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过程中,对绿化工程涉及的各类单位、个人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监督有力。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标准,减少施工危险。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通道及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施工场地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及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作业规范,设定施工人员的作业流程,明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承 担 其 建设
使此事及时得到了解
,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内配 套 的 园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或 单 独 承 接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均 须 按 本 规 定 中领 《园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许 可 证 》 第九 条 在 本 市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 的 单 位
为 了 确保全 乡 村 镇 建 设 持 续 地
除 有 专 职 村镇建 设 办 公
,
第二 章 理
第四 条
工 程设 计 管
园林绿 化工 程必
,
还成 立 了 村 建 领 导 小 组
,
乡长 乡直 财政
合肥 市 城 市
,
任 组 长 分管 副 乡 长 任 副组 长
有 关单 位 纪 委 书 记 人 武 部 长
、
,
;
政 府每年 明 确 公 布几 项 主 要 建 设 任
务
,
游 园 街 头 绿 地 城 市 风 景林 地 防 护 绿 地 干 道 绿
目
、
乡 政 府与分 管干 部 和 行 政村 干
,
化 带 等建 设 工 程 项
建 工 程项 目
、
部 签订 了 目 标 责任 书
并 将其 作 为
。
(二 ) 单 位庭 院 绿 化
;
,
他 们 自己 也 严 以 律 己
不询 实例
私情
有 一 个 乡 负责 人 的 亲 戚 在 规
,
( 三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园林 绿 化设 计 能 力 或 两 个 以 上 设 计 项 目
;
划 区 内建房
没 有 按 照 规定 的 位置 办 事 人 员 向 该 负责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合政〔1994〕92号)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9年12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合肥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第29条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的原则,制订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局委托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绿化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市绿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申报表;(1)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申报表;(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4)工程概(预)算;(5)施工总平面图纸及图纸目录清单。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收取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市绿管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制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市绿管站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量监督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绿管站各存一份.三、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1、市绿管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市绿管站质监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市绿管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绿化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四条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组织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监理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五条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创造出一批优质的绿化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质量得到保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确保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决不推卸,由涉及单位的领导层亲力亲为,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设立专门负责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信息的畅通和完整。
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绿化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
第十二条严格审查设计方案,确保图纸、材料、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加强与其他涉及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保证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严格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理管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合政办[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和园林局制订的《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市林业和园林局)为指导和规范我市植树造林工作,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植树造林质量,制订本导则。
一、造林规划1.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林带宽度30米以上。
2.国道、省道每侧林带宽度20米以上,县道每侧林带宽度10米以上,乡道及“村村通”道路每侧林带1-2行,多者不限。
3.河流、大型渠道每侧至少3行以上;其它河、渠至少1行以上。
4.乡(镇)政府所在集镇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按照城市标准做好主要道路、街头空隙地、河、渠绿化,成片造林面积不少于30亩。
5.村庄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房前屋后、边角隙地都要栽树,建设环村林带、成片造林面积不少于20亩。
6.水库、当家塘沿上游三面绿化,造林3行以上,每个水库造林30亩以上,当家塘造林10亩以上。
7.农田林网网格庇护面积200亩左右。
8.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0亩以上。
二、树种选择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和不同的造林目的,主要树种为:落叶类:杨树(黑杨派)、柳树、法梧、银杏、杂交马褂木、泡桐、栾树、紫薇、乌桕等。
常绿类:香樟、雪松、蜀桧、桂花、大叶女贞等。
经济果木类:桃、李、枣、柿、葡萄、元竹等。
在低洼地造林,以选择垂柳、池杉等耐水树种为宜。
三、种苗管理1.选择当地良种壮苗造林。
市域外调进的苗木,需符合森林植物检疫制度的有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园林工程工作制度
园林工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园林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园林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工程建设,包括公园、绿地、景观道路、庭院等。
第三条园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发挥园林工程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二)坚持规划引领,确保园林工程与城市发展、市民需求相适应;(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园林工程品质和安全;(四)坚持勤俭节约,合理控制园林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市园林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前期工作第五条园林工程建设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合理、科学、经济。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七条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确保园林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合理预测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三、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园林工程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资格、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投标单位能够全面了解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施工、设计、材料供应等环节的质量。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四、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园林工程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规章制度
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推动园林绿化工作的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是指对园林绿地进行养护、保洁、修剪、喷药等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工程。
第三条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应当遵循“绿色、健康、美观、有序”的原则,维护城市环境的卫生美观。
第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应当依法合规、科学施工,提高绿化养护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依据业主或管理者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和计划。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九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每个绿化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绿地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养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进展。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生活质量,加强职业健康教育。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严禁乱砍乱伐和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预案和危机处理机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做到预算合理、资金清楚、经费规范。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纪律和规定,使用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公款。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资金审计,查验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合政办[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城市绿线是指将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保护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管理职责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报市政府审批;城市绿线的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城市绿线的划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层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同时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承担。
