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愈发普遍。
这种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影响了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中学针对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期营造更公正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背景、原因和实施的意义。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一方面,这是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往往认为通过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另一方面,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帮助教师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有偿家教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富有资源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则往往无法承担高额的家教费用。
其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容易导致教育资源流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家教上,而忽视了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
因此,针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制定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因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保障公平受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应该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平衡,富有资源的学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被边缘化。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保障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分散他们的精力,时间和精力都无法充分投入到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中,这势必会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使教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式的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
3.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传授者,更是一个道德榜样和引导者。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如收取高额的家教费用等。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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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教育部最近发布了一项规定,明确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当前中小学生面临的过重课业负担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并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在课外时间以有偿形式提供补习课程。
此举旨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兴趣发展。
2. 禁止中小学校和教职工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外组织有偿补课培训班。
这样可以防止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避免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3. 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接受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培训机构的邀请。
这样可以避免学校和教师利用有偿补课培训机构谋取私利,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部对这一规定的出台有着明确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禁止有偿补课可以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全面发展。
其次,禁止有偿补课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减少因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公平现象。
最后,禁止有偿补课可以遏制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对于中小学和教职工来说,遵守这一规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职工应当以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总之,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是为了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推动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中小学和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学在职教师的行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维护中学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章基本原则1.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2.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谋取私利。
3. 不得牵涉学生个人利益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4. 不得在学校教学时间和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章禁止范围1.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提供一对一或小范围有偿辅导、培训等服务,并以此谋取经济利益。
2.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学校的名义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不得将学校资源、学校教材、学校名声等用于有偿家教目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的学习情况作为有偿家教的前提条件,不得与学生家长商讨有关学生学习情况,并以此为基础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章处理措施1. 如果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具体情况。
(2) 如果发现确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将给予相关教师适当的警告、停职、解聘等纪律处分。
(3) 对已与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的在职教师,将从经济收入中追缴违规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教师资格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宣传教育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关有偿家教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在职教师会议上加强对有偿家教的禁止性、危害性和后果的讲解和宣传,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2. 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对有偿家教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章监督检查学校将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止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教师涉嫌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2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维护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教师,包括在职在岗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之外,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委托,以赚取报酬为目的,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遵循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有偿家教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章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形第六条严禁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即使是在教学工作之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利用自己在授课过程中获取到的学生个人信息,私自联系学生或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并收取费用;(二)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教材、试题等进行有偿教育辅导;(三)以任课教师的名义开设补习班、培训机构等,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
第七条教师在任课教学环节中发现学生存在学习问题或需要辅导时,应及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报告,由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必要的辅导服务。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学习监督与反馈,设立学习辅导平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学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学校建立有偿家教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教师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举报。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有偿家教行为。
第十一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偿家教禁令、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教师,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将其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培训,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8]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8〕9号)各市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不断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就禁止全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
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
格规定
一、背景
近年来,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还损害了教育公平。
为了规范教育
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
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二、政策目标
1. 坚决杜绝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2. 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三、政策内容
1. 严禁中小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
- 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安排补课,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
2. 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 在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
- 在职教师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推荐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 加强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管:
-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
-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违规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进行举报。
4.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 对违规进行有偿补课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附则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希望各中小学和在职教师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二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三条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偿家教是指在享受国家对教职工的保障和待遇的同时,教师以有报酬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课外辅导服务。
第五条有偿家教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从事有偿家教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七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第八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诱导或利用职权影响学生和家长选择。
第十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保守学生和家庭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与学生及其家长建立超过正常教学关系的私人交往。
第十一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备,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有偿家教的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帮助教师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
第三章处理有偿家教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二)书面警告: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教师,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三)扣减绩效工资:对于多次违规的教师,可以酌情扣减绩效工资,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四)停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可以停职检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五)解聘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给学校信誉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教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处理。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根据中国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教师的专业教学职责以及学生的权益,避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对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时间的影响,并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据规定,中学在职在岗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包括接受学生到自己家中授课,或者寻找外部学生进行家教等形式的有偿辅导。
违反规定的教师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取消教师资格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禁令并不是针对所有教师,退休教师和非在岗教师不受限制。
对于退休教师以及非在岗教师来说,可以自由选择从事有偿家教。
