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社会“自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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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近年来,乡村治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差异逐渐显现,农村治理体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历程、特点和现状,以期为今后乡村治理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1. 建国初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社会基础薄弱,农民自身组织能力有限。

为此,中国政府大力推动基层组织建设,成立了农村人民公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实行集体化经营。

这一时期,乡村治理体制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政府在农村治理中起到主导作用。

2. 1978年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的推行,强调了农民的经济权益,使农民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从而拉开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序幕。

在乡村治理中,政府逐渐放权,给予农民更多的自主权,农村治理主体逐渐由政府转向农民。

3. 20世纪90年代至今:乡镇政府责任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进一步推动了乡镇政府的责任制改革。

乡镇政府由原来的计划指令型管理模式,逐渐转变为市场导向型管理模式。

乡村治理中,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公共服务,鼓励农民自主发展。

乡镇政府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乡村治理体制的特点1. 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多样化,包括政府、基层组织、农民自治等。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乡村治理主体也有所差异。

2. 协同性:乡村治理需要政府、基层组织和农民自治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弹性:乡村治理体制需要根据不同乡村的特点和需求,灵活调整和变化。

不同地区的乡村治理体制会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和发展。

三、乡村治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1. 农村空心化问题: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我国现阶段的农村治理是村民自治,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公共事务的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是历史的选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农村治理模式进行回顾,将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治理特征进行总结,从而加深对我国农村治理的认识,为当代农村治理研究提供借鉴。

标签:农村;治理模式;政社合一;基层政权;特征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农村占据了绝大部分。

因此,了解当前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对社会治理来说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对任何事物的探知都必须追本溯源,本文通过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村治理现状来探讨各个时期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特征。

二、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治理模式1. 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与巩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土地改革紧密联系。

土地改革将农村分化为地主、富农、贫农等各个阶级,并将地主和富农视为斗争对象,强制性地把地主和富农的资产没收用来济贫,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出现提供了现实条件。

1950年12月,政务院相继颁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之后,《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建设工作指示》也随之发布。

在这些法律文件的规范和指导下,我国农村的区、乡人民政府都普遍建立起来。

当时在行政村或乡政府以下,还有大小不等、形式不同、名称不一的村级组织,与当时的总体形式相一致,这些村级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性,直接受乡政府或行政村的领导与支配。

这个时期的农村一般都只在乡一级才会设立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但是在党员人数较多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也会建立党小组。

在东北、华北和西北的广大解放区,土地改革在全国解放时已基本完成,基层党组织也基本建立,党在农村有了很大发展,党的覆盖范围已经突破乡一级,渐渐向人数众多的行政村发展。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是一种具有自我管理和控制的社会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种形式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时。

当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农村地区的治理出现了很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当时的中国政府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赋予村民一定的权利和职责,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村庄的治理和发展。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其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村级组织和村委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使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村庄。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和扶持力度,帮助村民自主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农村地区越来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现在,大多数中国的农村地区都建立了村级组织和村委会,村民自治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个过程中,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治理模式。

总的来说,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村民自治的实践也不断推进了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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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与发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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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
虽然宪法和村组法都已规定了乡政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划定了乡政权和村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但实际中乡镇政 府往往直接领导村委会的工作,甚至以粗暴的方式进行。 因为村一级不仅有村委会组织,而且有村支部,且村支部 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支部又受乡镇 党委的领导,这就使乡与村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起来。
乡镇政府的财政赤字和负债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在不发 达地区尤其严重,甚至到了难以支撑政府机关有效运作的 地步,有的地方已经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定。乡镇政府本 身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但由于长期以来以农补 工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 重不足。
四、解决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对策
村民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 体的水利设施,而后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基层社会、政治、 经济生活中诸多事物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逐 步向群众性自治组织演变。
为解决公社制度改革后形成的农村治理真空所带来的问题, 国家开始着手重构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
1982年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村民 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 基层社会的群众性组织,进而指出农村管理实行 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由此,全国农村绝大部分 地区逐步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制度初步形 成。
许多乡镇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 仍然习惯于以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从产生到日 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二)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
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必须通过村民预选产生, 村委会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村民有罢免村委会 干部的权力。但事实上,以上规定并没能撼动高度组织起 来的乡镇行政和分散的村民在争夺村委会方面的优势地位, 无论选举多么真实,选举上来的村干部却与以前的村干部 没有什么差别:他们依然唯乡镇命令是从。

一图读懂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变迁

一图读懂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变迁

一图读懂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变迁夏商周至隋初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

