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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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新民主主义经济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份构成的。

合作社经济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形式,是部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在调剂劳动力、生产资料的余缺和资金周转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合作社在中国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递财经价值。

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属于集体经济。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知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1)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道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专、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

属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市场经济合作法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
(5)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 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 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宗 旨和目的。合作社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 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合作社根据社员 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通过组织 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社员的利益得到 保护和实现,客观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获取利润, 而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多种所要的服务,最终实现 共同富裕。因此,为成员服务是其始终不变的宗 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 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 民主、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 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增强成员的民主管理意 识,积累成员的民主管理经验,创造出互信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农民参加合作社,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 育,又可以增强农民自己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广 大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的能力,进而推进 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 合作社的区别 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把农户 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等合并为“大集体”,把社员 作为劳动力、客户,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民独立 的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而服务的组织。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模板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模板

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全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性质本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发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宗旨本社以服务(服务领域)为宗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充分发挥合作社在(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互助合作,实现社员增收、产业增效、农民致富。

第四条地域范围本社的活动地域范围:(具体地域范围描述)。

第五条住所本社住所:(具体地址)。

第六条合作社标识本社标识为:(合作社标志图案及说明)。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本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二)组织社员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开展农业项目投资;(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本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立本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必要的经营资金。

第十条合作社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向全体社员提交设立合作社的申请;(二)召开社员大会,通过设立合作社的决议;(三)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四)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五)公告合作社成立。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变更本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的修改;(二)合作社名称、住所的变更;(三)经营范围的调整;(四)组织形式的变更;(五)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终止本社的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分立而终止;(四)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清算本社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本社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员名册、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决议记录等档案资料。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会计,在企业里做会计,免不了遇到各种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文的问题如何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日益强烈。

为了适应这个趋势,促进农村发展,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建立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平等、互利的组织形式。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从事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自然人、农民个体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的协作和经济活动,以提高成员生产经营效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种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和活动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生产性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生产性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和相关生产资料销售、服务等经济活动。

2、服务性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为农民提供各种生产资料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如农资供应、机械租赁、技术培训等)。

3、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具有专门技术、市场和管理要求的经济活动,如家禽、水果、蔬菜等专业生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组织规划:明确合作社的事业性质、范围、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

2、成员招募:向社员宣传合作社的理念和利益,积极吸引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农民个体户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加入合作社。

3、资金筹集:借助社员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扶持资金等,筹集必要的经费。

4、经营管理:根据合作社的性质和成员的需求,建立各个相关的制度和活动,进行经营管理。

5、利益分配: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应按照社员参与、经营投入和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和意义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凝聚农村资源和优势,整合农村而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2、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形式上的自治和经济上的互利互惠,实质上是对传统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和改进,能够培养并发扬立足当地、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

与传统企业的所有者和员工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是农民,共同组成一家合作社,合作经营农业生产或其他相关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成员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分工、合作经营、共同管理来实现经济发展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

根据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的农民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业生产或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依据合作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持股分红、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外,还可以经营休闲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加工、农村金融等相关业务。

通过将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业务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其中,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决议。

监事会是对理事会的监督机构,经理层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层,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由自愿加入的农民组成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贡献分为资金和劳动力两部分。

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规定,成员可以通过投资或劳动力出资来获得合作社的分红。

合作社的经济利益由所有成员共享,不按照出资额度来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充分利用农民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且,由于成员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具有民主化和参与性质,农民可以通过大会和理事会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管理和决策,提高他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认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农民的脱贫致富和农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模板

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合作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全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由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基础,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业务,实现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标,以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详细地址]。

第二章成员与入退社第六条本合作社成员为自愿加入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

第七条成员入社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二)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三)自愿缴纳社员股金;(四)与本合作社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八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社员股金;(四)取得社员资格。

第九条成员退社程序:(一)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退社申请;(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清偿本合作社债务;(四)退还社员股金。

第十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合作社的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三)查阅本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四)获得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二)履行合作协议;(三)按时缴纳社员股金;(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组织的活动;(五)维护本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三)修改本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五)决定本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决定本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四)决定本合作社的资产处置;(五)决定本合作社的对外合作事项。

2021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2021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2021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模板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模板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是不是有限制,是否只能在农村开展经营?能不能跨地区经营?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地域的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跨地区经营。

但是,应当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也适用吗?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适用。

