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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对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对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对受贿罪假设干问题探析受贿罪古已有之,历经数千年之进化,更为猖獗,它是我国廉政建立的大敌,它与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廉政制度建立格格不入。

是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腐蚀剂。

受贿行为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展。

正如老百姓所言“收的是贿赂,失的是民心”。

我国一贯重视同受贿犯罪作斗争,新修订《刑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最高司法机关也曾公布了假设干相关司法解释,这说明打击该犯罪行为已是有法可依,然而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加上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断隐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遇到不少麻烦问题。

因此,要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受贿案件,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不可不察。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问题进展研究非常必要。

为此,本人拟就受贿犯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在已有研究成果的根底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受贿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一)受贿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为此学理上将受贿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传统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①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实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受贿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受贿罪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中如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财物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

2、物质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

3、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共同受贿件若干问题的研究武彬.doc

共同受贿件若干问题的研究武彬.doc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武彬-摘要:共同受贿和单独受贿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在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的难点进行研究,并阐释了相应的对策。

最后,作者陈述了预防共同受贿犯罪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共同受贿;对策;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内人士所关注。

由于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方式能给受贿人带来许多方便,不少腐败分子便以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权力寻租” 的交易。

而对法律界来说,这种新的受贿方式的出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给思考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

本文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做一初步探讨。

一、与单独受贿案件相比,近年来出现的共同受贿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

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

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

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

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侦查意识极为强烈。

受贿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作者:陈治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当前,大量新型受贿不断涌现,贿赂的方式向更多样、隐蔽、新颖性的方向发展,一些与常规贪污受贿形态不同的危害行为进入司法和公众视野,给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不小挑战。

鉴于受贿犯罪本身十分复杂,本文主要从如何认定受贿罪主体、如何认定受贿罪数额和受贿范围的确定和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现行凸现的诸如“性贿赂”、“收受礼金”等新问题是否入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受贿罪受贿罪主体受贿范围受贿数额作者简介:陈治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17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规定了贪污、受贿罪,随着近20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模式和规定已滞后。

因此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刑法,对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

后1997年刑法历经9次修改,对受贿罪的规定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予以扩大;2007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裙带关系”这个游离于犯罪边缘的问题终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这之后,我国大致形成了受贿犯罪罪名体系,集中于《刑法》第385条至第388条,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探究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受贿罪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理论中:其主体特殊,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体方面是双重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形式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相对于单位犯罪等甚至没有明确概念的犯罪来说,受贿罪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主体、受贿范围和受贿数额等认定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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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受贿是指行贿、受贿两方之间,以行贿者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请求受贿者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其职务所涉及的事务中为其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提供帮助。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受贿罪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受贿的方法和手段受贿罪是干部、职工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通常就是收受行贿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从而达到违法目的。

受贿有时候会通过行贿人交纳的“薄礼”形式,也会采用给予高价或超额的报酬,提供女性或其他性贿赂形式进行。

在公共资源分配、执法办案、政策执行等方面,受贿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企业中的员工受贿的情况少则数百元,多则七八百万,甚至数亿元以上,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受贿奖惩与保护伞为了预防受贿行为和教育管理者、领导干部,我国采取了多种惩罚措施,以便防范和还原公共秩序和道德领域。

此外,建立斯瓦巴兰中央反fraud公共管理标准、成立监管部门、加强单位监督等也是阻碍受贿的措施之一。

而反腐败问题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反腐堵漏、治理职业道德的先进力量和重要战略手段,取得了防止腐败的显著效果。

三、受贿带来的社会影响与对策受贿罪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且直接妨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危及统治基础、增加社会不满和动荡风险。

如果没有公正的运营机制,经济社会就难以集成。

为了实现财务良性循环,维护公共生态,冲击受贿、遏制受贿,有必要采取以下要点:1、成立专门机构进行防范和打击2、决断的意识形态斗争3、改进相关制度及管理方式4、进一步打击跨国违规贸易5、严厉制裁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四、建立脚踏实地的领导形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勤政、诚信、廉洁、明事理、思宏图等敬业精神和道德追求,自觉心肺明亮,地位保持高质量人生保障。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率不断升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受贿罪表现出更加多样和智能化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受贿罪的定性更加复杂,疑难问题也更加多了,尤其是受贿犯罪司法确定的难点,即受贿中客观方面要件的确定。

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行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严格界定,尤其是要解决“以权谋私”、“索取、非法接受”,以及“为别人谋利”等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实现对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

