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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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发表时间: 2004-01-29 浏览376 次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1、西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音限值

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音限值

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音限值[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偶然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6、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大于60分贝属于噪音基本概念:分贝,分贝是声压级的大小单位(符号:db),声音压力每增加一倍,声压量级增加6分贝。

1分贝是人类耳朵刚刚能听到的声音,20分贝以下的声音,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它是安静的,当然,一般来说15分贝以下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属于"死寂"的了。

20-40分贝大约是情侣耳边的喃喃细语。

40-60分贝属于我们正常的交谈声音。

60分贝以上就属于吵闹范围了,70分贝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很吵的,而且开始损害听力神经,90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而呆在100-120分贝的空间内,如无意外,一分钟人类就得暂时性失聪(致聋)。

其中汽车噪音介乎80-100分贝,以一辆汽车发出90分贝的噪音为例,在一百米处,仍然可以听到81分贝的噪音(以上标准会因环境的差异有所不同,并非绝对值)。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中府办[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已废止)中府办[2003]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三、标准值3.1各类适用区执行标准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4.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 GB/T 14623-93 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现有企业噪声标准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平均A声级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A为声级,记作分贝(A)或dB(A)。

声级有别于声压级。

声级表示经过频率计权后的声压级,配有A、B、C计权网络的声学仪器,它的读数称为声级,单位也是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显。

其中,城
市噪声污染成为了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保障
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了严格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划分便
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针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进行探讨,以期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借鉴。

一、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的背景和意义
城市噪声是指城市中人工或自然环境中可能对人产生负面影响
的声音。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噪声污染成为了一大问题。

尤其
在人口集中、交通繁忙、经济活动密集的城市核心区,噪声污染问
题格外突出。

长期暴露在噪声当中,不仅令人产生身体疲劳、头痛、失眠等健康问题,更会影响人的情绪和集中力,长期的影响还会导
致一系列心理疾病。

因此,规划和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是防治城市噪声污
染的必要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对维护城市生态环境
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的原则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应以科学、合理、可操作为原则,具
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依法依规划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15190-94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类标准 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 )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 GB/ 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GB 3096-93代替GB 3096-82GB 11339-89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三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三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环境噪声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有效管理和改善城市环境噪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一、确定噪声源区域:首先,我们将各城市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来源区域,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根据各区域的噪声源特点和影响范围,对不同区域进行分类管理。

二、制定噪声管控标准:根据国家相关噪声标准和城市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区域的噪声管控标准,明确各种噪声源的允许噪声水平和管控措施。

三、建立噪声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噪声监测网络,监测各区域的噪声水平和变化趋势。

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区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

四、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对噪声扰民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同时,加大对噪声治理设备的投入,提高治理效率。

五、开展噪声治理工作: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如加装隔音窗、减少交通拥堵、规范施工作业等,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综合以上措施,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有效管理和改善城市噪声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二)1. 引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合理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是解决城市噪声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方案旨在提出一种科学、合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为城市噪声管理和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参考。

2. 方法与步骤(1)收集数据:收集城市各区域的地理环境数据、建筑物分布数据、交通流量数据、工业企业分布数据和人口分布数据等。

(2)噪声测量:选择代表性的城市区域进行噪声测量,获取各个区域的噪声水平数据。

(3)数据处理:将噪声水平数据与其他环境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整合,得出综合指标。

(4)划定功能区:根据综合指标,将城市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噪声敏感区、工业噪声区、交通噪声区和居住噪声区等。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对城市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

环境噪声是指人类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噪声,例如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

它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控制。

以下是中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详细措施。

一、城市环境噪声分级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城市环境噪声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一般地区:表示市区内主要是居民区、商业区和宾馆、酒店等场所,且人口密集的地区。

2. 繁华地区:表示市中心商业区及其周围的地区,交通流量密集的主要路段和商业中心。

3. 工业地区:表示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和工矿区,或者是运输、装卸等场所。

4. 交通要道:表示主要干线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和其周边区域。

二、城市环境噪声限值标准1. 一般地区:午间限值为55分贝(A),晚间限值为50分贝(A)。

2. 繁华地区:午间限值为65分贝(A),晚间限值为60分贝(A)。

3. 工业地区:白天限值为70分贝(A),晚间限值为65分贝(A)。

4. 交通要道:白天限值为70分贝(A),晚间限值为65分贝(A)。

其中,晚间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时段。

三、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标准1. 监测范围:根据环境噪声源的不同,监测范围应当包括噪声源所在的设施和周边环境。

2. 监测方法: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检测仪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应当具有实时性和准确性。

3. 监测时段:春、夏季应当在清晨6:00至晚上22:00时段进行监测,秋、冬季应当在清晨7:00至晚上21:00时段进行监测。

四、环境噪声控制措施1. 交通噪声控制: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控制,推广低噪声轮胎和减振装置,限制和规范交通流量,建立有效的交通调节系统。

2. 城市噪声污染源控制:建设隔音、减震等措施,限制机械设备和施工噪声的时段和时间,推广低噪声设备和技术。

3. 人口密集区的噪声控制:禁止在临近居民区域设立嘈杂的娱乐场所,建设隔音墙和隔音窗等防护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 15190—94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08—29批准 1994—10—01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 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国家环保局1993-09-07批准1994-03-01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XX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X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值标准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 Aeq: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我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14623-9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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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2.02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78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护环境,指导、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现批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2日。

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国家标准局批准1994-08-29批准 1994-10-01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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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 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 噪声区划程序
7.1 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 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 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 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 绘制噪声区划图。

7.8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7.9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8 噪声区划方法
8.1 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

区域界限明确。

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8.2 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2.1 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
4.2条、4.3条、4.4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b.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a.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b.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c.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a.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b.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8.3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8.3.3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套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9.2 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域。

9.3 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9.4 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9.5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9.6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7 噪声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可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城市地图上绘制。

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区域类别颜色阴影线
0类标准适用区域浅黄色小点
1类标准适用区域浅绿色垂直线
2类标准适用区域浅蓝色斜线
3类标准适用区域褐色交叉线
4类标准适用区域红色粗黑线
附录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用地指标统计
A1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
噪声区别用地指标是反映区域主导功能,由城市用地分类(见GBJ 137)归纳成的三类用地。

其中:
A类用地含各类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类用地含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地;
C类用地含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

A2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数值表示
三类用地的占地百分率。

A3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统计
A3.1 以GBJ 137为统计依据,根据城市规划用地资料,统计噪声区划单元的总面积和(GBJ 137中下列各类用地面积:
R(大)类;C(大)类的C1,C5,C6(中)类;M(大)类;W(大)类;T(大)类;S(大)类,U(大)类的U(中)类。

A3.2 将统计出的各类用地按表A1归纳成噪声区划指标的三类用地面积。

A3.3 三类用地面积分别除以区划单元面积之商的百分数即为噪声区划三项用地的数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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