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全文编辑修改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5)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0)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6)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6)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近年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成为该市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广州市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首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
广州作为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城市,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的规划和管理,以保护珍贵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其次,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广州市面临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和城市扩张的压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准则,可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供给,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广州市的交通系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最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引导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朝着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社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推动广州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规[2004] 85号关于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试行)》的通知局内各业务处室、各区规划分局、各特定管理区规划部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一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试行)》业经局业务会讨论通过、潘安局长签发,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处。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试行)》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134目次第1节术语 (136)第2节建筑高度 (138)第3节建筑间距 (141)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144)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49)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52)第7节骑楼 (153)第8节建筑地竖向设计 (15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161)135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 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 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
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
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3 博物馆 1) 大、中型博物馆应独立设置。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 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2) 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馆区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 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3) 馆区用地内宜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4) 馆区室内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应根据建筑规模 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5) 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 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不干扰。办公区域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 10 行政办公设施如附设有锅炉房、食堂,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11 办公建筑主体部分应有良好的朝向。出入口设置应符合集散要求。 12 行政办公设施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3.5.2 商业金融设施
1
应当合理布置商业、储存和辅助设施等分区,组织好内部交通,避免人流、货流交叉。
2.6.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
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2第2节建筑高度4第3节建筑间距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7第7节骑楼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 2第2节建筑高度 4第3节建筑间距 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第7节骑楼 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pdf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3)2.1道路系统 (3)2.2城市轨道交通 (10)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5)2.4站场工程 (16)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19)2.6其它 (19)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3)3.3 电力工程 (37)3.4 通信工程 (44)3.5 热力工程 (50)3.6 燃气(料)工程 (51)3.7 污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防灾 (61)4.1 城市防洪排涝 (61)4.2 城市消防 (64)4.3 城市抗震 (66)4.4 城市人防工程 (6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69)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69)5.2公 厕 (70)第一节 术 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7)2 立案标准 (9)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9)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6)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1)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5)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7)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7)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5)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1)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广州市针对城市发展和建设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广州市的城市环境、建筑景观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2.1 建筑高度限制根据广州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规划,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提供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高度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避免城市建筑过高而导致的阴影效应,保持城市景观的整体平衡。
2.2 建筑密度规定建筑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的建筑物数量。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物密度进行了规定。
通过合理控制建筑物的密度,可以平衡城市人口和资源的分配,提高城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质量。
2.3 绿化要求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制定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绿化要求,包括公园、小区和街道的绿化比例、植被种类的选择等。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化空间,可以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3. 建筑设计准则3.1 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保护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建筑设计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遗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现代人们对舒适和便利的需求,注重建筑外观的整体协调性。
3.2 建筑材料与能源效益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设计中考虑能源效益和可持续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抗震、防火和安全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可靠。
3.3 交通与道路设计准则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交通和道路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道路宽度、交通流量安全、非机动车道设置等。
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交通系统,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4. 城市更新与保护准则4.1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保护和修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使其在满足现代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魅力。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4)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9)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3)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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