入点”,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都造成了
不良影响。

为避免落入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陷阱,投资人应当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避免被骗。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保险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权益。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涉及众筹和股权投资等平台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

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

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

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

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

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律现象案例范文(3篇)

经济法律现象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法律现象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经济法律现象的典型案例及其处理过程。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具体表现为:1. 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项目规模、进度和回报率,吸引投资者。

2. 公司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并以项目进度、工程款等为由,要求投资者提前支付资金。

3. 公司未将投资者资金用于实际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偿还旧债、支付公司日常开支等。

4. 当投资者发现资金无法收回时,公司负责人潜逃,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案件处理1. 投资者报案。

2014年,部分投资者发现资金无法收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3. 查明事实。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并依法将其负责人逮捕。

4. 案件审理。

2015年,该公司负责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案件执行。

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执行该公司负责人罚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

本案中,该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 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该公司负责人因非法集资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非法集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

3. 防范非法集资。

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企业真实、全面、及时披露项目信息,防止虚假宣传。

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一、涉及民间借贷为由的非法集资案例1。

叶进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以做缺乏为名,以退休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开设讲座、老传新等方式,向公开,超高额年息,吸引公众存款。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叶进辉伙同他人,以名义,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通过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公开,以年收益24%的高额回报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员吸收,达920万园,案发时,尚有828万余园没有归还。

**市姑苏区人民XX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进辉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公众吸收,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21年7月判处被告人叶进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园。

2.朱建美集资案【标会又称打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

但在高利驱使下,民间标会出现了恶性膨胀,由过去小规模、亲友之间互助互惠的集资逐渐演变成扩展到层面的一种单纯金钱游戏;标会的由过去主要用于经营、应急需要转变为流转于XX 标会之间赚取高额利息,或投入高风险行业乃至的牟取暴利犯罪.被告人在明知自身无应会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高息竞标“得会”、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行会会员,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间,朱建美明知自己无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另案处理)先后参与姚等63人所请的312个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在**黄桥地区骗取会员行会共计1307万余园。

朱建美将所骗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136万余园未能归还。

**市中级人民XX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21年4月以集资罪判处朱建美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园。

九享游非法集资事件真实案例

九享游非法集资事件真实案例

九享游非法集资事件真实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事件背景
2.非法集资的方式
3.受害者情况
4.事件的影响
5.警惕非法集资
正文
1.事件背景
九享游是一家线上游戏平台,以提供各种网络游戏和虚拟货币交易为主。

然而,在 2018 年,九享游被曝光涉嫌非法集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非法集资的方式
九享游通过发行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他们鼓励用户购买虚拟货币,并承诺这些货币可以在平台上的游戏中使用,或者在未来某个时间可以兑换成真实货币。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集资方式,因为虚拟货币的发行量不受任何监管,而且也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

3.受害者情况
据报道,九享游的非法集资涉及的金额高达数亿元,受害者多达数千人。

这些受害者大多数是普通的游戏玩家,他们被九享游的虚假承诺所吸引,投入了自己的积蓄,甚至借款进行投资。

4.事件的影响
九享游非法集资事件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严重损害了
投资者的利益,许多人因为此事失去了自己的积蓄,甚至陷入了债务危机。

其次,它揭示了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漏洞,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最后,它也提醒了公众要警惕非法集资,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5.警惕非法集资
九享游非法集资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告诉我们,非法集资不仅存在于传统的金融领域,也可能隐藏在虚拟货币、P2P 借贷等新兴领域中。

因此,我们需要提高警惕,了解和识别非法集资的方式,避免自己成为受害者。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案例一:借高收益集资。

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刘某某、员工马某某以销售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涉及客户300余人,造成资金缺口1500多万元。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某某、马某某逮捕。

目前,该大型险企已垫付受骗群众资金1500万元。

案例二:用内控缺陷集资。

某险企远程审计发现,该险企黄石中支存在大量被保险人、客户账户变更的可疑情形,经现场审计核实,黄石中支运营部经理吴某、柜面保全人员周某某、柜面出纳伊某某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教育金、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之前年度承保的“少儿成长六全”等险种进行违规操作,涉及保单98张,侵占资金116.52万元。

案例三:利息引诱集资。

有客户向某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XX代理购买保险到期后收不回“本金”,且联系不上公司法人代表刘某。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刘某以先支付利息为条件,假借办理“补充养老团体年金C趸领保险”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390余万元,造成资金缺口173.43万元,涉及群众29名。

案例四:车险诈骗集资。

XX财险公司在开展“第三次数据真实性回头看”检查时,通过“CFR结案后理赔稽查系统”检索发现,柳州地区广超、航顺等6家汽车修理厂采取反复使用旧件、套用车辆号牌虚构保险事故、伪造事故现场等手段,与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制作虚假赔案465笔,涉及金额356.64万元。

