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稿-解读慈善法宣讲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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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大热点解读慈善法
第六点、骗捐者将受到严厉追责 《慈善法》对个人的诈捐骗捐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慈善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 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 财产。 《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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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慈善法》实行年报制度。 《慈善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 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 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 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 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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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统一公开募捐的标准。 1. 《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
第七点、个人可求助但不能公开募捐 《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但不禁止个人向社会求助。 2.《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 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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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能公开募捐 1.《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 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 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 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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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 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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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点、强制摊派募捐将被禁止 1.《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一条 向单位或者个
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 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 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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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点、慈善组织信息须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捐款 用途。
1.《慈善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 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 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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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点、慈善组织信息须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 捐款用途。 2.《慈善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慈善组 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 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慈善法》第八章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 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学习宣讲
宣讲人:
《慈善法》的出台代表了什么?
1.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 2.改善慈善领域缺乏基本法律现状,助推慈善领域健康发展。 3.做“透明慈善”,实现“公益互联网”。 (信息公开;机构项目电子化、规范化;信息共享) 4.倡导“公益+传统慈善”的大慈善,鼓励整个社会依法行 善。
第八点、承诺捐款不兑现将或被起诉 《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 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或其 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承诺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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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点、承诺捐款不兑现将或被起诉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 定的慈善活动(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 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的。
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 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 资格。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 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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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统一公开募捐的标准。 2.《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 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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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点、强制摊派募捐将被禁止 2.《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 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慈善具有自愿性,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具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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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点、受益者隐私受法律保护 《慈善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 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 权。 《慈善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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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界定慈善组织的形式和概念。 《慈善法》第二章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 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 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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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慈善组织可直接登记,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法公布前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 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 组织。 《慈善法》第九章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 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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