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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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探索——以苏州为例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探索——以苏州为例

交流与探讨2020年12月(上)/ 总第274期155引 言政府引导基金(Government guide fund),又被称之为创业引导基金,意为通过政府的资金和信用,吸引有关地方的政府、金融、投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等方式,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利用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期的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1 政府引导基金的种类及必要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根据主导政府引导基金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主导模式。

1.1政府主导模式该种模式下,政府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是由政府出资,成立母基金,用母基金再来参股若干个子基金,子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并用市场化方式运作。

这种模式使得一国政府能够更加直接高效地实现调控和引导作用,先行使用该种模式的国家也较为广泛,比如以色列、英国、新加坡等等。

我国也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

1.2市场主导模式该种模式通常也被称之为融资担保模式,主要是在政府在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初期,允许信用评级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用信用担保来发行证券或获得融通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对其所融通的资金部分承担担保义务,而并非直接出资。

这种发展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并扩大引导基金的杠杆倍数。

但与此同时,这也对市场体系和社会资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比如美、德等国家。

1.3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从国际上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经验来看,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有其必要性,一是可以通过投资创业企业扶持创业投资的发,从而推动产业化和经济发展;二是可以使社会资本形成聚集效应,使投资于风险投资的资本结构更加优化、多元;三是弥补政府引导基金缺乏活力的缺陷,通过引入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从而更高效地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率。

鉴于此,我国政府也对引导基金的运作发展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从 2002 年起步至今,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日趋完善。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终止与退出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预算与资产管理第七章引导基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1.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中心”)采用项目跟进投资和平行基金跟进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

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

鉴于投资中心评估和运作平行基金跟进投资的要求和流程比较复杂,我们在此着重讨论一下项目跟进投资。

投资额度对于符合创投中心项目跟进投资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投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投资企业章程;(四)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投资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深坪府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参考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民生事业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本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资金安排】坪山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投向各领域的资金按照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引导基金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运作方式】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以与其他资本合作发起或单独发起的形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运作原则】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风险可控”的原则运行。

研究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研究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80649 投资决策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一、引言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的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投业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备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使其在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政府纷纷拟定并且出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此背景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显得极为必要。

二、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各国由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时间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导致了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相同和不同点可以找到属于他们各自的发展经验。

(一)融资担保模式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货币、质押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这种融资运作方式适用于信用体系已发展健全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参股支持模式参股支持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即为创业投资企业。

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的管理,确保子基金的投向,但具体的投资决策由各子基金独立决定,母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只起到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极大的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其他主要模式在各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中,除了融资担保模式和参股支持模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能归于这两类的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简介介绍

政府引导基金简介介绍

这一阶段,政府引导基金开始采用更为灵活 的运作方式,如设立子基金、提供融资支持 等,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政府引导基金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
成熟阶段
01
目前,政府引导基金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其运作模式
和投资策略更加成熟和稳定。
02
这一阶段,政府引导基金不仅关注企业的短期发展,
资金来源
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 财政预算,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资金 来源,如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
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需要遵循专 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支持创 新创业和产业发展。
决策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通 常由政府代表和社会资本代 表共同组成,其中政府代表 由政府部门指派,社会资本
价值投资策略
政府引导基金倾向于选择具有内 在价值的投资项目,注重企业的 基本面和市场前景,而非短期的 市场波动。
投资领域
01
高新技术领域
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 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 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02
绿色环保领域
03
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引导基金也关注绿色环保领 域,支持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 可持续发展项目。
政府引导基金还会投资于基础设 施建设领域,支持国家重大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和实施。
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股东,分 享企业的成长和盈利。
债权投资
政府引导金也可以通过债权投资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 提供贷款或担保等。
夹层投资
夹层投资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投资方式,政府引导基金可 以通过夹层投资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1、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方式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和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采用4 种不同方式支持企业创业投资:第一种:阶段参股,即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

第二种:跟进投资。

即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此种方式主要支持已经设立创投机构,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三种:风险补助。

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投公司予以一定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种:投资保障。

即创投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创投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辅导结束后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

这种方式主要解决创投机因风险而不敢投的困惑,适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政府引导基金普遍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如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引导基金等。

政府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通过以下方式与优选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1)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契约合作关系,以此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

如愿意到当地开展业务的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比例与合作关系,由其管理机构决策,共同向当地的高科技企业及项目投资。

(2)作为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

依据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向的专业创业投资子基金,并共同委托优良业绩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3、引导基金的层次定位政府引导基金分中央、省、市、县四级,中央一级的政府引导基金,如工信部在筹建的信息产业基金、团中央筹划成立的中华青年创业投资基金,各地为区域型基金。

4、引导基金的分红机制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引导基金的分红机制有三种:第一种不参与分红,只要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安全;第二种可承担风险,参与分红,在约定几年内给享有回购权利,回购后政府相当于不参与分红;第三种承担风险,参与低比例分红。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优化的分析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优化的分析

