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宣判“网签”合同被认有效
刘涛、李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涛、李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涛【审理法官】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涛;李贤;赵发;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当事人】刘涛李贤赵发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涛李贤赵发【当事人-公司】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游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俊峰王二现【代理律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涛;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李贤;赵发【本院观点】李贤、赵发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无效双方违约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贤、赵发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本案中,刘涛购买的案涉房屋系李贤、赵发的村民安置房屋,签订合同当时房屋尚未建成,且李贤、赵发能否实际分到案涉房屋存在不确定性,故刘涛在案涉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一审综合本案情况,兼顾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内容、李贤和赵发占用购房款的时间以及刘涛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李贤、赵发承担已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解析
成 立。法院判决沈先 生与安女士继续 卖 网签注销案宣判 网签 ”合同被认 可以分为存量房买 卖合 同和 增量房买 履 行房屋买卖合 同 ; 安女士于判决生 有效 ” ( 1— - 6 2 0 2 2 )等为标题 ,对此 卖合同。 0 效后 5日内给付沈先生房价款 3 . 万 案进 行了报道 。从题 目上看 ,使 人们 99 以北 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
近年来 ,随 着政府 管理的要 求和 信息技术 的跟进 许 多城市 的房 地产
管理部 门在房屋交易过程 中开始推 行
房屋买卖合 同网上签约措施 。由于 网 签 房屋 买卖合 同的普遍适 用以及 仍 将扩大适 用的趋 势 ,不论从理论还是 实践都存在对 “ 网签 性 质和 法律效
房屋 买卖 工地 海 房 同 目
‘ ‘
网签 ” 的法律 解 析
文 / 戴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力等相关 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20 年 2 ,沈先 生准备 向安女 09 月 士 出售一套房屋 。3 1 月 6日,两人 到 北 京市朝 阳区房屋 权属登记 中心 申请 了存量房 自行成交 网上签约 。3月 1 7
庭 审理 过程 中.安女 士提 起反诉 .要 士交付房屋 。 求沈先 生继续履行合 同 ,协助 其办理
房 屋过 户手 续 。
签合 同吗? 网签 ”的法律性 质到底
至此 这场被 称为 我国 首例房 是什么 它的法律效力又怎样 . 网签 屋买卖 网签注销案 ”的官 司暂 时告一 与预 告登记制度又是一个什 么样 的关
西安等地 房屋买卖合 同网上签约 的相 便 及 时针 对 市 场 的需 要 采 取 相应 措 理后认为双方合 同已经成立 。法 院据
于洪莹、赵慧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洪莹、赵慧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璩富荣程黎朱晓婕【审理法官】璩富荣程黎朱晓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洪莹;赵慧;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王吉;唐正玺【当事人】于洪莹赵慧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王吉唐正玺【当事人-个人】于洪莹赵慧王吉唐正玺【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代理律师/律所】叶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徐世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周琦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徐世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周琦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斌徐世杰周琦【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于洪莹;赵慧;王吉;唐正玺【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市确权登记局依法具有办理本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案涉房屋虽有合同网上备案,但不具有排他性,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效力,市确权登记局认定案涉房屋权属无争议正确,所作被诉不动产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述相关协议效力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相关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网签协议二的附件五抵押情况栏显示案涉房屋有抵押信息,具体内容请至房地产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
该抵押信息指向的即是被诉不动产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房屋虽有合同网上备案,但不具有排他性,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效力,市确权登记局认定案涉房屋权属无争议正确,所作被诉不动产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范鹏飞因与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鹏飞因与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新华张海胶于佳鑫【审理法官】张新华张海胶于佳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鹏飞;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范鹏飞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鹏飞【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谊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张朝鹏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谊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张朝鹏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谊张朝鹏【代理律所】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鹏飞【被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前提为“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但依据长春市双阳区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1号《研究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事宜》文件的记载,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系因城区规划调整导致小区无法验收,而不能归咎于中深公司责任,故范鹏飞要求中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该条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中深公司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葡京地块与葡京B地块。
2013年2月4日,长春市双阳区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研究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事宜”,其中关于葡京地块与葡京地块B区整合的问题,决定葡京地块由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改造,改造工程已基本结束,只有两栋楼由于建成后将遮挡葡京地块B区(由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改造)平房的阳光,没有建设,导致小区不能验收,无法办理产权证,居民反映强烈,同时,葡京地块B区居民也要求拆迁,尽快改善居住环境,经区改办协调,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按修编后规划,将葡京地块剩余面积与葡京地块B区整合,由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改造,区规划国土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购房合同备案撤销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购房合同备案撤销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双方于同日向XX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遂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备案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可以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备案手续。
