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房地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经营场所应当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和规范(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信息发布、客源信息匹配、实地看房、协助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的权属状况、房屋质量、交易风险等重要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信息。
三、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标准;3. 设有专职法律事务人员;4. 具备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捏造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房地产交易的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义务:1. 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清晰、完整;2. 对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引导消费者合理决策;3.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4. 提供咨询、评估、评估、担保等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注册与执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3. 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 个人联系明;2. 从业经历和取得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3. 相关考试成绩证明。
第八条个人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领取房地产经纪员证。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工商税务费用,并定期报送经营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约定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误导、隐瞒的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记录约定内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从业合规,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不得逃税、偷税、骗税。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经纪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办公场所,不得私自占用他人场地。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存储和管理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办法1.背景介绍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纪机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2.经纪机构的经营许可及备案2.1 经营许可1.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2.经营许可申请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经纪人员名册等。
3.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经营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经营许可。
2.2 备案1.经营许可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应当在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
2.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书、法人身份证明、机构基本情况等。
3.备案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可正式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3.经纪人员的资格及管理3.1 资格要求1.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中等职业教育学历;(3)通过国家和省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4)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相应的知识和了解。
3.2 管理要求1.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经纪人员行为准则、考核机制、福利待遇等。
2.经纪机构应当对经纪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经纪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3.经纪机构应当对违反行为准则、损害客户利益的经纪人员进行管理和处罚。
4.经纪业务的规范与管理4.1 经纪业务的种类和范围1.经纪机构可以开展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咨询、拍卖、产权转让等。
2.经纪机构的经纪业务范围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上明确规定。
4.2 业务管理规范1.经纪机构应当落实业务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收取佣金、披露信息等。
2.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规范客户关系的管理。
3.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2024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经纪机构的管理、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信息披露的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对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经纪机构的管理:1. 经纪机构的注册要求2. 经纪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3. 经纪机构的监督和考核4. 经纪机构合规审核的程序5. 经纪机构的退出机制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试2. 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3. 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4. 从业人员的信息保密责任5. 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与奖惩机制三、信息披露的规定:1. 经纪机构信息的公开透明2. 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披露3. 委托合同的明确要求4. 费用和费率的公示5. 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四、违规行为的处罚:1. 违规行为的分类与定义2. 违规行为的查处与处罚机制3.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度4. 经纪机构的自律管理措施5. 违规行为的公示与曝光五、对纠纷的处理机制:1. 客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2. 纠纷调解与仲裁的途径3. 行业协会的介入和调解4. 法律诉讼的适用和程序5. 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履行总结: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通过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息披露和违规行为的规定以及对纠纷的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管理,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变化,管理办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开展经纪活动。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二)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五)有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六)有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实际经验。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出售人、租赁人等建立真实、合法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经纪费用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政策法规等因素,向委托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人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与从事经纪活动相适应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熟悉房地产市场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五)未受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机关处罚。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有失职、溺职、违法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保证金。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经纪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行为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履行经纪合同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客户利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经纪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操作。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接待客户、展示房源等活动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违规行为的记录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对于影响市场秩序和扰乱市场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五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有必要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买炒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五)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七)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1. 组织架构公司设立总经理、部门经理、经纪人等岗位,明确各岗位之间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2. 岗位职责(1)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审批重大决策。
(2)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3)经纪人负责客户的开发、维护和业务拓展,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
三、业务流程管理1. 客户开发(1)经纪人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客户信息,建立客户档案。
(2)对潜在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进,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建议。
2. 房源管理(1)收集房源信息,确保房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对房源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房源状态。
3. 带看服务(1)根据客户需求,安排合适的房源带看。
(2)在带看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讲解和建议。
4. 交易促成(1)协助客户进行价格谈判,促成交易。
(2)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售后服务(1)协助客户办理过户、贷款等手续。
(2)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满意度,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四、员工管理1. 招聘与培训(1)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合适的人才。
(2)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文化、业务流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2. 绩效考核(1)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晋升等挂钩。
3. 激励机制(1)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
(2)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五、财务管理1. 收费标准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
房地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管辖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公司设立与备案第五条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公司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五)经营场所证明。
第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具体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公司执业;(二)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经纪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接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经纪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委托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四)合同履行期限;(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1. 房地产经纪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房地产经纪人员: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备案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3.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指参与房地产交易的买方、卖方、租赁方、出租方或委托方。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法定资本及经营场所符合规定;2. 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所需的合格人员;3. 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五条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诚信、公正地开展以下经营行为:1. 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2. 居间协助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3. 审核房地产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承办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登记、验资、预告等手续。
第六条信用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业绩、从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注册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经纪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2. 通过相应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九条业务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1.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 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3. 泄露客户信息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4. 接手客户委托后不认真履行义务等失职情形。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第十条交易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履行房地产交易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对交易当事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身份;2. 对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引导交易双方达成合法合规的交易。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虚假宣传、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交换、咨询等。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经纪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经纪机构的资格和条件1.1 经纪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能力。
1.2 经纪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保证金。
1.3 经纪机构应设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经纪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等方面。
1.4 经纪机构应有稳定的经纪人员队伍,经纪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合格。
1.5 经纪机构应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
2. 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2.1 经纪机构应依法履行委托代理、信息发布和协助交易等职责,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
2.2 经纪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2.3 经纪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不合理的佣金或费用。
