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法(2013)5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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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学位[2003]65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学位[2003]65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
解释的复函
正文: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
(学位[2003]65号)
浙江大学:
你校11月18日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精神作明确解释的请示收悉。

文中请示的授予学位标准是否应包括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要求问题,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政治、道德、法纪方面的标准。

文件所作的规定,不仅是当年,现在仍然是授予学士学位应执行的规定。

3.贵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的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应落实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教师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学历学位层次,改善队伍结构,规范教师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按照我校“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队伍建设现实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分期选派的原则。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派教师进修学习。

2、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的原则。

谁需要谁选派,学成归来谁接收。

进修哪个专业,返校后就竞聘哪个专业的岗位。

进修专业必须对口或急需,确保返校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坚持着眼未来、择优选派的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师外出进修学习。

4、坚持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既注重进修前的选拔考核,又注重进修中的跟踪考察,更注重进修后的实效评估。

5、坚持在职为主、多方资助的原则。

鼓励在职进修,支持脱产进修;学校、院部、个人分担进修费用;攻读硕士,院部支持为主,学校资助为辅。

攻读博士,学校资助为主,院部资助为辅。

二、进修类别1、脱产攻读学历学位;2、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含短期脱产)。

三、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职工。

四、资格条件1、工龄要求。

招聘进校或调入学校的教师在校工作满三年,已参训教师回校工作满服务期;2、专业要求。

进修专业与本人所学所教专业对口或相近,或为需要转型发展的专业,符合学校开设新专业、整合多专业的特殊需要;3、素质要求。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身心健康。

五、选派程序1、制定选派计划。

各教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选派计划,交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送人力资源部汇总、复审、报批(每年年初);2、发布选派计划。

人力资源部于每年3月底发布计划;3、个人申请。

参加博士、硕士入学考试取得录取资格的教师,根据进修培训计划,填写《荆楚理工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4、所在院部初审,并报人力资源部汇总;5、人力资源部复审,并报领导审批;6、签订进修培训协议。

员工高层次学历(学位)提升奖励办法

员工高层次学历(学位)提升奖励办法

正文为贯彻落实公司第五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形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管理团队,促进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1、高层次学历学位的界定高层次学历(学位)是指研究生(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

2、学习方式员工进行高层次学历(学位)提升的学习,应安排在业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3、院校及专业的选择员工可自主选择院校就读,但选择院校须为国家“211工程”或“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历(学位)提升需本着专业与岗位对口的原则。

4、分批分次实施公司鼓励管理干部进行学历(学位)的提升,将视试点情况分批分次实施奖励。

第一批参与外派人员为公司技术部门、职能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二、实施对象1、人员范围包括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公司范围内特殊人才(工作能力突出,可作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对象)。

2、年龄及企龄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年龄为准),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且已签订劳动合同。

3、合法合规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忠诚度高、荣誉感强;2)符合国家及相关院校报考的有关规定(可查阅选择院校的招生简章)。

4、其他说明1)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未满5年、但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员工,可经董事长特批参培训。

但需先自行垫付全部费用,待工作满5年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实施奖励;2)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未满5年、但符合上述其他条件、且属入司前自费报名(报名时间在1年以内)进行高层次学历(学位)提升的员工,试用期评估合格后,可经公司特批参培。

但需先自行垫付全部费用,待工作满5年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实施奖励。

三、奖励办法1、奖励标准1)高层次学历(学位)提升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提升同一层次学历(学位)总金额限定在5万元以内,每人只奖励一次;2)提升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报销学杂费的80%,提升为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报销学杂费的100%;3)报销学杂费上限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高校相关学历(学位)学费情况及时给予调整。