三、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向XX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
3.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4. 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故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备案手续。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支付房款后,因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并非其故意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但被告辩称因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经查,该产权纠纷并非被告故意造成,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成立。
3. 原告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备案手续,但鉴于双方已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且原告已支付部分房款,撤销合同及备案手续将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秀萍张燕妮侯善斌【审理法官】杨秀萍张燕妮侯善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召;威海鑫润投资有限公司;苗茗洋【当事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红召威海鑫润投资有限公司苗茗洋【当事人-个人】肖红召苗茗洋【当事人-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鑫润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娜娜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刘艳艳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娜娜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刘艳艳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娜娜陈晶刘艳艳【代理律所】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茗洋【被告】肖红召;威海鑫润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肖红召与鑫润投资公司签订的《期房联建协议》合法有效,肖红召有权要求鑫润投资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无权处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中,苗茗洋认可没有交付房款,亦未能提供其与长峰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审中,长峰房产公司认可苗茗洋是其单位员工,将案涉房屋网签至苗茗洋名下是为防止王文良私自出售房屋,为保障长峰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肖红召与鑫润投资公司签订的《期房联建协议》合法有效,肖红召有权要求鑫润投资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陈道利、朱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道利、朱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2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道利;朱永梅【当事人】陈道利朱永梅【当事人-个人】陈道利朱永梅【代理律师/律所】王天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天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天华【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道利【被告】朱永梅【本院观点】朱永梅在与陈道利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不能网签的风险,陈道利作为购房人未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案涉合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永梅在与陈道利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不能网签的风险,陈道利作为购房人未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案涉合同。
虽然合同第六条约定“卖方在本合同解除之前房产不得出售或者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否则卖方应当向买方三倍返还定金,如因房屋网签手续无法进行,卖方要在3日内如数返还买方定金”,但备注条款约定“即日起到六个月内网签手续做不下来,卖方无条件退还买方定金给买方”;合同第十条约定“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补充约定如有与其他条款不相符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的后果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朱杰、朱单萍与王文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杰、朱单萍与王文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3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杰;朱单萍;王文汀;吴江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杰朱单萍王文汀吴江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杰朱单萍王文汀【当事人-公司】吴江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刚朱永年【代理律所】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杰;朱单萍;吴江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王文汀【本院观点】凡秀娟认为受到中介和王文汀的蛊惑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朱杰、朱单萍在本案起诉前以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早已成立生效,所以朱杰、朱单萍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王文汀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并要求解除合同,故该合同应当解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自然包括后来的补充协议。
由于解除合同是朱杰、朱单萍违约造成的,王文汀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朱杰、朱单萍承担房屋总价的20%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求朱杰、朱单萍退还定金2万元、预付款19万元的理由成立。
申建敏、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建敏、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豫11民终2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某某刚吕茹辛林晓光【审理法官】曹某某刚吕茹辛林晓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建敏;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邵娟;丁军伟;徐新建;黄会风;杨俊伟【当事人】申建敏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邵娟丁军伟徐新建黄会风杨俊伟【当事人-个人】申建敏邵娟丁军伟徐新建黄会风杨俊伟【当事人-公司】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桂林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董潇丽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桂林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董潇丽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桂林董潇丽【代理律所】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申建敏;邵娟;丁军伟;徐新建;黄会风;杨俊伟【被告】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何诉讼网签买卖合同造假的案件?