当时,乡、党、邻、里是西周国都地区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是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

春秋时期,乡、党、邻、里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

两汉时期的乡里制度,与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有一定相似之处,魏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

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极。

隋初至北宋中期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职役转变从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至宋神宗时期,乡村治理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

宋神宗年间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度后,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阶段,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

北宋中期到清朝职役制模式王安石变法之后至清朝,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

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度。

乡村治理以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及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建立起来乡村自台政治。

这个时期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初具自治模型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初具自治模型,孙中山本人对“自治”的理解虽然仅限于县治,并未涉及到村民自治,但他对地方自治确实非常重视。

民国初期,诞生了河北省定县翟城村这样的“自治模范村”。

有学者认为,“谈乡村自治者,必自翟城村始”。

这一时期真正的乡村民主不在于“朝”,而在于“野”,共产党领导的各根据地建立了各种农会、苏维埃政权等农民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地区实行人民公社模式的“三级管理制度”,人民公社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从传统到现代的乡村自治

从传统到现代的乡村自治

从传统到现代的乡村自治阳信生[内容提要]传统中国乡村具有一定的“自治”色彩,乡村自治体现为“皇权、族权和绅权的结合”,是基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基本状况寻求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实现官治与自治的良性互动的现实选择。

但总体上看传统中国乡村自治是低水平和维持性的。

民国时期,国家权力不断渗透到乡土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此消彼长、各有进退,乡村治理格局呈现出复杂和多样化的特征;然而,由于国家整合乏力和国家权力渗透有限,传统乡村自治的基础和根基并未被打破。

新中国成立后,压力型政治体制形成,国家权力下沉至底层社会,彻底打破了传统乡村的秩序和格局,特别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终结了“乡村自治”的历史。

改革大幕开启后,“人民公社”体制被乡政村治体制所取代,村民自治是国家寻求行政权与自治权平衡、实现乡村善治的制度创新。

但是,当下村民自治的困境表明,现代乡村建设必须创新体制和机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建构农村社区自治体制,走真正的乡村自治之路。

[关键词]乡村自治传统中国现代中国农村社区自治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问题较为关注,讨论一度还比较热烈,且颇多争议。

封建时代中国“皇权止于县政”,县以下特别是乡土社会的治理明显带有自治的色彩。

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天高皇帝远”,传统皇权是无为的,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

中国存在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和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是双轨政治。

[1]梁漱溟也认为传统中国“许多事情乡村皆自有办法;许多问题乡村皆自能解决:如乡约、保甲、社仓、社学之类,时或出于执政者之倡导,固地方人自己去做。

”[2]有研究者甚至认为,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是通过介于官民之间、居于乡村权威和统治地位的绅士来实现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有效统一、国家与社会平衡和良性互动基础上的乡村自治;而晚清民国时期,由于推行地方自治,国家权力下沉、打破了封建社会高度均衡的状态,乡村社会自治色彩淡化,农村社会的开始失衡和蜕变,并导致中国社会传统与现代的断裂。

村民自治前后的对比分析

村民自治前后的对比分析
社会救助体系完善
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01
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村民自治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意 识,减少了乱砍滥伐、乱排乱放 等行为。
02
垃圾分类和资源利 用
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回 收利用,促进了资源节约和环境 保护。
03
绿色生活方式推广
03
村民自治后现状评估
政治参与度提升表现
1 2
村民选举参与度提高
村民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率显著上升。
决策过程更加民主
村民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增强。
3
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促进了村务 公开和透明。
经济发展成果分享
集体经济壮大
01
村民自治后,村级集体经济得到更好发展,村民从中获得更多
01
02
民主选举
定期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 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3
民主管理
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内公共事 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的合法 权益。
04
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案例分析
选取不同地区的典型村民自治案例,分析其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
启示与借鉴
从典型案例中提炼出对村民自治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02
加强对民主程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
力。
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维护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
03 。
Hale Waihona Puke 拓展外部资源支持,促进可持续发展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资源投入 ,为村民自治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与其他地区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学习借 鉴先进经验和做法。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李莉卢福营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的变迁过程,获得了众多值得一提的成功经验,也积累了不少值得注意的深刻教训。

回顾与分析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过程,对于推动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面向现代:乡村治理变迁的轨迹关于当代中国的时间界分,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本文所考察的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中国乡村治理。

从总体上讲,这一段时期的中国乡村治理明显呈现出向现代治理转变的轨迹。

主要表现为: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

改革以前,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建构的乡村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一元治理模式。

