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各地可从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要将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与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相联动管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承包商名录库。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省、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技防城、技防小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一条小区安防设施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含门禁)、住户报警系统、监控中心等安防设施。
第二条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遵循“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与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备案交付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
有关建设及其技术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公安职能部门明确。
第三条小区安防设施的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
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1-应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第五条 小区安防设施的设计宜同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需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系统的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十天。
第六条 承接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建筑智能化资质或者安防资质。
外省、市来本区承接安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应在吴江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和维保机构,或者委托我区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日常维保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
苏州老旧小区智能化建设标准
苏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版)1 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苏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改造及补建,是其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规范性使用文件如下: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建筑和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使用标准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和指标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综治办[2010]100号)3 术语和定义《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最新小区安防系统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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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共有2个出入口,其中东、西出入口为车辆、行人出入口。
本次设计即针对本项目内的建筑及区域进行安全防范设计。
以下是各楼安防设备分布:室外及中心机房:二)总体设计(一)设计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J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B/T50311-200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4208-2008)《电子产品外壳防护标准》(GB 50174-200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SJ/T30003-93)《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T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200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 173-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IEC 61312)《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IEC 61643)《SPD电源防雷器》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不间断电源技术性能标定方法和试验要求》(现行国标电工标准)《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能源部标准)《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关于对房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安全防范设施实行备案制的通知》《***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等出入口车辆智能识别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昆国际研发产业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任务书》《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关于对房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安全防范设施实行备案制的通知》昆建[2007]343号(二)系统总体结构和组成1、方案总体设计情况1)设计理念根据甲方的要求,凤凰动迁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标准按最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及精神设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一月六日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般以2000—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
社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住宅小区概念。
根据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一个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社区。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每户居民0.2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别墅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具体要求如下:(一)对已经组建社区或者可以并入邻近社区的零星开发小区,如社区内尚无社区居委会用房,或者未达到古城区内不低于130平方米、古城区外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的,应按照本意见制定的标准,结合小区开发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1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范整治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指对中心城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较差、问题比较突出、房屋相对集中的老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条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与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管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区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综合整治的地点、内容、整治方案及资金计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21]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分)局技防办(技防管理部门),有关房产开发公司,本市各安防设计、施工单位:2021年3月,苏州市综治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21]3号)文件后,各地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加强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部分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仍不高,存在着建设资金投入少、选用产品档次低、子系统建设不全、防范布点不合理、系统产品之间搭配不恰当等问题,个别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运行不久就处于瘫痪状态。