关键字:受贿罪客观要件职务上便利利益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onstant increase of bribery crime in our co untry,caused serious social impact.Due to taking bribes continuousl y appear more diversified and intelligent,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 ountry,taking bribes of qualitative is more complicate and difficult to change,especially the cognizance of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 y crime,has become the difficulty of bribery judicial cognizance.Th erefore,in order to crack down on bribery crime,at this stage it is necessary to strictly defined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bribery crime,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In this a rticle,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to study ,namely first to general bribery objective elements,to strictly def ine"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solicit or illegally accept"and"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This paper hope through the complicated p roblems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y crime,to facilitate better contai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 Bribes Onhis office; objective elements of; interest目录引言 (1)1.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概述 (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2)3.索取、非法收受”的认定 (4)3.1“索取贿赂”的认定 (4)3.2“非法收受贿赂”的认定 (5)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6)结论 (8)参考文献 (9)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腐败现象频发,受贿罪的案发率也不断攀升。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贿赂犯罪是一种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较为简单(第385条普通受贿及第388条斡旋受贿)。

学界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不统一,造成实务认定宽严不一,使很多权钱交易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在此,笔者就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发表一些观点。

一、如何认识受贿罪中的法益大陆法系对于贿赂罪侵犯的法益,本质的核心的争论有两种,就是不可收买说和纯洁说,[1]1“不可收买说”指贿赂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的报酬,就构成贿赂罪;“纯洁说”指贿赂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主张只有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从而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的报酬,才构成贿赂罪。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法益,主要存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下称“廉洁性说”)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下称“不可收买性说”)两种学说的争论。

我国刑法通说略倾向于前者,但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则越来越多的吸收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观点。

在理论上,何谓“廉洁”,廉洁与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关系如何,持此观点的学者未作明确解释,难免使廉洁性说在解释一些行受贿现象时遭遇困境。

例如,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合法实施职务行为或尚未实施任何职务行为,此时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并未受到实质影响,那么可否认定其构成受贿罪?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看法。

职务与职务行为是需要澄清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职务是指被赋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也可认为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

职务行为指具有职务的人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的公务行为。

而通说将廉洁性的要求限定为职务行为与对现行刑法的理解有关。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于受 贿罪 的客 体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点 : ( 1 ) 受贿 罪 侵
犯 的是 国家机 关 的正常 管理 活动 , 即正 确执行 国家机 关 对 内对外 职 能任 务 的一 切 活动 。这 种 观点 在 较 长
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为 条 件 , 非 法 接 受 贿赂 。收 受 贿 赂 , 可 以是在 为他 人谋 取 利 益 之 前 也 可 以是 在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之 后 。收受 贿赂 与索 贿不 同之处 在于 , 它是 以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为交 换 条 件 。犯 罪 的 主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主观 方 面是 直 接 故 意 。犯 罪 目的是 为 了获
① ②
③ ④
信春鹰 、 李林、 冯军 : 《 法律辞典》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 版, 第1 3 1 1 页。 张明楷 :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版 , 第1 0 5 9页。
刘 白笔、 刘用生 : 《 经济刑法学》 , 北京 : 群 众出版社 1 9 8 9版 , 第5 0 4页。 韩建 国、 韦亚力 : 《 受贿罪客体新e e l , 载《 法学研 究》 1 9 9 1年第 3期 。
得财物 , 并 认识 到其 承诺 实施 的职务 行 为是 为相对 人 谋 取 利益 , 包括 正 当利益 或 不 正 当利 益 。犯 罪 对 象 是 贿赂 。

时间 内是一 种通 说 , 但 这 种观 点 没有 说 明“ 国家 机 关 的正 常管理 活 动” 的具 体 内容 。( 2 ) 受 贿 罪 的客 体 不 仅 包 括 国家机关 、 企业 、 事业单位 、 军 队、 团体 的正 常 活动 , 而且 包括 公私 财产 所有 权⑧。( 3 ) 国家 机 关 、 集 体 经 济组织 和其 他社 会 组 织 体 公 务 活 动 的正 常 进 行 以及公 务 的声誉 为基 本客 体 , 同时包 含社 会经 、 刘杰 : 《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 识》 , 载《 法学研究》 1 9 8 7年第 6 期。 马克 昌: 《 刑法理论探 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9 5版 , 第2 5 5页。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王先福引言: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八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个人所有,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起严重的职务经济犯罪,败坏政府形象,毒害社会风气,历来为刑罚惩治的重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罪的犯罪方式、手段层出不穷,而新刑法的出台不仅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也化解了部分的分歧。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嫌受贿罪的案件在界定罪与非罪时仍出现争议,争议的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有所不同;是属于受贿还是属于接受正当馈赠;是属于受贿还是属于借用,等等。