在土地改革时期,乡村基层公共权力集中于农民协会;合作化时期主要集中于党领导下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在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集中于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公社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则集中于公社和大队革命委员会。

单一的治理主体统揽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其重要弊端就是容易导致乡村治理的专权,扼杀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突破这种一元治理模式的改革始于1983年的政社分开、撤社建乡。

随后,又先后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度。

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新兴民间组织逐渐涌现,①并得到政府的承认。

特别是老年人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等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

由此,建构了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多个组织有机统一的乡村基层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模式。

从集权管治到分权民主。

一元治理模式势必导致乡村治理的高度集权,并且最终导致领导者个人的高度集权。

改革以后,特别是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逐渐开始分权。

主要表现在:(1)党政组织向经济组织和农民分权。

首先,政社分开,政府下放经济管理权给经济组织。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农户和农民个人。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一、本文概述《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一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社会历史变迁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演变过程、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实地考察,本文试图揭示乡村治理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问题和改革动向。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理解,也为当前和未来的乡村治理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文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大背景,包括农业社会的形成、封建社会的兴衰、近代社会的转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革。

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乡村治理在这些历史时期的发展轨迹,重点探讨了乡村治理模式、权力结构、治理效能等方面的变迁。

接着,文章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指出了当前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观点、争议和研究空白。

同时,结合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文章深入剖析了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如基层组织的弱化、农民参与度不高、资源分配不均等。

文章提出了未来乡村治理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建议。

包括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参与度、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

文章也强调了跨学科合作和实证研究在乡村治理研究中的重要性,以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一文旨在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乡村治理的发展过程、现状和问题,以期为当前和未来的乡村治理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中国社会历史变迁概述中国,这片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古老土地,其社会历史的变迁丰富而复杂。

自古代农耕文明兴起,至近现代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社会历史变迁大致可以分为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四个阶段。

在古代,中国社会以农耕文明为主,乡村治理主要依赖于宗法制度和乡绅阶层。

宗法制度通过血缘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乡绅阶层则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连接着官方与民间,维护着乡村的稳定和发展。

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虽然形式简单,但却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本文将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一、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组成。

村民自治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它代表了村民的利益,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

村委会是在村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管理村务的组织。

而乡镇政府则是对村级政府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协调各村之间的事务。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稳定、延续性强、集权化、公共参与度低等。

1. 经济变迁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农村发展需要。

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农业经济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

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乡村居民也开始出现向城市转移的趋势。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着经济变迁所带来的挑战。

2. 社会变迁社会变迁也是导致乡村治理模式变迁的重要原因。

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农村居民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对乡村治理模式有了更多的需求和期待。

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阶层的出现,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3. 生态环境变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严重性逐渐暴露,乡村治理模式也开始面临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需要调整和变革。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推动生态保护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

1. 强调公民参与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强调公民参与。

村民自治组织将在发展中得到更多的权利和资源,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将得到提升。

政府也将积极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合作。

2. 推动政府改革为了适应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政府需要加强改革,提升治理能力。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历经数千年的演变,体现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特色。

从远古的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晚期,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远古的氏族社会,乡村治理主要依赖于氏族的血缘关系和族长的权威。

族长负责分配土地、调解纠纷、组织祭祀等事务,确保氏族的正常运转。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制的出现,乡村治理逐渐演变为以地主阶级为主导的模式。

地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对乡村事务拥有决定权,而农民则处于被管理和被剥削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中,乡村治理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一方面,封建国家通过设立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对乡村进行直接管理。

这些组织负责征收赋税、维护治安、调解纠纷等事务,确保国家的统治得以深入乡村。

另一方面,乡村中的士绅阶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担任乡官、里正等职务,参与乡村治理,为农民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同时也维护了自身的利益。

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乡村经济逐渐活跃,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强。

这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另一方面,明清两代政府加强了对乡村的控制和管理,通过推行保甲制等措施,加强了乡村的治安和稳定。

总体来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漫长历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

这些模式既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今天看来,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第三章 我国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治理变迁