同时部分居住小区的住户进户门和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没有按照要求使用防盗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平安社区”建设的要求、《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 第94号),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建住中心[2021]07号)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的特点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小区的规模越建越大,大部分小区有高层、小高层、多层;二是楼层越建越高,有的楼层在15层以上;三是中、高档楼盘越建越多;四是小区的功能越来越全。
大部分小区有商铺、会所、幼儿园、小学等。
居住小区建设的变化,给治安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早在2021年建设部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对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版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版
一、门禁系统
1.门禁系统应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具备密码识别、指纹识别和刷卡识别等多种身份识别方式,确保只有合法居民和访客能够进入小区。
二、监控系统
1.监控系统应在小区的主要入口、出口及重要公共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全天候录像,并存储三个月以上的监控视频。
2.监控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和回放功能,小区管理人员能够通过手机或电脑实时查看和管理监控视频,便于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三、报警系统
1.小区应配备报警主机和报警器,并与门禁和监控系统联动,实现一键报警功能。
2.报警系统应具备烟雾报警、气体报警和紧急呼救等多种报警方式,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四、电子巡更系统
1.小区保安人员应配备电子巡更设备,定时巡逻小区各个区域,并记录巡逻情况。
2.巡更系统应具备地理定位功能,小区管理人员能够查看巡更路线和巡更人员实时位置,确保巡逻全程可视化管理。
五、安全疏散系统
1.小区应配备紧急疏散通道和标志,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居民能够及时疏散。
2.小区应建立安全疏散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居民参与演练,提高疏散效率和自救能力。
六、安全宣传教育
1.小区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向居民宣传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
2.小区应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安全。
以上是对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的具体规定。
通过采用先进的门禁、监控、报警、电子巡更和安全疏散系统,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能够有效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苏州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苏州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居民住宅小区是人们居住、休闲、娱乐的场所,安全防范体系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建立完善的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苏州市政府对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智能化现代安全防范技术要与时俱进,利用智能化等新技术实现小区的信息化管理、智能化监控和数据分析,从而提高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效率和精度。
同时,智能化设备和技术还可以使小区居民获得更便捷的服务和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智能化技术要求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集成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防报警系统、停车管理及环境监测等多个子系统。
每个子系统都具备智能化、集成化的特点,实现多元一体化管理。
2.无人值守实现自动化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要能够自动化运行,减少人工干预,从而保证全天候的安全监控。
此外,小区防范系统的各项措施还需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特点,确保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自动巡航、智能报警、定时巡逻等功能,借助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等技术,实现自动识别和报警。
防范系统还需要具有安全可靠的电源环境和光纤通讯网络以及防雷、防浪涌等保障设施。
3.全面覆盖安全防范系统要覆盖小区内所有区域,从而避免盲区。
具体来说,包括小区主入口、配套物业区域、小区各楼层、楼道、室外公共区域等。
防范系统还要覆盖小区内配套设施,比如小区公共车库、楼宇室外停车场、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处等。
防范系统还要具备适应环境变化的功能,例如无人停车场、室外环境监控系统,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多个指标的实时监控,需要系统定时校正和维护。
4.通信可靠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要具备高可靠性,确保通信不中断、数据不丢失。
为此,防范系统应该采用防水、防尘、防火、耐酸碱的特殊材料,可以承受外界环境的变化,同时要有高速宽带入口和预留升级空间。
在通信可靠方面,还要保证系统各种传感元件、内部控制器、通信模块之间的相互交互,应支持多种通信协议,包括TCP/IP协议、RS485协议和CAN协议等等。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定概览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定概览一、引言为了进一步提升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文将针对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进行定概览,以便各小区物业公司和相关工程承建方在实施项目中遵循要求,确保小区安全。
二、系统构成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摄像头监控系统2.门禁系统3.报警系统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系统技术要求1. 摄像头监控系统摄像头监控系统是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摄像头监控系统设计和安装中,应遵循以下技术要求:1.摄像头安装位置:应选取在小区的出入口、环境复杂区域、停车场、走廊等区域。
摄像头应保证画面清晰、视野范围广。
2.摄像头类型:应选择高清、夜视、防水、防爆等多功能型号的摄像头。
3.存储能力:应具备大容量、高速读写、可靠性强的存储系统。
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
同时,应设置安全权限保护,并进行备份。
2. 门禁系统门禁系统是监管小区内出入口的关键。
在门禁系统的安装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技术要求:1.门禁设备材质:应选择防火、防爆、耐磨损、耐腐蚀的材料。
2.门禁设备机芯:应选择防暴、防撬、防电磁等特殊机芯。
3.门禁系统控制器:应选择高效、低耗电的设备。
同时,应备份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3. 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是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报警系统的安装中,应遵循以下技术要求:1.报警设备类型:应选择可靠性高、反应速度快、响度大的设备。
2.报警范围:应覆盖小区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公共区域和民用区域。