因此,本文将就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一)“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在认定受贿罪时,首先要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要正确的区分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内涵上是不同的。

由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因而其“利用职务之便”表现为利用主管、管理、经营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

行为人的职务与侵犯的对象公款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而受贿罪则不同,由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受贿罪所指向的对象是职务行为本身,受贿罪中的贿赂来源于请托人,因而行为人的职务和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正是因为有这种联系,贿赂行为才得以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受贿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限,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贿赂等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社会的公正和公信力,是我国反腐斗争的重点之一。

然而,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这给案件侦查和审判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对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证据收集方面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证据收集是打击受贿犯罪的首要环节。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这不仅为案件走向正义带来了障碍,也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了保护。

常见的证据收集难点和解决方法如下:1、证据来源不明确受贿犯罪常常需要借助权力的力量去实现,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接受贿赂。

这些贿赂的来源往往复杂,有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公职人员的手中,这就使得证据来源难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强化线索转化,广泛吸纳社会举报和爆料,例如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双向反馈”,提高线索转化效率。

2、证据难以固定受贿犯罪往往利用职权、地位和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贿赂者有可能随时撤回贿赂物资或销毁转移贿赂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公职人员也可能销毁涉案文件或故意避重就轻,致使案件证据难以固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采取锁定、登记、封存等措施,并及时采取私家侦探等调查手段进行核实。

3、证据难以鉴定受贿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常常需要鉴定,而一些证据无法通过鉴定达到确定性。

例如,一些贿赂公司可能会伪造证据,或者为了避免被查处,隐瞒了与受贿人员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有时需要通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取证或者查找其他相关证据。

二、法律适用方面受贿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适用也极其严格。

然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常常会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

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

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当查清主要事实、情节方面,这样才不至于错定、错判。

关键词:; 受贿罪; 定罪; 研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准确把握定罪中的一些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一)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间交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

接受馈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关。

馈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收受正常的馈赠,并且回赠,都不能构成犯罪。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一、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向来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此问题,曾出现过“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等学说,但是,无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存在弊病。

这些缺陷通过对立法的科学设计、合理界定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避免诸多争议,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贯彻落实我国一贯坚持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

其理由如下: 1、该要件有违受贿罪本质。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任何权钱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威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只收钱不办事”;(2)、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3)、为其职务要求不应当为之行为,且收受了他人财物。

此三种行为无论哪一种都是以职务行为作为筹码换取额外利益,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这三种情况中只有后两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然而第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同样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侵犯,而依此要件,却有可能无法入罪,甚至放纵某些犯罪。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符合受贿罪本质 。

2、该要件的存在,增加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如前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可能会放纵诸如“只收钱不办事”之类的受贿犯罪,然而要将其入罪,却又会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境地。

另外,取消这一要件,也可以降低司法机关证明上的难度。

3、该要件的存在,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司法实践中,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以数罪论。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既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同时又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其他犯罪,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犯罪构成中被评价两次,违背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

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

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

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

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当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如何处理,与犯罪未遂有没有联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管见,诚望与专家学者共同研讨。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研究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经过一番激烈的论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受贿罪是存在未遂的。

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其一,承诺行为标准说。

此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要行为人作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即为受贿既遂。

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承诺受贿已经产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声誉的结果,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其二,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

此说主张应以受贿人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

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主要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是否收受贿赂,取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主要客体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1关于本罪中影响力的理解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上说,影响力应能准确概括和诠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双向行为特征、犯罪手段方式和犯罪事实状态等。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罪名及规定内容可知,影响力一是指行为人利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而产生的影响力。

二是指居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研究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关于这里近亲属的范围,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近亲属应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定的近亲属范围太窄,且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988年发布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相矛盾。

近亲属的界定应考虑传统伦理性、现实合理性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立法目的等因素。

因此,应包括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以及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

第三种观点认为,近亲属不仅要包括第二种观点中所指人员,还要增加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其理由是:首先,该观点依据的是2000年以后才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新法,而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属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近亲属应依据新法规定范围。

其次,新法增加规定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合法的扶养、赡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受贿罪认定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受贿罪认定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受贿罪认定若干疑难问题辨析作者:孙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多发,新形势下受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形不断涌现,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累积了许多疑难问题。

因此,研究受贿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对案件的处理和预防打击贿赂犯罪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受贿罪认定的难点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职务便利贿赂作者简介:孙琦,皖西学院法学院法学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18受贿犯罪在对我国国家机关履行正常职能和财产关系受到侵犯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惩治和打击受贿犯罪迫在眉睫。

