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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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渭南市农广校张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新成果。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
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被群众称为“贴心会”、“致富会”。
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思: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实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有着一般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市场经营中同样要获取最大效益。
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基础,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把市场上赚的钱要通过分配返还给成员。
实际上,简单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办的,自己管理的,为自己服务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可以像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放心大胆地办贷款,签合同,做买卖,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性质
可以从“五是五不是”来理解:
(1)是民办组织,不是官办组织。
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己兴办,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表决和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主要按交易量和出资入股比例进行返还。
(2)是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一个经济性组织,目的是为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治活动。
(3)是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不是赢利性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增收,通过多样化和多形式开展农民所需的各种服务活动,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或做起来不合算的事。
遵循“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4)是跨社区参与,不是社区性组织。
专业合作社不只限于一村、一乡或一县,可以跨社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发展成员,开展服务。
(5)是穷人组织,不是富人组织。
其成员主体不是经济实力强的个人和公司,而是经济力量弱小、地位低下、处于分散生产的农户。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服务形式
用咱们农民群众的话说,就是“两在、两先、两自”。
所谓“两在”,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农民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没有也不可能会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问题靠合作社来解决。
办这样的合作社,农民群众心里踏实、放心。
所谓“两先”,就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合作社建设”。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专业化、
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有当农业生产聚集到一定规模,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农民的认识提高到一定程度,产生合作的愿望和需求,才会具备组织起来的必要前提和现实可能。
所谓“两自”,就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
只有社员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是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加干预。
合作社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只要农民愿意加入,遵守合作社章程,就可以随时提出入社申请,一旦不再愿意在社了,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申请退出。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1.5.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区别。
二者都是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是农民适应市场竞争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但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专业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可出资入股,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可按股和交易额返还,和成员关系较为紧密;专业协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只能收取会费,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社团登记证,属社会团体,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不能分配,和成员关系比较松散。
1.5.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由农民组成的,但本质上有区别。
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入退自由,要经过申请批准和登记,从事某种专业的产供销全程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人民公社解体后演变而来,以村组为单位,没有法律地位,也不登记,成员只能在社区范围内,与生俱来,户口转出即为退出,主要从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发包等工作,为成员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的比较少,若要从事经营活动,还须由集体出资兴办农工贸公司或者专业合作社。
1.5.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1950年代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区
别。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现代农业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形式。
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有着根本的不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产权明晰,不是强行“拉牛入社”,不是强迫加入,不剥夺农民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