升本工作实施方案

升本工作实施方案

升本工作实施方案目录一、内容概览 (3)1.1 背景与意义 (4)1.2 目标与要求 (4)二、现状分析 (5)2.1 学校当前状况 (6)2.2 市场需求分析 (8)2.3 竞争对手分析 (9)三、升本目标与规划 (10)3.1 升本具体目标 (10)3.2 发展战略规划 (11)3.3 实施步骤和时间表 (13)四、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 (13)4.1 组织结构设计 (14)4.3 制度建设与完善 (16)五、教育教学改革 (17)5.1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 (18)5.2 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 (19)5.3 实践教学与创新能力培养 (20)六、师资队伍建设 (21)6.1 师资引进与培养计划 (22)6.2 教师激励与评价机制 (23)6.3 师资队伍结构优化 (24)七、基础设施建设与教学条件改善 (25)7.1 校园整体规划与建设 (27)7.2 实验室与教学设施配备 (28)7.3 图书馆与信息化建设 (29)八、学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30)8.2 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 (31)8.3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33)九、财务预算与资金筹措 (34)9.1 制定财务预算计划 (35)9.2 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36)9.3 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 (37)十、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38)10.1 风险识别与评估 (39)10.2 应对策略与预案制定 (40)10.3 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 (42)十一、实施效果监测与评估 (43)11.1 设立监测指标体系 (44)11.2 实施定期监测与评估 (45)11.3 结果反馈与改进措施 (46)一、内容概览项目背景与目标:阐述升本工作的背景,包括当前状况与未来发展的必要性。

明确升本工作的具体目标,如提升机构或组织的综合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等。

实施原则与策略:确立升本工作的基本原则,如科学性、可持续性、创新性等。

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包括关键措施和行动计划。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XXX大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修订)

《XXX大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修订)

XXX大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校特色学科建设、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队伍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目标管理办法,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牵头负责、校院两级分类管理,完善岗位激励和业绩评价制度,逐步形成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团队建设为核心,以高水平人才培养为重点,既要重视所需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又要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和资助力度;尊重人才的个体发展,激励人才团队的建设;既要重视科学研究、鼓励科技创新,又要重视教书育人;既要重视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制定政策、整合资源、保证经费、提供服务等措施,统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引进、培养和选拔30名左右首席专家、100名左右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优秀学科带头人、3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建设30个特色学科团队、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学团队。

上述总体目标总称为“3133人才工程”。

第五条实现“3133人才工程”,其配套计划由“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学科带头人引领计划”、“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教师队伍学历提升计划”、“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外研修支持计划”、“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学术团队建设计划”等7个计划组成。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着眼于引进、遴选和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先进水平的知名学者、专家。

通过长期聘用、项目指导、学科牵头和培养人才等形式,按照“选到一个,聘任一个”的原则,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观念,广罗名师,广揽人才,建立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搭建人才梯队,组建学术团队,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我校在省内外的影响力。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4篇)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4篇)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4篇)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篇一为了进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力度,使骨干教师迅速成长,根据学校教师培养的要求,以“让教师与学校一齐发展,让教师与学生共同成长”为培养目标,遵循骨干教师成长的规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径的培养措施,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师队伍,为学校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制定本学期骨干教师的培养计划如下:一、培养目标:使其成为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具有必须教育教学、科研潜力,在本校范围内乃至全区具有指导、带头作用。

二、培养目标:1.建设一支真才实学,德才兼备的骨干教师队伍。

2.使本来确定的学校骨干教师向高层次发展,如市级骨干教师或名教师,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示范作用。

3.让更多的青年教师脱颖而出而出,但做到宁缺勿滥,严格按学校《条例》规定执行三、培养方式:1、任职资格: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在工作5年以上(含5年)具备专科学历和中级以上教师职称。

学校教坛新秀:从事教师工作1―4年(含4年)的年轻教师中评选并培养。

2、工作职责:⑴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勇于创新,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

⑴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了解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改革发展动态,自觉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努力构成个人风格,成为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

⑴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⑴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任务,开展教改和课题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⑴根据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工作,用心参加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承担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或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

四、相应的待遇:为在培养范围内的教师带给参加高层学术交流、高效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研究的机会,让他们了解国际、国内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方法、教育手段,掌握学科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知识、新技能。

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

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

四川水电技师学院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师资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和优化学科结构,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按照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系部、学院、教师共同努力、和谐发展的良性机制。

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学科的长远发展为着眼点,以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为中心,以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为重点,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二、培养类别学历学位培养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攻读第二本科(双学历或双学位)。

2、国(境)内计划内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需转走人事关系)。

3、国(境)内(脱产或非脱产)定向或委托培养、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4、国(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培养原则1.按需培养,计划进行。