第三章 我国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治理变迁
■清代基层组织,起先一直沿用明代制 度。直到公元1908年,清政府为适应新政 需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 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 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 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乡设 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
■唐后期至清,中国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 职役制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条:
游缴——负责治安,缉捕盗贼。
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代沛县 (今江苏省沛县)泗水亭长。
杭州孤山有一块价值连城的汉三老碑,它与中 国古代县以下基层组织有关。
现存杭州市孤山西冷印社内的《汉三老讳字忌 日碑》是清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在浙江余姚 客星山出土的一方石碑,所记录的内容与东汉建 武年间(公元 25年—57年)一位名叫“通”的三老 有关。碑文记录了这位三老祖孙三代的名字(讳字) 和祖、父辈逝世的日子(忌日)。全碑通计217字, 字画浑厚遒劲,书体介于篆隶之间。
散落小农的联合,常常面临“搭便车”和 “公地困境”等状态。合作成本将大大超 过正常合作的成本,甚至使合作最终无法 完成。但是家族化的熟人社会可以通过族 老的权威和熟人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公共舆 论对“搭便者”进行必要的声讨和惩治, 排除这一困境,便使得农业经济中的合作 项目迅速完成。
(3)家族化的熟人社会还可以增强单一 农户家庭的抗风险能力。正如前面所说, 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导致经济剩余有限。 如果村落中某一农户遇有其它变故就可能 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家族化的熟人社会 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帮他渡过难关。
双重秩序标准各有侧重,甚至很大程度上 属于它们权力存在的本质目标。
3.非民主化的地方自治
乡里制度以国家法定的面貌出现,但它 的组织功能更多依靠地方士绅的推动,这 就决定了传统乡里制度带有一定的自治色 彩。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自主地管理和决策村庄事务的过程。

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了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1. 村民自治的起源村民自治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在中国古代,由于中央政府的官僚体制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个村庄,因此村民必须自行组织,维护村庄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这种村民自治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

2. 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在中国的现代化历程中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开始大力推行农村集体化运动,村庄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社会的多元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村民自治重新得到了重视。

3. 村民自治的实践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农村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村庄发展的需要,各地开始成立村民委员会,探索村民自治的新途径。

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村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加强基层管理、推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4. 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这种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帮助村庄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村庄的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促进村庄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带动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5. 村民自治的展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村民自治还有巨大的潜力。

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村民自治的实践,为村庄的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村民自治本身也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以适应农村发展的不断变化和挑战。

《2024年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范文

《2024年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范文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篇一一、引言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革,乡村治理体制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本文旨在探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历程,分析其发展特点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乡村治理体制以人民公社制度为主。

这一时期,农村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乡村治理以政治稳定和农业生产为主。

人民公社制度在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实现农业集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治理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体制演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了农村发展的活力。

随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推动了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在此基础上,乡村治理体制逐渐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使得农民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乡村治理,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效率和民主性。

四、乡村治理体制的发展特点1. 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变化,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多元化,包括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

2. 法治化:法治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

3. 民主化: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使得农民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乡村治理,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民主性。

五、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乡村治理体制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贫困问题依然突出;二是农村社会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如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三是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对策与建议1. 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提高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

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
占据主体的职役制一直延续到清朝中期才被逐步 打破,自此中国乡村治理的基层自治模式正式开 启。
PART
02
转向: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近代化转型
PART
02
转向: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近代化转型
(一)清朝中后期国家权力向乡村 基层的渗透
• 佐贰官开始大幅度地从县城移驻 乡村,并在乡村新设置了若干佐贰 官并各自划分辖区
保甲制度开始实施
北宋中后期开始,乡里制逐步发生了 较为重大的变化,直到王安石变法, 保甲制度开始实施。。
PART
01
(三)职役制的发展成熟阶段(北宋中期———清朝中期)
发展:从唐朝中期开始出现的乡官职役化趋向
到北宋中期得以正式确立,其标志就是王安石变 法推行的保甲制度取代了以前的乡里组织。
最主要的特点:以地方乡绅为主的基层自治
• 与知县异地而治的巡检司从清代 前期的裁撤趋势中逐步转为增置, 直至乾隆年及其以后才趋于稳定
(二)民国时期乡村治理的“专政模式”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中国一直 处于动荡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 政权更迭。
总结
总体上讲,民国时期各阶段政权 自上而下推行的所谓国家政权建 设与乡村自治重建运动,本质上 其实是破坏了传统社会的自治之 道,但也并没有建立起国家权力 主导的公序良俗,反而陷入了一 种“专政劣治”的困境之中,让 底层乡村社会更加混乱。而伴随 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 立,我国乡村治理模式也即将拉 开全新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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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变迁
转向: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近代化转型
革命: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现 代化迈进
PART
01
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变迁

