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基20045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任务。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的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精神,在总结往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体育科成绩评定目的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是指本市初中阶段实施《体育与保健》或《体育与健身》课程,对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评价。
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二、体育科成绩评定方法(一)成绩构成比例。
体育科成绩评定注重学生平时参加体育教学的实际,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分别由初中阶段体育课学习成绩和初中毕业体育测试成绩组成。
其中初中阶段体育课学习成绩占60%(6—8年级各占20%),初中毕业体育测试成绩占40%(9年级体育课成绩与毕业体育测试合一评定)。
(二)毕业测试项目。
依据《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评定内容,并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初中毕业体育测试由体能测试项目和技能测试项目组成。
体能项目一: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
体能项目二: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投掷。
技能项目一:篮球半场区域内单手运球并行进间投篮。
技能项目二:垫上运动、单杠、双杠。
上述体能项目二和技能项目二中设立的测试项目,可由学校或学生各自确定其中一项参加测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200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按照“统筹协调,开放交流,发展内涵,追求一流,服务全国”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要求,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依法自主发展,整体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实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做好下半年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现着重强调和补充以下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教育事业发展1、推进区(县)统筹管理中等及以下教育的体制建设。
区(县)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订,认真规划好新一轮的教育结构和设点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乡镇管理的中小学逐步由区(县)统筹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积极性,鼓励乡镇政府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与支持,各乡镇与区(县)的责任关系由各区(县)自行调整。
2、实施新颁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新建中小学实行市颁新标准;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结合现代化城镇发展,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标准化学校,调整和撤销一批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偏低、规模过小的学校,使学校的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现代化水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沪教委督[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沪教委督〔2006〕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4]45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的精神,现对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关于开展专项督导的原则在专项督导的范围上注重体现公平,对公办、民办和公办转制学校一视同仁;在专项督导的方法上注重体现公正,采取集中时间的专项督导、随访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在专项督导的问题处理上注重体现公开,要依据并强调事实清楚,增加透明度。
二、关于专项督导的重点按照沪教委基[2005]94号文件中有关对公立和公立转制小学和初中,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本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的重点为以下五方面违规情况: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方法招收新生的;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数没有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的;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录取符合就近入学要求的学生的;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未经批准举办体育、艺术特色班的;或以各种名义举办各类提高班和特色班的;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未经申报备案且擅自招生的,或要求报名者家长提供学科化考试成绩或竞赛证书的;或者要求报名者家长提供幼儿园“学科学习特长生”证明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7]5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体〔2017〕59号)各区教育局:为搭建文艺人才培养大平台,服务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的通知》精神,各区教育局结合区域实际,在电影、戏剧、美术、沪剧等领域推荐了旨在培养高水平文艺人才,发挥文教结合作用的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遴选出5个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名单公布如下:喻荣军戏剧创作名师工作室徐伯涛沪语沪剧推广名师工作室金炜中小学影视艺术名师工作室陈光辉陶艺名师工作室李涛中国诗词唱诵名师工作室希望各工作室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工作室实施方案,围绕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协同区文化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工作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室工作;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承担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文教办秘书处构建工作室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专人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室的相关工作。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市文教办将研究制订工作室管理及考核验收相关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沪教委发[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发[2003]188号2003年10月15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实验有关问题意见的精神,现将2004年度本市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受理及答复时间受理时间:2004年3月30日前。
答复时间:2004年9月30日前。
二、申报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三、申报主体资格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报学校校名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请按教育部《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教发[2000]154号,附件一)执行。
五、申报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实施高等本科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学院,可以申报“大学”;具有实施高等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可以申报“学院”;上述学校毕业生合格率及就业率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2003年底前获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可以申报正式建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35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配齐配足教师队伍。
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沪教委基…2005‟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5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新华书店,各区县新华书店:根据市教委颁发的《2005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请你们做好2005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现将预订单附后,并委托上海新华书店负责征订工作。
为确保2005年秋季教学用书在课前到位,各校、各新华书店要指派专人负责征订发行工作,认真总结以往征订、发行工作中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务必把这次预订工作抓紧做好。
要认真核实各年级学生人数,做到一次订准订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本通知所附订单是一份2005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预订单。
这份预订单所列教学用书是根据本市小学课程计划确定的,除这份预订单和市教委有正式文件通知的预订单以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所发的其他各种书刊订单所列书刊均属课外读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购,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
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准许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含原上海市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标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标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对于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任何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得作为教学用书,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
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将按原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5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59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要求,深化本市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小学生的学业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3学年起,在全市重点推进小学一、二年级“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并逐步扩大至小学中高年级。
鼓励区县和学校采用“以点带面”的推进策略,选择若干学校和若干学科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再行推广;鼓励区县和学校在做好小学低年级“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小学中高年级的改革实践。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与作用课程标准规定了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体现了国家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教材编写、教学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但是,当前小学教学与评价还存在一些偏离课程标准要求的现象,如教学要求、作业要求和评价要求被人为拔高,学生必要的学习经历被忽视,针对学生差异进行有效教学的研究与实践比较缺乏等。
这些现象影响了小学生尤其是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健康成长,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小学阶段课程改革的质疑。
推进实施小学阶段“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有利于引导学校和教师牢固树立课程标准在教学与评价中的地位,准确把握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与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规律,以及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开展教学与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研究部门和学校逐步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完善相应的工作管理机制;有利于引导家长和社会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教育质量观,尊重孩子的差异发展和个性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沪教委基〔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3〕6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本市民办中小学规范办学,健康发展,经研究,自2003年学年度起对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等级评估。
现将《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委基础教育处。
附件:《上海市民办(含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促进本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本市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教,遵循教育规律,优化教育管理,开展教育创新,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民办中小学各自的办学特色和自主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与改革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模式,引入对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深化中小学评价制度改革,形成教育的社会监督、支持与服务机制。
(二)基本原则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用正确的办学思想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完善和提高民办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和装备设置的配置;促进民办中小学完善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机制;促进学校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形成学校的教育风格、办学特色和学校文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沪教委职成[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抽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2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完善“学校”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体系,提升本市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整体水平,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本市各区县“学校”分等定级状况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的目的通过对“学校”分等定级的抽查,进一步了解、总结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的经验和不足;为修订、完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提供依据;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促使其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
二、抽查的范围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7号]的精神,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委托和指导下的评估组织或机构评估产生的“A”级“学校”(包括评估有效期已超过二年的学校,已经过第二轮评估新产生的“A”级“学校”不在此次抽查的范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沪教委基〔2004〕31号