3.报警器材质:应选择防水、防爆、耐酸碱等特殊材质。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是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中重要的一环。
在系统的安装中,应遵循以下技术要求:1.探测器数量:应根据小区建筑面积、布局、火灾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确保探测器数量和位置的合理性。
2.探测器可靠性:应选择灵敏度高、抗干扰性强、稳定性好的探测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苏府办[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6〕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比较平稳的态势,但部分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5月21日下午1:30,昆山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死亡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教训,全力抢救伤员和善后工作。
副省长仇和批示:夏季高温是安全生产生活事故的高发季节,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整治、规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监控。
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批示: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一刻也不能麻痹,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绝不允许再发生有多人死亡的重大事件发生,切实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
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5.21”事故以及近来发生在建设领域内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各类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全力保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政治局政治学习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领导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30•【字号】苏建房[1999]106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建委、省公安厅苏建房〔1999〕106号)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江苏省建委和省公安厅于1999年3月30日以苏建房(1999)106号发出《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建委、房产管理局、公安局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建委联系。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镇。
本实施细则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停车场(棚)等。
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防脱落等安全防范功能。
电梯、空调、煤气管、污水管、自来水管、电线、有线电视等安装、布线应当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二)符合安全、消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三)适应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需要;(四)符合当地居民习俗;(五)因地制宜。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定分析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定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区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小区内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各地都要求小区必须安装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
本文以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为例,探讨该市对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
系统功能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入侵报警、监控、门禁和巡更管理,其中入侵报警是最为关键的功能,因为它能及时发现和应对不法分子的入侵行为,避免潜在的危险。
报警设备1.烟感探测器烟感探测器是一种可以及时检测烟雾、报警并发出报警信号的探测器。
苏州市规定,每个住宅单元、公共楼道、消防通道内应安装至少一台烟感探测器,且与物业机房或值班室联网,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启动消防系统并通知管理中心。
2.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一般安装在室内,可用于应对突发情况,如重大火灾、盗窃等。
苏州市规定,每个住宅单元和公共场所应当设有紧急报警按钮,并且与物业机房或值班室联网,以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实时收到报警信息。
监控设备1.摄像头小区内的摄像头是监控设备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根据苏州市的规定,每个小区的大门、楼宇和重要部位都要安装摄像头,并要求清晰可辨,覆盖全面。
2.录像设备录像设备是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州市规定,所有摄像头采集到的影像资料,均需通过专门的录音录像系统进行存储,且存储时长不少于15天。
门禁设备1.门禁卡门禁卡又称身份证卡,用于卡片识别,能为居民提供进出小区的便利。
苏州市要求门禁卡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易伪造,同时还需设置有效期和门禁等级,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进出小区的人员。
2.门禁机门禁机是门禁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苏州市规定,门禁机应能与门禁卡配合使用,且采用多层防透警、锁定异常卡、报警等功能,确保门禁系统的安全性。
巡更管理小区内的巡更任务是物业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苏州市规定,巡更时应使用巡更棒或巡更卡,在巡更任务正常完成后,在巡更卡上刷入相关信息,以便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巡更管理工作。
南京--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市公安局、市建委2009年4月)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96〕第49号令)、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建设部、国家质监局联合发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科技防范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的意见》(宁综治办字〔2007〕第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设计、安装和使用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护围墙(围栏)、防盗门(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防盗安全门)、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家庭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防范设施及治安值班室。
各子系统及监控中心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具体设置要求为:周界安全防护: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 m。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技防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技防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苏府办[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技防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1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技防城建设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四日关于全面推进技防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技防省份、技防城和技防入户工程建设工作,用技防手段进一步深化平安苏州建设,进一步织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全省技防工作推进会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决定在苏州市区及五个县级市全面推进技防城(技防入户)建设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苏州”的总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充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治安形势特点,以技防建设为载体,以信息化应用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实施、多方参与、百姓受惠”的原则,以网络化布局的治安监控系统为龙头,综合运用多种技防手段,加强对人、车、物、路等社会治安关键要素的网络化动态防控,不断推动技防设施向基层防范单元延伸,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全面构建“防范技术融合应用、防控时空无缝衔接、防控目标全网追踪、防控区域城乡覆盖”的技防城市,保持全市社会持续平安稳定。