True mastery of any skill takes a life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何诉讼网签买卖合同造假的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是日益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会买卖房产来进行资本增值等,那么不管是购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我们都需要与对方签订合同,其中就要签订网签合同,那么如果有人故意在网签合同上造假,那么该如何诉讼网签买卖合同造假的案件?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是日益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会买卖房产来进行资本增值等,那么不管是购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我们都需要与对方签订合同,其中就要签订网签合同,那么如果有人故意在网签合同上造假,那么该如何诉讼网签买卖合同造假的案件?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房产买卖合同没有网签,并非确定无效。
《房产买卖协议》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
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齐精智律师提示:房产买卖合同没有网签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肯定会影响到随后的办理房产证的环节。
二、一房二卖中即使第一买受人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在先,也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第二买受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蔡XX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蔡XX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3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蔡XX;杨XX【当事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蔡XX杨XX【当事人-个人】蔡XX杨XX【当事人-公司】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骆少文、王泓胜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骆少文、王泓胜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骆少文、王泓胜王某某华【代理律所】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12:34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蔡XX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31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中雄凯旋居名仕阁10E号。
法定代表人:郭婉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少文、王泓胜,均系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子销售多久网签合同有效
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买卖事宜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网签合同,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房屋买卖合同形式。
那么,房子销售多久网签合同有效呢?一、网签合同的有效期限网签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
这意味着,自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超过一年,合同将自动失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除外:1.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有效期限的,以约定的期限为准。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明确了新的有效期限。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二、网签合同失效后的处理若网签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失效,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若合同失效前,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则合同失效不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若合同失效前,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合同失效前,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合同失效后,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三、网签合同的有效性保障为确保网签合同的有效性,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 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进行网签,确保平台具备合法资质。
2.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
3. 合同签订后,及时打印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
4. 如遇合同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房子销售多久网签合同有效,一般为一年的期限。
在合同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合同失效,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依法处理。
为确保网签合同的有效性,选择正规平台、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等是关键。
刘晓静与吴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静与吴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2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捷蒋辉霞翟从海【审理法官】凌捷蒋辉霞翟从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静;吴征;卢正成【当事人】刘晓静吴征卢正成【当事人-个人】刘晓静吴征卢正成【代理律师/律所】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长军生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长军生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佳长军生朱佳麟【代理律所】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晓静【被告】吴征;卢正成【本院观点】涉讼《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刘晓静与吴征签字,且合同内容与本案各方在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故卢正成未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不能影响或否定该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本案二审中,刘晓静确认因其私人借贷致涉讼房屋被查封,故涉讼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显然在于刘晓静一方,其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讼《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刘晓静与吴征签字,且合同内容与本案各方在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故卢正成未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不能影响或否定该合同的效力。
本院同时认为,有效合同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本案二审中,刘晓静确认因其私人借贷致涉讼房屋被查封,故涉讼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显然在于刘晓静一方,其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焦宝其、王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宝其、王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3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令梅梁志斌杨立军【审理法官】马令梅梁志斌杨立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焦宝其;王洪玲【当事人】焦宝其王洪玲【当事人-个人】焦宝其王洪玲【代理律师/律所】张士菲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杨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士菲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杨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士菲杨舫【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焦宝其【被告】王洪玲【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驳回焦宝其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驳回焦宝其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焦宝其请求解除其与王洪玲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焦宝其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均是其与固安县安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焦宝其与固安县安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系合同法律关系,王洪玲并非该合同的相对人。
在此情形下,焦宝其诉请解除其与王洪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关于焦宝其请求王洪玲返还购房款101.5万元及利息的问题。
本案中,焦宝其以王洪玲为被告进行诉讼,虽然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刑初170号刑事案件并非同一当事人,但焦宝其主张返还的101.5万元与刑事案件系同一标的,而101.5万元(包括张俊男供述及王洪玲认可于2015年6月3日收到张俊男给付的30万元)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认定为张俊男的犯罪行为致使焦宝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已判决“追缴被告人张俊男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项志伟、杨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志伟、杨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忠王路张玉明【审理法官】李国忠王路张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志伟;杨清;张亮;陈伟【当事人】项志伟杨清张亮陈伟【当事人-个人】项志伟杨清张亮陈伟【代理律师/律所】张雷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雷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雷芦达川【代理律所】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项志伟【被告】杨清;张亮;陈伟【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主张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应属无效,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樊晋龙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晋龙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54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晋龙;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樊晋龙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樊晋龙【当事人-公司】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晋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任婷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晋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任婷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晋强任婷莉【代理律所】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樊晋龙【被告】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上诉人樊晋龙与被上诉人瑞驰公司因借款未偿还,将借款作为购房款双方共计签订了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所借的款项900万元与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金额不符。