从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谈村民自治【开题报告】

从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谈村民自治【开题报告】

从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谈村民自治【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行政管理从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谈村民自治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步履艰难地踏上了现代化的不归之路,古老的乡村被卷人到现代化的惊涛骇浪之中,发生了一系列剧烈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迁。

西方地方自治观念的介入使中国的乡村社会渐渐出现了“治理性危机”。

一方面,乡村难以再用旧有的模式进行治理,国家能力的衰退造成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弱化,乡村的失范和无序急剧加速。

渐渐衰败的乡村与不断崛起的城市形成鲜明的对比。

另一方面,基层地方自治又是一个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

国家与农村社会、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面临大变动和再构造的格局,由此而引发的乡村社会治理问题成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最有影响的事情之一。

研究乡村治理变迁对村民自治的作用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地方自治观念也由上向下及由外向内对乡村治理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中国农村已经在自治的进程中行走了几十年,但是其影响近年来才凸现出来。

我们在研究传统农村社会时与村民自治的这一“遭遇”,主要是看乡村社会如何承接这一新观念。

传统上人们也总是倾向于用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基层这个视角来解释建国后基层治理的变化,但是,上述理论对当下基层治理现状的解读总显得有些隔靴搔痒。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对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基层政权并未按照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规则治理乡村。

但是国家建设仍在努力推进中,由此无论是基层政权的体制变革还是村民自治的推行,以至于税费改革的取消都是新时期国家试图以各种方式把乡村纳入其中。

但是这种努力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随着国家强制性权力在农村的缺失,这种问题异常明显。

随着农村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在农村,除了公开、正式、明确的社会关系之外,还有大量灰色力量在起作用,如村内人多拳头众的小亲族威胁使用暴力,村外黑恶势力的“在场”等。

这些灰色力量深刻地影响乃至决定了农村中正式的社会关系,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不言而喻的“基础”。

村民自治前后的对比分析

村民自治前后的对比分析
到限制。
村民自治前的人际关系状况
02
村民自治后的变化
政治体制的变化
村民自治后,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自治组织,负责管理村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实现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村民自治后,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 村民自治后,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状况的变化
THANK YOU
汇报人:
村民自治前的社会管理方式
村民自治前的社会管理方 式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村
民参与度较低。
政府在村民自治前的社 会管理中扮演着主导角 色,负责制定政策、规
划和管理村庄事务。
村民在村民自治前的社 会管理中主要扮演执行 者的角色,按照政府的 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
村民自治前的社会管理方 式缺乏灵活性和自主性, 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受
村民之间的合 作更加紧密
村民之间的信 任度提高
村民之间的矛 盾减少
03
村民自治的优点和 不足
村民自治的优点
提高村民参与度:村民自治可以增强村民对村庄事务的参与度,提高村民对村庄发展的 关注度。
提高决策效率:村民自治可以缩短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使村庄事务能够得到更快 速的处理。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村民自治可以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村民自治前后的对 比分析
汇报人:
目录
01 村 民 自 治 前 的 状 况 02 村 民 自 治 后 的 变 化 03 村 民 自 治 的 优 点 和 不 足
04 村 民 自 治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展 望
01
村民自治前的状况
村民自治前的政治体制
村委会的职责:管理村庄事 务,处理村民矛盾,维护村 庄稳定

一、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

一、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

一、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近代以来,中国最有活力、变化最快的是乡村基层社会,而促成乡村变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乡村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即国家权力不断深入乡村,企图加强其对乡村社会控制。

此种尝试与努力始于清末新政,贯穿于整个近现代历史,对于建立现代国家制度影响深远。

(一)建国前的乡村治理沿革1、封建时代的“乡绅治理”有学者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国家行政机构止于县级,这是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介入与乡村社会自治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点。

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乡绅发挥着特殊的整合与治理功能,满足国家从乡村社会提取赖以生存的各种资源和乡村社会对公共权威提供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

乡绅必须有能力促进地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必须有一系列利益综合的规则保持共同体的内聚,才可以在强制之外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

乡绅治理地位的获得与稳固,需要一系列制度性力量的支持。

在文化与意识形态制度方面,传统国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对经典的理解之上。

文化与意识形态整合的力量以科举制度为基础,治理地位与持有功名密切相关。

乡绅治理正是从这里获得了文化与意识形态上的支撑,他们在国家权力不及之处实行统治,并得到国家认可,他们坚持从道义上赢得权威并通过捍卫传统道德学说来体现这种权威。

换句话说,他们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的考虑并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而非单纯为了追求自身财富,这也是美国学者杜赞奇所谓的文化网络中绅士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