INTERPRETA TION区域治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优化的分析泰安市岱岳区财政局 王西刚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该资金作为鼓励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创业投资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展开研究,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多种运作模式出发,对其重要性加以讨论。

进而提出了明确政府地位、树立完善的运作管理模式以及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有效手段。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运作模式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9-0053-0001为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活动当中,我国已经开展不断进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的探索活动,在此过程中为后续的投资管理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也显露出一部分问题。

因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多种运作模式的分析,充分发挥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转型以及建设发展体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为引导基金的进一步优化奠定基础。

一、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多种运作模式(一)参股模式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当中,参股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模式之一,其运行的主要原理是基金代表财政出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对早期以及科技型的小企业进行投资。

与此同时,在参股模式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参股方式存在的差异对其加以区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立创投机构,进而由机构对企业进行投资;第二种是由以上二者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再与其他机构合作建立子基金,由子基金对企业进行投资;第三种属于阶段投资,即按照规定中的内容以及实际的运行情况分期参股投资,同时在相应的条件下引导基金退出。

(二)融资担保模式融资担保模式的主要运行原理为由财政出资的创投基金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对企业予以支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上来看,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直接对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以及通过专业的担保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第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省府负责。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模式3 第三章运作方式4 第四章运作程序5 第五章申请条件6 第六章退出方式7 第七章风险控制8 第八章考核评估与监督9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与退出(中英文版)

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与退出(中英文版)

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与退出(中英文版)所谓政府引导基金, 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早在2005年底, 经国务院批准, 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通过参股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随后, 各地纷纷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2008年10月, 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具体明确规定了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风险控制。

此后, 各地政府加快了推进引导基金的进程, 北京、上海、深圳等投资资本云集城市纷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当地经济的发展。

政府引导基金的产业导向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是,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 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基本上集中在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方面。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目前, 政府引导基金可采用以下运作方式:(1)参股子基金。

在这种模式下, 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 以参股的形式, 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通常会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

各地一般规定政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 如杭州为25%, 无锡为30%, 且政府投资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2)融资担保。

在这种模式下,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 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 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池政〔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运作模式第四章阶段参股第五章跟进投资第六章直接投资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池州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健康养老及旅游文化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池州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体现"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按照"1+2+N"模式运行,即设立一级母基金,组建二级基金群(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推动池州N个产业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的利弊分析

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的利弊分析

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的利弊分析[摘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皆采用的支持新兴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政策。

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对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的利弊分析,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拟从整体战略规划、促进国家财政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良性运作对国家参股创投基金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财政中图分类号:r921 文献标识码:r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2―0504―02前言我国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起步比较晚,最近几年才开始,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有利也有弊。

做好其利弊分析,应该从我国的实际问题出发,借鉴国内外政府引导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创业投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对其进行全面的利弊分析研究。

一、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的概况(一)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主要集中投资领域国家财政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为了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发布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每只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二)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运行状况最近几年,国家财政参股创投基金实施了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和阶段参股等引导方式,支持了多种创业投资机构及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

引导资金立项支持了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引导基金对天津、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区的支持度较大,金额超过4000万元。

祥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在全国获得引导基金立项的地区中,江苏、上海、湖北、浙江、天津、广东、北京、四川等8个地区累计获得引导基金支持金额达到了45629 万元,占总数的69.24%,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对象的区域集中度较高,而且资金分布集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陕政办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和政府公信力,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

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筛选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前期和重建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和管理团队,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优势,培育和壮大一批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尽快上市。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作者:龚浩来源:《管理学家》2022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通过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上的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中,这种方式已然成为我国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吸引财政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创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手段。

不断优化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对扶持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从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述出发,阐述其相关定义和特点,并对创业性投资引导基金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政府性创业引导基金的运行方式。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2)03-0019-0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影响世界的金融危机。

对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计划。

然而,在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以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时,也不能忽视我国政府部门在刺激民间投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工作。

而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

通过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流向,增加创业投资资金量,推动创新创业型产业的开展,有效带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

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概述(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义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创立,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建立的政策性投资基金[1]。

政府主要通过出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来对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扶持,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设立和发展。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投资流向,但其本身并不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运营的业务当中去。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就是最大程度地发挥出财政资金的效用,增加创业投资资金量,以弥补市场上创业投资资本不足的问题。

对于创设初期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扶持,帮其度过艰难的起步时期,为处于创业初期的投资型企业提供帮助。

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

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

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2009-09-23 16:37:19)转载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来源:融资中国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16:17 作者:于凤坤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陆续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采取跟进投资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政府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促进创业创新活动。

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国际经验,本文建议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用融资担保的模式。

一、必要性① 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在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即母基金)的方式。