二、总体建设目标通过开展“两道电子防线”和“六张网”的建设、推广技防产品进入居民户和商户、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等手段和措施,使技防设施在维稳处突、服务管理、预防发案、支撑打处等方面发挥出重要成效。
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5•【文号】建住房[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房地局、公安局、民政局: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之一,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业主趋势,居民之间了解不多,往来较少,这对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创建安全文明社区”这一载体,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注意分类指导,形成保障居住安全的整体合力,务求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它作为日常管理、防范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努力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的生活环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4.26
•【字号】苏住建质〔2018〕34号
•【施行日期】2018.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8〕34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8〕27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办传〔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检查十次不如执法一次”、“隐患即事故”的工作理念,结合辖区实际,针对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隐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8〕27号).pdf
2.《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办传〔2018〕5号).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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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分)局技防办(技防管理部门),有关房产开发公司,本市各安防设计、施工单位:2006年3月,苏州市综治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综委办[2006]3号)文件后,各地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加强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部分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仍不高,存在着建设资金投入少、选用产品档次低、子系统建设不全、防范布点不合理、系统产品之间搭配不恰当等问题,个别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运行不久就处于瘫痪状态。
同时部分居住小区的住户进户门和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没有按照要求使用防盗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平安社区”建设的要求、《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94号),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建住中心[2003]07号)就进一步贯见》提出如下要求:一、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的特点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全市新建居住小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小区的规模越建越大,大部分小区有高层、小高层、多层;二是楼层越建越高,有的楼层在15层以上;三是中、高档楼盘越建越多;四是小区的功能越来越全。
大部分小区有商铺、会所、幼儿园、小学等。
居住小区建设的变化,给治安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早在2003年建设部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对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在人防、物防基础上,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仅有,更重要的能真正起到防范作用,保障小区安全。
二、建设资金要求。
建设资金是保证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中对硬件配置、功能要求、技术含量、经济合理等,从低到高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意见,结合目前全市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所需的资金,我办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一星级居住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18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2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
独体别墅小区应按照三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
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的小区可参照一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但最低应不少于15元。
三、主要产品选型要求。
选好产品是建设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前提条件。
在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系统以及其它系统主要产品选型时,应选用可靠、稳定的品牌,应是该安防企业的主流产品。
同时,该产品在苏州市或邻近地区应有稳定的维护点。
要认真组合好系统之间产品的配置,使系统发挥出更佳的效果。
要优先选用苏州市公安局技防办推荐的主要产品。
四、各重要部位的防护要求1、重要部位视频监控图像要求:(1)出入口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小区出入口、机动车车库出入口摄像机,应选用具有低照度、强光抑制功能的;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光照度应满足监控目标的要求,环境照度较低的应有补光措施;应实行全天候录像;实时图像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机动车的车牌号码和人的脸部特征;图像储存时间应不少于15天。
(2)小高层、高层单元门门口内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小高层、高层单元门门口内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门口(包括电梯轿厢、人行楼梯);摄像机应选用低照度的,其位置应安装在进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在满足监视目标情况下,其安装高度离地不宜低于2.5m;实时图像以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门人员的脸部特征;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
(3)小高层、高层地下机动车车库通往地面安全出口处的监控图像要求。
地下机动车车库通往地面的每个安全出口处应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摄像机;环境照度较低的应有补光措施;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安全出口处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大致来去方向。
