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资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A、基本存款帐户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D、QFII专用帐户(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A、承兑人B、背书人C、被背书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D、保证人(10)票据权利A、付款请求权B、追索权(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普通诉讼(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重点)(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综合题重点)(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
最长6个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银行本票。
最长2月。
支票10日。
信用证6个月。
(1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综合题重点)(19)商业汇票分为商业存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0)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收5‰0手续费。
(2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便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付结算活动。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支付结算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基本概念包括支付结算主体、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工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安全、公平、效率和便利。
安全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活动。
公平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高效,提高支付结算的速度和效率。
便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方便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工具。
二、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比较不同国家对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被广泛关注。
1. 美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美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法》、《电子基金转移法》和《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参与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公平和便利。
2. 欧盟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欧盟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欧洲支付服务指令》和《欧洲支付用户手册》等。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支付结算工具的安全要求和支付结算活动的监管机制。
3. 中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支付结算的安全、公正和高效。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支付的规范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支付将会成为趋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 支付结算的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 支付结算的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3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二节现金管理(了解)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财经法规》知识点精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试题及解析

《财经法规》知识点精讲:支付结算概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例题·多选题】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 )等支付手段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A.现金B.票据C.信用卡D.汇兑【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狭义的支付结算不包括现金的支付方式。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B.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行C.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D.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商业银行总行【正确答案】A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例题·判断题】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要时可为结算当事人垫付部分款项。
(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之一为银行不垫款。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C.银行不垫款原则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存款信息保密原则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财经法规课件第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课件第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引言支付结算是财经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资金的流动、转移和交易,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针对支付结算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原则。
1. 法定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明确规定支付结算领域的权益、义务、责任和规则。
所有与支付结算相关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护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3. 安全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注重支付结算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防范支付风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要求支付结算机构加强技术防范,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4. 便利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注重提升支付结算的便利性,推动支付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服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和结算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支付和结算机构的组织、监管、运营等方面的内容,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颁布,包含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的规范和监管,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支付结算活动进行了规范,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对支付结算活动的监管,我国设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1. 引言支付结算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币的流通和交换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权益的保护。
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保障各方的利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目标进行总结和归纳。
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用于规定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约束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对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全面性和系统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安全、支付清算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保护和公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支付工具的管理支付工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各种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工具的发行、使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范。
3.2 支付机构的管理支付机构是指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运营和退出等方面进行规范。
3.3 支付安全的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支付数据的保护、身份认证、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3.4 支付清算的管理支付清算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涉及到支付指令的处理、结算资金的划拨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清算的机制、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3.5 支付纠纷的解决支付结算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支付纠纷,如支付款项的争议、支付安全问题的纠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进行规定。
会计考试之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3个)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的《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6项)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 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例题· 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 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 写正确的是( )。 • A.拾月贰拾日 • B.零拾月零贰拾日 • C.壹拾月贰拾日 •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 【答案】D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 有( )。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 或行书填写 •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 •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 “正”字。 • 【答案】ABD
• 单选题: • 票据的出票日期2月12日应写成 ( )。 • A.2月12日 • B.零贰月壹拾贰日 • C.零贰月拾贰日 • D.二月十二日 • 答案:B
• 填写票据金额时,人民币10088元应写 成( )。 • A.壹万零捌拾捌元 • B.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捌元整 • C.人民币壹万零零捌拾捌元整 • D.人民币一万零八拾八元整 •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 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 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 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江苏财经法规资料支付结算制度

江苏财经法规资料支付结算制度一、支付结算制度的概述支付结算制度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实现支付、结算和清算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的总称。
江苏财经法规资料中包含了江苏省对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法规政策。
二、江苏省支付结算法规政策1.江苏省支付结算规定江苏省支付结算规定规定了支付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网络支付业务的内容和管理要求、网络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等。
其中明确了支付发起人使用网络支付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网络支付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
2.江苏省财政支付结算办法江苏省财政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江苏省财政支付的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支付方式的选择和执行、支付标准的确定、支付审批程序的规定等。
该办法对江苏省财政支付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保障了财政支付的合法性和效率。
3.江苏省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其中规定了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范围、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监管要求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江苏省在线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江苏省在线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在线支付业务的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在线支付业务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要求、技术安全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和便捷。
三、江苏省支付结算制度的重要性江苏省支付结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规范支付结算活动,提高市场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的信任度;可以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以完善财政支付制度,保障财政支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江苏省支付结算制度的问题和对策目前,江苏省支付结算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完善、风险控制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支付结算监督机制;完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支付结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支付、结算和清算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维护支付结算的安全稳定、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
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遵守合规经营、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等要求,确保用户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支付业务中的涉及金融风险。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追求的是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通过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鼓励创新支付工具和技术,提升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
首先,涉及到支付和结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系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对支付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支付参与人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等机构负责支付和结算业务的监管工作,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保障支付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在实际执行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对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制度,跟上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协调运行。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支付参与人的维权保护,提升支付服务的公平公正性。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参与人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通过建立合法合规的支付机构、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创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提高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财经法规第二章总结最新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1(2(3(如银行不能随意调度企业资金)(4人民银行总行)(5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定代表人或(1)出票日期须中文大写;(2两者必须一致,(3(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行书、繁体字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3.“人民币”字样与中文大写金额间不得留空。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5.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注:大写不规范,银行照受理,但带来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月:1,2,10 前加零日:1-9,10,20,30 前加零11-19:前加壹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3~5天;交通不便的单位:5~15天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2.不准“坐支”现金。
(从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3.提现时写明用途。
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1.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2.配备合格人虽,岗位轮换;3.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4.审批人员不得超越审批权限;5.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6.对于重要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7.严禁未授权机构或人员办理或接触资金。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分类(1)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个人结算账户。
(2)按用途不同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注意:(3)按开户地不同分:本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原则(三)守法合规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一)开立(二)变更(三)撤销1.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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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注: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使用繁体字。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元”后写“整”(或“正”)☉到“角”字为止的,“角”后可以不写“整”☉到“分”字为止的,不写“整”c)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d)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a)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b)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可以大于1000元)(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可以大于1000元)(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注: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二.现金使用限额(3-5天零星开支)★★★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保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三.现金收支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
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1.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2.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3.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 按月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6. 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1)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 办理货币资金运动,配备和个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3) 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一. ★★概念:存款人在经办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 ★★★分类:三.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 守法合规原则4.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几个工作日1. 银行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2.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3.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注意事项:(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撤销结算账户应与银行核对结算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无误后方可办理。
(3)开户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发出30日内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存款账户要点:存款人主要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可用于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要点:1.办理现金的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办理时需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专用存款账户要点:1.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得支取现金注:除下面2.3点)2.基本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下您,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
业务支出账户,支付不收,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临时存款账户要点:1.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在异地建筑、安装单位,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出具营业执照、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增资验资资金(出具股东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要点: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五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3.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1、①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00010 000元以上30 000以下的罚款。
2、①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