2.4 经纪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从事虚假交易、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5 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或解决,并保护消费者不受不当侵害。
3. 经纪机构的监督与管理3.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及时予以关闭或限期整改。
3.2 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3.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布相关信息,提醒消费者警惕。
3.4 经纪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经纪人员的管理与培训1. 经纪人员的注册1.1 经纪人员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提供相关资格证明和备案材料。
1.2 经纪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并参加相关培训及考试。
1.3 经纪人员的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注册。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在当今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经纪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连接买家和卖家的桥梁,帮助人们实现房屋买卖、租赁等重要的房地产交易。
然而,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首先必须满足一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1、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具有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知识。
2、通过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以证明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经济纠纷等。
4、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交易流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获得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合法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与备案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经纪机构等。
相关部门应当对注册和备案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息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专业、公正、优质的服务。
1、不得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如房屋的产权纠纷、质量问题等。
2、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房地产市场信息,误导客户做出错误的决策。
3、不得在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高额回扣、私自加价等。
4、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四、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确保交易的安全、合法、顺利进行。
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解读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解读)(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参与主体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房地产交易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具备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保护房地产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从业人员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更新学习。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委托事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妥善保管交易资料,并严禁泄露、篡改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四章交易活动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提供客观、全面、真实的房地产市场数据和相关咨询。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促使交易各方了解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和自愿原则,推动诚信交易。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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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宣布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度成长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扶植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并经国度成长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赞成,现予宣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本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平易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等司法律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供给房地产居间、代理等办事并收取佣金的行动。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固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治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施自律治理,向有关部分反应行业成长的看法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成长和人员本质进步。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办事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度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施职业资格轨制,纳入全国专业技巧人员职业资格轨制同一筹划和治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施全国同一大年夜纲、同一命题、同一组织的测验轨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合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施全国同一大年夜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命题并组织测验的轨制,每年的测验次数根据行业成长须要肯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点直辖市、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履行合股人)或者负责人、注册本钱、房地产经纪人员等立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革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革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解决立案变革或者刊出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营业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同一承接,办事待遇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同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营业。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小我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营业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合能干地位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立案证实文件;(二)办事项目、内容、标准;(三)营业流程;四)收费项目、根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法;(六)信用档案查询方法、投诉德律风及12358价格举报德律风;(七)当局主管部分或者行业组织制订的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房屋生意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司法、律例、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接洽方法。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发卖商品房项目标,还应当在发卖现场明显地位明示商品房发卖委托书和赞成发卖商品房的有关证实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收委托供给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一致房地产经纪办事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
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办事两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居处等情况和从事营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办事的项目、内容、请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办事费用及其付出方法;(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五)违约义务和胶葛解决方法。
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订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供给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挂号等其他办事的,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办事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赞成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办事实施明码标价轨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司法、律例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合能干地位标明房地产经纪办事项目、办事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干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应用虚假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法进行价格讹诈;一项办事可以分化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白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淆标价、绑缚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商定事项,或者办事未达到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商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营业的,只能按照一宗营业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长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营业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和房屋生意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干内容,并书面告诉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短长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供给的材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法度榜样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办事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办事收费标准和付出时光;(八)其他须要告诉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须要供给房地产经纪办事以外的其他办事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赞成并告诉办事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诉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印)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办事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实等有关材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解释书。
经委托人书面赞成后,方可以对外宣布响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办事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实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供给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实。
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供给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
委托人未供给规定材料或者供给材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商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经由过程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付出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印。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动:(一)假造分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通同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把持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讹诈、钳制、贿赂等不合法手段招揽营业,欺骗花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四)泄漏或者欠妥应用委托人的小我信息或者贸易机密,谋取不合法好处;(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不法目标,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合交易价款的合同供给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构造瓜分出租;(七)侵犯、调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本身供给经纪办事的房屋;(九)为不相符交易前提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供给经纪办事;(十)司法、律例禁止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营业记录轨制,如实记录营业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订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慢慢建立并完美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体系。
第四章监督治理第二十八条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应当经由过程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法,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背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司法律例的行动,由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合营,并根据请求供给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轨制。
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按期将立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传递同级价格主管部分、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构建同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治理和办事平台,为立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供给下列办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立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挂号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司法、律例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立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动、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供给真实、完全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司法义务第三十三条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责令限日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小我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营业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供给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挂号等其他办事,未向委托人解释办事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赞成的;(三)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未由从事该营业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解释和书面告诉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营业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办事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价格主管部分按照价格司法、律例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赐与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