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质量,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责任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质量保证期1. 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为止的时间段。
2. 保证期内,施工单位应对所负责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
3. 结构部分的保证期通常不得少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保修范围与期限1.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电安装等。
2. 各具体分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但最短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四、保修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公布保修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咨询和投诉。
2. 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主动上门服务,及时维修。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保修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保修程序1. 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
3. 完成维修后,应请业主验收,并在保修卡上记录维修情况。
六、保修费用1. 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 若质量问题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七、违规处理1. 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 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重大质量问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这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的设立旨在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工程缺陷责任保证书
工程缺陷责任保证书尊敬的业主:我方在此郑重承诺,在本次工程建设项目中,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在此,我方就工程缺陷责任期及相关事项作出如下保证:一、缺陷责任期的定义与期限1.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我方承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将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和保修义务。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具体期限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我方同意在合同中与您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与终止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我方承诺,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2. 缺陷责任期终止的条件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没有出现质量缺陷。
三、缺陷责任及保修义务1.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我方将立即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相应顺延。
2. 缺陷责任期内,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提供维修服务。
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得低于缺陷责任期。
四、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退还1.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同意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支付方式及退还条件等,均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我方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现质量缺陷,您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1. 如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您有权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
2. 如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您有权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因而对保修金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产生分歧。
就该问题本人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个人观点。
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
想要明确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首先厘清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对完成工程在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限,超过该期限承包人则无义务事实保修。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为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时出现质量保修金,有时出现质量保证金,甚至出现二者混用。
审判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保修金和保证金返还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
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保修期你能分清楚吗?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我们经常提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期等字眼。
实践中,有些甲方或施工企业其实对于三者的具体区别并没有清晰的认知。
笔者通过自身代理的若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有的甲方在合同中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而施工企业在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的情况下签章,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那么,如何准确的界定三者之间的区别?1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源自于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2013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中开始使用缺陷责任期的概念,2017版本的示范文本也同样延续了这一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该办法同时明确:“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期”—源自于原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结论:实质上二者概念相近,其目的均在于设立保证金制度,在“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内如有返修且甲方因此承担了相关费用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进行扣除。
2关于“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即: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合同法规定工程质保金比例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比例、预留、管理和返还等环节都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
一、合同法规定工程质保金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对工程质保金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比例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5%。
在实际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管理1. 预留: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
一般情况下,质保金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期支付,直至预留比例达到合同约定。
2. 管理:工程质保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质保金用于保障施工单位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缺陷责任期满后,质保金应返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保金的返还1. 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未出现缺陷或者已按照约定修复缺陷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2. 如果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出现缺陷,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扣除后的质保金余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给施工单位。
3. 如果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扣除违约金后的质保金余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给施工单位。
四、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工程质保金比例除合同法规定外,还有一些行业规定和标准涉及到工程质保金的比例。
例如,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比例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程可能会有不同的质保金比例规定。
总之,工程质保金是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工程合同质保金最新要求
工程合同质保金最新要求随着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合同质保金作为一种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质保金制度,提高工程质量,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工程合同质保金最新要求。
一、工程合同质保金的定义及作用工程合同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合同质保金的作用主要包括: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有效维护;约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二、最新要求及政策1. 降低质保金比例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有关部门降低了工程合同质保金比例。
根据最新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 明确质保金退还条件最新政策要求,发包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质保金的退还条件。
质保金应在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退还。
退还质保金时,应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维修费用。
3. 缩短缺陷责任期根据最新规定,缺陷责任期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缩短,但最长不超过2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缺陷责任期,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保障。
4. 强化违约责任最新政策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未按约定履行质保金退还义务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 提高质保金使用效率最新政策鼓励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质保金保障工程质量。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缺陷通知期三者的区别
序 号
名称
出处
期限计算 (均相同)
含义
修复范围 处理程序
国外 FIDIC 合同
1、保留金在业主颁发了接收证书后,起码可以 收回一半,也便于乙方尽早回收资金。
2、无论什内的非乙方责任的修理,乙方可要求甲 方承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合理的利润,对乙方 有利。
4、缺陷通知期满后,业主颁发履约证书后,乙 方全部义务即告消灭,降低了乙方风险。
对期限内出现 的所有缺陷都 承担修复义 务,不论该缺 陷责任方是谁 。
先对缺陷进行 处理,再确认 责任方和明确 费用。
同上
1、缺陷责任期对质保金的返还有明确期限,期 满就可以全部返还给乙方(除乙方未完成缺陷 责任外),对乙方及时收回资金有利。
2、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缺陷都能及时处理。只 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问题。对甲方有利。
质保金
应用范围
利弊
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
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1、因项目不同工程区质保期长短不一,特别是
1
质 量 保 修 期
《建设工程质 从竣工验收合
量管理条例》 格之后即日起
2000年
计算。
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基础和结构工程质保期很长,易导致甲方借此
分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和 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2 种。
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1年, 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个别 重要设备也可约定为一年半。缺 陷修复不合格,可顺延期限。
2022-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久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久导读:由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产品具有体积浩大、简单多样,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把控,其质保期做了规定。
假如工程在质保期内消失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或者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改修理或着赔偿相关损失。
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久呢?下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缘由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修理、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行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缘由,确定修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但当问题较严峻简单时,不管是什么缘由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
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第一,起算点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第二,法定与约定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第三,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第四,维修期限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不一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不一致的处理转自:今日头条 2022-06-09 11:28·中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施行)对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做了相应规定,按照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来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和缺陷责任期是绑定的,但是实践中,由于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的混淆,合同中约定多样化等原因,对于质量保证金应何时返还,尤其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二者不一致情形下,何时返还,仍存在诸多的争议。
本文对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一)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
同时,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得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不同1. 保修期的期限关于保修期,原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条款
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1 缺陷责任期: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修复缺陷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限。
1.2 工程缺陷: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1.3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从进度付款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保障工程质量。
二、缺陷责任期的约定2.1 缺陷责任期的长度: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长度。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2 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3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条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有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但不能超过2年。
三、缺陷责任期的履行3.1 承包人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修复缺陷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2 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承包人修复的缺陷进行验收。
