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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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

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

规制分包行为,禁止违法分包。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办法实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页脚内容1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完整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完整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担保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增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公路工程建设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推行一致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舞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一定依法进行。

严禁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担保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察与管理工作;拟订本行政地区公路工程施工分担保理的实行细则、分包专项类型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一致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该依照本方法例定和合同商定增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成立健全分担保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执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察检查,并成立台账,实时遏止承包人的违纪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该分别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许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该拥有与承包或许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此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一定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能够将合适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拥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拥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拥有从事近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拥有(自有或租借)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4)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4)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分包工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公路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分包标准:确定哪些工程可以分包和不允许分包的工程。

2. 分包资格:明确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和条件,包括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

3. 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作的具体内容、工期要求、技术
标准、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并签订正式的合同进行约束。

4. 分包选择:通过公开招标、商谈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
分包单位进行合作。

5. 分包监理:设立专职或临时监理人员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分包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6. 分包支付:定期或阶段性支付分包款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条件进行支付。

7. 分包验收: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分包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8. 分包争议解决:设立分包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分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9. 保证措施:确定分包单位需要提供的保证金、履约保证等措施,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10. 分包单位信誉评价:对分包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建立良好的供应商库,为今后的工程合作提供参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进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各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二章分包的条件和规定第五条承担施工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业绩和能力,并且是与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必须报经业主确定的监理机构审查并取得业主的批准;(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总量的30%;(三)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项目实施分包或劳务分包;(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五)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料,其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六)分包单位未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名称: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文号:交通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5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年07月14日索引号:主题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00667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养护工程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养护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公路养护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制度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分包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八条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等内容。

第九条施工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

第十条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十一条施工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并按照施工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劳务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劳务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工作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办法。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内容:一、分包的依据和要求1. 根据项目需求和合同规定,确定需要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及范围。

2.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分包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二、分包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信誉评估,确保其技术能力和施工质量。

2. 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确保双方权益。

3. 对分包单位进行工序计划和进度控制,确保施工进度。

4. 对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5. 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6. 对分包单位进行费用管理和结算监督,确保费用合理。

三、分包工程的管理流程和程序1. 甲方组织招标或邀请分包单位进行投标。

2. 甲方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信誉评估。

3. 甲方与中标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4. 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5. 甲方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

6. 甲方对分包单位进行结算,并进行费用审核和监督。

四、分包管理的责任和监督1. 甲方负责监督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和费用目标的实现。

2. 分包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3. 双方必须进行定期的会议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协调意见。

五、分包管理的制度和文件1. 分包管理责任制和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2. 分包资格审核和信誉评估制度。

3. 分包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制度。

4. 分包工程验收和结算审核制度。

以上是一份典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促进工程按时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承建的各类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分包单位的选择、管理、考核及奖惩等方面。

二、分包单位选择1. 分包单位的选择应按照我单位的分包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分包单位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2. 分包单位的选择应考虑其施工能力、施工经验、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因素,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 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做到公平、公正,绝不允许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包单位管理1. 在分包单位与我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2. 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我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分包单位考核1. 我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分包单位考核体系,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2. 对于表现优秀的分包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激励其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表现不佳的分包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3.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分包单位通报,确保其了解自身的优缺点,并及时做出调整,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分包单位奖惩1. 对于表现优秀的分包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加大合同额、延长合同期限、提高工程款支付速度等方式,激励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 对于表现不佳的分包单位,应及时予以处罚,包括减少合同额、延长合同期限、暂停工程款支付等方式,促使其及时整改,提高工作水平。

3. 奖惩措施应公平、公正,确保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办:《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7月28日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或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

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或两项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第四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章制度,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分包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国省道干线及路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各自所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限制工程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或指定采购;第二章分包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第六条专业分包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承包企业又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拟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且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量30%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或无其它不良表现的专业承包单位,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拟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实施分包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四专业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五承包人不得向任何个人和被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罚限制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第七条劳务分包一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将其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并在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直接管理下施工作业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二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承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备案;三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施工生产安全;四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五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资质;但对于国家或省市、区还没有相应资质分类的,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辖乡、街道的证明,主要经历以及劳务人员有关材料报送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项目办备案;第八条特殊分包一承包人在投标时未载明专业工程分包意向,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灾害、气候、疾病等原因拟对部分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必须事先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的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书面报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若因特殊工期要求确需建设单位委托分包的,则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应满足招标时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专业分包、特殊分包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核备;第十条承包人应在获得建设单位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等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专业分包人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5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第三章分包管理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统一负责管理,对分包工程建立完善的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依法确定;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因分包合同而免除质量及其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第十三条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在施工前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带领、指导其劳务作业;如果出现返工工程,由承包人支付其返工费用劳务分包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的返工除外;第十四条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并对其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就现场施工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承包人所承揽的部分工程另行招标选择分包人的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的分包行为;招标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第十七条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应按时支付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且保证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四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与出借资质第十八条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第十九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三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四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没有落实具体的分包管理责任人,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资金情况没有具体管理资料或资料虚假的;第二十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一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或个人的;四分包的工作量超过总承包合同价款30%的;五专业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假借劳务分包进行的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分包人违规作业的;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的分项分部工程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且所需主要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石灰、钢绞线、砂、石料、支座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或分部工程,并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将本单位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机构中,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三分之一非承包人职工或常期合同制人员的,视为承包人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分包行为的发生,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映;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其它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终止合同并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稽查,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分包稽查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检查;第二十六条稽查分包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三进入被稽查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有权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投诉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和投诉人;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及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理信息;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或稽查确认具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1~2年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上报交通部处理,或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核实确认有下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进入青海公路建设市场或通过媒体曝光、上报交通部处理,或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一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二在工程实施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四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一条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等核实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主管部门除对承包人、分包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以及其现场管理人员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交规[2018]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18〕7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是指与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公路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对管辖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负总责,应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分包责任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公路工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各个分项工程进行精细化管理。

分包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是对工程风险的一种有效控制。

一、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分包合同签订前,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力量、机械设备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满足工程要求。

二、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

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履行。

三、工程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总包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

四、工程进度管理分包单位应根据总包单位的总体进度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总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的进度进行监控,协调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是公路工程施工中的重中之重。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分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文明施工。

总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执行环保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七、结算与支付管理分包工程的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

总包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结算审核制度,确保支付合理、透明。

同时,应对分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挪用。

八、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分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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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
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
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
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
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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