案例五:业外人员诈骗,典型案例是上海业外人员陈某等涉嫌保险诈骗案。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XX人寿股份反映的情况,通过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检索发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护士长陈某等人涉嫌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投保并申请理赔、虚构疾病或住院病史等手段骗取保险金。

该案涉及国寿股份、美亚财险、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等7家公司,已发现可疑客户23人,可疑赔付100余次。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谁抹黑了“香格里拉”——山东郭某某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

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 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

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

创投企业 非法集资案例

创投企业 非法集资案例

创投企业非法集资案例随着互联网和创新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投企业越来越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借助创投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创投企业非法集资案例。

1.神秘消失的创投公司张某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相信自己的项目能够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于是,他通过互联网找到了一家以投资为主的创投公司,并将自己的项目提交给了该公司。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表示愿意投资,并要求张某交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作为保证金。

张某怀着期待的心情交纳了手续费,但没想到创投公司接收到手续费后就销声匿迹了。

实际上,这家创投公司根本没有实际投资意图,只是以此为借口非法集资。

2.虚假项目的诈骗李某是一位有着多年创业经验的创业者,他决定通过创投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他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了一则创投项目的信息,觉得其发展潜力巨大,于是马上联系了该创投企业。

该企业给出了一份看起来很专业的商业计划书和信用资料,李某相信了他们的诚意,并投入了大量资金。

然而,没过多久,李某发现这个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中存在很多虚假数据和不可信的信息。

他后来追查发现,这家创投企业只是一个设立不久的公司,并没有足够的实力进行投资,而是通过制造虚假项目来非法集资。

3.高额回报的诱惑王某是一位投资者,他看到有一家创投企业号称自己拥有独特的投资渠道和高额的回报率。

该创投企业声称能够以保本保息的形式迅速为投资者赚取高额利润。

王某被诱惑住了,投入了大量资金到这家创投企业。

然而,没过多久,他发现该创投企业开始逾期支付回报,后来干脆停止了与投资者的联系。

实际上,该创投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渠道,只是通过高额回报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资金,然后挪用资金用于非法目的。

4.涉及多个层级的传销模式杨某是一位想要创业的青年,他看到了一则关于某创投企业的招聘信息,说可以通过该企业获得投资支持。

他加入了该企业,然后被告知需要在自己的社交圈中招募更多的人,并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佣金。

触犯法律的真实案例(3篇)

触犯法律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人因为种种原因,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沉重的代价。

本文将讲述一起真实案例,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珍惜美好生活。

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事件。

主人公李某某,原本是一位普通的民营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为了筹集资金,他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

二、案件经过1. 初涉非法集资李某某原本经营一家小型家具厂,因市场竞争激烈,生意逐渐陷入困境。

为了筹集资金,他开始尝试通过民间借贷、高利贷等方式筹集资金。

然而,这些方式利息高、风险大,使得他的资金链更加紧张。

2. 走上非法集资道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某了解到非法集资可以迅速筹集资金,而且风险较低。

于是,他开始尝试通过设立“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一批投资者。

3. 非法集资规模扩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某非法集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

为了扩大影响力,他还聘请了一些“托”来宣传他的“理财产品”。

4. 集资泡沫破裂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投资者的警惕,李某某的非法集资泡沫逐渐破裂。

部分投资者开始质疑他的资金来源,要求返还本金。

面对投资者的压力,李某某开始四处躲藏,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 法律制裁经过警方调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外,他还需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某通过非法集资,骗取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 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李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只有依法经营,才能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3. 家庭、事业的损失李某某因触犯法律,不仅自己失去了自由,还让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久安国际车友会是一家以汽车俱乐部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该俱乐部以投资汽车项目为名,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加入,并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事实却是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其他非法活动,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的详细描述:1. 虚假项目介绍:久安国际车友会以推广汽车文化、组织汽车活动等为名义,吸引投资者加入。

他们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并声称这些回报来自于他们在汽车市场上的交易和投资。

2. 高额回报承诺:久安国际车友会承诺投资者每月可以获得10%以上的固定回报,甚至还承诺一些额外的回报。

这些回报率远高于正常的投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加入。

3. 市场宣传和推广:久安国际车友会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线上广告、线下展会等。

他们以一种高调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并承诺这是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机会。

4. 资金汇集和分配:投资者通过向久安国际车友会注资的方式参与其中。

久安国际车友会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并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汽车交易和投资,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非法活动。