以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术梯队建设。

2.高水平培养,优化学缘结构。

支持教师报考高水平的院校和科研院所,并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教师攻读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博士研究生.3.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各系部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期分批对教师进行培养;培养工作应以不影响全局工作为前提。

4.个别紧缺专业、学科梯队建设急需的专业教师,经所在系部提出需求,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报考在职攻读外校硕士学位,但学校不承担培养期间的相关费用。

5.校、院管理部门职工学历提升,原则上须自费.四、报考条件1.符合国家研究生报考条件。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方可报考.3.报考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符合学院学科建设需要,并经所在(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五、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水利水电技师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硕)士学位申请表”.2.系主任根据本学科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教学主管领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1992年5月19日)1985年全国中小学师资工作会议以来,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基础教育培训了大批的师资。

到1991年底,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合格学历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7%、51·8%、47·2%,另有60多万中小学教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必须看到,师资培训工作与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中学教师队伍中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仍占较大比例,尤其是农村和“短线”学科的中学教师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比例就更大。

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训步伐。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初中教师学历培训的步伐1.开设初中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自学考试系列。

建立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初中教师的办学模式,最大限度地把不具备合格学历能够参加自学的初中教师组织起来,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培训。

2.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初中教师,要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计划(1990年发)和教学大纲(1991年发),采用国家教委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卫星电视教育师专教材和由中国电视师院组织编制的与之配套的电教教材。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学校学历提升激励制度

学校学历提升激励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

为了激发教师不断提升自身学历的热情,我校特制定以下学历提升激励制度: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师学历层次为目标,激发教师终身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为学校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激励措施1. 学历补贴:教师提升学历期间,根据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和所在学科,给予一定的学历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攻读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500元;攻读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800元。

(2)在职攻读本科:每月补贴300元;在职攻读专科:每月补贴200元。

2. 学历晋升:教师提升学历后,可根据学历层次晋升相应职称。

具体晋升标准如下:(1)硕士研究生学历晋升一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学历晋升二级职称。

(2)本科学历晋升二级职称;专科学历晋升三级职称。

3. 评选优秀:在学历提升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将被评选为“优秀学历提升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4. 晋升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学历层次较高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5. 继续教育:学校为提升教师学历提供必要的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确保教师顺利完成学业。

三、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向全体教师宣传学历提升激励制度,提高教师的认识。

2. 报名申请:教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学历提升项目,填写报名申请表。

3. 审核批准:学校对报名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 学历提升:教师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历提升任务。

5. 激励考核:学校对完成学历提升任务的教师进行考核,兑现激励措施。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加大经费投入: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历提升激励措施的落实。

3.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学历提升激励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教思政厅[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于2007年建立了第一批21个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

近年来,辅导员基地在我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高校的支持下,积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辅导员培训和研修质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辅导员基地遵照执行,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建立的省级辅导员基地可参照执行。

附件:1.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2.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教育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1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一、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学历要求和达标标准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

2.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鼓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达标标准为:获得学位证书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

三、奖励和激励机制1.学校设立教职工学历提升奖励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2.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3.学校将教职工学历提升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相关评选。

4.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进修活动,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1.教职工根据个人发展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学历提升申请。

2.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人事部门。

3.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和补助建议。

4.学校领导班子对奖励和补助建议进行审批,并予以公布。

5.教职工凭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领取奖励和补助。

五、经费保障和管理1.学校将教职工学历提升奖励基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充足。

2.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学校将加强对奖励和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六、监督和检查机制1.学校设立教职工学历提升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3.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教职工学历提升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4.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1995年11月3日)为了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需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这一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特别是1991年召开的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对推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较好地满足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发展较快、而又在某些方面改革滞后等原因,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国家经费投入不足,优秀生源也相对不足,招生计划尚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合理的调节机制。

--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比较相对滞后;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中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所占比重偏大,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性学科所占比重偏小。

--硕士生培养规格、类型比较单一,培养要求偏于学术性,学习年限偏长;博士生教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科研成果创新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的德育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要使我们培养的研究生既有合格的专业素质,又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任务十分紧迫。

--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以及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制度也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四川教育公共基础知识

