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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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2012-06-25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声音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法治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进入公众视野,不少热点案件让民意沸腾。社会公众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与法律人并不一致。那么,民间情绪与法律思维是否矛盾?法律人应当如何看待民意?这是当前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沙龙第十次论坛特意邀请了法学、哲学等学科的学者就该问题发表看法。

——编者

理智与情感,契合不冲突

如果执法者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反而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最终与多数人的情感相契合。无论是在国内法层面还是国际法层面,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数情况下是契合的

杨帆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的论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诱惑性,似乎是把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对立起来。可能法律人往往觉得自己因为理智所以更聪明,而理智必然是高于情感的,因此在这个论题下很容易走进一个既定的观点误区。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数情况下是契合的、不冲突的,也应该是契合的、不冲突的。下面我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在国内法层面我想分成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讨论所谓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从立法层面看,什么叫立法?立法应该是人类社会普遍价值观的体现,也就是说,立法应该是契合多数人的利益和情感的,否则这个法会因缺乏其产生基础必然遭遇执法的困难。那么,立法和多数人的情感对立出现在什么情况下呢?情感感情,它是场域化的产物,是流变的、不确定的。但是法律寻求的目标是把流变、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情感规范化。也就是说,确定判断、衡量和确认个人和社会的思想行为的价值尺度,寻找一种最有利于广大人类共同发展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也就是将流变的情感以一种保守冷静的方式将它确立下来,最终目的是把人类引向所谓的“至善”。但若要把人引向至善,立法就不应该违背多数人的情感,而且应该是迎合主流价值观。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法律人理智的结果从根本上是不悖于多数人的情感。

从司法层面看,法律人的理智体现为什么呢?我认为执法过程中法律人的理智应当体现为三个层次:尊重事实、依靠证据、遵循法律。遵循法律既包含遵循实体法,也包含遵循程序法。而我认为,如果法律人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是不会有悖于多数人情感的。而当法律人执法的结果与多数人情感相悖时,要么是所谓的“多数人的情感”因舆论的偏激报道变成了“多数人的情绪”,比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媒体夸大“见义勇为”的报道让普通老百姓忽略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要么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其一是现行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制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此时需要调整的不是多数人的情感,而是立法本身。例如1997年刑法修正时取消了“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其二是执法者没有坚持法律人的理智,例如2009年“天津版彭宇案”,法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的情况下匆匆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此时判决结果当然违背多数人的情感,因为他本身就不是法律人理智的结果。

我认为,如果执法者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反而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最

终与多数人的情感相契合。例如1994年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在当时所有证据都有的情况下,美国法官以“疑罪从无”原则判辛普森无罪,因为该案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性证据,形成不了一个证据链条,当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杀人成立时疑罪从无,当时这个判决的作出备受美国人指责。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很多案外问题:种族问题、明星堕落问题等等。但是我们现在回过头去看,多数人的情感已经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因为这个案件审理坚持了法律人的理智,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的角度讨论这个论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谁是法律人,谁又是多数人”。法律人指的是像联合国官员、WTO专家小组成员这种不允许有立场的法律人,还是像类似于我这种虽然研究国际法,但肯定会有一定立场的“国际法律人”?多数人是指全世界的多数人,还是国内的多数人?就我目前的学识、阅历以及思考的高度,我还做不到把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律人和全世界多数人去进行对比,因此我只能缩小一下论题,讨论“有立场的国际法律人的理智和国内多数人的情感”。当论题缩小后,答案出来了:此种法律人的理智和国内多数人的情感最终将会走到一起。

国际法里有句话叫做“屁股决定脑袋”,即立场影响观点。国际法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人道主义,但是国际法更多情况下不是绝对公平正义的结果,而是利益妥协、价值观妥协的结果。此时,作为有立场的国际法律人,他在国际立法和司法环境中是代表本国利益、代表价值观的,而国内多数人的情感在国际环境中表现出来的也是爱国主义情绪,因此,二者最终会是殊途同归的结果。

那么,什么情况下国际法律人的理智会与国内多数人的情感发生冲突呢?是当我们法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作出妥协的时候,例如中国加入WTO是为了获得国际贸易中公平自由的对待,但为了实现这个最大利益,我们必然要作出妥协,因此在中国入世承诺上有一些内容是对我们不利的,这是妥协的结果。但当这种妥协被放大的时候,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就冲突了。此时坚持法律人的理智应该去研读规则,看看现行规则还有没有对我们有利的可能,如果没有,我们要积极争取参与这些规则的调整,在能够改变规则时引导规则朝着有利于我们的目标去发展。于是,当法律人坚持理智完成这些使命后,最终又会和多数人的情感走到一起。

因此,我坚持我的观点,无论是在国内法层面还是国际法层面,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数情况下是契合的、不冲突的,也应该是契合的、不冲突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

司法判决,不应有民意考量

法制建设到了今天,司法判决还应不应该考虑普通人的感受?或者说,普通人的情感是否应被司法者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我认为在法律的视野里,民意只应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司法活动不应受舆论的影响

刘家安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也让这种情感因素影响着刑事判决。但是,法制建设到了今天,司法判决还应不应该考虑普通人的感受?或者说,普通人的情感是否应被司法者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这的确已经成为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近些年,由于传媒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了更多发声的机会,很多人也都愿意对一些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希望看到符合自己愿望的判决。于是,我们经常面对这样一种困惑:司法机关要不要听从这样一种来自社会的声音?民众的声音是不是代表着某种时代的精神,从而个案的司法判决要不要将这种民众的情感作为裁判中考量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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