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批准文件。

再凭这些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比如说,设立经营食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凭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么,这些合作社该如何进行登记?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1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

1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提示: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后,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地位,农户成为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私有生产资料财产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等农业生产经营问题由自己独自决定,农户成为了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自负盈亏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广大农户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为了解决生产技术缺乏、市场信息不畅、生产经营规模过小、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一些从事相同农作物、畜禽产品生产的农户在专业大户、科技能手等带动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创造,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又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达到11万个,其中山西省达1.2万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象雨后春笋般一样遍布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等各个产业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一般都比当地同类农民收入高20%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本课将主要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设立和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它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市场经济形态下全新的经济组织。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2 0 1 3年 3月
Mi l l " . 2 0 1 3
论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左云鹤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 3 3 0 0 0 )
【 摘 要】 随着我 国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的颁 布实施 ,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新 兴市场 主体 正在快速
发展 。法律上如何界定它 的性质 ,学者们 观点不一 。本文认为 ,我国的农 民 专 业合作社在法 律上是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9
【 作者简介】 左云鹤 ( 1 9 8 5 - ) ,女,吉林梅河口 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 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1 3・
院 、慈善组 织等 。 中间法人是 指既 非 以营利 为 目的又非 以公益 为 目的 的法人 ,如 中国律 师协会 。 在 此 有必要 界定 营利 与非 营利 的具 体含 义 。对 于 营利性 ,比较代表 性 的学 说 为 “ 应 视社 团之 目的事 业 而定 ,如其 目的事业性质为经济行为 ,即为营利者 。有谓不仅须 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 , 且须分配其
第3 2 卷第 2 期
V0 l - 3 2 No . 2
长 春师 范学 院学报 ( 人 文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e h u n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a n i t i e s nd a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所得之利益与各社员 ,始为营利者 。 ”[ 5 1 “ 营利法人须 以营利为 目的 ,谓非 以法人本身享受财产利益 为 目 的 ,而系使其社员享受财产上之利益为 目的。 ”[ 回 认定营利性的标准在于须有促使成员享受财产上利益的事 实 ,即营利性法人 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成员财产上的利益。非营利的界定 , “ 非营利组织系专以从事非营利 目的事业 ,不 以无 目的的累积结余 ,不给予原创立人 、组织成员或特定人特殊利益而成立的公益社团或财 团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办理政府指定事项之组织或团体。 ”吲E 营利法人 的目的是为 了公益而非 自身成员的 利益 ,并且组织 的盈余不向成员分配。 三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律性 质分析 ( 一)法人分类不存在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法人不属于传统法人分类 中的类型。通过前文阐述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这其中并无合作社法人 。所 以认为我 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法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 -)中间法人说判定标准不正确 中间法人说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是 以营利为 目的 , 但转而又论到 “ 其对内,合作社对社员来说是 不 以营利为 目的的” ,进而得出结论—— “ 合作社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 。 ” 这种阐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判断一个法人是营利法人与否的标准在于该法人对外是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并 且是否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 。所以,本文认为 ,提 出 “ 中间法人说”这种对外营利、对内不营利的判断标 准本身就是错误的。对于公司法人而言 ,它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 内即对其出资人也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的 ,而是将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资金进行运作 ,取得最大的效益 ,并将所盈利分配给出资人。若依 中间法 ’人 的判断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人亦属于中间法人了。 ( 三)合作社是营利法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嘲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 ,以营利为 目的。营利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营业 。 《 民法通则》第 4 2 条规定 :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是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 。 三是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第二,有独立的财产。第三,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法人。 本文认为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三个特征都是符合的。第一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 2 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 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就以营利为 目的。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 自己独 立的财产。第三 ,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因此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法人 , 而不 是 中间法人 。 其实理解合作社法人为营利法人的最大障碍在于农 民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之一 : “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 同利益 。 ”很多学者只看到前面半旬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认定合作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成立的 目的是为社员 ( 农民)提供服务的 ,从而否定 了合作社的营利性。我们应该把这句话读完 , 后半句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们抽 出句子 主要成分即 “ 谋求利益” ,可见合作社是谋求利益的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的 。 本文认为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体现了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资 合与劳合相结合 的企业形式。 (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第l 8 条规定 :社员入社需要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这体现了资合性 ;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 条规定 : “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 济组织”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成立 的,说明入社农户依然各 自独立地完成农 业生产 ,这是劳合的体现。正是 因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劳合性 , 社员各 自 独立地进行农业生产 ,才需要合 作社为其社员提供服务 。其服务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服务成员的宗 旨,对合作社 具体

