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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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银保监发[2020]26号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时间:2020年6月
目录
CONTENTS
1.监管精神
2.适用范围
3.页面展示
4.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01
监管精神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共 分26条,主要明确适用的机构、产品,销售页面展示许可范围,销售页面展示的内 容、格式、方式,消费者操作轨迹记录与保存,可回溯资料的保存,信息系统建设 与安全要求等具体内容。此次通知旨在规范互联保险业务销售,充分向消费者展示 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防范出现纠纷无依据的情况,推动 保险机构提升线上销售的管理能力,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3.有犹豫期的产品
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要求展示的内容不同,展示内容增加,较以往更详细、更复杂。
3.页面展示
如想给他人投保,必须征得同意并确认金额,不是发一个通知就可以的,这个步骤必不可少,各业务部门需 对自营及代理机构的网页进行测试,防止出现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
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归档范围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至少包括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3.页面展示
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 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型产品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0•【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下列机构和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3篇)

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对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平公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销售过程可追溯,消费者权益可保障。

(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可回溯管理范围第五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范围包括:(一)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包括产品介绍、条款解释、费率计算、保额确定、保险责任说明等。

(二)保险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同签订、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

(三)保险服务过程:包括理赔服务、客户投诉处理、保险咨询等。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可回溯管理范围:(一)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活动。

(二)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日常沟通。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追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可回溯管理内容第七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销售过程记录: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地点、销售人员、销售方式、销售内容、消费者反馈等。

(二)合同签订记录: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人、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等。

(三)服务过程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结果、消费者反馈等。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可回溯管理系统,对销售过程、合同签订过程、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章可回溯管理实施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销售可回溯管理:(一)制定销售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流程、要求等。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

三、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五、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六、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2021/3/5
第二部分
02
适用范围
2021/3/5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此次文件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不仅仅是网销业务部门,银保、团险、经代如果涉及网络销售的均需遵 守本通知,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中介业务、运营中心、信息技术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执行。
2021/3/5
第三部分
03
页面展示
2021/3/5
3.页面展示
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
增加客户告知书、显示代 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全称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 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 等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 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2021/3/5
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出现销售误导
各保险机构之前向客户展示的信息和方式五花八门, 甚至有些信息客户看不见的,客户对产品相关条款 内容不能准确理解,存在不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可能存在销售误导。
促进保险机构提高线上服务能力
促进保险机构完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互联网 交易率,目的是能在网上实现消费者自主完成整个 投保流程,能在线上完成相关服务。
本次通知是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里程碑式的文件,对原有的销售方式进行了巨大的变 革,基本上所有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均需要做颠覆式的调整,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 一次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整改的时间要求非常短,需要保险机构领导重视,各部门 严密的全力配合方能完成。
本PPT中红色部分为个人解读,基于个人从业经验和个人的思考,并不代表是正确 或唯一的解释,请谨慎参考使用。
销售页面管理: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 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国寿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经理培训19页