我国的受贿犯罪目前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主动地向他人索取贿赂;二是收受他人贿赂后,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问题(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通说及实务中认为其指职务上直接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我们也可以将之理解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在司法实务中,针对复杂的案件,可以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再作适当地扩张解释。

(二)与美国联邦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区别在美国的《公务人员贿赂和非法馈赠法》中,认定收受狭义的贿赂行为,并不对公务人员是否以特定的行为来进行权钱交易做何要求;在《霍布斯法》中,由于直接对公务人员的职务本身存有内在的强制性,不要求任何强制手段即构成受贿罪。

美国联邦法律中有详细规定,一切涉及公务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起诉、处罚的对象,对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界定极广,为了严厉的惩罚受贿行为,美国联邦检察官和法院均将受贿行为视为财产犯罪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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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6参考文献-----------------------------------------------------7序言受贿罪是实际生活中一种多发的犯罪,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主要体现之一。

由于1997年刑法关于受贿罪成立要件具体内容规定的模糊性和实际生活的复杂性,受贿罪有关问题的司法认定时常成为司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成为关于受贿罪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受贿罪基本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受贿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根据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可以将受贿罪分为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不违背职务之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违背职务之受贿,是相对不违背职务之受贿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职务上不允许实施之行为或者不实施职务上要求实施之行为,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即行为人收受贿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其职务上的不正当行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根据收受贿赂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职前受贿罪,是指将成为公务员或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就其就任后应担当的职务,受请托而收受他人贿赂,并且行为人以后就任为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情况。

职后受贿罪是与职前受贿罪相对应的受贿形式,是指曾为公务员或公务人员的人,于在职期间接受请托,实施违背职务之行为或未实施相当之行为,而在离任后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的行为。

(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根据受贿人取得贿赂的方式,可将受贿罪分为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

收受贿赂罪是指行贿人主动交付贿赂而受贿人予以收受的行为。

索取贿赂罪是指受贿人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的行为。

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相比,后者社会危害性大于前者,在量刑上也重于前者。

我国古代刑法就曾规定对于“挟势乞索”、“恐揭受赇”等方式索取财物的在量刑上重于一般受贿罪。

(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根据是否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可将受贿罪分为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

直接受贿罪是指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或职务身份,以一定的手段受贿的行为,是受贿罪的基本形式,各国刑法对直接受贿罪都作出规定。

间接受贿罪与直接受贿罪相对应,指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行为,而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力促使其他公务人员实施职务上的行为或违背职务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为人用自己的知识和劳动,为外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承揽业务、提供咨询或者进行其他服务,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是合法收入,不属于受贿。

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行为在形式上是兼职或者以“兼职”为名,而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劳动.而以“工资”、“劳务费”、“辛苦费”名义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种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的其他要件。

应以受贿罪论处。

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考察行为人是否真的付出了劳动,其所取得的财物是否真的是劳动报酬,并且是否与其付出的劳动量相当。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按照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如果是经单位同意而将职务技术成果提供给兼职单位的,兼职收入应当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协商分成,如果兼职人员隐瞒从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侵吞应当属于单位的部分的,应以贪污论处。

(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在表面上往往十分相似,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

前者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后者则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公民间正常往来。

公民间正当馈赠完全是或主要是出于互相之间的情谊、关心和体贴,没有非法的目的。

并且公民间的正当馈赠大都采取公开的方式,大都也是单方面无条件的。

而受贿与行贿则是出于一时一事或长期的利害关系,双方互相勾结,以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为代价获取各自的私利甚至是不法利益。

且行贿往往采取秘密的方式,完全是有条件的权钱交易。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不好判断,很容易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

特别是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在实施受贿犯罪的时候,手段越来越隐蔽,千方百计地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事实。

而假借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区分是否受贿。

一要看两者之间平时的感情、交往是否密切,是否经常有互相送礼的行为。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前因后果,馈赠的发生也不会是无缘无故的,一般以双方的感情和交往为前提。

二要看收受财物的数额是否明显不正常。

超出常规的“馈赠”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贿、受贿的可能性。

三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

行贿人之所以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总是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以此作为贿赂的“对价”。

四要看接受财物的方式。

在行贿受贿的情况下,实施的过程多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秘密性,当事人不希望他人知道。

因此,受贿以隐秘的形式为主,馈赠以公开的形式为主,这是一般的规律。

五要看双方的地位、身份。

公民交往的范围是受制于自己的地位、身份、职业或自身其他情况的,通俗地说,就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一般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形。

一般受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党纪政纪调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区分一般受贿行为与受贿罪的标准主要是受贿数额,其次还有受贿情节。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也构成受贿罪。

这里,受贿情节包括许多因素。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多次受贿,或者因接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索取贿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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