3.3 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履行修复缺陷的义务,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4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四、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关系4.1 保修期的定义: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保修服务的期限。
4.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关系:保修期一般大于等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五、违约责任5.1 承包人违约: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履行修复缺陷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5.2 发包人违约:如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承包人修复的缺陷进行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质保
工程合同质保
一、质保条款
1. 质保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限为两年。
在此期间,承包方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负责,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无偿修复。
2. 质保范围:质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安全、防水防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等关键部位和主要功能。
3. 质量问题处理:发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4. 质保金:业主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给承包方。
5. 违约责任:如承包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或要求修复质量问题,业主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监督与验收
1. 定期检查:在质保期内,承包方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自检,并向业主方提交自检报告。
2. 随机抽查:业主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以监督质保工作的实施情况。
3. 专项检测: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项目,业主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
三、争议解决
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质保问题引起的争议。
2. 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约定
1. 变更与补充:本质保条款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生效条件:本质保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而制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下是对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质保金的定义及性质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金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
二、缺陷责任期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三、保修期的规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相应利息计算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相应利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2. 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维修。
维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将剩余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3.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承包人未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将质保金全额返还给承包人。
五、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质保金处理如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仍应保留。
因为质保金是一种法定义务,其存在不依赖于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依法处理质保金问题。
六、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质保金应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设立质保金账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质保金。
七、违规处理违反质保金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保金合同法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国对工程质保金进行了规范管理。
最新合同法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1.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合同法并未规定质保金的具体预留比例,但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价的5%。
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实际合同中,预留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质保金的返还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于保证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维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维修工作,质保金应当返还给承包人。
返还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3. 质保金的利息质保金在预留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未进行约定,那么利息的支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质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在质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方面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中未进行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寻求解决途径。
6.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方式、程序和责任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7.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逾期返还质保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施工合同质量缺陷期
施工合同质量缺陷期是指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同时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期旨在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合同质量缺陷期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确保工程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其次,缺陷责任期为发包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使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段时间内,仍能享受到承包人的质量保障服务。
最后,缺陷责任期有助于解决工程质量争议。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在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 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2. 承包人的质量修复义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发包人应在支付工程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用于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质量修复义务的费用。
4.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如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可协商延长缺陷责任期。
5. 质量争议的解决: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质量缺陷期与工程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程保修期是指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一般来说,工程保修期较长,通常为几年甚至更长时间。
而缺陷责任期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它通常是短暂的,一般为1年至2年。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应全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在此期间应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保修期:相当于缺陷责任期过后,业主全面负责养护管理。
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或路产破坏等问题,承办人有义务为业主进行修复,但所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视情况而定.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随时响应业主的要求.
感觉确实很容易混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施工合同质保金
施工合同质保金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保证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金的设立旨在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合同质保金的有关内容。
一、质保金的比例施工合同质保金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质保金的退还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甲方应当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质保金退还给乙方。
如果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维修结束后,甲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退还质保金。
四、质保金的扣除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或者维修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扣除后的质保金余额应当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退还给乙方。
五、质保金的管理施工合同质保金应当由甲方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质保金的退还和扣除应当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总之,施工合同质保金是确保施工质量、保护发包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比例、缺陷责任期、退还和扣除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当认真履行维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甲方则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退还质保金。
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的保障和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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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修金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尽可能统一,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直接规定,以便于合同管理。
1、引言最近一段时间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草、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金期限的争议引起我的注意,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以及工程保修金的理解比较混乱。
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一些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针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已经工程保修金提出一些看法和做法,供大家讨论。
2、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概念2、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2.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法律法规中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比较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的法律强制性。
3、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
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笔者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理解,缺陷责任期只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有点不准确,缺陷责任期既然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理解应该比保修期的时间长,所以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限不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过上文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没有很明显区别的,缺陷责任期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在这个文件中硬性规定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有些不妥,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期限,应该和保修期一致。
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4、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1.1.3.7“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这里的缺陷通知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期。
首先,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其次,工程是业主已经接收并颁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第三,该期限的长短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第四,该期限可以按照第十三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予以延长;第五,该期限从工程或区段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这一术语与我国工程界的维修期、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基本相同。
1.1.4.11“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保留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一种现金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恰当履约,否则业主可以动用这笔款去做承包商本来应该做的工作,如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本应修复的工程缺陷。
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
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发生的,业主有权延长缺陷通知期,同时规定最多延长2年(即:缺陷通知期最多为3年),但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延长。
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保修书文本中对保修金、保修金的期限以及缺陷责任期没有明示,应该是保修书的不足之处,既然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保修期限,那么在保修书文本中就没有选择的余地。
我们在具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保修金的规定是这样的:工程保修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2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工程保险金返还与该分部分项占工程总造价相同比例的保修金;5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剩余的工程保修金一次性全部返还;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缺陷责任期是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保留保修金。
5、结束语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分析和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缺陷责任期与保修金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原则,缺陷责任期应该是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为了便于广大工程项目管理者以及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者的操作和执行,减少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矛盾,建议我国的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时间期限统一,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时间应该象FIDIC 合同条件一样,直接规定一个期限,以便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