国寿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经理培训19页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相关的主要文件
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 ) 总公司:关于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相关指引的通知(国 寿人险业〔2017〕71号)、关于优化双录操作标准及完善质检系统 功能的通知(国寿人险业〔2017〕77号 )、关于落实保监会《保 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质检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寿人险办发 〔2017〕538号 )、关于下发邮储银行双录话术的通知(国寿人险 业〔2018〕16号 )、关于修订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视听资 料质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寿人险发〔2018〕590号 )
片那面),并保存; ➢ 添加产品,如投保多个产品,应分别添加绑定; ➢ 点击开始按钮进入录制状态。 • 操作说明:投保单号必填,对于e店投保时要先采集客户信息资料,产生投保单号码后填入。
部智能设备
2
双录常备资料
事前摄录 四准备
• 销售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条款、投保单、 投保提示书、电子确认单、免除责任书 面说明,展业工具,新型产品说明书及 关于双录监管要求及标准话术
4
选择合适地点
• 非银邮代理渠道录制时选择安静场 所(建议销售职场配置适合双录的 场所)
• 银邮代理渠道按银监会要求执行摄 录工作
3
提示预约客户
• 提醒客户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并进行 展业预约,同时告知客户,按照监管要 求,双方签署投保单(或确认单)时还 需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事前准备(2) 双录常备资料表
常用
必备证件
销售人员
客户
必备资料
录制前注意事项 附加资料 展业工具
1.检查手机内存是
1.身份证 (有效) 2.展业证 (有效) (确保一种)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及质检要求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及质检要求
《办法》对视听资料的保存主体、保存时效、调阅、回访、质 检、保密、内部责任追究等都做出了要求,并在文中明确;针 对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 《办法》,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提 供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投保人应当给予明确的答复, 如“是的、可以、能够确认” 等,不可以使用“嗯、哦、 我知道了”等无明确意向表 达的词语;录制时,此环节 投保人需与销售人员同框。
质检要求
6、说明保险责任。我已向您介绍 产品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请问
我说清楚了吗?
7、说明犹豫期及退保损失。自签 收保单之日起,您有X天的犹豫期, 如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 您所缴全部保费(只收取10元保单 工本费)。但超过犹豫期退保,可 能会造成您的资金损失,请您重点
12、出示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和 投保单,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 (1)如客户投保的产品中不包含新型产品(分红、 投连、万能),则话术如下: 销售人员:这是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投保单,本次录音录像开始之前,您已收到并详 细阅读,我已向您进行明确说明,您理解各条款 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为保障您的权益,请 您再次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手势引导投保人、 被保险人签字位置) (2)如客户投保的产品中包含新型产品,则话术 如下: 销售人员:这是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产品说明书、投保单,本次录音录像开始之前, 您已收到并详细阅读,我已向您进行明确说明, 您理解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为保障 您的权益,请您再次认真阅读,如无异议,请您 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在投保资料上进行签字 确认。(手势引导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位置)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抽检项目查询
统计分析
创建抽检项目
抽检规则管理
抽检结果反馈
复录跟踪
审核统计分析
抽检统计分析
运行统计分析
影音数量统计
影音使用统计
数据存储
用户数据存储
业务数据存储
影音存储
影像存储
. . .
涉及关键 销售环节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出示投保提示、产品条款、免责条款 说明产品信息时、风险提示时、投保
人确认时,投保人签名时等
双录系统 - 主要建设内容
影音资料 采集 影音资料 存储
影音资料 上传
影音资料 审核
影音资料 抽检 统计报表 管理
影音资料 调阅
影音资料 下载
系统规则 维护
双录系统 - 主业务流程
双录系统 - 业务架构 应用架构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销售行为采集终端 A nd roi d/I OS
终端功能 登录注册 个人信息 平板电脑
PC
音视频采集
音视频编辑
任务管理
审核模块
资源池审核 抽检模块 待审核查询
后台管理系统
短信平台 审核查询 审核结果反馈 工作流管理
监管政策解读双录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影音资料存储影音资料调阅影音资料采集影音资料上传影音资料下载系统规则维护影音资料审核影音资料抽检统计报表管理双录系统主业务流程应用架构双录系统业务架构后台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审核统计分析抽检统计分析运行统计分析数据存储用户数据存储销售行为采集终端终端功能登录注册个人信息音视频采集音视频编辑任务管理业务数据存储影像存储影音存储影音数量统计影音使用统计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androidios平板电脑pc审核模块资源池审核待审核查询审核查询审核结果反馈工作流管理抽检模块抽检项目查询创建抽检项目抽检规则管理抽检结果反馈复录跟踪短信平台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35
【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84-86)
【关键词】销售行为;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回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保险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J], ;
2.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J],
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J],
5.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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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为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全文共26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管理范围是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销售页面和销售页面管理的定义。

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管控作出要求。

特别强调销售页面只能设置在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且需要与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

对于重要条款内容,要求单独设置页面展示,且由投保人自主确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对保险机构互联网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

包括保护投保人自主选择权、明确保险机构实名验证职责、细化销售过程记录标准、制定信息收集原则等内容。

对于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通知》特别强调保险机构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信息,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明确可回溯内控管理。

主要对可回溯资料内容、保管、安全防护及相关内控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

特别强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以便调查检查使用。

五是明确对融合业务和自助终端业务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操作风险,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的保险销售行为。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三条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保险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相关资料,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可查询、可核实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投保人确认投保意愿、双方签署保险合同等。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操作流程。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在进行保险销售时,应当主动告知投保人销售行为将进行录音录像,并确保录音录像内容真实、完整、连续。

第七条录音录像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保险合同终止后两年,以便后续查询和核实。

第四章实施步骤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制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逐步推进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第五章保险公司责任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第十二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现就有关录音录像业务规范通知如下:一、录制时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含电子化投保单)时统一集中录制《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由录制系统自动记录本次录音录像发生的时间。

二、明确提示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后,应明确提示投保人“此次录音录像过程对于今后您维护权益非常关键,请您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消费者不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能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渠道销售保险产品。

三、明示身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一般包括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执业证件,同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明确告知本人所属机构的规范简称。

四、录制要求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银保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

三、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五、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六、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

非销售页面中不得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切实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出台《办法》是中国保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严监管、防风险、补短板、治乱象、服务实体经济”系列文件的具体措施。

《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

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19.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线下)

19.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线下)

保险公司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以下简称双录),是指公司及与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条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是公司双录业务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总公司各业务部门是双录业务具体实施执行部门,总公司其他后台部门是双录业务相关工作配合支持部门。

各分支机构运营部、业务部门依据总公司部门职责行使当地双录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运营管理部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双录业务管理及视听资料质检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流程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施;(二)组织开发双录业务管理系统及质检管理系统,为双录业务实施提供系统支持;(三)负责组建和管理质检人员,建立质检人员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四)负责完善新契约回访话术内容,并组织实施双录内容回访;(五)负责统计和分析双录管理的数据,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数据支持;(六)负责对双录业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质检,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踪、分析;(七)负责双录视听资料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视听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双录视听资料的调阅流程和调阅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各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与合作方确定双录业务实施方式及业务流程,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合作方(指保险中介机构及外部合作的相关单位,简称合作方)双录工作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对双录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业务品质问题及时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确保双录业务有序进行;(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对应业务部门双录工作实施;(三)负责对渠道及合作方的双录质检问题件进行追踪和督办,根据质检意见,及时对双录问题件处理及回销;根据质检、监督检查等部门发现的双录问题制定改善措施,及时完成整改;(四)负责建立因销售从业人员违反监管及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完整word)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word)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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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第九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电话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
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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