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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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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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评﹝2007﹞491号【发文日期】2007-10-11【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评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2.《纳税评估报告》A版3.《纳税评估报告》B版4.纳税情况报告表5.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6.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做出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部门和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

第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各区县局、各分局纳税评估科负责本辖区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定,结合北京地税纳税评估工作实际,现就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三、税务机关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可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看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根据核实工作需要,可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向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或到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

四、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前需分别向纳税人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税务机关在疑点核实过程中应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签章确认,在评估工作完毕后将证明资料归档。

六、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中的税务函告核实方法,删除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税务函告”。

七、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 360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京地税检[1994]56号•【施行日期】199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京地税检[1994]56号1994年10月20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根据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的式样和《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统一的税务检查报告文书的式样及其填制规定是规范和加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区、县局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结合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检查工作规程》(市局另文下发),在税收检查工作中按要求填写有关的项目,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归纳、整理,做到真实、具体、简明、规范;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对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定性及其处理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通过严格执行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有关规定和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除在税收大检查期间按市“大检办”的要求对重点户的检查使用由市“大检办”制发的“重点检查报告”外,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自1994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各区、县局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若干问题的规定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式样(略)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需要和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就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税务检查报告由税务检查人员按税务检查报告的填写说明的有关要求填写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区县局、分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

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及税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京地税征[2003]22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221号)海淀、石景山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分局:为保证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核定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施纳税核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税务所。

除市地方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核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的税务所负责实施。

第四条纳税核定的范围包括:预算级次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特殊缴纳期限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发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和纳税核定的变更等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核定手续。

第二章预算级次核定第六条预算级次应依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预算级次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三章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负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进行核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地税纳[2003]429号•【施行日期】200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税收“四观”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指导各级地税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市局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范》,使纳税服务部门的税务干部树立规范意识,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各单位要主动对应《规范》中本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协调配合,提高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年底市局将对各局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发展,《规范》的内容将不断地补充完善。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援助服务申请审批表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前言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纳税服务也由职业道德范畴提升为法律规范。

今年,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优化北京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为全力营造首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市地税局党组把2003年作为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年”,并提出税收服务观、税收经济观、税收信息观和税收标准观的管理理念,以指导各项税收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京地税征[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10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一)符合《公告》要求的无照户纳税人,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对无照户纳税人严格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批准的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二)无照户纳税人在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时,“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规则为“经营者名称+主要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填写纳税人实际主要经营项目;“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可核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其他组织”,“批准设立机关”统一为“其他”,“批准设立文号”统一为经营者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照《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回收、作废原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需开具地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量提供发票,或为其代开发票。

二、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一)对于未按期申报,且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之前,税务机关应先在核心征管系统内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欠税情况,对无欠税的应填写《非正常户认定表》,注明无欠税情况,认定为非正常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京地税检[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了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06号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建立和开发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在市工商部门“蓝盾315”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现四个子系统已全部建成,在系统功能上实现了通过政府专网远程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社会作用开始显现。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有关表彰等情况。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由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通过政务专网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公XXX披露。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纳[2003]4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7.28【实施日期】2003.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税收“四观”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指导各级地税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市局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范》,使纳税服务部门的税务干部树立规范意识,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各单位要主动对应《规范》中本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协调配合,提高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年底市局将对各局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发展,《规范》的内容将不断地补充完善。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援助服务申请审批表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纳税服务也由职业道德范畴提升为法律规范。

今年,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优化北京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为全力营造首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市地税局党组把2003年作为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年”,并提出税收服务观、税收经济观、税收信息观和税收标准观的管理理念,以指导各项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检[200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2.14【实施日期】2003.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对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创造依法治税、以德护税的新局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在我局逐步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在全市树立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企业的典型,为他们提供税务机关最佳的服务。

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偷逃抗税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 (略)2.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略3.纳税信誉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略)4.B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略)5.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略)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京国税发[2004]142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4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大力提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

各局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熟悉《办法》规定,并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作好宣传工作,在评定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评定范围。

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缴纳所得税的大户中进行。

其他纳税人的评定工作何时进行另行布置。

三、各局要根据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对A、D级企业的评定应从严掌握。

对A级企业的评定,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表》(样式附后)。

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均以2002、2003年度情况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样式附后)进行评定。

各局应定期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布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四、我局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分别依据总局《办法》评定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县国税局对A级企业最终评定前应与本区县的地税局进行信息交换,查询企业有无偷税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待信息反馈后再确定对A级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京地税评[2004]339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评[2004]33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加强税收管理,有效推进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改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落实税收经济发展观的需要;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应收尽收的需要;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有效实施准入制度,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发挥税务稽查威慑作用的需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成果,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化公共管理部门的需要;是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在市局成立纳税评估处的基础上,未成立评估科的可与检查科暂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局的纳税评估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各局应尽快调整补充业务骨干,充实纳税评估岗位,并有一名科长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各局可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控制总的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设立若干专业纳税评估税务所。

实施纳税评估、约谈、函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重点行业典型调查工作;各局地区税务所实施税务登记、申报缴款、税费管理、发票使用的日常评估;市局各税政处也要根据分管税种的特点对基层局的纳税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三、以行业评估为突破,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能够有效开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纳税评估指标的建立要以行业的经营、会计核算和相关政策特点为基础,形成有效的分析方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京国税函[2006]176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17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是国家税务总局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增值税做为主体税种,其纳税评估工作在整个评估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专项评估和以指标体系为依托的行业分类评估(以下简称指标评估)。

鉴于目前指标评估还不完善,专项评估工作已较为成熟,我市增值税纳税评估现阶段的工作原则是:以做好专项评估为前提,积极探索、逐步推进指标评估。

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专项评估和指标评估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两项基本内容,虽在实现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应是相互影响、有机结合的。

各局应将两项评估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开展,达到共促共进的效果。

(一)专项评估从评估实践看,专项评估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

各局应按照总局、市局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评估工作,为探索指标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

1、专项评估的具体范围包括:(1)没有或基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要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2)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在25份或25份以上,并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是以最大限额或较大数额开具的纳税人;(3)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的纳税人,包括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的情况;(4)成品油零售和批、零兼营单位;(5)总局、市局下发的重点评估企业名单,如:总局每月从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中提取并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在240-250万之间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零”的企业名单,再如:市局近期将下发的2005年度全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均为零的企业名单;(6)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定期评估,如软件企业、福利企业等;(7)总局、市局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的其他专项评估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京地税检[2003]464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XXX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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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

【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纳﹝2010﹞212号
【发文日期】2010-12-03
【实施时间】2010-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A级信用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文件,现就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

资料包括: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三)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申请资料的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四)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五)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七)《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局为单位,由三部
分九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局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年度(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局本年度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如:001)。

三、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
书》收回并报市局备案;A级纳税人在各局之间转户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由转出
局报市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第十三条关于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的规
定同时废止。

附件: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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