在土地制度方面,土地主要由家族所有而非严格归个人所有,以保证乡村公共事务的必要开支不必因“私人”财产而受到限制。

历史研究发现,在中国南方的某些省份,私人地主的势力远不及“集团地主”——即集体性的土地占有者。

集团地主控制的生产资料,其收益的固定部分被规定在某个范围内公共分享,如“学田”、“庙田”、“族田”等。

为了保证这种“集体产权制”,还有一系列相关制度,如未经同意,私自出卖、瓜分族田会严重触犯族规,未征求宗族意见出售土地会被宣布无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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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社会“自治”的变迁
郭轩宇 2012年12月17日08:14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的传统乡村“自治”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一书中,通过对乡土社会细致观察和对传统文化的认真分析,提出了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四种类型的权力。

即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乡村,一如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是充满了乡土性的。

这种乡土
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为稳定性;二为自给性;三为地缘性与血缘性;四为乡村类
自治性,或者说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正是因为有如此大量的乡绅阶层的存在,地方
官如果要完成行政任务,最主要的是税收和徭役,则必须通过与乡绅结合方能够完成。

因此,在传统中国乡村地区,以长老统治为代表的教化权力始终是占据统治地
位的乡村权力,并起到了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

自宋代始的保甲制度即是政府在乡村权力中谋求平衡教化权力的一种努力。

然而,由于乡村权力的地缘性与血缘性特征,以及主要依托于宗族组织之上,借助宗
族领袖、耆老与宗族成员、普通乡民之间相对稳固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来实施乡
村自治的各项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这就限制了保甲组织在乡
村社会的权力空间。

如果不具备摧毁乡村文化网络和权力网络的力量,保甲组织就
只能接受乡村为其预留的空间。

传统乡村权力变迁
20世纪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一个世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其中,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显著。

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农村基层,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逐渐失去原有的平衡。

20世纪初,存
在于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终于崩溃,民国建立,中国也以此为起点,学习西方列强,改革政体,建立法制,移风易俗,力求自强。

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激烈变迁也反映在乡村社会层面上,新的社会生活习惯不断挑战原有的乡村生活秩序,以乡村士绅、耆老为主体的乡村权力结构随之逐步式微,而国家权力的影响力不断渗透进来。

在这样的变革时期,为寻求乡村治理的理想制度,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在中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村治实验,有黄炎培先生在江苏昆山的乡村改进会,晏阳初先生在河北定县平教会试验区及山西村政实验,梁漱溟先生在山东邹平创办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然而,民国时期,终因战事频繁,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有限,始终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

在地方政府—士绅—村民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士绅在完成国家权力对村落共同体的社会控制职能方面,仍然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清末民初,因科举废、军阀兴,士绅阶层面临断层的危险。

在这一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地方豪杰、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纷纷登场,参与地方性公共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权力链条断裂所产生的权力真空。

新中国成立后对乡村权力结构进行了重大改造。

这最主要体现在建国初期,我国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乡村改造运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乡村权力结构藉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全国土地改革采用了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在华北建立政权时所用的经过实践考验的方法。

这不只是一场经济改革,它更具有社会政治意义。

地主阶级的残余一般在人身或社会地位上都被消灭,党代表建立了他们的权威,广大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

从1958年起,在全国城乡普遍开展大跃进的政治影响下,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不仅规模很大,而且公有化程度很高。

人民公社“达到了国家组织力量对中国基层社会的完全控制,政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透进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乡村自治的回归——民主自治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单位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它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农民集体经济的基层组织,还是社区生活的基本单位。

80年代初开始,在农民自发突破和国家领导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农村地区先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旨在调动农民积极性,发展农村地区生产力的措施,导致了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革。

自此,各地开始设乡建村,逐步实现以农村村民自治的方式来代替人民公社的管理。

1982年我国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设置、选举等有关事宜,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自此,国家关于农村事务管理的态度已经明确,即充分吸收现有的农村基层的民主尝试,放手让农民自己管理农村事务,这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

正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所言:“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

我国民主生活的习惯是不够的。

这问题怎么解决?还是要抓两头。

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执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

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

把村民委员会办好,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


从传统乡村权力以地缘性和血缘性为特征,以宗族组织为依托而实现的乡村自治,到国家权力向乡村的不断延伸直至控制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有意识地从乡村社会退缩,推进村民自治局面最终形成,这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乡村自治的回归,而是实现了一种真正的民主自治。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本文来自: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学坛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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