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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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桂商商贸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商商贸发〔2013〕28号)各市商务局(委)、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和换证对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在我区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换证。

二、备案和换证机关及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和换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备案和换证材料(一)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承诺书》)。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二)换证材料1.原自治区经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3.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23年9月15日,自治区商务厅组织专家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8-2019)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对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再次进行了现场验收。

经评审、企业整改等程序,认为该企业达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验收条件,拟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向自治区商务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2日
联系电话:自治区商务厅机关纪委:************
运行处:************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废旧物资能够得到有效回收和合理利用,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 确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和规划。

2. 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的标准、办法和技术规范。

3.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批准、登记、抽检和监督检查。

4.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培训。

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要求和义务1. 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件。

2. 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3. 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备的检测和维护。

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

5. 提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和报告。

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督和检查1. 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抽检工作。

2.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4. 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 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3. 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

五、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奖励和激励政策1. 对取得出色成绩和贡献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2. 推出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

六、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公开和应急处理1. 每年公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情况和数据。

2.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以上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细节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二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追责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应以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循环利用为原则,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塑料、金属、电子废弃物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第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认证。
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定期汇报回收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环保利用。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利用流程和标准,确保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废旧物资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废旧物资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坚持“资源再生、环境友好”的原则,优先发展回收利用产业,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业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固定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三)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贮存、加工的技术与经验;(四)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数据真实、及时、准确;(五)配备专业的人员,能够进行废旧物资的分类收集、分拣和加工;(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分拣和加工。

废旧物资应当按照不同种类分别贮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合法信用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对违法失信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废旧物资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运输许可证;(二)具备废旧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三)配备熟悉运输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的专职人员;(四)建立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定位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安全。

第九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一、总则1. 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涉及全体从事或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二、废旧物资回收管理1. 回收主体1.1 废旧物资回收主体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纳税,并负责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

1.2 回收主体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废旧物资分类和处理能力,确保回收工作的规范进行。

1.3 回收主体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报送废旧物资的回收情况和利用情况。

2. 废旧物资回收点管理2.1 废旧物资回收点应设立在易于识别和接近的地点,便于市民投放废旧物资。

2.2 废旧物资回收点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用于分类、鉴别和储存废旧物资。

2.3 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和工作秩序。

3. 废旧物资回收设施建设3.1 回收设施应根据不同的废旧物资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便于废旧物资的分类和储存。

3.2 回收设施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3.3 回收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三、废旧物资回收行为规范1. 废旧物资分类1.1 废旧物资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分类进行投放。

1.2 废旧物资投放时应清空和清洁,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1.3 废旧物资应按照回收主体和回收点的要求进行分类投放,不得混放或乱倒。

2. 废旧物资回收收益分配2.1 废旧物资回收收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确保回收主体和回收人员的合法权益。

2.2 废旧物资回收收益分配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废旧物资运输和处理3.1 废旧物资应采取合法的运输方式,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废旧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

3.2 废旧物资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环境保护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关的设备和车辆,确保废旧物资的准确回收和储存。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别的废旧物资得到正确的回收利用。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流程,确保废旧物资的全程监控和追溯。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向相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以上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具体实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循环利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可循环”的原则,优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方式。

广西个体物资回收站点环保管理规范

广西个体物资回收站点环保管理规范

广西个体物资回收站点环保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结合广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主要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扶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浪费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与规划;负责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工作,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备案工作,制定和实施辖区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与其他具体措施;同时,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业的治安管理,研究再生资源回收业治安问题,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行为,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和资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回收利用任务,加强回收设施建设和管理,提供回收利用服务。

第四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信息系统,对回收利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处。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责任第六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回收利用工作的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回收利用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统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数据。

第九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确保回收利用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回收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安全、高效、环保的回收利用作业。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设施的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运行测试并取得相关证书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利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第十四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十六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收费标准,并公示于社会。

第五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回收利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广西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资讯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3(31)5
【摘要】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环保厅共同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总页数】1页(P26-26)
【关键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回收管理;经营活动;公安厅;工商局;环保
【作者】资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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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1.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2007年第8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南府办[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200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商务部决定在全国24个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我市被列为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自治区经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形成联合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

现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XXX 副市长副组长:侯小兵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克民市经委主任成员:鲍新堂市经委常务副主任蓝强市发改委副主任杜寿光市商务局副局长李俊市环保局副局长莫桂清市规划局副局长任叙新市国土局副局长梁文市建委副主任边作新市财政局副局长苏其富市公安局副局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朱开田市综治办副主任梁超誉市供销社副主任刘坤市国税局副局长陆远万市地税局副局长李欣市工商局副局长廖俊云西乡塘区常务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常务副区长邱健江南区副区长甘诚青秀区副区长李文锋良庆区副区长唐琨兴宁区区长助理胡书文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德贤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兆孟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5530451),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积极探索创新,预测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包括废旧物资分类、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九条废旧物资分类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根据物资的性质、用途、特点等进行分类。

第十条废旧物资储存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避免废旧物资堆放和存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运输应符合相关交通运输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应采取合理、环保的方式,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利用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具备相关认证资质,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交流。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提供便利的服务,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技术支持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企业名单的通告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企业名单的通告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企业名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4.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
认定证书企业名单的通告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自治区商务厅等9 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商运发〔2023〕81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截至2024年7月1日南宁市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单,具体名单如下:
特此通告
南宁市商务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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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经资源〔2009〕7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好我市全国24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经资源[2007]52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污染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性一般废旧物资是指单位、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纸、废棉麻、废橡胶、废玻璃、动物杂骨、毛发等。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设规范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市场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浪费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经委为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

市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市建委为本地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严厉
打击各类收赃、销赃、破坏电力、电信、通信、铁路、市政设施等违法收购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回收经营摊点。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并统一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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