5. 资金链断裂: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久安国际车友会的资金链逐渐出现断裂。

他们无法按时支付投资者的回报,并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的迹象。

6. 投资人维权:投资者发现久安国际车友会的回报无法按时支付后,开始纷纷要求退还本金和回报。

然而,久安国际车友会却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甚至开始失联。

7. 媒体曝光和警方介入:随着投资者的投诉和维权活动逐渐增多,一些媒体开始曝光久安国际车友会的非法集资行为。

警方也介入调查,并最终将久安国际车友会的主要负责人抓获。

8. 受害者赔偿问题:久安国际车友会被查封后,投资者们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他们纷纷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介入,帮助他们追回损失,并追究久安国际车友会的责任。

9. 法律程序和判决:久安国际车友会的主要负责人被逮捕后,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判刑。

非法融资案例

非法融资案例

非法融资案例非法融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形式进行的融资活动。

这种行为通常会给参与者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些非法融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融资活动。

案例一,P2P网贷平台“XXX”非法吸收资金。

“XXX”是一家P2P网贷平台,声称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额回报。

然而,该平台并未获得相关金融牌照,实际上是以非法形式吸收资金。

在平台运营一段时间后,突然宣布倒闭,数百名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损失惨重。

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了警示大家远离非法P2P网贷平台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地下“高利贷”非法放贷。

在一些地方,存在一些非法的“高利贷”组织,他们通常以放高利贷为手段,非法获取利润。

这些组织通常会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来追讨债务。

在一些案例中,借款人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甚至走上绝路。

这些非法放贷行为不仅违法,也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案例三,非法集资“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指一种以后期投资者的资金来偿还早期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非法集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给投资者制造假象,让他们误以为自己的投资在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期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在中国,曾经发生过一些以非法集资为手段的“庞氏骗局”,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非法融资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危害。

我们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融资活动,选择合法、规范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融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些非法融资案例的警示,能够让更多的人远离非法融资,避免蒙受损失。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省高院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

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

投资欺诈案例研究:非法集资

投资欺诈案例研究:非法集资

投资欺诈案例研究: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例研究:拐骗百万资金的犯罪链2010年,湖南省岳阳市。

事件一:激动人心的投资机会2010年6月,岳阳市出现了一个名为“金光集团”的公司。

这个公司自称可以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带来高额回报,并宣称可以让投资者在短时间内翻倍甚至几十倍增长资金。

这一消息迅速在市场中传开,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争相加入。

该公司的销售团队在市内多个地点设立了销售中心,邀请投资者前去了解项目和签署合同。

销售团队采用高压销售手段,诱导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并承诺高额分红和优质服务。

事件二:投资金融庞氏计划揭开面纱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金光集团以外汇交易、股票期权、商品期货等投资项目为饵,以无比诱人的承诺,不断不断鼓吹其高回报率和无风险性。

这些吹嘘的广告引来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据了解,投资者们本可以通过金光集团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操作,但实际上,金光集团并不从事任何合法投资活动。

他们通过资金池的方式集中大量资金,进行短暂甚至没有真实的投资,仅仅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返还给一部分老投资者,以此维持骗局的持续。

事件三:维持骗局的乐捐行为在推广过程中,金光集团鼓励投资者进行“乐捐”行为,声称这是为了回报社会和提升自己的身份地位。

然而,这些“乐捐”实际上都是用来填补金光集团支付高额分红的短缺。

投资者们往往被演员骗得信以为真,进而继续投入更多的资金。

时间拉回到2012年,骗局遭遇到了一些曝光。

有一位受害者发现,金光集团账户中的资金出现大额下降,开始怀疑整个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这位受害者通过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举报了金光集团的非法集资行为。

事件四:斩草除根的扫黑行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经过一系列的侦查,他们发现金光集团使用的账户并不属于金光集团公司,更不要说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了。

在2013年4月,警方对金光集团进行了突击搜查行动,并抓获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警方追回了7000多万元的资金,并持续对骗局的参与者进行追踪调查。

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精选(3篇)

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规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精选了几个典型的法律法规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张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房屋损坏。

张某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房屋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纠纷,体现了合同法在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疏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三、案例二: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

王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王某差价人民币三万元,并赔偿王某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映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面积约定的法律问题。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核对房屋面积,避免因面积问题引发纠纷。

四、案例三:赵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逆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逆行车辆司机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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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及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题活动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之非法集资篇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9 拉大旗挂羊头卖狗肉
——辨真伪、识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
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市,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市,并在经济发达的c、d等市设立分公司,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

公司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

募集过程中,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投资金额越大,承诺收益越高,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

通过该种运作模式,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M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湖南N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
宣称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

此外,基金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

该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形式,公开宣传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基金产品。

通过多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资金额不同,约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

该机构目前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都说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只有一步之遥,但细致分析二者有明显区别,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往往具有明显的未登记备案、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征。

投资者需要炼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规则,识风险,辨真伪,不参与,敢揭发。

一、是否低于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对于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投资者要坚决拒绝。

二、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宣称,打广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如某机构采取上述途径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要予以高
度警惕。

三、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四、是否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要坚决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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