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及专用章印模一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

应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负责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九条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十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由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经市国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入选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相关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根据下列

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以下规

定要求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三)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按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备案;若该经济行为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

和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公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

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授权经营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

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市原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

天津市股份责任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x x x、x x x和x x x(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x x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 x x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xxxx元,折--股,占公司股本的--%。 x x x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xxxx元,折--股,占公司股本的--%。 x x x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xxxx元,折--股,占公司股本的--%。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x x x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014年第七批天津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天津市科委

2014年第七批天津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支撑项目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 负责人 起止 年月 总经费 市财政 拨款 1 生物基塑料的规模化制造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马延和201410- 201709 1250 500 2 天津地区乡土植物蔷薇繁育技术研究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戴松香201410-20160 6 70 30 3 中以(天津)农业科技合作创新示范园区天津市原种场 以色列塑力农业技术公司 以远(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坡 201410- 201509 1600 800 4 高效垃圾处理关键技术及成套设备升级优化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高卫华201410- 201709 1000 200 人才引进与科技合作计划863成果转化项目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 负责人 起止 年月 总经费 市财政 拨款 1 高精度高鲁棒性室内定位关键技术及装置研究阿默思(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林丽君 201410- 201609 260 30 2 基于角色与行为的分布式信任及授权体系研究可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沈丽红201410- 201703 200 30 3 锂离子电容器产业化技术开发天津翔驰电子有限公司 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于涛 201410- 201609 240 30 4 灵活互动的智能用电关键技术研究天津市新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振声201410- 201709 200 20 5 含高比例间歇式能源的区域型智能电网集成综合示范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杨立勋201410- 201709 200 20 6 基于气味寻踪技术和空中无人平台的有害气体排放源 定位系统 天津君瑞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鲜斌 201410- 201609 200 30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xx(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未进行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xx(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教育、能源与环保、生物与医药、化工材料、光机电一体化产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咨询,企业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除外),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由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 12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3 人、乙方推荐 1 人,丙方推荐 1 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必须由全体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五分之四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肆份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编写提纲(试行) 一、项目概述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来源及立项依据,承担人,研究目的、用途,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方案、方法和技术路线的选择等。 二、项目研究进程与主要工作 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过程的描述,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方法,取得的结果。 三、合同指标的完成情况 对应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规定的具体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效益指标及工作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四、项目创新点和取得的突破 项目的主要创新点和取得的成果突破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包括财政拨款资金,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及支出情况,特别是对市财政拨款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说明。 六、项目人员组成及分工 项目组成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分工及主要承担并完成的主 要工作情况。 七、项目取得的成效

项目研究对学科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新兴产业培育及社会进步、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意义;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项目研究产生的变化。 八、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我整体评价,对项目应用和转化的设想、建议 九、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本提纲适用于市科委(除基础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工作报告编写中应包含以上内容。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技术总结报告 编写提纲(试行) 一、项目立项背景及必要性 国内外与该项目有关的研究进展和取得的成果,项目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二、项目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所完成项目的核心内容、技术特征、技术方法和难点;项目研究的技术路线和实现途径,技术成果先进性、成熟性。 三、研究内容和取得的成果 具体的研究内容、关键技术,试验数据与结论,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和创新点。 四、成果市场推广应用前景分析 研究成果的市场推广应用条件和应用前景,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 五、存在问题、建议及下一步研究工作设想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该领域或专题研究的设想和建议。 注:本提纲适用于市科委(除基础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技术报告编写中应包含以上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99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按企业的产权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自治区及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自然人组建)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37538161.html,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自然人组建)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 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 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 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 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 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2020年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目

2020年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 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培育新动能,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现启动2020年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目的征集工作。 一、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四)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六)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七)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八)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支持方式及内容 (一)支持方式 1.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 2.对于已获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项目支持的企业,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补助。 (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项目支持内容 旨在支持企业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研发机构建设,如企业重点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等;企业创新活动,如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杀手锏”产品、改进工艺流程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科技合作。 2.提升企业产业化水平。主要包括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产品扩产等。 3.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主要包括建立市场营销渠道,政府采购,开展国内外兼并重组和并购等。 4.规范企业运营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高水平人才引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商业模式创新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湘鹏程评字[2009]第0 号 湖南鹏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该公司因(评估目的)而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全称及其子公司)所列报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各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 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如下: (一)委托方:委托方(AA); 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全称(BB)。 (二)评估目的 AA评估目的,评估目的是为评估目的简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范围包括BB及其子公司列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评估前BB资产总额帐面值为0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所有者权益0万元。评估对象包括已提供申报表的,以及相关负债的现时价值的评估。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 年12月31日。 (五)经济行为文件 关于本次评估的董事会决议/立项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天津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天津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天津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 *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 * 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 * 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 * 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后简称12号令)和《宁波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甬国资委[2005]63号,以后简称6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常见的一些具体问题以问与答的形式不定期地进行予以公告明确,希望有关国有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踊跃参与交流,使我们专栏内容更加充实,更好地服务、指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问1: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 答:按照12号令及根据6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下列13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13种经济行为是: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向原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等。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国有企业的合并,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合并时,只对被吸收一方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被吸收方对吸收方的作价参股情形);新设合并时,需对合并各放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的分立,应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企业分立时,需对拟分立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投资者在天津市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1—2 本公司名称为(以下称公司),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1 —3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 —4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二、宗旨、经营范围 2 —1 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产品品质达到国际水准,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 —2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分别为: 2 — 3 公司的产品 %以上在中国境外销售。 2 —4视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或增资扩大规模以及其他有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经批准的事项发生时,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後方可实施。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3 —1 公司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美元。 3 —2投资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缴清注册资本後,公司聘请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後,由公司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3 —3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3 — 4 有关公司占用土地事宜经天津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後,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 —5 公同按天津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3 —6 公司的三废治理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达到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内部组织机构 4 —1 由投资者委派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 —2 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年度财务报告、收支预算、年度利润使用方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 各种形式的国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 企业联营是指国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2021年天津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

天津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___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 ___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 ___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及在实务中的应用 王生龙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南”的功能作用 第二部分关于报告声明、摘要的编写 第三部分关于报告正文的编写 第四部分关于报告附件 第五部分关于评估说明的编写 第六部分关于评估明细表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执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是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从其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更细的要求,作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子准则”,是更好服务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举措,也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断完善的必要步骤。国有资产评估关系

到国有资产权益,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是在资产评估报告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对五部分内容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 (二)与各“实体性”准则的关系 、实体性准则、甚至其他程序性准是指南的依据。 实体性准则、其他程序性准则主要规范评估操作要求的,如:u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 u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 报告指南必须以这些准则的要求,提出披露的规范。 2、评估报告指南不讨论如何操作的问题。 评估报告规范,是反映如何编写、如何出具评估报告的规范性问题,不反应也不讨论具体的评估操作技术问题。 (三)国资报告指南与评估报告准则的构成衔接

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由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一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一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十三条公司不高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十四条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一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一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十七条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设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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