市规划局负责提出绿线划定草案,市园林局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双方予以确定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重点绿化工程的绿线可按规定程序随时划定。
凡涉及城市用地结构及绿化布局的绿线划定工作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时予以确认。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库、河塘、渠道、山坡等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广泛汇集社会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现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14日前,就《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电话(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请拨打63538489;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裙楼C区508室市林业和园林局绿化管理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应按照市绿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优秀护绿志愿者等活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2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3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4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农业大学2014.3工程名称: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李 明 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桂和 副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新立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长胡厚国 成员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赵新泽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主编单位: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 城乡规划甲级 [建]城规编第(08105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A134002402审 定: 胡厚国 院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审 核: 徐涛松 所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卫 超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参加人员: 程 俊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 全 煜 工程师卢明慧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范 卉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殷 殷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周 炜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朱 晗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编单位:安徽农业大学项目负责人: 黄成林 院长 教授参加人员: 张云彬 主任 教授陈永生 主任 副教授 李春涛 副主任 副教授 王嘉楠 副教授 博士 管 欣 副主任 硕士 刘 慧 支部书记 硕士 张前进 讲师 博士 李莹莹 讲师 博士 项目顾问:朱坚平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教授级高工 陆祖仁 高级工程师 杨志恒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高级工程师 梁莉莉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 高级工程师 许克福 马鞍山市园林管理处书记 教授级高工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前言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 (4)一、城镇绿地规划 (4)二、城镇道路绿地设计 (5)2.1总体规定 (5)2.2道路绿地分类规定 (6)2.3城镇出入口道路绿地设计 (12)2.4城市高架桥绿化 (13)2.5道路绿地案例解析 (14)三、河道绿地设计 (25)3.1总体规定 (25)3.2河道陆域绿带 (26)3.3河道驳岸 (26)3.4水域 (27)3.5河道绿地案例解析 (29)四、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设计 (33)4.1居住区附属绿地 (33)4.2单位附属绿地 (34)4.3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案例解析 (35)五、公园绿地设计 (37)5.1总体规定 (37)5.2绿化配置 (37)5.3竖向 (39)5.4水体 (39)5.5建筑与构筑物 (40)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5.6街头游园设计 (40)5.7公园绿地案例解析 (42)六、生态林地设计 (49)第三章 树种分区 (52)一、淮北平原地区 (52)1.1主要树种 (52)1.2一般树种 (52)1.3慎用树种 (52)1.4忌用树种 (53)二、江淮丘陵地区 (53)2.1主要树种 (53)2.2一般树种 (53)2.3慎用树种 (54)2.4忌用树种 (54)三、大别山丘陵山地区 (55)3.1主要树种 (55)3.2一般树种 (55)3.3慎用树种 (56)3.4忌用树种 (56)四、皖南丘陵山地区 (56)4.1主要树种 (56)4.2一般树种 (56)4.3慎用树种 (57)4.4忌用树种 (57)第四章 绿地施工 (58)一、施工前准备 (58)二、土壤、地形标准 (58)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三、苗木质量标准 (59)四、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 (59)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 (59)六、苗木固定、支撑标准 (60)七、苗木修剪标准 (61)八、验收标准 (61)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62)十、质量监督标准 (63)第五章 绿地养护 (64)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 (64)二、喷淋浇水标准 (64)三、修剪标准 (64)四、补植标准 (65)五、开盘、施肥标准 (65)六、病虫害防治标准 (65)七、应急抢险标准 (66)第六章 附则 (67)一、术语 (67)1.1设计术语 (67)1.2绿化种植工程术语 (68)二、安徽省园林设计文件标准 (69)2.1设计范围 (69)2.2规范性引用文件 (69)2.3园林设计内容 (69)2.4深度要求 ............................................................................................... 70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前言为着力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安徽省政府提出从2014年至2020年,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附件3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树池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各区应分别选择一个种植土取土点,设立一个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2-4cm 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要求.4、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二、苗木质量标准1、所有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
苗木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
规格及形态符合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要求。
2、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
3、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树形丰满匀称、不偏冠。
4、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等规格基本一致.5、乔木胸径须大于设计值,色块修剪后高度须大于设计值。
三、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1、乔木类土球直径是胸径的8倍。
灌木类土球直径是地径的8倍.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2、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
树穴的直径应大于土球直径40-60cm。
树穴深度应大于土球高度20-40cm。
3、公园、大片绿地树穴用小型挖掘机挖掘,人工修整。
四、苗木修剪标准1、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
2、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
3、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匀称。
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截口削平,应涂防腐剂。
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1、各种花草树木均需施放腐熟有机肥或复合肥。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园林绿化导致(修订版2015.9)--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1)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修订说明2010 年 10 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林业和园林局三个绿化工作导则,即《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以指导城区绿化大会战的实施。
五年来,三个绿化导则的推行,对于全市园林绿化的增量提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导则的修订完善,依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实际编制;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便把握要点、实际操作,不约束园林景观的多样性和园林艺术的创造力。
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发现疏漏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2015 年 9 月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1m深下如遇垫层须破除,直至原土。
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15—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公园、游园及河道绿化不能满足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或改良。
各区应实行泥炭土甲供,有条件的设立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深度不小于30cm。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2-4cm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要求。
4、绿地内距侧石(路缘)50cm范围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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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第八条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外地施工单位领陬《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
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绿化用苗应以本市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
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局每年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模、工期进度、遵纪守法等标准,开展工程项目评比竞赛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建议、设计、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责令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和《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凡被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或承包园林绿化工
程。
两年后补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六条园林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罚款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