总体而言,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专业教学的原则,确保学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并严格监管教师行为,杜绝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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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
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内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偿补课可能导致教育不公平,使得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而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则无法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机会。
另一方面,有偿补课还可能给在职教育从业者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如影响其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从业者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市场秩序,教育部于[[今天日期]]发布了《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规范。
2. 《规定》的主要内容2.1 禁止有偿补课的行为《规定》明确指出,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和线下授课、辅导、咨询等方式。
此外,还禁止从业者以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变相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
2.2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规定》要求,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夸大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对于涉及教育服务的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3 加强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规定》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在职教育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育从业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2.4 鼓励举报和查处《规定》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3. 结语《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发布,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
小学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办法
XXXX小学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
教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提高我园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教育水平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禁止范围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系指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包括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1、全校所有教师禁止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
2、全校所有教师不得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社会其他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3、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和资源。
二、处理办法
1、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不能参加本年度优秀教师、年度先进、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学校将予以公示撤销。
2、从事有偿家教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职教师职称3年内不给予聘任,合同教师予以解聘。
3、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当年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等级。
三、监督办法
1、定期向家长发放调查问卷,调查教师是否存在有偿家教行为。
2、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XXXXXX。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校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
这些禁令大致来源于以下两条: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第十五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面对困难,积极的人永远是办法比困难多,消极的人永远是借口比办法多。
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当前部分教师的不法行为,应当积极干预,制定规则,对正当与不法区别对待,在打击不当谋利的教师的同时还应当保护正当的家教需求与供给。比如可以建立兼职家教在职教师报告备查制度,对不报告的和不如实报告的严肃查处。
当然,制定规则和派人查处,是一项极费脑力同时费体力人力却不能讨好上级和舆论的工作,所以骄横的权力这时选择了最简单粗暴的“严禁”,这是教育主管部门为减少自己的麻烦而利用权力粗暴压迫侵犯体制内教师权益的惰政,是教育管理部门以滥用权力抑制教师滥用权力的骄横。
3、因为严禁,在职教师不愿收学生辅导了,为了得到心仪的老师的帮助,家长只好托关系讲人情。碍于种种关系请托,老师不得已收下了学生,家长付出的报酬也必定相应增加,社会家教也会因在职教师家教的实际价格增高而相应提高价格,增加了家长的负担。相反,在职教师这种优质资源进入家教市场,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可以促使价格相应降低,减轻家长的负担。
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中,却从来没有禁止专业人员在业余时间兼职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医院没有禁止医生在业余时间给病人看病,收取报酬,企业也没有禁止员工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职业技能业余兼职。
在职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并不高人一等,也不低人一等,不应当享受“特别”的国民待遇。业余时间从事兼职,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在职教师下班后在马路上给人擦皮鞋挣点收入,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干预呢?当然,教师挣点兼职收入肯定会选择自己最擅长的工作,职业技能是最有效的。在这里,教师业余时间是选择擦皮鞋还是选择家教,也是公民的权利,只要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人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2023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3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2023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是针对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困扰教育发展的现状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促进教育公平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阐述其背景、意义和影响,并提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首先,该规定的实施背景是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许多教师利用自己的职务和资源从事有偿家教,导致时间分配不合理,影响正常教学,对教育公平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有偿家教行业存在乱象,个别家教机构和教师教育培训班涉嫌违法违规,给学生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增加了家庭间的教育差距。
其次,该规定的实施对于教育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该规定能够使教师更加专注于教学工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另一方面,该规定能够减少教育的不公平现象,降低家庭对于教育资源的依赖,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同时,该规定的实施也会对相关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于那些过去依赖有偿家教收入的教师来说,他们可能需要寻找其他的经济来源,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其次,有偿家教行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冲击,需迅速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服务内容,提供更具专业性和价值的服务。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偿家教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个人而言,我认为该规定的实施是促进教育发展和公平的重要举措。
教育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升。
教师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更加专注于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然而,在实施该规定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实际问题。
一方面,教师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需要得到保证,以免造成因收入减少而影响教师工作热情和教学质量。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家庭对于有偿家教的需求比较高,此时需要探索其他的教育补充方式,确保学生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的背景和原因在2024年,中国的教育体制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针对中学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偿家教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教育部门决定实施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这一决定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偿家教导致学生间的不公平竞争。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给他们的学生带来额外的资源和支持,这就导致了学生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
那些有经济条件雄厚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辅导,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学生则很难享受到同样的机会。
这种不公平竞争不仅违背了公平教育的原则,而且对学生的心理和学业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有偿家教导致在职教师时间和精力分散。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就导致他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
他们往往需要在晚上或周末去家教,这就减少了他们与学生面对面的时间。
此外,教师还需要为个别学生备课,这就会让他们的教学效果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职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分散也会对他们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再次,有偿家教影响了中学教育的公信力。
虽然有偿家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不足,但这种行为也给教育领域带来了一些问题。
有偿家教让外界对中学教师的专业性产生质疑,认为他们只关心利益而不关心学生的真正需求。
这不仅会降低教育行业的整体形象,还会使中学教师的专业形象受到损害。
最后,有偿家教使教育成为了商业化的产业。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这就使教育成为了一种商业化的产业。
教师之间的评价和竞争也变得不纯粹,有些教师可能会更注重赚钱而不是教育质量。
这不仅违背了教育的初衷,还可能让教育变成了一种商品。
因此,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一个必要的举措,这有助于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的专业性。
教育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学生间的差距,如设立特殊的辅导班来帮助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
此外,教育部门还可以加大对中学教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减少家长对有偿家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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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
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
回去报酬的;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
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
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
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
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两级学科中心
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为工作。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
位)给予诫勉谈话;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从事有偿家教的,经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其相关
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
订聘用合同。
5.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
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公办学校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未及时予以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治理有偿家教的机制
1.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行风建
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的管理,加强
督促检查,形成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2.各公办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
制度,在学校章程、新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工作制度、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取酬。
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育工作,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行为教育。
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职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学的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上,努力营造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3.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养,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自
觉抵制有偿家教,积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区县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
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5.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
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