电梯直通到地下机动车车库的,如电梯轿厢没有安装摄像机的,其对面或领近区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电梯人员的体貌特征。
(4)小区内主要道路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小区内应慎用带云台的摄像机;安装在主要道路的摄像机,其位置应是车辆和行人必须经过的路口;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其安装高度离地不宜低于3.5m;立杆必须牢固,图像应清晰。
(5)地下机动车车库内及地面机动车集中停车区视频监控图像要求。
有50辆车位以上的地下机动车车库内,20辆车位的地面机动车集中停车区应安装摄像机,监控区域内不应有盲区;应充分考虑地下机动车车库内的光照度,照度较低的应有补光措施;摄像机宜选用带云台的;图像应清晰,无干扰。
(6)周界邻河景观区域监控图像要求。
周界邻河景观区域如没有安装周界报警探测器的,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达到全覆盖、全天候的要求,监控图像应清晰。
2、住户报警系统建设要求:住户报警系统(含紧急〈求助〉装置)是居住小区最重要的防护手段,是一种投资少,效果好的防范措施。
目前,全市有部分新建居住小区未建住户报警系统,有的虽建,但不符合要求。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当地技防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住户报警系统的建设。
(1)报警探测器安装要求。
多层、小高层、高层的1-2层、平顶楼顶层、退层的顶层、与商铺等周界屏障建筑物顶层平台相连层住宅、别墅单元各层应安装报警探测器;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户型来设计探测器的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监控方向,达到全封闭的要求;卧室、客厅的窗户宜安装带方向性的红外幕帘探测器,厨房间、卫生间的窗户宜安装红外幕帘探测器;别墅的二层应安装布、撤防键盘或有遥控器;探测器应与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室)的报警主机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2)紧急(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每户应不少于安装一只紧急(求助)装置,安装的位置应在主卧室的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有防误触发的措施。
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应安装2只,主卧室、客厅各1只。
(3)线缆传输要求。
为了保证报警信号传输的畅通,多层、别墅报警系统的传输宜专线敷设,小高层、高层应专线敷设,紧急(求助)装置必须专线敷设。
(4)安防控制中心(室)的报警主机要求。
报警主机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求助)装置发送的报警、布防、撤防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有明显的声音提示;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防、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住户进户防盗门及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要求:自2009年3月11日起,在提交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验收资料中,应提交进户防盗门、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的合格证书和符合规定时间的检测报告。
4、楼宇对讲系统要求。
楼宇对讲系统是小区住户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系统。
目前,部分小区的楼宇对讲系统存在着通话有噪音,图像有干扰、户户隔离器等配置不合理、控制箱规格不规范、施工工艺粗拙等问题。
各地技防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荐稳定、可靠的楼宇对讲系统,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一定要选用稳定、可靠的楼宇对讲系统;线缆是该系统的重要部分,尤其是高层、小高层,线缆的品牌、规格、材质非常重要。
为了保证通话的畅通、开锁的正常,一定要选用质量比较好的线缆;要严格按照规定配置户户隔离器、备用电源,防止因节省建设资金而不按规定配置户户隔离器与备用电源;控制箱的规格一定要符合要求;安防控制中心(室)的楼宇对讲主机,一台的容量不能超过1000户;评审小组(验收小组)在方案评审与工程验收时,一定要严格把好线缆选用,以及户户隔离器、备用电源合理配置这一关。
另外,别墅型住户,除一楼应安装可视(非可视)分机外,二楼以上宜安装可视(非可视)分机。
5、居住小区内商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求:居住小区商铺内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可由租户自己建设,但商铺前广场必须有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达到全覆盖。
商铺前广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房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
6、居住小区内幼儿园、小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求。
居住小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照《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要求。
五、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面积要求: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面积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星级居住小区安防控制中心(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M2、二星级应不少于30M2、三星级应不少于50M2。
为了保证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通风、防湿等,不宜将安防控制中心(室)放在地下室。
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与施工要求:目前,从提交的新建居住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看,不少设计方案缺乏针对性,照抄照搬的比较多。
有的设计方案图、文、表不一致,有的设计方案仅是选用产品的介绍,有的设计方案自相矛盾较多,究其原因,设计人员对现场缺乏详细的勘察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图纸缺乏深入的研究。
设计方案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各地技防管理部门对安防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设计。
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关系到系统建成后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监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针对性的有关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
在施工中,要提高施工工艺,保证施工质量。
验收小组要对施工质量认真检查,对施工粗拙、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待整改后再作验收。
七、方案评审与工程验收要求:方案评审与工程验收是保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的有效措施,尤其是方案评审能在源头上把好建设的质量关。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安防设计、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方案评审的重要性。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系统建成后的验收已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贯彻落实不够,这也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的重要原因。
这次再次强调,新建居住小区,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评审,建成后必须验收。
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应督促安防设计、施工单位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
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房产开发公司组织评审小组,开展对设计方案中的资金投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架构与造价、系统功能、选用主要产品的档次、产品与设备的质量保证等进行评估,方案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方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