上诉人樊晋龙未能提供向被上诉人瑞驰公司的转款凭证或交付款项的证明。
上诉人樊晋龙当庭诉称王宝珍、侯素君、李宇琳均是被上诉人瑞驰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共计收款3565296.5元,但并无证据证明王宝珍、侯素君、李宇琳均是被上诉人瑞驰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上诉人樊晋龙主张双方之间系以诉争9套房屋抵顶900万元的借款,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与900万元借款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樊晋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38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增军【审理法官】马增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朋【当事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朋【当事人-个人】周利朋【当事人-公司】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孟飞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周娜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王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卢蕾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孟飞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周娜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王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卢蕾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孟飞周娜王丽卢蕾【代理律所】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利朋【本院观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普罗公司因案涉601号房屋与案外人陈三杰存在纠纷,无法继续履行其与周利朋网签的案涉60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普罗公司对周利朋已构成违约。
普罗公司为了补偿其不能履约给周利朋造成的损失,向周利朋出具的《致周利朋先生的购房协商函》,该协商函的内容系普罗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就如何履行该协商函双方已进行实质性协商,故该协商函已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普罗公司后与案外人陈三杰达成和解协议由陈三杰放弃案涉601房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永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永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6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忠【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忠【当事人-个人】陈永忠【当事人-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江超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江超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江超谭登忠【代理律所】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永忠【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陈永忠应否协助注销案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21:14:17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永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终6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城东路51号(滨江金岸)3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44194。
法定代表人:郎华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超,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宇瑞民、李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宇瑞民、李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景铜柱焦跃峰李国虎【审理法官】景铜柱焦跃峰李国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瑞民;李学平【当事人】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瑞民李学平【当事人-个人】宇瑞民李学平【当事人-公司】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宇瑞民;李学平【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宇瑞民、李学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1:42:44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宇瑞民、李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1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相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婷婷,女,1990年4月16日,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东罗村富裕路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瑞民,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平,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上诉人太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瑞民、李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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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审理过程 中,安女士 提起反诉 ,称双方 关于涉
案 房 屋 的 买 卖 己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房 屋 价 格 是 3 . 9 元 , 99万 并经 网上 签约 和 在信 息 表上 签 字 的形 式 确认 。 安女 士 称 , 其 购 买 该 房 是 为 了给 儿 子 结 婚 用 , 合 同 签 订 后 ,其
己经和装修 、婚庆公 司订 立了合 同,由于沈 先生拒绝办 理 过户手续 , 以涨 房价为 由要求注 销网签 ,导 致婚庆合
同和 装修 合 同均 无 法 履行 , 给其 造 成 了 巨大 的经 济损
失 ,故要求 沈先生继 续履行 合同 ,协助 其办理 房屋过 户
手 续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6 元 。 万
建 设 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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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房屋 买卖 网签注销案宣 判
‘ ‘ 网签 合 同 被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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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2 0 9 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所有 的一套 房屋。3 6 月1 日,其和安女士到 北京市朝阳 区房屋权属登
记 中 心 申 请 了存 量 房 自 行 成 交 网 上 签 约 。 3 1 日 ,房 屋 月 7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申 请 表 将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网 上 登 记 后 , 要 求 双 方 签 字确 认 了 “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信 息 表 ( 行 成 存 自
认 ,双方 向税务部 门交纳 了房屋的相 关税费 ,而且沈 先 生 还履行 了部分附 随义务 一一向安女 士交付 了房屋电 卡 及供 暖合 同,故双方 合 同已经成立。沈 先生 以双 方约定
的 房 屋 价 款 过 低 为 由 , 拒 绝 与 安 女 士 签 署 书 面合 同 ,其
次与安女 士协 商房屋价 格,但未 能达成 一致 ,因此拒绝 与安女 士签订 书面合 同,并要求 安女士 与其共 同到登记
屋 的 电 卡 及 供 暖 协 议 交于 安 女 士 。 2 0 年 4 , 沈 先 生 认 为 房 屋 出 售 价 格 过 低 ,要 求 再 09 月
法院经审理 后认为 ,在购房 申请表和信 息表 中,房 屋 买卖合 同的主要 条款 ( 括买卖双方 、买卖 标的 、价 包
款 、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等 )均 己 由 沈 先 生 与 安 女 士进 行 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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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该表 中显 示房 屋成交价款为 3 .9 9 9 万元 ,且表 中 约定 “ 网上信 息填 写完成 后,在 申请转 移登记 之前 ,需 要注销 网上信 息的 ,1 日内买卖双 方共 同申请 ,超过上 O 述时 间的,可 由买方 申请。” 网上签约 完成后 ,安女士 用信用 卡支付 了房屋 的遗产税及 契税 ,沈先生将 本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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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blioteka 。 r一 _ 综 上 , 法 院依 法 判 决 沈 先 生 与 安 女 士 继 续 履 行 双 方 之 间 的 房屋 买 卖 合 同 , 安 女 士 给 付 沈 先 生 房 价 款 3 . 9 9 9 万 元 。 沈 先 生 配 合 安 女 士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手 续 , 并 向 安 女 士 交 付 房 屋 。 同 时 , 法 院 驳 回 了 沈 先 生 和 安 女 士 的 其 他 诉
中心注销 所登记 的网上信 息。安 女士对 此予 以拒绝。此 后.沈 先生诉 至法院 .要求安女 士协助 其办理注 销网签
的手续。
主 张没有证据 佐证 ,故沈先 生要求安女 士与其 注销网签
信 息 的 诉 讼 请 求 ,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而 安 女 士 要 求 按 照 网
签确 定的房 款数额履行 协议 ,法院 予以确认 ,其 反诉 要 求继续履行合 同,法院予 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