从目前实践运作的效果来看,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增加了创业资本总量,但是存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自身规模局限性问题,使资金放大倍数有限,而采用融资担保方式,不直接或占用很少政府资金,即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使创业投资企业获得债权融资。

融资担保方式是通过政府信用,提高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增加创业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

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截止2002年,财政共拨款 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

但仅在2002财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因此,进一步探索引导基金新的运作模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② .融资担保模式能够简化国有资产的操作性,降低财政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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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
(2009-09-23 1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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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
来源:融资中国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16:17 作者:于凤坤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陆续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采取跟进投资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政府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促进创业创新活动。

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国际经验,本文建议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用融资担保的模式。

一、必要性
① 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在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即母基金)的方式。

从目前实践运作的效果来看,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增加了创业资本总量,但是存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自身规模局限性问题,使资金放大倍数有限,而采用融资担保方式,不直接或占用很少政府资金,即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使创业投资企业获得债权融资。

融资担保方式是通过政府信用,提高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增加创业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

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截止2002年,财政共拨款 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

但仅在2002财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因此,进一步探索引导基金新的运作模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② .融资担保模式能够简化国有资产的操作性,降低财政支出成本。

根据2008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

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都涉及到出资和将来的投资退出问题,存在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特别是对于未来资金的退出,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评估,如何既实现政府扶持政策,又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不受损失,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则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是评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和监督投资运作,不涉及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和投资退出,使实际操作更加简单。

同时,通过组织评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降低财政支出成本。

根据SBA发布的统计信
息,1994年到2004年间, SBIC为112.5亿美元的参与式证券提供了担保,并因此取得了27亿美元的投资收益。

③ 进一步改善现有的创业投资融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

随着国内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迎来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外资创业投资基金一统天下的局面有所改善,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正在崛起。

目前,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即作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的一个出资人(LP),但是因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只提供最多30%的资金,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仍然需要筹集其他70%的资金。

从发达国家来看,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养老基金、大学基金、母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而在我国,除了社保基金已经开展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以外,其它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等或因法律障碍或还未实质性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进而使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筹集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因此,现阶段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融资,增加创业资本市场的供给,改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融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④ 培养创业投资管理人才,提升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品牌。

目前,国内机构投资者缺乏,企业和个人成为我国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出资人(LP)。

作为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容易出现看重短期回报、风险承受力有限、参与投资管理意愿强等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本质在于管理人(GP)和投资人(LP)的信任关系还在建立之中。

毕竟国内有品牌、有突出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还是少数,品牌建立需要一个过程。

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极其不利于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培育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长期发展。

因为投资人的心态会直接影响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取向,投资人重视短期回报,即直接导致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追逐成熟期企业,忽视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如果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可以改善管理人(GP)和投资人(LP)的信任关系,一方面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减少投资人由于不信任而参与投资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使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就可以获取2倍或3
倍的杠杆资金,并且通过政府的担保使这种资金成为长期稳定的资金,从而可以引导长期的价值投资取向,有利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培育自己的品牌。

二、可行性
①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具有政策依据。

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同时,《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因此,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具有政策上的可行性。

② 创业投资企业债的试点,为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提供有利的条件。

2009年4月30日,被称为“中国第一只创投企业债”的“09苏创投债”成功发行。

“09 苏创投债”的发行人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苏州创投”),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采取“5+2”模式发行,即前五年票面年利率为6.7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并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

“09苏创投债”的成功发行,开辟了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新的融资渠道。

但是按照现行有关管理办法,具备发行创业投资企业债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屈指可数。

如果能够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融资担保,进行发债融资,则不失为在现有国情下创业投资企业一条实际可行的融资途径。

三、建议
① 关于融资担保模式的设计。

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融资担保,由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引导基金对其融入资金的还本付息予以担保。

在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代为偿付。

为补偿所承担的风险,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管理费,并参与一定的利润分配。

融资担保模式能否具有操作性,其核心在于证券设计。

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可以设计为具有一定附加权的债券,即介于债权和股权两者之间的证券,可以享有一定的固定年利率,同时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力,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创业投资企业的当期融资成本,同时也可以使投资者参与到一定的利润分配。

建议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制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建工作小组,制定融资担保管理条例。

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融资担保方式、证券发行及监管框架做出具体规定。

② 关于融资担保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方式的风险控制,其核心在于选择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晚,本土创业投资企业的信用记录与业绩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同时,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的模式,并不参与具体的日常管理,对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实施的不利于引导基金利益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而一旦创业投资企业运行失败,则引导基金提供的融资担保就会承受较大的担保代偿风险,因此,选择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一个重中之重的环节。

应该对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投资计划、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建议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组建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方式,应组织专业队伍,设计严密的流程,并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

但对于大部分地方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主张采用这种方式,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融资担保方式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政府的信用,而地方政府实力有限,担保能力有限;二是地方政府采用融资担保模式,会导致地方政府承担较大风险。

(作者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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