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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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3【实施日期】199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期货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开办市场申请报告;(二)开办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六)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或者占道审批文件;(七)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八)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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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文单位:******ﻭ发布日期:2021-5—28执行日期:2021-5-28生效日期:2021-7-1ﻭ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ﻭ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级人民府应当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实效的原则。
**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ﻭ第四条在本**行区域内开办的市场、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ﻭ在本**行区域内开办的**种商品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ﻭ第六条工商行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ﻭ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七条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开办市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ﻭ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ﻭ(四)有相应的市场服务机构;(五)国家和**规定的其他条件。
ﻭ第九条开办市场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不得开办市场。
ﻭ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1d5f420fad6195f312ba665.png)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13]21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3.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商品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优化配置、方便生活、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履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融洽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作。
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统筹兼顾,将市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制度建设与完善手段、健全机制相结合,通过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自律管理制度健全,不断提升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效能,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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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3d69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a.png)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登记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供若干经营主体使用,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包括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生产要素和特种商品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开办市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开办市场的申请书。
(二)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三)开办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土地使用证副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联合开办的市场,除提文前款规定的文件、法律外,还应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六条市场登记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市场的名称、类别、地址、占地面积和主要设施。
(二)开办单位。
(三)市场建设投资金额。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登记中的分工是:(一)国家、省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省辖市(地区)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辖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县(市、区)和乡(镇)所属的单位开办的专业、批发市场,由省辖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市场,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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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依照《?市场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根据总经理提名,在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名,总经理助理?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市场下设行政部、综合部、交易部、结算部、物业管理部、法律部、安保部等职能机构,市场合理划分其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可对职能机构进行产减调整。
?市场合理划分各职能机构岗位和职责体系,招募和培训优秀员工。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 三.市场交易商管理????1.市场实行入场主体资格审查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制定入市条件。
对交易商主要审查:??2).??3).?市场制定专门会员管理办法。
?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须悬挂(张贴)表明其资质(营业)的执照。
?四.市场交易商品管理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市场实行入场商品资格审查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范围,决定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对商品主要审查:?凡国家和地方政府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才具备入市资格;?凡国家认定的计划性、重要生资、生产要素须在特定市场交易;?凡国家禁止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
??????五.???????1.???1).所有市场交易须在场内进行,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市场交易管理。
????1).交易方式:协商买卖以及拍卖(或委托买卖)等。
???2).交易成交时,交易双方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合同。
???3).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市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六进行查处。
?会同公安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人员安全。
?对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宣布暂停交易、交易无效或组织协议成交。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c230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03.png)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本省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
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第六条举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究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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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9b19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fb.png)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6日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
第七条举办市场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二)在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五)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d80e86a417866fb94a8eec.png)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管理,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专用权,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选择市场名称,并申请登记。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登记机关对市场名称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或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第七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级企业法人及市属经济组织在市区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九条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二章市场名称第十条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或已被注销但未满三年的市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市场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三条市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第十四条市场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加上字号。
市场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
市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名称。
第十五条市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市场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主要上市商品类别。
第十六条市场名称冠“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省重点市场或省区域性重点市场;(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省同类市场前三名的市场。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e232e398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4b.png)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文本)(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举办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4aa0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1a.png)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9日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多个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开办,依法设立向多个经营者提供集中现货商品交易场所、设施和物业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场内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0cef94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d.png)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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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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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定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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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该如何管理?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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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该如何管理?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
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
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
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
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
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
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
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