四川教育公共基础知识

四川教育公共基础知识目录1. 四川教育概述 (3)1.1 四川教育发展简史 (4)1.2 四川教育地位与作用 (5)1.3 四川教育政策法规 (7)2. 四川教育体系 (8)2.1 四川基础教育 (9)2.1.1 幼儿教育 (11)2.1.2 义务教育 (12)2.1.3 普通高中教育 (13)2.2 四川高等教育 (14)2.2.1 研究型大学 (16)2.2.2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7)2.2.3 成人教育与远程教育 (17)2.3.1 中等职业教育 (20)2.3.2 高等职业教育 (21)3. 四川教师职业与发展 (23)3.1 四川教师资格与认证 (24)3.2 四川教师培训体系 (25)3.3 四川教师职业道德 (27)3.4 四川教师评价与管理 (28)4. 四川教育资源与环境 (30)4.1 四川教育资源配置 (31)4.2 四川教育信息化 (32)4.3 四川教育环保与可持续发展 (34)5. 四川教育改革与实践 (35)5.1 四川教育体制创新 (36)5.2 四川教育教学改革 (38)5.4 四川教育精准扶贫 (41)6. 四川教育政策与评估 (42)6.1 四川教育政策分析 (44)6.2 四川教育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45)6.3 四川教育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47)7. 四川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49)7.1 四川教育成功案例 (50)7.2 四川教育挑战与问题案例 (51)7.3 四川教育创新实践分析 (53)8. 四川教育未来展望 (54)8.1 四川教育发展目标 (55)8.2 四川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56)8.3 四川教育发展建议 (57)1. 四川教育概述四川省位于中国西南腹地,文化灿烂,教育事业发展同样有着深厚的基础。

四川省教育体系在政府及教育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不断发展壮大,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其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普及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以及促进终身教育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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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大校发〔2013〕54号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
鼓励、支持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和优化学科结构,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按照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教学科牵头,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三条本校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自2014年起,原则上应在8年内达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第二章培养类别
第四条学历学位提升培养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攻读第二本科(双学历或双学位)。

2、国(境)内计划内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需转走人事关系)。

3、国(境)内(脱产或非脱产)定向或委托培养、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4、国(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送培或报考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良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申请程序:本人填写《广元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学历学位提升进修申请表》后交教学科。

教学科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查申请教师的基本材料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培养费
第八条教师攻读学校急需、紧缺的国(境)内第二本科学历的,学校承担其学费的50%,其他费用自行承担。

急需、紧缺
专业由学校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教师攻读国家计划内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费用由教师自行承担。

毕业后,教师回校工作的,由学校按本办法全额报销学费。

符合市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教师在职、脱产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费可先由教师本人向学校分期预借(预借额度不超过学费总额的50%),教师取得学历、学位后,按以下标准报销:
在规定学制内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按照广府办发[2013]81号文件精神,由学校和财政全额承担学费;在“规定学制+1年”取得学位证或毕业证的,学校报销学费总额的45%;在“规定学制+2年”取得学位证或毕业证的,学校报销学费总额的35%;超过“规定学制+3年”的,学校报销学费总额的25%。

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教师报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考前复习以及复试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每年可报销两次学校与攻读学校之间的交通费。

第十二条教师赴国(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其费用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社会资助、自费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毕业者,教师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五章待遇
第十四条在职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按在职职工考核并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脱产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学校发给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学制一年以内的,学校只发给除绩效外的基础工资,一年以上的,学校不再发任何工资。

第十五条教师攻读经学校同意的国(境)外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仍为我校教职工,暂留工资,停发其他福利待遇,待毕业且按时回校工作后补发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学校根据财力按当年本地引进国(境)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同等待遇予以奖励。

无故延长学制或不按时返校的,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从2014年1月起给予取得第二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教师每月50元的学历津贴;给予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每月100元的学历津贴;给予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每月300元的学历津贴。

补助按最高标准计发,不累加。

同时,在职称晋升、聘任考核中,适当加大学历、学位分值(另行规定)。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攻读第二本科学历,其专业不在学校紧缺、急需之列的,学校不报销费用,不计发学位津贴;未经学校同意,攻
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但毕业后可计发学位津贴。

第十八条凡学校承担学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在本校服务5年以上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未签订者,学校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对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各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学习动态。

教学科应加强与教师、培养院校和学校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脱产学习的教师每年年终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教师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回校报到工作之前,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申请,确需调动的,学校已经支付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负责解释。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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