沪教委基…2004‟3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就200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完善本市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1-(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以“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改革中小学课程和学业评价制度,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以招收“就近免试入学”的新生为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人数和招收“就近免试入学”新生人数;制定和完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包括实施办法的制定原则、各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对口招生的区域、报名与录取程序和办法等,下同)。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原则上在本区县范围内招收新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确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区域,满足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需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下半年区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下半年区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沪教委基[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下半年区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沪教委基〔2006〕5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公司、局教育处:2006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以及市、区县“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终身教育;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深化课程改革和招生考试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和专业化水平。
为圆满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现强调并补充以下意见:一、加快幼儿园建设,推进婴幼儿早期教育与指导工作1、筹备并召开上海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总结“十五”期间本市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成效,制订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学前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2、加强幼儿园建设。
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改善办园条件,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认真做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十五”重点课题《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和发展》应用推广工作,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与指导工作。
二、加快新郊区新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3、贯彻落实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根据本市实际,完成《上海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若干规定》的立法调研和文本起草工作,依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沪教委基[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至2007年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我们根据0-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特制订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联系人:何幼华,联系电话:23116702)。
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6]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2.16【实施日期】2006.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1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一)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人数约为12万,要求做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计划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2名左右。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生源变化和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的实际编制本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的编制要立足扩大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
同时要兼顾本市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率。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编制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执行过程中招生计划如需调整、转移,必须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沪教委德[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文件精神,推进实施《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加强学科德育研究,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提升教师的育德能力和人文素养,市教委决定在2011年继续开展“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德育实训基地”)招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条件及名额1.招生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能在教育教学中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奉献,为人师表。
(2)教师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良好的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能力,在参与课程改革的过程中,能发挥本学科的育人功能,并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
(3)教育管理干部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较为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注重德育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机融合,并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
(4)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中学高级教师、40周岁以下的小学高级教师,具有5年以上与基地培养方向相关的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录取。
2.招生名额每个德育实训基地招收学员10-15名,招收本区县学员控制在6-8名;各区县向每个德育实训基地推荐的培养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名(除本区县德育实训基地外);每位申报者限报1个基地。
二、招生原则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坚持教师自主申报与学校推荐相结合,区县教育局审核遴选与德育实训基地选拔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离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离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沪教委学[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离校工作的紧急通知(沪教委学〔2006〕59号)各高校:为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期间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2006年7月1日后方可办理2006届秋季毕业生的就业离校手续。
个别单位如确有困难的,2006届秋季毕业生离校时间不得早于2006年6月20日。
二、各高校要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毕业生离校工作,应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状况,做好毕业生思想工作,为毕业生排忧解难,做好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各种准备,让毕业生满怀信心地走向社会。
三、各高校要继续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积极为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
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毕业生离校后,仍要安排专人值班,方便毕业生继续办理各种就业手续。
毕业生离校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高校稳定,各高校要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联系人:田磊,联系电话:2311673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八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各高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4]6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旨在有利于架设高等教育“立交桥”,有利于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将采用新的招生考试方案,即市里不再进行统考,改由普通高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和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报考对象为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5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四、本市招收专升本新生的名额,为本市普通高校2005年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总数的8%以内。
各高校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
招生学校制订的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刊登。
五、各招生院校于5月28日、29日接受考生电话报名。
(电话报名办法另行发布)六、考生报考资格:考生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其他语种作为个案报批)和上海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考虑到考试时间方面的原因,2005年对考生的英语等级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不作硬性要求,招生院校可对没有英语等级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考生自行进行考核并确定标准。
另外,各招生院校须自行组织专业基础等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15日。
艺术类专业的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七、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的精神,每位被本市高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均须由录取学校统一办理本科学历证书电子预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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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基…2004‟5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试行
《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精神,深化二期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本市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个性的健康发展,自2004至2005学年开始在本市中小学校试行《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以下简称《记录册》)。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试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记录册》体现了对中小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记录册》试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为加强对试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教委决定成立上海市中小学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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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市教委副主任瞿钧;成员:余利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忻平(市教委德育处处长)、杨国顺(市教委督导办主任)、平杰(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处长)、王厥轩(市教委教研室主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区县中小学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生评价工作及其《记录册》试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对中小学校试行《记录册》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
市级培训工作由市教委基教处牵头会同市教委教研室对各区县教育局基教科(中、小教科)和教研室分管的科长、主任及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干部、教研员进行培训。
区县级培训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中小学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及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各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导主任负责对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切实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工作
学生的成长记录是一件十分重要、严肃的工作,关系到中小学生的评价和健康成长。
因此,各中小学领导和教师要高度重视,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和诚信原则,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2-
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等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的成长情况,激励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发展,激发学生的潜能,以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各校要将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对有关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的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小学生评价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德育科室、学校等要在试行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新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德育科室、学校可按照市教委基础教育处编写的《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实施要求和使用说明》具体做好试行工作,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以便修订和完善《记录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中小学教学工作意见
抄送: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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