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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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笔记
第一编总则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共分5章,合计101条。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和对具体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树干与树枝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凡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都适用于刑法分则。在运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时,必须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所以,只有掌握了刑法总则,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反之,只有正确地掌握了刑法分则,才能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刑法总则。只有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种刑事案件。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导读
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
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刑法。”该条是关于刑法立法目的和立法的规定,正确把握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对全面、系统而准确地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刑法的制定目的
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通过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是其期望刑法所体现的价值。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总是把被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通过制定刑法宣告其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因此,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其制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即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必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委调
整对象,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并通过刑法的特殊的制裁方法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达到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制定的目的同刑法这个特殊法律部门所发挥的作用是相统一的。
(二)刑法的制定依据
刑法的制定依据,是刑事立法赖以创制、修订的基本依据。根据刑法第一条规定,刑法的制定根据,有两个层次的内容:“根据宪法”是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1、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部门法律的依据。刑法根据宪法中关于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等制定。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受破坏,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秩序不受妨害,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得以实现。刑法根据宪法制定,因此,刑法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而且通过惩治有关的犯罪行为,保障宪法的贯彻和实施。
2、实践依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是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刑
事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制定刑法必须要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一切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吸取,但必须以是否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原则。同时要摆脱一切束缚,使刑法既符合中国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本身特性,贯穿于刑法规范始终,对刑法的适用具有约束和指导性意义的准则。即三大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此处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即在适用刑法定罪量刑上的平等。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第三,对于一切发罪行为,不论其社会地位。出身如何,也不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法律有规定的,都必须平等地适用刑法,依照法律规定处罚。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亦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具体内容为: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当;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的轻重,要和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