合作社 简介 财务制度

合作社 简介 财务制度

合作社简介财务制度一、合作社概况合作社是一种由个体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民主体组成,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配的农民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推动农村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社会经济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的合作社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探索长期形成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不断发展壮大。

合作社既是党和政府信任的组织,也是广大农民创业致富的平台。

二、合作社财务制度1. 财务管理机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包括财务部门、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其中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政策、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会计部门主要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和审计业务。

2. 财务预算管理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应当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和各项财务指标的预测等内容。

财务预算应当经过合作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资金管理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资金管理应当包括日常资金管理、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收支监管和资金利用安排等方面。

合作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保障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4. 会计核算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及时。

会计核算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会计核算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保会计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财务监督合作社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向合作社理事会和社员大会报告。

合作社财务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6. 经济合作合作社应当通过市场手段、经营方式和经济活动等方式,为社员提供经济合作的渠道和平台。

农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研究

农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研究

农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研究1. 引言1.1 农业合作社的定义农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共同利益的组织形式。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组织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既具有合作性质,又具有互助性质。

农业合作社的成员通常是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农民,他们通过合作组织可以共同利用资源,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

农业合作社不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是以促进农民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包括自愿性、平等性、互助性和民主管理性。

通过合作社,农民可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在当前农业发展中,农业合作社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平台。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具体特点。

通过对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法律构成和法律责任,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探讨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可以促进农业合作社在法律框架下的稳定发展,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研究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还有助于加强农业合作社与政府部门、企业机构等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本研究旨在全面解析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为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2. 正文2.1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组织形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属性。

农业合作社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成立和运作需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合作社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性质:农业合作社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农业合作社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其他法人和个人进行合同关系。

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和运作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注册登记,遵守合作社章程,定期报告经营情况等。

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和负责人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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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渭南市农广校张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新成果。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

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被群众称为“贴心会”、“致富会”。

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思: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实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有着一般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市场经营中同样要获取最大效益。

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基础,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把市场上赚的钱要通过分配返还给成员。

实际上,简单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办的,自己管理的,为自己服务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可以像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放心大胆地办贷款,签合同,做买卖,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性质
可以从“五是五不是”来理解:
(1)是民办组织,不是官办组织。

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己兴办,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表决和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主要按交易量和出资入股比例进行返还。

(2)是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一个经济性组织,目的是为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治活动。

(3)是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不是赢利性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增收,通过多样化和多形式开展农民所需的各种服务活动,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或做起来不合算的事。

遵循“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4)是跨社区参与,不是社区性组织。

专业合作社不只限于一村、一乡或一县,可以跨社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发展成员,开展服务。

(5)是穷人组织,不是富人组织。

其成员主体不是经济实力强的个人和公司,而是经济力量弱小、地位低下、处于分散生产的农户。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服务形式
用咱们农民群众的话说,就是“两在、两先、两自”。

所谓“两在”,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农民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没有也不可能会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问题靠合作社来解决。

办这样的合作社,农民群众心里踏实、放心。

所谓“两先”,就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合作社建设”。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专业化、
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有当农业生产聚集到一定规模,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农民的认识提高到一定程度,产生合作的愿望和需求,才会具备组织起来的必要前提和现实可能。

所谓“两自”,就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

只有社员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是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加干预。

合作社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只要农民愿意加入,遵守合作社章程,就可以随时提出入社申请,一旦不再愿意在社了,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申请退出。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1.5.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区别。

二者都是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是农民适应市场竞争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但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专业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可出资入股,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可按股和交易额返还,和成员关系较为紧密;专业协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只能收取会费,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社团登记证,属社会团体,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不能分配,和成员关系比较松散。

1.5.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由农民组成的,但本质上有区别。

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入退自由,要经过申请批准和登记,从事某种专业的产供销全程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人民公社解体后演变而来,以村组为单位,没有法律地位,也不登记,成员只能在社区范围内,与生俱来,户口转出即为退出,主要从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发包等工作,为成员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的比较少,若要从事经营活动,还须由集体出资兴办农工贸公司或者专业合作社。

1.5.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1950年代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区
别。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现代农业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形式。

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有着根本的不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产权明晰,不是强行“拉牛入社”,不是强迫加入,不剥夺农民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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