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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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和
受益方各自应承担的分摊金额进行审核和计算,并在此基础上 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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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共同海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 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96条 “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所索赔的损 失或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此外,“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 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个月内提供证据,不提供证 据支持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详细材料,则海损 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摊价值。除 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 1994年《约克· 安特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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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杂项费用
1. 共同海损保险费;
2. 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3. 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电传等通讯费;
4. 船主监修人费用;
5. 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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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指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约定的理算规则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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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3、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 e.g.
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航 行时间意外增加,船上仅携带按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燃油,因消 耗过多,剩余燃油已不足以使船舶驶抵原定目的港,但船舶仍 在海上正常航行 4、危险是否真实存在应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e.g. 船长判断错误,误认为货舱起火而采取封舱灌水的灭火措 施。事后查明,所谓起火纯属船长个人的推测,并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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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落水受损 某船甲板上载有木材,被海浪冲击而落入海中 某船载有甲板货,但因遇到海难,船长为了共同安全而决 定减轻船载,下令将甲板货投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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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属具受损 某船遭遇台风,船舷栏杆被吹断,落入海中,此后,该船 面临沉没,为了方便抛货,船员把船舷的其他栏杆拉开,在抛 货过程中,拉下的栏杆被风吹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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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是否合理可考虑:

周围的客观条件 方案的可行性 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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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船舶遭遇海难事故以后,进入避难港修理,由于进入避难港而 发生了港口费用,而该避难港是原计划挂靠港之一。
即:200×(200+5+15-15)=57,000(元)

货物损坏
例如:某船因共同海损行为使 100包大豆湿损,途中船长决定 将其出售以减少损失,每包售得150元,按大豆在装船时的 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每包共计300元。
即 (300-150)×100=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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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无条件地承认了共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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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和计算

船舶

三种情况:

船舶已经修理或更换 船舶未经修理或更多更换

船舶发生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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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两种情况

货物牺牲
例如:某船装运大麦,途中因共同海损行为抛弃大麦 200包, 每包在装船时的价值为200元,保险费5元,运费15元。

船舶牺牲


起浮搁浅船舶时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船舶的其他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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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牺牲
1.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2.扑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 3.货物在卸载过程中损失

运费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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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由船方和货方按照获救的财产价值进行分摊,则该 救助报酬可列为共同海损。而特别补偿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 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得认入共 同海损。” 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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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
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损失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 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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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

例如:某船装运杂货,每件运费60元,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 货物100件,承运人因此而收不到该项运费。如果这100件货物 安全运抵目的港,承运人则应支付营运费共 500 元(即每件 5 元)。 即: 60×100-5×100=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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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火灾时,为灭火而将船上消防用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 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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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全部获救
部分获救

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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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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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The “Athelbeach” and “Athelqueen”(1944)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两艘船舶在英国海军的护
航下去英国。但因出现德国潜艇,也因“战术”
(general naval strategy),被护航的英国海军下令 绕航去百慕大避难。结果有关的两艘船舶在百慕大 停留了两天,多花了燃油与其他使费(例如船员工 资)。船舶事后要求货方分摊,但被法院否定,判 不属共同海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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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和计算

船舶共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两种方法

《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 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
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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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船在目的港的实际净值为 90万元,途中遭受船损10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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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
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1)船舶搁浅受损
某船在航行中,因受恶劣天气影响,驾驶船舶时偏离了航 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船舶有面临倾覆的危
《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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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讲
共同海损
主要内容

共损成立要件


共损与单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与过失 “共同安全”与“共同利益”
航程延长、以新换旧 损失、分摊价值、分摊金额 “不分离协议” 首要规则 cf. 首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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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G.A.)
万元,其中3万元属于单独海损。
第一种方法:90万+10万-3万=97万(元)
第二种方法:90万+7万=97万(元)

货物共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 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 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普规则》规则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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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担保

担保的种类

货方提供共损保证金 Cash G.A. Deposit 货物保险人提供共损担保函 Letter of G.A. Guarantee


船货双方签署共损协议书 G.A. Bond
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书 Non-separa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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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 ( Intentional Act )

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 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 行为。 e.g.
a) 为防止船舶下沉而故意搁浅 b) 为扑灭舱内火灾而引水灌舱 c) 为减轻船载而抛弃部分货物或船用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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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驾驶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 以致船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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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湿损 某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打坏,海 水入舱,货物湿损 某船舶上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水入舱,货 物受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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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 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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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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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
1.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2.在避难港等地卸载、重装和储存货物的费用 3.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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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采取措施的费用

作为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而这种措施假如由 同一航程以外的第三方所采取,该方本可获得救助报酬的;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 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 安特
卫普规则》规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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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

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 的条件的; 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 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环境损坏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 海损受偿; 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 认入共同海损。 (《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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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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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 有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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